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离婚法草案》一文的编辑部按语
[84]
这里登载的这篇批判离婚法草案的文章是从莱茵法学的观点来论述的,而前些时登载的批判文章(见《莱茵报》第310号附刊)[85]是从旧普鲁士法学的观点和应用出发的。还有第三种批判,——主要是从一般法哲学观点出发的批判。按照这种观点,只探究同意和反对离婚的个别理由已经不够了,还必须阐述婚姻的概念和由此概念产生的后果。
我们以前发表的两篇文章,都同样指责宗教干预法的领域。可是,这些文章都没有研究婚姻本身就其本质来说在多大程度上是宗教的或非宗教的,因而,也就不能阐明,如果一个彻底的立法者遵循事物的本质并且决不满足于该本质的纯粹抽象的规定,那他该怎么办。如果立法者认为,婚姻的本质不是人的道德,而是宗教的神圣,因而就以上天注定代替自己作主,以超自然的裁决代替内心的、自然的献身,以消极地顺从那凌驾于这种关系的本性之上的戒律代替忠诚地服从这种关系的本性,那么,如果这位宗教立法者也把婚姻从属于教会——它的使命就是实现宗教的要求和教令——,把世俗婚姻置于教会当局的最高监督之下,我们能指责他吗?这样做难道不是简单的和必然的结果吗?
人们要是以为,指出宗教立法者的这些或那些规定同婚姻的世俗本质相矛盾就可驳倒他,那就错了。宗教立法者并不反对世俗婚姻的离异,他反对的倒是婚姻的世俗本质。他一方面竭力使婚姻失去其世俗性,另一方面在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地方,则竭力使婚姻的世俗性仅仅作为被容忍的一面时时受到限制,竭力去摧毁它的后果的罪恶反抗。
但是,在刚登载的这篇批判文章中阐述得很巧妙的莱茵法学观点,是完全不充分的。把婚姻分成宗教的和世俗的两种本质,以致其中一种本质只同教会和个人的良心有关,而另一种本质则同国家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关,这是不充分的。把婚姻分成两个不同的领域并不能消除矛盾;相反,这样做倒会在这两个至关重要的领域本身之间制造矛盾和无法解决的冲突。谁能迫使立法者必须持二元论——两重世界观呢?难道任何一个持宗教观点的有良心的立法者,不应当把在精神世界和宗教形式中他认为是真理本身的东西,他作为唯一力量来崇拜的东西,看作现实世界及其世俗形式中的唯一力量吗?
在这一点上,暴露了莱茵法学的根本缺点——它的两面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由于用肤浅的方式把良心同法律意识分开,不是解决而是劈开最麻烦的冲突;它把法的世界同精神的世界,从而把法同精神割裂开来,这样也就把法学同哲学割裂开来了。但是,在反对所讨论的法律中,旧普鲁士法学的完全站不住脚便更加突出地暴露出来了。如果任何立法都不能规范道德这种说法是真实的话,那么任何立法都不能宣布道德为法就更真实的了。
普鲁士法[86]是建立在理性的抽象上的,这种理性的抽象本身是无内容的,它把自然的、法的和道德的内容看作外在的、没有内在规律性的实体。它试图按照外部的目的来改造、安排、调节这种没有精神、没有规律的实体。普鲁士法不是按照客观世界所固有的规律来对待客观世界,而是按照自己任意的主观臆想和自己的与事物本质无关的意向来对待客观世界。旧普鲁士法学家表现出他们对普鲁士法的这种本性了解很差。他们所批判的不是普鲁士法的本质,而是它个别的外部表现。因此,他们反对的也就不是新离婚法草案的性质和方式,而是反对它的改革倾向。他们大概想在坏风气中找到坏法律存在的理由。我们要求批判者的首先是他们要批判地对待自己,并且不要忽略批判对象的难点。
《莱茵报》编辑部
卡·马克思写于1842年11月15日左右
载于1842年11月15日《莱茵报》第319号
原文是德文
[84]这个编辑部按语是马克思为1842年11月15日《莱茵报》第319号附刊上发表的《论新离婚法草案》一文而写的。在这个按语中,马克思拟定了批判离婚法草案的基本方针,他后来在《莱茵报》上专文对离婚法草案作了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2—185页《论离婚法草案》)。
