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 陆大鹏译
【德】巴约尔 著
译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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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作者:【德】巴约尔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7
ISBN:978-7-5447-5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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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体制下的纳粹腐败和反腐
徐贲
英国历史学家理查德·格伦伯格在《十二年帝国:纳粹德国的社会史,1933—1945》一书中写道:“腐败实际上是第三帝国的组织原则。但是大多数德国公民们却不仅忽视了这个事实,而且还确实把新政权的人物当作是在严格地奉行道德廉洁。”纳粹是以严厉抨击和反对魏玛共和国腐败来获得道德号召力的,它“把民主即腐败的信念植入了德国人的集体意识之中”,但是,与纳粹自己的腐败相比,“魏玛时期的那些丑闻不过是政体的小小污点而已”。1德国历史学家弗兰克·巴约尔的《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2001年2月在德国被评为最佳图书,下简称《纳粹的腐败》)为我们充分了解纳粹的腐败提供了翔实的历史资料和深中肯綮的政治分析。
巴约尔在《纳粹的腐败》一书中通过揭示“政治上的恩主—门客结构”即“希特勒体制”来透视纳粹党国多样化的腐败。这个结构的顶端就是希特勒,它“将身边的人的道德败坏作为犬儒主义统治手段的基础”。巴约尔强调:“‘希特勒体制’并非凌驾于数量众多的恩主—门客结构之上,而是与其在同一个层面上共存,这些结构在纳粹体制中是横向发展的。在这方面最突出的是各省的‘诸侯’们,他们一般都控制着完善的小金库和基金会的系统,这系统既不受纳粹党总财务官的监管,也不受国家的中央权力的控制。虽然希特勒的权力足够强大,地位足够巩固,能够约束住腐败的封疆大吏们,但是元首在面对腐败问题时却非常冷漠(这很能说明问题),即便是罪恶滔天的封臣也能保住自己的位子。”不经自由民主选举的专制提拔制度必然产生这样的恩主—门客政治权力结构。这是一个复杂的权力与利益结合的网络,使得它的任何反腐努力只能取得暂时的效果。腐败越藏越深,就连有的反腐办案人员也涉入腐败,如格伦伯格所说,第三帝国腐败的特征是越埋越深的腐败和越反越腐。2
纳粹的“恩主—门客结构”是当代政治性腐败和反腐研究所重视的“主管—代理困境”(principal-agent dilemma)的一个特例。“主管—代理困境”解释模式被用来解释不同形态的腐败,用它来分析极权体制下的腐败和反腐是同样有效的。
“主管—代理困境”是美国政治学家爱德华·班菲尔德在《政府组织中的腐败特征》一文中首先提出来的,后经其他研究者的调整或扩充,成为分析腐败和反腐的一个常用模式。3这个分析模式被用于多种不同的主管—代理关系,如公司经理(代理)与股份持有人(主管)、非民主制度中的任命官员(代理)与高层统治者(主管)、民主制度中的当选官员(代理)与选民(主管)等等。相比起分析民主制度中的腐败来,“主管—代理困境”更有助于揭示极权腐败(包括它“腐败的反腐”)的实质。这是因为,在极权体制中,谁是“主管”,谁是“代理”,以及一级一级以任命和党内任人唯亲来形成的主管—代理关系,要比在民主制度中清楚得多。它也起着在民主制度中不可能的党国全方位统治制度构建作用。
