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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改革的瓶颈
源与流
为了避免概念的混淆,有必要严格区分发明和创新。发明是技术上的突破,而根据熊彼德的原意,创新是新技术的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斯蒂格里茨的政策建议或许对促进发明或基础研究有一些作用,于创新却无法收到其宣称的效果。今天发展中国家的当务之急不是发明,而是创新,是如何将技术应用于生产与生活,如何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斯蒂格里茨认为应建立奖励制度以及由政府支持创新活动,但他没有想到,如果是事后奖励,市场其实是最有效的机制。资本市场使盖茨成为世界首富,对于刺激创新而言,这样的奖励强过所有的高科技证书和委员会颁发的奖金。如果是事前奖励,则必须回答“奖励谁”的问题。在技术的商业应用未经市场检验之前,任何委员会或个人都无法确知创新将会出现在什么地方。汽车的大规模生产是一项重要创新,哪个委员会准确地找到了亨利福特并给予奖励?
市场经济中,创新的主体从来就是企业和个人,他们所需要的外部支持,不是什么委员会的认可或政府的资助,而是斯氏不以为然的知识产权保护。
斯氏正确地将知识和技术划入公共品的范畴,却错误地用边际成本为公共品定价。科斯早就批评过这种生搬硬套是“黑板加粉笔的经济学”,不是现实中的经济学。不错,蜡烛照亮别人的边际成本等于零,但如果因此令蜡烛的价格为零,世界上根本就不会有人生产蜡烛。
同理,假如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技术免费使用,还有人投资开发技术吗?专利保护过严的确可能阻碍技术扩散,但如果没有专利保护,企业就没有积极性从事创新。这里原创是第一位的,扩散是第二位的,两者不是对等,而是源与流的关系。专利制度的设计必须在企业的原创和向社会的扩散之间保持平衡,而不是根据边际成本等于零,取消专利保护以求最大程度的扩散。如何把握原创和扩散之间的“度”,要根据市场实践并经过实证研究决定。
对于中国而言,最紧迫的任务是原创而不是扩散,这就需要建立起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的问题不是知识产权保护过度,而是保护不足。
至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问题主要不在TRIPS是否过严,而是政治因素的介入。我们希望发达国家能够放松对技术出口的限制,但也没有过高的期望,根本之计仍在于提高我国企业自己的研发和创新能力。
(2007年3月30日载于《财经》杂志)
附:创新的制度设计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社会创新体系的一部分,可以为创新活动提供动力。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创新者可以限制人们使用其所创造的知识,由此获得创造知识的投资回报。
但是,社会创新体系还包括其他内容。大学或政府也可以为研究项目提供资金;像软件业中“开放源代码运动”这样的做法,也可以创造出新知识;奖金制度也能给学者提供激励,甚至金钱本身也只是对科学家的激励体系的一部分,而且,在许多领域,尤其是基础科学研究中,专利制度只能发挥很小的作用。
所以,关键问题在于,应当如何设计创新的激励机制?专利制度在这样一个更为广泛的创新体系中,究竟应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显然,专利(或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应该考虑到:什么样的创新可以得到专利、专利的范围、创新性的标准;授予专利或挑战专利的程序;专利的执行规则;专利持有人的责任;对专利的限制,如不能滥用反竞争性规则等。
关于这些问题的解答,将影响一个经济体的效率及其创新能力。对中国而言,这些问题尤其重要。中国目前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就是缩小与发达国家的知识差距。虽然中国已经取得了飞速的进步,但差距仍然很大,不当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会令中国的追赶过程更为困难。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西方的制度体系是高度有效的,这主要是基于政府对基础研究的强大支持。但由于中国各方面条件的差异,照搬照抄并不合适。例如,西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以节约劳动为核心,可能导致较高的失业率。而中国需要的,是根据中国所处发展阶段设计的、以发展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应着重于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而且,西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存在高度的扭曲。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知识是一种公共品,而且是一种全球性的公共品,对其使用不会产生边际成本。托马斯杰斐逊曾说,知识就像蜡烛,点燃别的蜡烛并不会使自己受损,反而会带来更多光明。因此,知识产权的存在会限制对知识的利用,并必然造成对效率的损害。
不仅如此,知识产权和专利制度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扭曲。例如,它会带来暂时性的垄断。当这种垄断涉及到挽救生命的药品时,其社会成本就特别地高。而微软这样的企业则可以利用专利制度来巩固其垄断优势。此外,人们常常用动态效率来为专利制度做辩护,即它可以激励人们的创新活动。但近来工业组织理论的进展表明,专利制度的成本可能比原先估计的要高,其收益则没有预想的大。熊彼特关于“垄断是暂时性的”观点可能是错误的,垄断一旦被建立起来,就可以较容易地转变为持续性的。而专利对研发的激励可能没有那么大,且会对研究方向造成扭曲。专利制度进一步的成本还包括其所引发的诉讼风险及成本,以及创新的高度不确定性——除了科学研究天然的不确定性,还有专利侵权所导致的不确定性。