政府准备和讨论这个使离婚极端困难的离婚法草案是非常秘密的。尽管如此,《莱茵报》在1842年10月20日发表了这一草案,后来在《莱茵报》、《莱比锡总汇报》以及其他报刊上对该草案展开了广泛的公开讨论。《莱茵报》编辑部发表离婚法草案并坚决拒绝提供该草案的投寄人,是该报被查封的原因之一。——第309页。
[85]指《论离婚法草案》,这篇文章曾登载在1842年11月6日《莱茵报》第310号附刊上。——第309页。
[86]指《总普鲁士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ßischen Staaten》)。该法于1794年批准并颁布,包括刑法、教会法、国家法和行政法等,反映出封建普鲁士在司法方面的落后性。——第310页。
[关于定期报刊的内阁法令]
[87]
科伦11月15日。在今天的《科伦日报》上公布了一项在上月分发给所有总督的王室内阁法令,全文如下:
“我已经屡次指出,必须制止一部分不良定期报刊通过散布不真实的或被歪曲的事实把有关公共事务的舆论引入歧途的倾向,其办法就是让那些犯有散布谎言过失的报纸自己更正事实,使真相立即同每一条此类假消息对照。——让其他一些遵循良好精神的报纸去抵制某种报纸的有害于社会精神的不良意图,并且仅仅把希望寄托在它们身上,这是不够的。诱惑的毒素在什么地方放出来,就必须在什么地方进行消毒,——这不仅是当局对受毒害的读者的责任,同时也是当欺骗和撒谎的倾向出现时,消灭这种倾向的最有效的手段,一种迫使编辑部自己公布对自己的判决的手段。因此,我感到糟糕的是,这种制止报刊变质的正当而又必要的手段,至今仍然很少或者根本没有被采用。如果现在的法律没有充分规定国内报纸有责任不作任何解释和评论地及时刊登负责当局要它们刊登的一切实事求是的更正,那么我切盼政府对这些法律立即提出必要的补充。但是,如果这些法律现在已足以达到这一目的,那么我希望我的政权机关大力利用它们来维护正义和真理,我除将此事委托给各政府部门外,特别要求各总督予以直接关心,而政府则应向他们发出相应的指示。我所关心的是,高尚的、忠诚的、值得尊崇的思想不论在什么地方出现,都能享受充分的言论自由,而且为了真理,尽可能缩小对社会舆论的限制。我越关心这些,就越要毫不容情地把利用撒谎和迷惑作武器的这种风气刹住,使言论自由不致因这种风气的蔓延而失去其成果和裨益。
弗里德里希-威廉
1842年10月14日于桑苏西宫”
我们之所以如此急切地向本报读者报道这项王室内阁法令,是因为我们把它看作是对普鲁士报刊的保证。如果那些即使在编辑部极其谨慎的情况下也总是难免会报道的不真实的或被歪曲的事实可以由官方来源得到更正,那么每一家忠诚的报纸只会把上述法令看作是政府方面的一个巨大支持。政府通过这些官方说明不但为定期报刊保证了事实材料的一定历史正确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它通过同报刊的积极合作承认了报刊的巨大意义,而这种积极合作则把通过查封、关闭和检查来实现的那种消极合作限制在越来越小的范围。同时,王室内阁法令是从定期报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一前提出发的,因为没有这种独立性,即使欺骗、撒谎和有害意图的倾向不可能在报纸上出现,那么高尚的、忠诚的、值得尊崇的思想就更不可能在报纸上出现并站住脚了。
普鲁士报界应当对王室有关定期报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一前提表示欢迎,并把它看作是这种独立性的最好保证和王室意志的明确表达。
卡·马克思写于1842年11月15日
载于1842年11月16日《莱茵报》第320号
原文是德文
[87]这条简讯反映出马克思作为《莱茵报》编辑竭力利用王室关于报刊法令这种自由主义的空话(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往往为了蛊惑的目的而发表这种空话)来给准备好的对报纸的检查迫害设置法律障碍,并回击政府官吏和反动报纸的挑剔。此类迫于情况的策略手段,马克思在别的场合也曾采用。——第3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