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差异
这首先是专业价值差异所致。
无论是医生还是警察,专业价值都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天职”。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警察的天职。第二个层面是专业规范。过去一些年,医生和警察的职业化已经得到了极大推进,在专业化的意义上,二者极为相似——他们都要求,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应该保持理性,不应因“恻隐之心”而违背规范。
麻烦则在于,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场景中,对专业价值的选择会有差异。
在本次事件中,赵医生显然没有接受“自我保护”意义上的专业规训,反而还是以“天职”要求自己,他看到的是还有很多患者需要救治;而警察却选择了规范化的执法流程,他们看到了事件需要及时和公平处理。从各自的专业价值选择看,二者其实都没错。
然而,事情也要分两说。
从社会价值看,专业精神还是有次序的。就这个事件而言,或许警察要负的责任大一些。毕竟,在“救死扶伤”的价值面前,“社会公平”或应退居其次。哪怕是因延误了时间而让医患纠纷的另一方患者感到不公,也是可以理解的。况且,警察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本身也有更多的调节方法,比如向患者做出解释,或者请院方代为处理等。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毕竟是一个拥有现场裁决能力的机关,需要在执法过程中注意引导社会建设。在面对各种因职务活动而产生的冲突时,尤其需要考虑到公序良俗的形成。
比如,医患矛盾是在医生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产生的,不可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矛盾纠纷。某种意义上,医生本人就是医疗秩序的维护者,警察执法最好考虑到维护医生在医疗场所的权威性——否则,如果每一个公共场所都需要警察力量来介入,社会治理成本将急剧加大。
如同当事警察在反思这次事件时说的,当时如果能同医院管理者来进行现场协调,再决定下一步的处置措施,或许就不至于出现这种状况。
笔者觉得,不能苛求每个在现场处置的警察都考虑那么周到;但公安机关应以这次事件为起点,制定有关职务行为引起冲突时的执法操作流程,以免制造更多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