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士绅与州县司法
如果用今天“诉讼法”的观念去看清朝的审判制度,法律明文规定最低层级的审判机关是州县衙门,只有州县官才有听讼的权责。但不少学者早就注意到,清代很多民事纠纷并不由官府审判,而在宗族、保甲、乡约等处得到调解和处置。这些学者对有关问题做了颇为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不少独到见解。 [115] 在杜凤治日记里可看到大量民事纠纷案例,涉及田土、钱债、斗殴、婚嫁、家族、坟山之类。按照法律,受理词讼的应该是州县官,很多情况下州县官却交给士绅“理处”,当事人如果直接向衙门提起诉讼,州县官会要求他们先“投局”,直接到州县衙门告状甚至被视同越诉。
杜凤治在收呈日往往会收到二三十张状纸,如果是涉及宗族,通常要求告状者“投族”,由族绅、族老主持调处,或根据族绅的意见处理。如果是其他纠纷或案件,则会谕令局绅或当地绅耆理处。对一般民事纠纷或案件,杜凤治经常下谕“邀公正绅士出来理处”,如同治六年广宁的几个争山案,他就下谕请拔贡龚经贤、生员江汝舟等理处。 [116] 同治九年十一月,杜凤治命当地江姓绅耆理处扶溪江昆聘与江清源争山案,判词称:“扶溪绅富耆老最多,生长于斯,必能深悉,着秉公查明详禀,以凭复断。抑或两造绅耆均同一本,念切同宗,绅等为之公平调处了结,则更简捷。” [117]
民间租佃纠纷是经常发生的事,日记虽记载有租佃案件,但不算多。有实力的士绅地主自可依靠本身力量催租;中小地主遇到欠租,若走诉讼一途,催回的田租很可能弥补不了打官司的花费。对租佃纠纷,州县官通常也会交由宗族、公局绅耆处置,或根据绅耆的禀复做出判决。且中小地主与佃户的欠租纠纷,数额一般不会太大,属于“钱债细故”,多数就会在宗族、公局解决,不需要告到州县衙门。
州县官没有足够的人员与资源对各种案件都进行调查取证,而且,即使派出书吏差役,也不能保证他们秉公办事和有能力查清案情,更难预测的是当地士绅对案件的态度,因此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让士绅调查,依据士绅的意见判决。同治七年,四会乡民邓世信与骆仁凤争田争山,经几次审理,两造反复相争,最后的处置是“判仍遵前断饬差协绅丈量,并令该处廪生罗元华等秉公体察,拨冗悉心确查禀复核夺”。杜凤治把丈量田土的责任交给绅士,差役只是协助,而且明确表示将会依据廪生罗元华的禀复做最后的判决。 [118] 次年,杜凤治在四会审理一宗钱债案,债主提供了欠单做证据,但被告否认欠单是自己所写,杜凤治无法判断真伪,只好“判令延请就近无论四会、广宁有公正绅士本县所素心信者前来证明真假,再行比对笔迹核断”。 [119]
乡民有纠纷会首先“投”士绅要求理处,根据宗族、住地会投不同的士绅,但士绅的理处也会有偏袒。当事者对局绅理处不服,有时也会上告到州县衙门,但州县官在复讯时仍不可能很快弄清案情,最后往往还得再令士绅理处,或根据他们的禀复判决。同治九年,广宁县民欧冠麟与梁觐光争山,绅士理处后不能平息纠纷,于是告到县衙。杜凤治验契后认为梁觐光情虚,“详细判斥令悔过具遵”,同时“谕绅耆冯绍远等(欧经投),李国达、黄卓时等(梁经投)两边开导劝谕销案,如梁姓不遵,限二日内禀复候复讯断结”。 [120]
无论按照当时还是今天的法律观念,公局局绅的处理均非法定的审判,只是接受知县的“谕饬”调解纠纷,但公局的处理结果具有一定强制性。各级公局俨然成了调解、审判的一个层级。知县以“谕饬”的方式委托公局调查、调解、处理案件,局绅必须遵照执行,不可推卸。如同治十三年罗定州枫梢寨梁宽杀妻一案,梁姓绅耆、族老无人愿意出头作证。杜凤治便命局绅黄亨衢“作函与该处及附近村庄各绅耆即速出来秉公据实禀明,以便提犯研讯,如再观望不前,请将各绅耆姓名开来,本州按名严传,自取扰累”,黄亨衢立即作函叫各绅按知州所谕公禀。 [121]
