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催征的各种胁迫手段
在日记中,几乎看不到花户“自封投柜”缴纳钱粮的记载。当然不能据此认为杜凤治所任州县钱粮全靠威胁、暴力手段征来。现存的清代广东族谱中,很多有关于按时纳粮的族规,宗族传记也常记录督促全族按时纳粮使宗族免受官差扰累的先辈。杜凤治收到的钱粮,部分应该也是通过图甲、粮差“正常”征来的。但杜凤治一般不会记下“正常”纳粮的细节或故事,因为他下乡催征就是要对付疲玩、抗延的业户,故所记偏重于以威胁、强迫手段征粮的情况。不过从日记看,使用威胁、强迫手段征粮并不是偶然、零星的事。
刑责是催征的常用手段。日记所记刑责的对象首先是粮差和殷丁,在罗定的日记有时连日记载刑责粮差迫使其传出殷丁,刑责粮差和殷丁以迫使他们向业户催征。这几乎是催征中的例行程序,杜凤治、其代理人、其他州县都如此。南海粮站委员缪枝春(蓉生)被人议论“用刑太酷”。 [33] 征粮委员多数为佐杂,又不在缺上,无论对粮差还是其他人均无刑责之权,显然是因杜凤治的默许甚至委托,缪枝春才会滥施刑责。在罗定,杜凤治聘请佐杂唐稜(实甫)参与征粮,日记记:“晚比附城庄殷丁,唐实甫屡比尚宽,予分别轻重严予重比枷号,限十五日再比。” [34] 唐稜并非心慈手软之辈,在南海县审后楼房下毒案时曾因对被认为知情的无辜小孩用刑太重而被督、抚、臬司斥责,但杜凤治仍嫌他比责殷丁太宽。
对粮差还有拿押、革役、株连家人等惩罚。同治十年,杜凤治“为征收短绌事”,革除头役何昌、黄昭、谭荣、刘超、吴高等五人,“仍饬值皂票拿该役惩办,有城西堡粮差陈滔更为可恶,拿之尤严,并拿六役家属”。 [35]
对欠户也经常采用羁押的办法。如在罗定平塘,因林旺户完不及三分,杜凤治本来打算将生员林自清带押(上一年前任知州饶世贞也曾押林完粮),后知道林自清已完七成余,才暂免羁押。 [36] 林自清兄弟三人都是生员,一旦欠粮也难免要被拿押催完。
不仅欠户会被羁押,征收中随意株连是普遍现象。同治六年,广宁妙村拿到一“欠户”谢某,他本人粮已讫,欠粮的是祖上公产,“兄弟众多,无可着落”。杜凤治对谢某说:“既汝公共有分,即着落汝身完讫,兄弟众多,何处寻找?汝自去告知,予不知也。” [37] 如果谢姓其他族人逃匿或不予理会,这个不幸被押的谢某只能或被迫承担祖产欠粮,或被继续羁押。同治七年,四会欠粮之李亚鉴己户已完,但其伯母之粮未讫,杜凤治令其出限状告知伯母速完释之。 [38] 按清朝法律,侄儿没有为伯母代纳钱粮的责任,但李亚鉴仍被拘拿到官,出具限状才获释放。如果到限其伯母未能完纳,李亚鉴很可能被迫代纳或再被羁押。同治十二年在南海征粮时,“茶头乡黄姓自来不完钱粮”,有人还对催征粮差“出言唐突”。杜凤治下乡催征到该地,即传黄姓耆老黄英、黄元亨,威胁要羁押,先行封宗祠。二人被带到粮局,“完纳清讫”才免予深究。 [39]
南海的潘许氏“被潘仕芳串同粮差陈滔勒令完纳公产钱粮,又锁其幼子”。但潘许氏有一位当翰林侍读学士的弟弟许应骙(后仕至尚书、总督,未必是潘许氏同胞亲弟,或为堂弟、族弟),是广州知府冯端本的会试同年。许应骙出面过问,杜凤治乃“枷责陈滔,枷在潘许氏门口,而责成潘仕芳将粮查清,不得每年择肥而噬”。 [40] 潘仕芳大概是被责限催粮的潘姓族绅,潘许氏是否欠粮无从判断,潘仕芳与粮差陈滔不可能不知道潘许氏娘家省城高第街许氏的声势,但仍敢于对潘许氏施压,并“锁其幼子”,可见催征时拘押之滥,对士绅家族也不客气。但这次许应骙来头实在太大,杜凤治只能给他面子责惩潘仕芳和粮差陈滔。
封祠堂是杜凤治经常采用的一种催粮措施。如在罗定州催粮时,因椽子山张族绅衿具结愿十日内新旧粮米全清,但新者仅完八分零,旧粮基本不完,张族绅衿躲匿不出。杜凤治便亲自带领差、勇至椽子山,将张族大宗祠及分支宗祠三所俱行封禁,并威胁如再不振作完粮,“定查伊族文武生员详请斥革,以为抗欠国课者戒”。 [41] 杜凤治首任广宁时前任知县张希京还把欠粮宗族祠堂的祖先木主锁来押在羁所,意即因子孙欠粮拘押其祖先,对士绅而言,“辱及先人”比封禁祖祠造成的压力更大。杜凤治也觉得这种做法太过分,故接任后“查得即时发放,招人来领”。 [42]
如果欠户有其他产业如店铺等,也会被封。罗定州罗镜有一户“其花丁蒋为邦开源兴当、蒋侯邦开源昌杂货店,饬差往传二人,避匿不出”,杜凤治就威胁查封其当铺及商店,二人表示愿新旧全清,并很快就完粮十石。 [43]
