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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尊崇正义与自由至上:对罗尔斯和诺齐克的纪念性评介
三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歧与共识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关系较为特殊:论敌加同事。就论敌而言,诺齐克是以批评罗尔斯的《正义论》为基点,撰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赢得其政治哲学论说的权威地位的。就此,人们可以非常自然地将诺齐克与罗尔斯放在对立的位置上加以审视。就同事而言,两人太平无事地共事多年,甚至是发挥了相互砥砺的作用。犹如前述,构成同一时期哈佛大学交相辉映的政治哲学双子星座。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较为严格的类型归属上,罗尔斯与诺齐克确实属于两个不同的阵营。诺齐克被归于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的阵营,而罗尔斯则被归于平等主义甚至福利主义的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阵营。比较而言,罗尔斯与诺齐克关注的政治哲学主题,确实具有重大的差异:前者高度关注稳定的立宪民主制社会的正义建构,以其对正义的契约主义重建,将洛克、卢梭与康德的理论建构方式与理论主题熔冶为一炉,建构了非常精致的规范政治哲学体系,凸显了现代立宪民主制国家的两种正义原则。就理论建构讲,罗尔斯以“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situation)、“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巧妙构思,将差不多被边缘化的契约主义重新引入规范政治哲学的理论中心。 [4] 而在康德建构主义理论的方法指引下,罗尔斯较为成功地借助于不偏不倚、反思的平衡、慎思的理性等论证手段,对正义的两原则做出了严密的论证。围绕全书的核心命题——正义及其两原则——便以重新恢复权威感的论证,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5] 第一原则被人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原则的第一方面则被概括为差别原则,第二方面被概括为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6] 显然,罗尔斯在《正义论》的理论推导中,分别罗列在“理论”“制度”“目的”三编中的种种论证,都是围绕这一中心论旨展开的。只有这样,一个社会才足以称之为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的正义、公民的忠诚、正义的情感、社会的稳定也才足以彰显出来。
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之后,既赢得了广泛的喝彩,也遭到严肃的批评。比如来自极端右派的列维·施特劳斯阵营的布鲁姆,就不加掩饰地讥讽罗尔斯对古典知识、政治哲学史的无知。 [7] 犹如前述,来自罗尔斯所在的哈佛大学的同事,也毫不客气地对他进行了严厉批评——如前所述,左派的社群主义代表人物迈克尔·桑德尔撰写了专门著作批评罗尔斯。而罗尔斯在哈佛大学哲学系的年轻同事,同样是自由主义者的罗伯特·诺齐克,也撰著了极富才华的著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对他进行了透彻的批评。在主题关注范围内来看,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确实切中罗尔斯的要害问题。无疑,在罗尔斯的正义论证中,自由的位置是被安置在首要的显赫地位上的。正义的第一原则,就是关于自由优先性的原则,“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8] 这样的声称,完全使人有理由将罗尔斯毫不迟疑地纳入自由主义的阵营之中。而且,即使他强调福利的重要性,但也明确指出“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即“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序列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 [9] 他的这些限定,保证了自由的切实优先性,是一种以自由伸张平等,实现“平等的自由”目标的理论进路。