在考虑效率问题时,我们应该问的是,能否在更低的静态成本下达到动态有效率?专利制度的问题在于,专利的回报与其边际社会收益并不匹配。对社会而言,创新的边际收益是让它尽早地被社会所利用,但专利制度有时候恰恰起到了相反的作用。例如,人类基因组计划本应让人类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基因信息,但某些企业收取每人次3000美元的费用才提供基因检测服务,这一费用对于大多数人都过于昂贵。另外,专利的回报很大程度上来自“限制公共物品共享”,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成本而不是福利。将已经使用了上千年的草药申请专利,便是一个极端例子。
因此,专利制度可能减缓了创新的步伐。在知识生产过程中,知识本身是最重要的投入。在存在知识垄断的情况下,创新的激励比在更具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要小。垄断者可以采取一些手段来挫伤创新,从而提高其利润,如微软对网景公司等的限制。其次,专利冲突(所谓“专利丛林”)也可能阻碍创新。例如,重复的专利申请一度严重阻碍了商用飞机的研制,直到“一战”前美国政府强制推行专利共享制度,这个问题才最终得以解决。另外,在专利制度下,大量的研发行为都以获取或加强垄断力量为目标,而不是以创造新的产品并降低成本,从而提高社会福利为目的。
对于创新体系而言,其所承担的关键职责包括:遴选研究项目和研究者;为研究筹资;减少创新的风险;为创新提供激励;推广创新成果。在评价一个创新体系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及其带来的经济成本。
照这样的评价体系,专利制度具有巨大的静态和动态效率扭曲,在资金来源方面也存在研究经费来自垄断利润的弊端。而且,过度的专利保护使得许多专利成为限制知识共享的屏障,打击这种不良专利可以让社会从中获益,但由于“打击不良专利”自身的正外部性,人们在这方面的努力是不够的。如果专利程序存在缺陷,问题可能还会更加恶化。
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体系也存在着加剧不平等的倾向。例如,实施知识产权的成本很高,挑战已有专利的成本也很高。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自身研发投入不够,本应从知识创新中获取溢出效应,享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创新成果,但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往往使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知识差距进一步拉大,从而被置于不利地位。例如,现有制度对于解决那些困扰发展中国家的疾病,几乎没有提供任何研发激励。由于支付不起高昂的医药费,部分发展中国家变得愈发贫穷。发达国家医药企业和发展中国家政府在药品专利上的矛盾,也是这方面问题的表现之一。
知识作为全球性的公共产品,应该由那些最有能力支付的国家来筹资。但知识产权制度不会考虑到不同国家条件的差别,它只管能在何种程度上获取利润。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区分开来的,是知识的鸿沟。但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却让这条鸿沟的消除变得更加困难。事实上,TRIPS从来都不应该成为世贸协议的一部分。
设计良好的创新体系,应该是一个混合的系统。对专利制度的一个可能的替代,是“奖励机制”(prize system)。在奖励机制中,可以核算创新带来的社会福利,从而给予研究人员相应规模的奖励;而且,还可以在这一成果的商业收益中提取一定百分比,奖给研究人员。这是一种开放的激励机制,竞争性的商业应用市场将保证创新成果的推广更为有效,而且不存在广告等反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浪费。
对于专利制度、奖励机制和政府支持这三种创新机制,我们可以做一个比较。专利制度在研究项目选择上是分散性的,由研究人员自我选择,彼此缺乏协调;其筹资方式将带来高度的扭曲和不公平;诉讼风险较高;对创新的激励很强,但存在扭曲;推广的激励比较有限;交易成本较高。奖励机制在项目选择上也是分散性的,缺乏协调;比起专利来,其筹资较少扭曲性,也更为公平;诉讼风险较低;创新激励强,且扭曲程度较轻;推广激励很强。政府支持方式在选择项目时,是由官僚系统决定的,但可以得到更好的协调;其筹资最为有效,诉讼风险也最低;如果政府以社会福利为目标,其推广激励也很强;但是当研究目标缺乏清晰的定义时,这一方式就难以运作。
在社会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被夸大了。可以考虑将专利(知识产权)制度、奖励机制和政府资金支持三种方式作为创新制度的一个组合,知识产权只是其中一部分。对于西方国家而言,需要做的是降低专利制度在这一组合中的分量,增加奖励机制和政府资金支持的力度;并且对知识产权制度重新设计,以增加其收益,降低其成本。
(附文作者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系教授,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本文根据作者2007年3月8日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演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