催征时往往故意默许差、勇、弁兵滋扰民众。同治六年在广宁催征时,在该处清剿盗匪的武弁陈廉养向杜凤治建议“请发二谕单与永泰、井头及中村,限以五日,如再抗延,我们将带勇屯扎其处,勿厌滋扰”。杜凤治十分赞成,并拜托武弁帮催。 [44] 对差役、弁勇勒索“轿茶资”,杜凤治认为“历来有之,不能禁亦不肯禁,盖无此即千百勇下去若辈亦不怕”。 [45] 有时,杜凤治只要放出风声自己将带队下乡,当地绅耆怕大批差、勇来村滋扰,就会主动纳粮。同治九年,杜凤治打算亲自到广宁附城一带催征,日记记:“各乡绅耆闻之,畏予去,前来恳请不去,所有应完粮欠、有一二亩田山者均令其速完可也,请勿劳驾。予亦未必就去,所以昨日下条者,亦欲若辈之一紧耳。” [46]
杜凤治还经常焚烧欠粮逃匿及抗粮者的房屋,作为惩罚与威慑的手段。同治十三年十二月,罗定城庄“有蔡黄昌户黄姓花丁躲匿不出”,杜凤治的“家人”潘升带差往催,“反为妇女多人持刀及粪秽物乱掷肆詈”,杜凤治便命“焚烧其后进及厢房屋两间而归”,黄姓花丁不得不托人表示“愿新旧全讫”。 [47] 半个月后,驻素龙粮庄的“家人”杜英禀报殷丁躲匿、粮务无起色,杜凤治大为生气,“谕拨安勇十名交杜英带去,并拨数差与一朱谕往殷丁家,如不见人,将其住屋焚拆,以妇女出头,则将其母或妻年约四十以上者带回衙门押交,却不可动其一草一木。焚屋时进去看明,留心有无小孩在内熟睡,有无辎重物件,如有,将其取出点交邻右暂为代收,俟粮清交还。并遍谕如殷丁不出、花丁抗纳,亦照此办”。 [48] 从杜凤治的指示可知,地方官对以焚烧房屋作为催征手段已很有经验和章法。
杜凤治还曾以“焚村”威胁。光绪元年,罗定州分界村李姓欠粮,并将粮差、殷丁殴伤,将被拘欠户抢去。杜凤治就传来保正陈懿元,嘱其转谕李姓交凶、纳粮,否则“定亲督差、勇到彼洗荡其村”。又令陈懿元转谕“历年不纳粮”的陈塘下村顺从完纳,“否则亦必焚毁其村也”。 [49] 十几天后杜凤治来到陈塘下村,虽未将全村焚毁,但也将纠众抢夺被拘欠丁之陈昌继的房屋焚毁。杜在下令焚烧前“出门步行至昌继等住处,屋有五间三进,颇宽大,其中空空,除一二破烂桌椅外无一物,是早预备焚烧者矣”。日记还记,在道光年间任罗定知州的秀山已经烧过陈昌继之屋, [50] 可见催征时焚屋在广东早有传统。洗荡或焚毁一村,虽是恐吓之辞,杜凤治在自己任官的州县似乎没有实施过,但在潮阳作为委员催征时,催征官兵确实曾焚烧“多匪”、抗粮的村庄。
催粮的手段还有不完粮不准演戏酬神、不准收割晚稻、如男子逃避即拿妇女掌责、封禁房屋将屋内财产估抵粮欠等。 [51] 总之,一切可以造成压力、威慑的办法都会被想出来付诸实行。
因为使用了大量暴力手段,杜凤治光绪元年罗定征粮较上年多征80余石,但还远少于两位前任知州黄光周、饶世贞。杜凤治慨叹:“催科政拙,予实愧之,然即此足征罗欺善畏凶,如强盗一般方可作罗定之官,所谓莫如猛也。人言粤人知威不知恩,信然!” [52]
但威胁手段也不能说了就都付诸实行。杜凤治说过:“催粮亦是半吓半劝半骗,不能认真,一认真便不好收场……所谓糊弄得一天是一天也。” [53]
无论在任何朝代,绝大多数业户不会有纳粮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交纳钱粮最直接的动力是惧怕王法的惩处。官府对疲玩延抗者进行惩罚,才可以使其他人不敢效仿,所以,多数州县官都不可避免地在催征时使用暴力。然而,“催征严酷”对州县官而言并非佳评,因此,杜凤治不会夸大自己在催征中的暴力作为,他在日记中所记的各种暴力强迫手段,毫无疑问都是真实的。
杜凤治催征手段也够严厉了,但他认为自己还是不如其他州县官,南海县两位前任知县陈善圻(京圃)、赓飏(元辅)征粮的手段都远超自己,日记记:
陈京圃征粮有能名,淋漓尽致,不怕血腥,其亲家 (按:指方功惠)谓其粮固征得多,而为欠粮押死者亦累累,真不怕罪辜。京圃声之坏半由于此(呼之谓陈三皮,谓括尽地皮、剥尽人皮、不要脸皮也。嗣又呼为陈五皮,又不知何两皮)。赓亦能收旧粮,往往出于孤儿、寡妇、绝户、穷丁。又广东风气往往卖田不卖粮(其初两有所图),年深日久,粮则仍在,其田辗转卖往何处不可知矣。陈、赓征旧粮有法,如有其人桁杨严逼,如无其人则令粮差择其同姓之有钱者,指为伊名下欠,不容置辩,押之梏之,至病剧将死犹不肯释,此已死又提一人逼之,如此有不多征乎! [54]
方志记载:“同治戊午,知县陈善圻催征尤迫,绝户即诡寄各户欠粮,悉责之正图正甲,逮捕累累,受累之家无不破产,而积欠亦自始一清。” [55] 杜凤治日记与方志的记载可以互相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