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杜凤治参与过的对外交涉案例
下面介绍若干宗杜凤治参与过的对外交涉案例。
1.有关粤海关扣押走私船案的交涉
同治十二年夏,粤海关缉获三艘装载硝石等货物的走私船,港英总督通过领事罗伯逊向瑞麟抗议粤海关越界缉私。受瑞麟委派,杜凤治是参与谈判的主要中国官员。杜凤治便会同英国领事会审驾驶粤海关缉私船的三名英国人,以及被指控走私的船主等人。经会审,断定有两艘船是在广东水域扣押的,另一艘则缉私船水手、走私的船主等人说法不一致。瑞麟指示杜凤治:如果判定三艘船都并非在香港水域缉获,港英总督很没面子,以后就会找更多事与我们为难。这个案子如果告到北京总理衙门,总理衙门也会说我们办理不善,所以对这艘船不要讨论在什么地方缉获、是否越界了,索性含含糊糊连船带货还给港英方面,香港总督和英国领事得了面子,这件事就了结了。 [294] 杜凤治就按瑞麟“顾全大局”的意思去办。但归还时在估算船与货物价值时出了麻烦。粤海关方面提出船值40元、货值140元,港英方面提出船值400元、货值1700元。瑞麟指示,多给一两百元看看能否了结,港英方面当然不答应。原来双方估价不同,是因为中方把硝石作为违禁物没收了,而港英方面仍计入货价。但清朝官员归还船只就是承认越界缉捕,没收硝石就没有理由了。于是只好把硝石也归还港英方面,只是归还时提醒香港方面不要让船主把硝石用于接济盗匪。 [295]
杜凤治所记的案情细节不一定准确,他在审讯时应该听不懂双方船只如何在海上定位以及有无越界。海关驾驶缉私船的英国水手都说没有越界,他们没有故意越界的理由。以当时的技术,港英方面在海面应该也难以准确判定是否越界。日记称走私船是从内地向香港走私硝石似乎不大合理。但日记所记瑞麟的指示以及广东方面的处置则是真实可信的。瑞麟、杜凤治处置此案的思考和手法,是认为同洋人讲道理讲不通,斗又斗不过,于是按照中国官场的习惯思维,以为给英国人面子,英国人也会给还面子,却没想到英国人没有这种规矩。既然承认了越界缉捕,就不是面子问题了,最后只好完全接受港英方面的要求。
2.英国领事干预华林寺房产案
有时,外国领事所介入的官司不仅与外人无关,而且很琐碎。广州著名丛林华林寺有一处房产因为租客开赌被杜凤治的前任查封,妇女罗李氏交银揭封领去。但华林寺僧人一再向广州知府请求,称房屋是寺庙产业,租客开赌与寺庙无关,知府便“严札连催撤封归寺”。罗李氏曾在英国领事馆服役,领屋时托过领事罗伯逊帮忙,如今要面临“银屋两空”,于是求罗伯逊干预,罗伯逊便往见瑞麟要求“饬县调处”。但罗李氏自报所交银两与南海县衙登记的数目相差很大,显然大部分落到经手的官吏、幕客手中,无法如数退还。因为罗伯逊出面,瑞麟就一再催促杜凤治迅速办理;最后,杜凤治“遵督宪批”做出判决:房屋因赌被封,寺僧不得诿为不知,不准寺僧领回,仍交还原领之罗李氏。 [296] 在此案中,华林寺僧找到知府也不管用,因为罗李氏背后有英国领事向总督施加压力,杜凤治当然得听总督的。
3.外国人与华人合资设立企业的纠纷案
同治十一年二月,杜凤治奉总督委派到美国领事馆会讯一宗案件:美国副领事富文与华商冯春庭等合股开设纺纱厂,延请美国人科歌拿“在行打工掌纺车”,后“生意不前,势将拆伙”,冯春庭被控欠银及欠科歌拿“工银”。杜与美领赵罗伯会讯,判令将行中货物发卖清还。 [297] 如果案情属实,就说明那时广州已有中外合资的近代纺织企业。但日记也提到华商“假名洋人,免多费用”,有事则洋人出面呈控的事。 [298] 此案也可能是华商合股建立纺纱厂,延请美国技师掌管机器,出现了债务纠纷后才请富文出头打官司。