“主管—代理困境”是一种从利益和功利关系来分析腐败和反腐的方式。美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学者罗伯特·克里加德在《遏制腐败》一书中指出,主管—代理模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理论”,而“只是一种启发式的分析,……它的目的不是结合历史、文化和宗教的因素,得出为什么有的社会比其他社会更腐败的结论。不过它确实提出了一些有用的假设,用以说明造成腐败行为的条件。更重要的是……它还能提示有哪些方式可以用来遏制腐败”。4遏制腐败的方式包括民主政治、公平竞争、公正选举、信息透明、分权监督等等。纳粹统治的极权专制是不可能采用这些方式来反腐的。因此,正如理查德·格伦伯格和弗兰克·巴约尔都指出的那样,虽然纳粹经常反腐,它的反腐既打老虎又打苍蝇,有的还相当严厉,但注定要归于无效。
用主管—代理困境来分析腐败,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人性考量:“代理如果觉得腐败对自己利大于弊,他就会腐败。”5腐败是一种个人对利害权衡的结果。一个官员有腐败(受贿)或不腐败的选择。如果不腐败,他能得到一份回报(工资收入和待遇),他还能享有清廉的道德满足。如果腐败,他可以从受贿和贪污中捞到油水(油水当然有大有小),但也冒着因贪腐败露而受惩处或丢官的风险。而且,他还得为贪腐付出道德恶名的代价。
克里加德指出,贪腐者愿意冒什么风险或付出什么道德代价,取决于他的道德和良心标准,也取决于“他的同伴或同事是怎么做的……他如果身处于腐败文化之中,又不择手段,那么,腐败的道德代价对他来说可以接近于零”。6也就是说,他根本不会在乎什么恶名不恶名。腐败的官员往往把贪腐败露和被惩处当作最大的危险和代价,惩处可能包括丢掉薪俸或工作、名誉扫地等等。决定一个官员不贪腐的经常不是道德觉悟,而是“得不偿失”的利益考量,这是“代理”对腐败问题的基本思考方式。
然而,“主管”一方对待腐败则另有其他考量因素。首先,主管必须尽可能真实地了解代理究竟是在尽力为自己办事,还是在暗中谋取私利。代理谋取私利有时会给主管带来“负外部效应”(negative externalities),使主管的利益“受损”。严重的受损会令主管威信扫地、损失进项、无法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拔,乃至丧失政权(亡党亡国)等等。克里加德指出:“如果在现实生活里存在腐败,那么主管便无法断定代理所做的事情有多少是为他在尽力。要更好地弄清楚代理到底在干什么,主管需要付出相当的代价。”7
这就有了主管—代理困境的第二个问题:他们双方所掌握的情况信息是不对等的。主管不能相信代理所说的话,因为代理会谋取私利而误导或隐瞒主管。越是能力强的代理就越是有可能这么做,巨贪的官员经常是一些能吏。主管很清楚这一点,所以他在任用代理时必须不断在要求“诚实”一些和要求“能干”一些之间进行权衡。主管有自己的权力利益,为了稳固权力,他需要反腐。但是,他真正在意的并不是官员的道德纯洁,而是保证他自己的统治利益。克里加德指出,只要官员腐败不直接有损于主管的统治权力利益,主管所做的无非只是根据具体形势需要,调整“最佳代理办事行为和最合适程度腐败行为”之间的孰轻孰重。8在腐败问题上,希特勒和他的“封臣”们之间的主管—代理困境是很明显的。希特勒需要那些封臣们,因此可以容忍他们的“适度”腐败,这是他在最佳代理办事行为和最合适程度腐败行为之间所做的政治利益选择。
