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574字 下载全书
再说一件事。我曾参加编写过一部电影,剧中主人公是一位因病截去左腿的少女。为此导演费尽周折找来一位替身演员,身材与主人公的表演者一般漂亮,但左腿自膝以下没有了。我坐了轮椅去拍摄现场看热闹,见了她,同是残疾人相逢不必曾相识。我问她,你这腿怎么残的?她说,十九岁那年没考上大学,就去一个建筑队当临时工,到工地的第二天她就被派去看守卷扬机,没有人给她一点儿技术指导或安全教育。头几天侥幸平安无事,后来有一天那机器出了点儿故障,她用脚去踢,一下子腿就给绞了进去。我问:以后呢?她说:住了几个月医院,腿没了,建筑队给了几百块钱让咱回家。我说:就几百块钱?她说:钱再多又能咋样?可这一下再到哪儿找工作都找不到了。我说:那个建筑队应该负责。她说:负啥责!人家有根有据搬出条条文文给咱看,说是临时工的工伤事故都是这样一次性解决,给你截去了真腿又给你装配了假腿再给你几百块钱这笔账就算清了,合情合理合法。我没有研究过此类条文或法律,但我想一条美丽的腿总不至于就值几百块钱,也许正因为这腿定价太低,所以那建筑队并不把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放在心上,于是残疾人队伍总在壮大。我当然不认为一条美丽或不美丽的腿可以用人民币结算,但我想,无论临时工还是合同工若能在工伤事故中享受平等待遇,使那类贪便宜的建筑队有更多的经济损失,故不算一条高尚的计策,却一定能有减灾之效,一方面残疾人队伍会因此日趋衰落,另一方面也能减轻这支衰落了的队伍的灾情。我想以往的法规条文应当有所修正,否则岂非姑息养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