士绅实际上获得了民事案件甚至部分刑事案件的调查、调解、仲裁、初审(甚至审结)的“合法”权力,有时,士绅甚至以调解名义处置涉及人命的案件。杜凤治再任广宁前,岗边村因赌债纠纷,打死3人,前任知县曾灼光“急欲了事”,委派局绅陈应星、严凤山调处,岗边村允诺出200元,“尸亲”则要求200两“方肯允息”。杜凤治接任后仍默许士绅继续调处,只是表示:“予不管此,唯待你们十日,为日太多恐干上诘,十日外不息,亦只可代曾官报出去矣。” [122] 可见,即使是涉及3条人命的大案,且官、绅、民都知道案情,仍可出钱私和。知县完全委托士绅调处,其间知县、士绅获取好处是完全可能的。
在战乱时期,官府甚至默许局绅处决人犯。在19世纪50年代平定洪兵起义时,顺德县的公局拘捕了“贼匪”一万三四千人,大部分在县城以及各乡处死。 [123] 在非战乱时期,也有个别绅士敢擅自杀人。如南海县石湾乡的局绅吴景星,就曾决定私刑处死一名嗜赌并殴打母亲的族人。 [124] 公局虽没有依法判决、执行死刑之权,但因为拥有武力,会在抵御、清剿、拘捕盗匪时杀死嫌疑者,地方官对士绅在缉捕盗匪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甚至滥杀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已如前述。
杜凤治任南海知县时,监羁关押了不少已有口供,但无事主指证,或者有供又翻的盗案疑犯。总督瑞麟主张对盗犯从严,获取认罪口供即可杀。巡抚张兆栋不以为然,按察使张瀛建议由两首县写信给各县:“如有犯供而无报案者,不得以查无报案率复,必须详查实在,令该处公局绅耆禀复方准照办,如逾两月限不查复,即作讳盗论。” [125] 因为审讯盗犯必用严刑,有口供即杀肯定会有大量冤案,张瀛的意思是要有公局绅耆的禀复才可以定罪,公局的禀复就成为决定疑犯生死的重要佐证。
从日记看,案情稍重的嫌疑人的保释也要有士绅出面。同治六年十月,郑绍忠带勇在广宁一带清剿,在妙村捉拿到谢亚胡、陈亚进二人。妙村绅士谢廷琮、陈朝显、陈进魁来保,杜凤治“面问二人向安顿否,佥称向不为匪,即交与三绅带去”。 [126] 次年,四会的一宗抢劫案中捉到榨油之郑亚添,更练指郑是匪,但审讯时郑亚添不承认,该处绅耆一再联名请保。绅耆中有文生员胡必康、武生员何昌彪,杜批令胡、何二人先到学官处验明是否冒名顶替,是否真为生员。确定两人是生员以后,杜即将郑亚添提出,对胡必康说:如果日后同党供出、查实郑亚添有罪,你们就有滥保盗匪的罪名。胡等出具的甘结也写明“如滥保甘受罪请办”字样。杜凤治就将郑亚添交给党正谢成德及胡、何两人,在场还有党副赖道忠,具体保领郑亚添的是地保赖道盛。 [127] 郑亚添虽有更练指攻,但杜凤治还是相信生员胡必康等人的担保,把郑亚添释放。此案反映了绅士保释良民的一些程序。
在州县,士绅的意见往往是决定盗犯生死的依据。杜凤治再任广宁时,与前任曾灼光(华溪)的幕客李竹泉有一段对话,杜曰:“华溪拿到土匪有钉死者,有站死者,有解府者,何以异乎?”竹泉言:“钉死、站死者皆局绅意,用以示儆。案经通报,不得不解,故死者三人,解者五犯,为此故也。” [128] “皆局绅意”这几个字很重要。州县官非刑杀人如与士绅意见不同,日后士绅向上禀报或支持受刑者家属上控,州县官就会有麻烦。
同治十三年,杜凤治在罗定知州任上审理拐匪邱木泰、林亚旺两人,严刑之下两人仍不认供。杜凤治乃授意连滩绅耆、两姓族老上禀请求处死两人。绅耆、族老虽希望官府把两人杀掉,但又担心他们万一逃脱死刑被释放回去会报复,不敢递禀留下把柄。杜凤治便让晋康司巡检刘嵩龄(玉峰)转告他们:“予之必要绅耆、族老公禀者,亦孟子国人皆曰可杀之意也”,如果怕两人日后报复,就更应该联名禀攻。 [129] 此案中的邱、林二人没有口供,绅耆的禀攻就成为定罪的依据。有绅耆的禀攻,上送的盗案疑犯一般很难逃脱被“就地正法”的命运。
就算不能按绅士的意见把禀攻的盗匪正法,也可以用其他办法置其于死地。明之纲曾开列“匪单姓名”请求将尚未认供正法者速办,但杜凤治回复说如果疑犯挺刑不认供,就不可以将其处决,“惟有日日严磨磨死之一法”。 [130] 后来杜凤治查核明之纲所送盗匪名单,发现名单内的盗匪很多已经“病故”。 [131] 盗匪都是年轻力壮者,监禁以后纷纷病死,监禁条件恶劣是一个原因,而其中一部分估计是故意“磨”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