纳粹德国的最高主管是希特勒和他代表的“党国”,这在民主国家里是不可想象的。纳粹国家的各级干部,上至政要,下至一般的官员都是“党国”一层一层的代理,形成一个党员优先甚至党员独占的任人唯亲、利益均沾的官僚体系。巴约尔指出:“这种人治的统治关系特别能够滋生裙带关系和腐败现象。在党内,谁忠于自己所在的小集体,谁就能得到资助和救济,从而对主子感恩戴德,于是纳粹党的政治领导人不得不向下属分配工作岗位和职位。”希特勒就利用特别基金来建立自己广泛的私人圈子,给亲信们提供馈赠、资助和赠礼,“这位独裁者如此行事,经费来源五花八门。……就像他的律师吕迪格·冯·德·戈尔茨伯爵向财政部门解释的那样,‘众所周知,元首、党和国家是一回事’”。
希特勒馈赠礼物的对象包括高层的党政军人士,还有科学家、作家和艺术家,既是赤裸裸的政治算计,也是笼络和控制各种对他有用之人的贿赂手段。希特勒不仅明白人的贪欲本能,而且善于利用这种本能,“主义”、“理想”不过是他掩人耳目的幌子。巴约尔对此写道:“社会学家特奥多尔·盖格尔早在1932年就指出,在纳粹党人的‘理想主义’宣传的光辉外表背后,藏匿着一种没有理想的理想主义,并没有把物质上的贪婪掩饰好。纳粹党人的基本态度是‘绝非理想主义的’,而是‘极端的经济和物质主义的’:‘他们没有克服经济的、物质主义的心态,而是遮蔽着自己的物质主义。’”
《纳粹的腐败》关注的不是一般的腐败,而是特殊的极权制度性腐败。腐败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挪用公款和公私不分等,在民主国家也同样泛滥,只是程度多寡不同”。但是,在民主国家里,媒体可以揭露这些腐败,政治竞争对手之间可以用腐败来攻击对方,民众可以公开、自由地批评官员或政府的腐败。这些在纳粹的极权制度下是不可能的。
巴约尔指出,在纳粹德国,“甚至当时的人们就已经深切地认识到了腐败的问题,尽管(或者说,恰恰是因为)在第三帝国受到政府宣传引导的公众中,腐败是个禁忌话题”。谁要是触犯了这个禁忌,谁就是恶意造谣和抹黑污蔑。纳粹不允许公众在媒体上自由议论腐败,是因为这种议论被视为有损于党和政府威信,破坏稳定,因此必须严加控制。纳粹德国的腐败之所以特殊,不仅在于它的种种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而且还在于它实质上是受到专制制度保护的。在这样的制度中反腐,除了统治集团自上而下的限制政策,不存在任何来自其他政党、组织、媒体或民众的监督。大大小小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挪用公款和公私不分都不只是经济腐败,而且也是政治腐败。
早在纳粹取得政权之前,它就利用魏玛时期的一些腐败案件来攻击民主制度。纳粹把腐败描绘成与民主自由化共生的痼疾。巴约尔指出:“这些丑闻能够爆发出来并被公众广泛讨论,恰恰说明当时有一个积极参与政治的健全的公众团体能够不受阻挠地针砭时弊——这与帝国时期和纳粹统治时期迥然不同。”纳粹的一个惯用伎俩就是混淆各种不同的腐败,把经济性腐败和文化、道德的自由化倾向或腐败混为一谈,然后又统统归咎于政治民主。魏玛是德国政治比较民主的时期,也是一个各种新思潮、文艺流派和时尚、道德新观念十分兴盛的时期,泥沙俱下在所难免。例如,当时的柏林文化就以颓废而著称,娼妓和犯罪活动随之增加,柏林更成为欧洲的毒品交易中心。传统的德国公众对此深恶痛绝,纳粹利用了公众的这种情绪,把反对魏玛腐败作为自己在政治上得分的道德号召手段。