即便罗尔斯对正义的两个原则做出了符合自由主义一贯精神的安顿,在诺齐克看来,也是难以接受的。诺齐克是主张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他是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国家的当代阐释者。一方面,他明确反对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立场,认为国家有其最低限度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他拒斥任何超越“守夜人”国家界限而做大国家的尝试。就前者,诺齐克给予了他关于国家的肯定性证明。就后者,他给予了否定性的证明。就前者,诺齐克强调指出,“我是从一个强有力的个人权利的公式开始,所以我认真地考虑了无政府主义者的下述主张——国家在坚持其使用武力的独占权和保护一个地区的所有人的过程中,必然会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因而它本质上是不道德的。我反对这一主张,并证明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一种不必侵犯任何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就象洛克所提出的自然状态)中产生,即使没有人有此意图或力图去创造它。” [10] 就后者,诺齐克认定,只要再分配涉及的是人们的合法持有物,那种试图对之进行再分配的国家就得不到证明。像罗尔斯那样提出分配正义的国家理论,“这个命题认为比最弱意义国家功能更多的国家,能根据它是达到分配正义的必要或最恰当的手段而得到证明。根据我们提出的持有正义的权利观,没有任何分配正义的头两个原则——获取和转让原则——的论据,可支持这样一种功能更多的国家,如果持有系列是恰当产生的,亦没有任何支持功能更多国家的论据可根据分配正义建立。” [11] 诺齐克正是以自己提出的权利理论,决绝地拒斥罗尔斯那种功能更多的国家,并对类似的政治哲学主张予以了同样的拒斥。“我用这一理论来剖析和批评其它倾向于一种功能较多国家的分配正义理论,尤其是最近约翰·罗尔斯的著名理论。我也批评了其它一些人们可能认为能证明一种功能较多国家的理由,包括平等、嫉妒、工人自治、马克思的剥削理论。” [12]
显然,诺齐克与罗尔斯之间具有鲜明的差异。这不只是说诺齐克是在批评罗尔斯的基础上申论自己最弱意义国家的主张。更为重要的是,罗尔斯将自由主义传统之限制或规范国家的主题,转变为助长国家从事分配正义的主题。尽管罗尔斯一再设定了限制或规范国家从事分配正义的自由优先原则,但只要做大国家而不是限制或规范国家,国家就有可能对公民自由进行伤害。这是罗尔斯之属于自由主义阵营中的新自由主义一系,而诺齐克属于自由主义阵营中的古典自由主义一系最重要且直接的理由。对于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家而言,到底是首先坚持自由主义的古典底线原则,还是积极回应福利社会兴起之后重塑国家的重建自由主义原则的时代问题,是自由主义思想家必须处理的两难问题。
正是由于诺齐克与罗尔斯分别选择了不同的自由主义理论进路,所以注定了他们在各个方面都显露出醒目的差异。诚如论者所指出的,“罗尔斯的论述象一座精心设计的宝塔,看上去精致、美观、匀称、妥帖,各部分自成一体又合为整体……罗尔斯的《正义论》整本书都是论证,他的论证就是整本书的自成一体、自我调适和相互一致。而诺齐克的论述则象一棵树,其间许多枝叶苍郁、繁茂异常,但也有的枝条则仅几片叶子,甚至完全光秃……诺齐克的论证不够完整,但有的论点和举例(如关于素食论、关于篮球明星张伯伦等)给人深刻印象,即使其总的结论不正确,这些例证也不会丧失其价值,而罗尔斯的论证则有可能抽去一根重要支柱就全部崩塌。在这方面,借用英国著名思想家柏林的比喻来说,罗尔斯象是一只力求全面彻底、一以贯之的刺猬,而诺齐克则象是一只生性多疑、好往各条道路上探寻的狐狸”。 [13] 这样的定位,虽然不无可商议之处,但基本上概括了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思想性格差异。只不过仍然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与诺齐克之所以具有这样的思想性格差异,不只是他们思想方式的不同,更是因为他们的思想主题所注定的特征:罗尔斯试图在自由主义思想传统中为之灌注入新的主题,因此不得不进行周全性的体系论证;诺齐克更注重捍卫自由主义的底线原则,因此不能不单刀直入、力求突破。
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对罗尔斯是一个根本性的挑战。这也呈现了自由主义阵营内部高度紧张的理论分歧。但相对于布鲁姆、桑德尔及其两个阵营对罗尔斯的批评来讲,他们两人的分歧就不是那么重要了。对于布鲁姆与罗尔斯的关系来讲,乃是一种为古典自由辩护还是捍卫现代自由的本质性不同;对于桑德尔与罗尔斯的关系而言,也是一种伸张社群价值还是捍卫个人自由的根底性差异。至于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差异,则是家族内部的分歧,不具有结构性的区别。尽管两人在国家结构、大小规模、基本职能上的主张是不同的。但是,二人对现代个人自由价值的珍视,则没有任何迥异之处,不管罗尔斯将之放置在词典秩序上处置,还是诺齐克将之放置在核心位置上对待。进一步,当罗尔斯强调国家从事保障分配正义的工作时,必须是规范的宪政民主国家,而诺齐克表明国家必须被严格限制在最弱意义上的建制立场的时候,两人对限制与规范政府的自由主义传统立场,也形成了最大的共识。这是画出诺齐克与罗尔斯分歧之不同于他们与布鲁姆、桑德尔分歧之严格界限的两点。如果在这两点上缺少一致性关怀,恐怕人们就没有将诺齐克与罗尔斯共同归于范围较大的、自由主义阵营的起码理由了。
