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州县官的收入
州县官的宦囊收入首先是法定的俸禄与养廉。据方志记载,广宁知县每年俸禄45两、养廉600两。 [145] 南海知县岁支俸银45两(实银43.151两)、养廉银1500两、心红纸张银30两。 [146]
如果按照王法和则例,那只有俸禄和养廉是合法收入。俸禄为数不多,养廉表面上不少,但如系署理就减半,还经常打折。州县官的养廉要应付捐摊,即使有剩余,还要抵扣其他税饷、经费,布政使衙门书吏还要扣5%左右的“领廉司费”。 [147] 所以州县官实际上拿到手的养廉微乎其微。
由于很多公务开支要州县官自己承担,加上必不可少的向各级上司的馈送等,每年正常开支,广东州县至少要一万数千两,而南海这种大缺数额就更多。州县官不太可能靠俸禄、养廉维持县衙的基本运作,更不必说过上官员的生活了,因此,州县官必须获取俸禄、养廉以外的收入,这是朝廷、各级上司、绅民都知道的事实。
前文提过,杜凤治性格谨慎,在日记里支出会详细记载,收入则未必,但日记内容多,杜凤治又是喜欢写的人,所以在几百万字的日记中我们还是可以窥见州县官获取各种额外收入的途径或机会。
法定收入以外的收入,赋税征收的陋规当属大头。
同治六年,日记所抄录瑞麟沥陈“广东折色民米碍难减价征收请仍照旧章”的奏稿,其中有:
粤东守令大异西北两省,除米价赢余而外别无丝毫陋规,而缉捕之费,繁难之缺动辄一二万金,中简之缺每年亦数千金,驿站向无开销正项钱粮,每年亦须律贴,而赡养家口亦所不免。月俸所入不足办公,所资者止此米羡耳。今欲尽革而去之,则必屏妻子、去僮仆、废缉捕、误驿递而后可,如其不能,必将取给于词讼。夫至取给词讼,其弊有不堪设想者。 [148]
这份奏稿似乎没有拜发,笔者甚至对其真伪也有怀疑。奏稿的主旨是指责蒋益澧减米羡引发官场混乱,说广东州县官“除米价赢余而外别无丝毫陋规”自非事实,但上引大段话反映了米羡是州县官法定以外收入的主要来源。即使蒋益澧减了米羡,米羡收入仍是广东州县官陋规收入的大宗,只是因为州县官的支出是刚性的,必须另想办法弥补米羡的减少。
杜凤治的收入自然也有很大部分来自米羡和其他征收中的陋规。他的日记关于征收的记录很多,通常会记录征收的经过,某天为止收到地丁、米石多少,某日上解多少。但日记不是账本,所以从中看不出杜凤治在赋税征收中有多少收入宦囊。不过,杜凤治在所任州县都勤于催征,上节提到,杜凤治经常为官亲、“家人”分“钱粮股”,杜凤治自己自然不会倒贴。
日记记录了其他几个官员征收时的收入。上节提过的潮阳知县张璿是一例。还有一例是署理东莞知县张庆鑅由增城调署东莞,“正值办乡之时,征收大有起色,人又勤能,公私俱顺,东莞卸篆即乞得一差回江西,携回囊资约有十余万金”。 [149] 但张庆鑅自己说没有那么多。光绪六年十一月,杜凤治辞官归里时路过江西玉山,拜会“满载而归”的张庆鑅,张亲口对杜说:“我东莞卸事足有实现银五万两,不敢要一意外钱,均系银米羡余。” [150] 即使张没有隐瞒,一任东莞“银米羡余”竟有五万两,数额也够巨大了。当然,其他州县官没有张庆鑅那么走运,征收时顺利,征收后找到机会,不必交代清楚就把东莞收入携带回家,因为张钻了空子,上司也奈何他不得。
州县官从税契(也称契税)中也可获得额外收入。税契是田地、房产买卖过户时所收的税。税契照例征收产价的6.5%。民间平时为避税不愿交税割户,但州县官卸任前会把税契减为产价的4%,甚至减到1.5%。 [151] 部分业户为使所买产业合法,也会趁此机会税契。杜凤治第一次任南海将卸任时,几个最亲近的官亲连夜抢收税契,日记记:
八兄、四侄、桂儿午初回公馆,予昨晚差桢儿早进署去帮助用税契印,恐八兄、桂儿熬一夜太辛苦。巳初都归,云前后共收税契产价五十四万两,较之赓任短少二十余万,予减收至二两四钱止,断不肯再减,赓减至一两八钱,故多少相去远甚,况予平日不减时所收已多,无怪卸事时少也。 [152]
54万两产价,按2.4%计算,可收12960两;其前任赓飏征收的产价74万两,按1.8%计算,可收13320两。
按清末的《广东财政说明书》,所有州县的契税实收都远高于契税岁额,如南海县每年契税税额4749两多,但光绪三十二年实收67910两多,宣统元年实收139372两多。 [153] 杜凤治任职时期的实收数额应该不如清末(因清末经济发展,地价、田价均大幅上涨),但实收数远高于岁额(杜凤治称南海每年税契须解5000两,与《广东财政说明书》记载相近)的状况则已存在。州县官只要多收,就有更多盈余归自己支配,减价就可多收。但前任减价,后任税契就会难征。