纳粹取得政权之后也一直想要保持正派、高效、反腐的清新面目和道德形象。然而,正如格伦伯格所指出的,纳粹的反腐是有上下层区分的,“越小的腐败反而处罚越重。小官僚们那些暴露在公众眼前的失职行为频频受到惩罚,用以杀鸡儆猴,而大区或国家级官员的犯罪行为却基本上都没有受到惩罚”。9巴约尔以翔实的例子说明了纳粹德国反腐的这一特征,他进一步指出:“是否要遵循现存的正常法规,首先取决于一些机缘的因素,比如:涉案贪官的权力地位如何,他背后是否有一个纳粹党的小圈子作为靠山,他对体制是否‘有用’,或者假如造成了公开的丑闻,对党群关系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反腐是有条件的,必须以不损害主管(靠山、党国)的利益为前提。主管经常很清楚代理的腐败行为,但是,他需要不断在代理的“清廉”和“有用”之间进行权衡。主管为了稳固自己权力,需要有靠得住的、能干的“自己人”。他不会一味姑息代理的腐败,但是,他真正在意的并不是下属的道德操守,而是自己的权力利益。
造成纳粹德国“主管—代理困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党内各个派系互相依存又互相竞争,再加上专制的‘元首政党’内的同志情谊,给纳粹党造就了一种隐蔽的次级结构,它往往比正式的等级制或者组织从属关系更能够决定‘显贵’们之间的私交和关系”。纳粹“运动”从一开始就是在“党内各个派系相互依存又相互竞争”中发展壮大起来的。“革命”成功后形成了一个“利益均沾”的总体政治分红“供养”体制,而这个体制又需要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划分、平衡和协调。
利益均沾的供养制度主要体现为纳粹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待遇。什么级别可以享受何种“待遇”是不容违反的权力等级制度规则。它有助于刺激官僚们的“进取心”和提升他们的效忠热忱。巴约尔指出:“那些并非通过选举获得合法权力的人的地位在1933年之后主要取决于他支配物质资源的权力,以及对追随者们的物质上的供养。”纳粹高级干部所享受的待遇,如高级住所、特别服务和供应、高经济收入和免费待遇,都是他们的正当“工作需要”,因此不仅需要“保密”,而且就算再过分也不能算作腐败。巴约尔用大量的具体材料表明,比起下层官员“侵吞党费和捐款”,纳粹的高层官员和精英阶层“滥用职权和各种特权,维持着骄奢淫逸的生活”,不仅拥有特殊享受,而且更是以此“突出自己在纳粹统治集团中的地位”,这才是更大的腐败。这是极权制度下典型的政治腐败,“它不是若干个人的滥用职权,而是一种有组织的滥用权力;它并非促进个人私利,而是有助于体制的功能稳定”。纳粹统治本身为官僚体制提供种种额外的好处和油水,这是一种由制度来合法化了的腐败。
纳粹意识形态(雅利安化)和假借意识形态正当性之名所进行的抢劫和掠夺(以犹太人和占领区为主要对象),使纳粹的腐败扩展为普通德国人的腐败。纳粹利用对国民的反犹仇恨宣传,把雅利安人说成是被犹太人盘剥压榨的“苦大仇深”的受害人,因此,大规模抢夺犹太人的“不义之财”便成了正义的事业。仇恨宣传“让人没了道德上的顾虑,再加上政治权力给了人自信,于是很多纳粹活跃分子早在1933年2月就开始‘寻找战利品’。在汉堡,冲锋队员们借助伪造的搜查令劫掠犹太人房屋内的首饰和金钱,殴打犹太社区的代表人,专横跋扈地要求这些代表人交出保险箱钥匙”。这种打劫越演越烈,直至将犹太人送进死亡集中营。奥斯维辛集中营的犹太囚犯流传这样一个黑色笑话:“他们拿回家许多黄金和值钱的物品,从来都不清点数目——反正是飞来的横财。”德国人从打劫犹太人直接或间接得到好处,这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这种腐败“鼓动更多人加入到‘雅利安化’、大屠杀和剥削占领区的活动中。虽然德国群众对腐败发出了大规模的口诛笔伐,但德国社会的确是通过腐败获得了很多好处”。因此,纳粹统治不仅是自上而下的独裁政权,而且是“一种有着德国社会以各种方式广泛参与的社会行为……腐败将纳粹统治和德国社会紧密交织起来,很多‘正常的德国人’也通过中饱私囊参与到了纳粹的压迫和灭绝政策中来”。