同年,又有佛山人欧阳子贞、广州人甘老四(甘炘)向法国人实德棱购买一艘小火轮船往来省城、佛山“载人牟利”。官府认为“事并未知会地方官、火船可作兵船”,如果轮船通行,“继而效尤者必然接踵而起”,成千上万船民疍户便无以谋生,乃下令把轮船及甘老四扣押。 [299] 欧阳子贞是佛山缸瓦商人,甘老四有功名,出面向法国人实德棱买船;而实德棱“向在中国火轮船上作司事”,因法领的推荐曾被督署聘请,但此时已解聘,索取了回国盘费后仍逗留中国。甘老四供称,轮船是在黄埔制造,由欧阳子贞等人共同出资,实德棱对他们说此事已经由法领向总督说明,可以放心营运。瑞麟对此事非常恼火,命杜凤治严讯,即使将甘老四置之死地也不足惜。后来甘老四又供称实德棱出资千元,法领也出头干预,最后杜判决把甘革去功名、杖八十释放,并建议设法把实德棱打发回国。 [300] 从日记看,实德棱是否真为投资者也是很可疑的。
4.法商与华商商业纠纷案
光绪三年,法国商人与广州丝行商人卫荣藩因生丝买卖发生纠纷,争执的焦点是双方最初是否就价格达成了协议。法国领事及翻译一再求见总督刘坤一,认为华商违反了协议,要求补偿法商损失。刘坤一命杜凤治传丝行商人询问,丝行商人集庙讨论后表示:法商并无双方已达成协议的凭据,不能给予补偿。开始刘坤一指示杜不可以官势压华商补偿外商,法领馆翻译则声称公使要求迅速了结此案,否则就向总理衙门投诉,刘坤一又转而示意设法让华商出点钱给法商了事。杜凤治在日记中对总督惧怕外人、指示杂乱无章感到十分无奈和不满。但华商始终拒绝补偿。 [301] 海关的报告对事件的叙述与杜凤治的日记可以互相印证。 [302]
5.美国人富文插手的讼事
美国人富文曾是副领事,卸任后在旗昌洋行任职,仍以副领事身份干预词讼。佛山王某、谢某因钱债涉讼。借据写的是王某向谢某借银1600两,富文却出头称谢为美国洋行买办,银是富文交谢转借与王的,于是此案就变成了美国人是债权人了。富文和谢某还在水道上拦截王某乘坐的船只,掠去王的物品,扣押了王的店伙。王某逃脱,到南海县控告谢某抢掠掳人。此案很可能是王某对官员或幕客行贿致使谢某无法追回借款,而谢某(也是美领馆雇员)就找外国人出头为其追债。富文见事情闹大,就以副领事身份写信给杜凤治,称王某诬控,要求杜凤治不要相信。杜凤治此时首先要搞清楚的不是钱债案的曲直和抢掳案的真假,而是富文是否仍是副领事。于是去函询问赵罗伯,但赵罗伯多日都不回复,却照会瑞麟说杜凤治吹毛求疵,并说杜无权查问美国官员的任免。杜凤治对瑞麟说明并非无故查问,是因为富文以副领事身份干预案件不得不问,且向瑞麟报告“赵领事无钱不要”,“盖富文为伊求财也”。 [303] 日记没有记载此案的下文。因为富文已不是外交官,且也实在无理,谢某最终未必能胜诉。
富文还干预了另一宗刑事案件。旗昌洋行的雇工梁亚暖据说是“屡犯抢劫积匪”,被官兵骗出洋行外拘捕。赵罗伯根据富文的话,指责官兵不应在洋行中捕人,要求释放梁亚暖,并要求主持其事的邓参将道歉。杜凤治认为美国领事馆来文是富文的手笔,加添了许多领事没说过的话,“狂言纵恣,直无伦理,竟同申饬,阅之令人大怒”。因为并非在洋行内拘捕,交涉一个多月,瑞麟没有让步。 [304] 于此案可见,即使是江洋大盗,进了美国人的企业或居所,虽然并非外交机构,中国官府如果拘捕了疑犯也会惹来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