一些州县还会有其他固定的收入。有一次杜凤治与督署、府署名幕刘复斋聊天,刘谈及罗定“向来每年有万金船税,分厘都不用解的,裁去久矣”,杜回答:“与广宁之竹木税,每年八千金,同亦久无之。” [154] 杜凤治任广宁、罗定时,船税、竹木税已被裁去,两人的对话反映了有些州县存在州县官可较自由支配的杂税。
州县官的一项重要收入是书吏、衙役的充任“公礼”。书吏顶充时州县官与书吏的讲价还价,第三章第四节已有比较详细论述。书吏、衙役的“工食”低微,但可倚仗衙门权力谋私牟利,前文也提到某些书吏、衙役拥有惊人的财富。因为州县官对书吏、衙役的充任有决定权,“公礼”便成为州县官分享书吏、衙役法外收入的一种方式。逢年节、生辰,书吏、衙役也会给州县官馈送。
一些商业、手工业、矿业,因为盈利较多(如典当、银钱业),或容易被人指控(如采矿以及雇人较多的某些手工业),也要向州县官送“公礼”或“官礼”。广宁有纸厂24处,“每年应查有无聚匪,向有公礼,合计千余二千之则”。 [155] 广宁的押店初开时要送50两“官礼”,另外还得送知县的“到任及节、寿礼”。连州学官康赞修在石狗开设押店,倚仗其堂弟康国器为广西布政使,一概不送,官员愤愤不平而又无可奈何。 [156] 罗定有当铺30家,为领照每当各要送三四十元。杜凤治到任时,30家当铺每家送一两二钱到任礼,共36两,另送门、印、跟班礼。 [157]
第四章第一节写了多位州县官借县试“出售”案首获得数千两贿赂的事,杜凤治当然不会在日记里写自己卖案首,但也写了有人想向他买。县试考名列前茅以及院试后入学的生员,都会在拜见州县官时致送贽敬。例如,同治九年广宁武案首陈应韶来见杜,就送了100元。 [158]
在日记中杜凤治经常记自己璧还绅士贽仪、馈送,但这正说明绅士会向州县官致送银两,日记也零星记下了一些收受的事例。如杜凤治初任广宁时,绅士陈应芳(道衔)、冯庆猷(捐同知)、冯俊猷(生员)来回拜,“各送贽仪”。 [159] 同治十二年,杜凤治以南海知县身份亲临佛山,解决了疏河捐款等难题,疏河公局绅士就致送了“船轿、火烛费银百两,夫行工食银百两,又‘家人’赏犒银三十两”。日记称再四推辞不了,只得暂时收下。 [160]
州县官本人与太夫人、夫人节寿、喜庆、升官、调任等也有礼可收,属员、吏役、“家人”、士绅等会致送。同治六年十一月,杜凤治夫人生日,日记记“绅士唯杨承训送干礼四元”。 [161] “唯”字隐含了一些不满,其时广宁士绅与杜凤治有冲突,且杜凤治已有撤、调的风声,其他士绅就没有按“惯例”送了。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杜凤治为儿子杜子杕娶亲,“贺礼如官场、幕道、绅士、西商不下二百余分”。 [162] 上司、同僚的礼物通常为喜幛之类实物,有时还要璧还全部或部分。但下属、吏役、“家人”、商人等所送的很可能是银两或贵重物品。如同治十三年,杜凤治调署罗定知州,旧“家人”高升、何贵就送了“元茶”百两。 [163]
由于州县官在审案、羁押、罚款等方面的权力实际上没有监督、限制,故都有可能带来非法收入,羁押者的保释也可以勒索受贿。杜凤治在日记中自然不会写自己借审案、羁押牟利,但日记写了其他州县官借审案、羁押牟利的事。同治十一年,杜凤治在南海审理罗玉鼎、潘鸿儒互控案,两造后来都承认诬告。杜谕令:“二人所为倘从轻发落,将来恐人效尤,不可不薄罚以示惩儆。罗玉鼎罚银千两,潘罚银二百两充公,作为修理衙署、监狱之费。” [164] 这类罚款州县官是很容易挪用,甚至直接收入腰包的。日记还记录了杜凤治的一些零星收入,如离任后把衙门的物品带走寄回家乡。 [165] 在罗定州任上,“家人”严澄搭硝商扒船回省城,“上房有白盐二十包,交伊带去付泰兴暂存”。 [166] 可见,杜凤治也会运带私盐赚些钱。
杜凤治的亲属也有自己的私蓄,夫人陶氏之丰厚私蓄在杜凤治宦粤后期大部分被用于弥补亏空,但归乡时仍有数千两,其儿媳陈氏也有积蓄千余两。 [167] 这些银两,其实也是杜凤治作为州县官的“额外”收益,只是直接收受者是其妻、儿媳而已。
日记有关其他州县官贪赃枉法勒索的记载甚多,前面第三章第二节已写了一些,下面再抄录两则事例。
同治十一年,东莞知县王炳文的委员、“家人”、书差胡作非为引发乡民抗官,王炳文放出风声要请兵剿办,“乡人知之,浼人与说愿出三竿谢礼消泯无事,伊不允,定要一万”。 [168]
高明知县吴福田“大能生发”,光绪元年,有一村出一著匪已正法,吴饬令该村绅富交出余匪,“自驻村中两月余,每日要匪族绅富纠银四十两呈缴作火烛,族中按田亩均派,又按亲疏以定多寡。此四十金专送官的,门丁、家人、书差、执式、轿夫人等尚在外也。该村为族匪连累费去约万金”。 [169]
这些勒索而得的银两,就全部直接落入州县官的腰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