极权统治对国民的良心道德有极大的腐蚀和破坏作用。格伦伯格在《十二年帝国》中写道:“国家权力的压迫和对党的霸道的恐惧给(德国人的)集体良心造成禁忌,迫使他们不敢违背这些禁忌。”由于严酷禁忌的存在和对禁忌的无可奈何,人不仅会感到恐惧,还感到绝望。因此,许多恐惧而又绝望的德国人对纳粹的各种恶行采取犬儒主义、漠然处之的态度。更为病态的是,许多德国人由于“本来就不喜欢第三帝国的一些敌人(如犹太人)”,所以,当纳粹加害于这些“敌人”的时候,他们在感情和情绪上反倒是站在加害者一边。尽管纳粹迫害犹太人使用了民众看不惯的手段,但许多人看到自己不喜欢的犹太人倒霉受罪,还是觉得暗暗高兴、幸灾乐祸。10巴约尔更进一步指出,由于德国人的集体道德沦丧,许多德国人对官员腐败不满本是出于嫉妒心而不是道义原则,他们“批评的并不是提携施恩这种体制本身,而仅仅是抱怨为什么自己没受到照顾”。
严重的腐败会动摇和颠覆任何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于极权专制的纳粹德国来说尤其如此。与其他国家的反腐一样,纳粹也为反腐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理由,一个是功利的(腐败有损于党国的利益),另一个是精神的和道德的(腐败使人丧失信仰)。纳粹反腐,是因为腐败会从三个方面损害它的政权。第一是使官员举拔陷入优汰劣胜的反淘汰怪圈,产生大量贪婪而平庸无能的官僚。第二是使国家财政受到损失。第三是降低了经济体系的效率。
纳粹的反腐带有明显的政治考量,被调查者如果有“结党营私”或“非组织关系联系”,罪名会比经济上的贪腐更为严重。希姆莱曾批评党卫军和警察法庭对一些腐败犯案人员的判决“过于宽大”。巴约尔指出:“事实上,现存的附有判决结果的案件概览资料表明,与集中营囚犯、波兰人和犹太人建立私人关系而受到的处罚要比侵吞这些人的财产而受到的处罚严重得多。”
纳粹德国的反腐是在本身不受权力制衡和监督的“主管—代理”关系中进行的。这种关系是纳粹政权的恩主—门客体制的必然产物。它以稳固统治权力为最高和最终利益,它的反腐是有条件的——必须在反腐对统治者的利益有帮助和有效用的情况下,才会有一定限度的反腐,不管它嘴上怎么说,它永远都不可能是“零容忍”的。
引言
腐败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常态,自古有之,无孔不入,与政治体制无关。无论是在古典时期还是近代,无论是在独裁制还是民主制国家,腐败素来屡见不鲜,今天依然如此。政治腐败的一般定义是:滥用公职权力,以谋取私利。政治腐败并非仅仅出现在民主制之前的、传统的、独裁专制的政治体制中。它的各种表现形式,如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挪用公款和公私不分等,在民主国家也同样泛滥,只是程度多寡不同。因此,史学家雅各布·范克拉韦伦将腐败划归为“正常情况”,而清正廉洁的统治却是需要解释的“特殊情况”。
但是,有大量证据表明,在第三帝国,政治腐败不仅达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而且纳粹政治体制也是特别能够滋生腐败的温床。甚至当时的人们就已经深切地认识到了腐败的问题,尽管(或者说,恰恰是因为)在第三帝国受到政府宣传引导的公众中,腐败是个禁忌话题。1936年,社会民主党流亡理事会的记者称:“在民众当中,猖獗的腐败是众口相传的谈资。”“这个国家破坏了自己的一块基石:它腐蚀了自己的公职人员。”德国犹太公民中央委员会的法律顾问汉斯·赖希曼在1939年做出了这样的评论。“统治阶级的腐败的程度之深、规模之大,找不出第二个例子。”年轻的政论家塞巴斯蒂安·哈夫纳在1940年写道。