[1] 本章原为2002年在罗尔斯、诺齐克逝世时撰写的纪念文章,纪念罗尔斯一文以《罗尔斯与一个时代的终结》为题,发表于《东方》2003年第一期,纪念诺齐克一文以《诺齐克的意义》为题,发表于《南方周末》2002年2月21日。编入本书时,特将两文合并,考虑到论述的相对周全性,增写了第三部分。
[2] 哈佛大学哲学系的官网,将罗尔斯列入哈佛哲学发展的先贤队伍之中。在对罗尔斯的简短介绍与评价中,肯定了他杰出的学术贡献,可谓盖棺论定。“罗尔斯可以说是二十世纪美国政治思想中最为重要的人物。他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一书,不仅在哲学领域、在美国人当中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其他专业领域以及其他国家也同样影响广泛。科尔斯戈德、森、汤普森和斯坎伦(2005)都指出,罗尔斯把许多有才华的学者引入了道德与哲学领域,其中不乏女性学者,她们都是当今哲学领域当之无愧的领军人物。”参见“The Bechtel Room:A Guide to the Portraits,”http://221.179.130.210/1Q2W3E4R5T6V7U8I9O0P1Z2X3C4V5B/www.fas.harvard.edu/~phildept/files/Bechtel%20Room_Guidetoportaits.pdf。访问时间:2012年4月1日。
[3] 哈佛大学哲学系的官网,也将诺齐克列入哈佛哲学发展的先贤队伍之中。在对诺齐克的简短介绍中,强调了他鲜明的个性与学术贡献。“诺齐克成名于1974年出版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这本书对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批评的同时为自由至上主义做出辩护,它在出版后的许多年里一直保持着影响力。然而葛华兹(2002)指出,诺齐克不愿被这本书所限制。他接下来的作品印证了上述说法,它们包含了认识论、形而上学、伦理学以及其他哲学主题。人们怀念他的教学风格‘生动而不落窠臼、错综复杂,如同他的作品一样。但只有一个例外,他从不重复教授同一门课程’(葛华兹,2002)。有意思的是,诺齐克在哲学领域的早期名声有赖于两篇文章:《强制》以及《纽康柏问题和关于选择的两个原则》,后者催生了数量繁多的文献。”参见“The Bechtel Room:A Guide to the Portraits,”http://221.179.130.210/1Q2W3E4R5T6V7U8I9O0P1Z2X3C4V5B/www.fas.harvard.edu/~phildept/files/Bechtel%20Room_Guidetoportaits.pdf。访问时间:2012年4月1日。
[4] 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第3章“原初状态”,尤其是第24节“无知之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第105~110页。
[5]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第237页。
[6] 参见何怀宏等《译者前言》,载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6页。
[7] 参见〔美〕阿兰·布鲁姆《巨人与侏儒(1960~1990)》,张辉等译,“正义——罗尔斯与政治哲学传统”。布鲁姆使用非常刻薄的语言批评罗尔斯。他认为,“罗尔斯是那种认为哲学是创造出来的学派的产物。他所依托的东西,从不是为了研究真理而忠实地接近亚里士多德和康德,或者保持其开放性,过去的思想家也许比他们知道得更多;由于他们对哲学教育事实上形成垄断,因而也就造成学识惨重的也许无可挽回的损失,曾经明灭闪烁多少世纪的光就此熄灭。他的书就是这一损失的结果,转而也就是对这损失的贡献。他的方法以及他所造就的人迫使我们想到尼采——他被罗尔斯歪曲了,倒不是疏忽而是因为无知。”见该书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365~366页。
[8]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237页。
[9]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237页。
[10]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第3页。
[11] 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233页。
[12] 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4页。
[13] 何怀宏:《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代译序》,载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