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人们对纳粹统治时期的腐败仍然记忆犹新。1946年3月,自由汉萨城市汉堡的市民们组建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调查纳粹腐败案件”,以便满足“汉堡市民的急切呼吁”。欧根·科贡描绘“党卫军国家”的著作于1946年问世,在该书中有专门一章研究集中营里的腐败现象。1948年,前科尼斯堡市议员保罗·沃尔夫提交了一份关于纳粹党东普鲁士省部腐败问题的详细报告。1948/1949年,社会学家利奥·梅内在科隆的《社会学期刊》第一期上发表了一篇关于腐败的文章,对第三帝国的腐败现象作了详尽分析,称其为“奥革阿斯的牛圈”11。
然而,迄今为止,当代史研究界对纳粹统治下的腐败还没有做过系统的研究,尽管有一些史学家,如汉斯·蒙森,很早就指出了该问题对研究纳粹国家的统治手段与结构的重大意义。除了少数例子之外,总的来讲,德国几乎还不曾有过经验主义的、以腐败为主题的当代史研究。20世纪80年代初,从所谓弗利克事件12开始,出现了一大批关于腐败的报道和著作。但它们几乎全部都仅限于对联邦德国当前的腐败现象进行讨论,而且总体而言不涉及历史。德国的当代史研究似乎满足于特奥多尔·埃申堡的名言,“由于德国公职人员的优良传统……腐败在德国是相当罕见的现象”,或者按照沃尔夫冈·舒勒的说法,在德国历史中,“腐败及类似现象发生得不像别国那么多,程度也没有那么严重”。
即便我们不看纳粹统治时期的腐败实例,也有其他时期的例证足以让我们对这些大言不惭的说法产生怀疑。比如魏玛共和国就发生了巴马特案13、斯科拉雷克案14和库斯提克案15等臭名远扬的腐败丑闻。当代史研究界特别强调,当时的政治右翼利用这些腐败案件来大做文章,目的是攻击民主制度。但这些腐败案件有多大的代表性?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对魏玛共和国腐败现象的抨击难道仅仅是共和国的敌人耍弄的阴谋诡计,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狂妄宣传?或者1918/1919年的政权更迭的确导致了腐败案件的猛增?这些腐败案件是“贪官污吏共和国”的标志?或者,这些丑闻能够爆发出来并被公众广泛讨论,恰恰说明当时有一个积极参与政治的健全的公众团体能够不受阻挠地针砭时弊——这与帝国时期和纳粹统治时期迥然不同?
考虑到还有众多问题留待解决,我们还没有办法在德国当代史的纵剖面上,对腐败问题做比较的、跨政治体制的分析。因此,本书特别注意的不是那些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属于“常态”的现象,比如官员在分配公共资源和政府采购时受贿。本书主要的研究对象是第三帝国特有的腐败现象,这些现象要归因于1933年之后国家和社会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因此不具有延续性,而是对纳粹统治结构和政策(包括灭绝政策)而言的典型现象。
最近几年,纳粹腐败现象的一些方面越来越进入了史学界的视野,这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有利的先决条件。这些方面包括:纳粹党统治早期对腐败行为的利用;纳粹体制中,监管机构(比如帝国审计总署)迅速地丧失了权力;权贵们富丽堂皇的自我包装;希特勒向军事精英阶层成员的馈赠;“雅利安化”框架下的腐败和裙带关系;战争期间纳粹党领导人在“食品供应”上享受的特权;或者是被德国占领的地区(尤其是东欧)的腐败。
纳粹统治下的政治腐败的一大特点是惊人的多样化,远远不仅限于腐败的经典定义——滥用公职权力,以谋取私利。纳粹党人虽然在官方场合谴责腐败行为,但在其实际行动中干的却是另外一套,这决定性地促进了纳粹腐败的多样性的形成。如果我们把当权者对腐败的态度作为标尺,就可以发现,纳粹的腐败有三种基本形式:
首先是国家和纳粹党官方促进和实施的腐败行为,它不是若干个人的滥用职权,而是一种有组织的滥用权力;它并非促进个人私利,而是有助于体制的功能稳定。这种体制化的腐败包括:劳工部门采取所谓“特别行动”,有组织地对纳粹党员,尤其是“老战士”们,进行特别的优待照顾,赋予其某些特权;或者希特勒向军事、政治、科学或文化界精英人物的馈赠。
其次是受到容忍的腐败。第三帝国的反腐机制存在一些机构上的缺陷,导致某些腐败行为特别猖獗,当局无奈之下(或者有意识地)只得对这些腐败行为进行容忍。这种腐败行为包括:黑市交易,尤其是在占领区;由于特别基金、小金库和秘密基金的存在,国家财政受到了潜滋暗长的侵蚀和瓦解,这种腐败手段主要是纳粹党的各个省部书记们采用的,他们凌驾于权力和财政监管机制之上。
最后,纳粹统治下也开展了反腐斗争,即遵循某些规则和手段,根据当前的基本状况,对腐败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这种遭到打击的腐败五花八门,给纳粹党及其组织造成了沉重负担,比如非常猖獗的侵吞党费和捐款的行为。
当然,体制化的腐败、受到容忍的腐败和遭到打击的腐败这三者间的界线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流动性,总是非常模糊、难以界定。那些没有强大的政治靠山的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往往仅仅因为微小的过失(比如“缺乏捐款的积极性”或者“亲犹太人行为”)就遭到纪律审查,甚至受到刑事处罚。但对于纳粹党官员来说,除非他们在自己的靠山和保护人眼中失去了利用价值,或者卷入了体制内部的权力斗争,一般不必害怕自己的腐败行为受到检举控诉。随着时间流逝,有些腐败违法行为,比如黑市交易,既受到官方的推动,也受到容忍,有时也受到打击。
对于逐渐摈弃了传统的义务和责任的纳粹体制来说,这种政策界线流动不定的现象是非常典型的。在第三帝国的反腐斗争中,是否要遵循现存的正常法规,首先取决于一些机缘的因素,比如:涉案贪官的权力地位如何,他背后是否有一个纳粹党的小圈子作为靠山,他对体制是否“有用”,或者假如造成了公开的丑闻,对纳粹党和群众的关系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本书将对第三帝国腐败现象的多样性进行记述,同时在纳粹统治系统的语境下对其进行分析。这种记述型的分析一方面要避免“丑闻录”风格的肤浅的道德说教,另一方面也要避开机能主义的简单化,即几乎不带任何价值评判,而只是将腐败阐释为社会交换的一种形式,最感兴趣的只是腐败行为在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成本和益处。假如我们采取第二种视角,忽略腐败概念的道德意义,而是在纳粹的剥削和灭绝政策的框架内考量腐败给政策的效率造成了何种影响,那就太离谱了。
纳粹统治中滋生腐败的重要因素在1933年之前很久就已经体现在了纳粹“运动”中。党内各个派系互相依存又互相竞争,再加上专制的“元首政党”内的同志情谊,给纳粹党造就了一种隐蔽的次级结构,它往往比正式的等级制或者组织从属关系更能够决定“显贵”们之间的私交和关系。在纳粹“运动”中,那些并非通过选举获得合法权力的人的地位在1933年之后主要取决于他支配物质资源的权力,以及对追随者们的物质上的供养。一方面是这种朋党之交,另一方面是纳粹为宣传目的而自我构建的魏玛“体制”受害者的形象(纳粹党是一个有组织地自怜自爱的政党),在1933年之后促成了德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有组织的任人唯亲现象。本书的第一章将对此种任人唯亲现象的体制原因及规模进行深入分析。这种现象还有着深远的金融政治方面的后果,因为它导致国家财政结构逐渐瓦解,同时特别基金和秘密小金库却越来越猖獗。
第二章主要讨论第三帝国腐败的核心领域。腐败对纳粹党及其各级组织机构造成了严重损害。侵吞党费和捐款的现象如此猖獗,纳粹党总财务官不得不在每个工作日平均向普通法庭提起五项刑事诉讼。除了这种“下层”的腐败之外,纳粹的精英阶层也非常腐化堕落,通过滥用职权和各种特权,维持着骄奢淫逸的生活,这主要是为了突出自己在纳粹统治集团中的地位。
另一方面,第三帝国的腐败也蔓延到了那些特别受到纳粹种族主义影响的领域,被德国占领的欧洲(尤其是东欧)各国的日常生活和纳粹集中营系统就是明证。占领区行政机关的很多成员的“主宰种族”态度以及行政监管的缺失,导致占领区的腐败现象非常严重;而在纳粹集中营系统,集中营管理者的“绝对权力”(索夫斯基语)也诱使他们想尽一切办法去中饱私囊。
第三章主要研究腐败与灭绝政策这个话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迫害犹太人过程中,腐败的程度及其作用。这一章将会讨论反犹暴力框架内的个人贪腐行为的意义,以及对犹太人财产“雅利安化”(它构成了弗里德伦德尔所谓的纳粹“救赎式反犹主义”的物质基础)的框架内的腐败。在对犹太人的大屠杀中,腐败绝非孤立的边缘现象,而是体制固有的普遍现象。腐败一方面是大屠杀的功能性成分,因为它给凶手提供利益驱动,并将他紧紧地捆缚在纳粹体制的战车上,让他不得脱身;另一方面,它却造成了需要解释的严重问题,因为它与纳粹党的观念——大屠杀应当是不带个人感情的、意识形态的斗争任务——相抵触。谋求物质利益虽然不是大屠杀的动因,而只是它的一个伴随现象,但是较为“低级”的动机(比如贪婪,它们与对欧洲犹太人的大屠杀如影随形)的范围和程度却令我们就对大屠杀的总体评估提出了问题。大屠杀绝不是机械的、官僚的、不带个人喜怒哀乐的工厂式运作。
第四章探讨了第三帝国的反腐斗争由于体制缺陷而表现出的局限性。1933年,政治分权制度被废除,所有能够起到权力监管、打压腐败作用的分权制衡功能都被排除掉了。此外,纳粹党控制了司法权,对潜在的监管机构(比如帝国审计总署)进行了阉割,迫使后者只能起到顾问作用。私人交情和门阀统治能够保护贪腐分子不受刑事诉讼。大多数时候,体制内的权力斗争(在此框架下,对腐败的指控往往成为斗争的工具)也能导致一名腐败的纳粹官员受到审判,哪怕这种审判只是部分的和不成系统的。民众对腐败的普遍不满情绪也促使政府在战争的最后几年中示范性地惩处了一批贪腐分子,但这只是例外,而非普遍现象,也绝不是系统性的反腐斗争,因为腐败是纳粹独裁统治的一个内在的结构性问题。
最后的第五章分析了民众对腐败的态度。腐败在第三帝国的公众中成了一种私下里的“热门话题”。一方面,腐败损害了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纳粹统治的初期和末期;另一方面,在20世纪30年代后半期,与纳粹政府内政外交的“辉煌成就”相比,腐败在民众心目中根本算不得什么重要问题。尤其是在战争期间,广大群众从对占领区的掠夺中分得一杯羹,或者从分配被害犹太人财产的过程中得到了好处,于是纳粹的“民族共同体”在战争岁月中至少是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强盗共同体”的特征。这自然也对民众对腐败的态度产生了影响。如果简单地把腐败的纳粹分子和清白无辜的德国大众做一个二元对立,就完全忽略了纳粹统治下腐败的表现形式的复杂性。
这是第一篇1 有组织的自怜自爱与提携同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