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党之交、门阀统治与官官相护
有效的反腐措施遇到的最严重障碍是纳粹统治集团的关系网以及纳粹运动的朋党之交。这些现象一方面通过提携和扶助党羽,形成了腐败的一个重要来源,正如前文所示;另一方面,通过官官相护,以多种手段保护腐败官员免受处罚,嫌疑犯往往得到自己上司的庇护,批评者则遭到公开的威吓。纳粹统治系统的基本特征植根于纳粹“运动”,系统性地阻挠反腐和调查。下面将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此做一番详细分析。
第三帝国时期最大的一起腐败丑闻,杜塞尔多夫市税务局长埃施的案件,非常典型地体现出了纳粹体制特有的结党营私和官官相护。这起丑闻的开端要一直回溯到魏玛共和国末期。埃里希·埃施当时还是“杜塞尔多夫—北方”财政局的财务秘书和税务监察官。他收受了一些企业的贿赂,于是慷慨地对其逃税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纳粹党掌权之后,已经成为冲锋队中队长的埃施加入了市长和纳粹党人汉斯·瓦根菲尔的亲信圈子,于是很快飞黄腾达,得到多次跳跃式提升,从高级税务秘书一直升到杜塞尔多夫市税务局长,于是他的腐败行为就更加有恃无恐了。作为税务局长的埃施俨然是一位“税务独裁者”,不仅收受企业的贿赂,还向著名的大企业(比如曼内斯曼钢管厂和汉高公司)系统性地敲诈勒索,故意向它们征收远远超过规定的税款,在收到这些企业的“捐款”之后才高抬贵手。仅仅汉高公司就向埃施行贿60万帝国马克,埃施把这笔钱放在了自己办公室的一个钱箱内。埃施的活动一共有15个同谋,大多数来自杜塞尔多夫的党和冲锋队组织,其中有些人,比如议员兼县级机关干部奥托·舒尔伯甚至是纳粹党的“老近卫军”。在选择同谋的时候,埃施特别重视政治靠山。在“捐款”的分配上,他也是这样考虑的。例如,在敲诈曼内斯曼钢管厂的时候,埃施及其同谋不仅自己拿到了相应的“酬谢”,还让曼内斯曼公司向市长的“市政厅新建工程账户”打了5万帝国马克的“捐款”,另外还给当地的冲锋队第39旗队的领导人送了一辆汽车。
埃施的自我保护策略多年来一直非常成功。他贪腐的数额特别巨大,已经不可能掩盖得住,但和他穿一条裤子的市长瓦根菲尔一直罩着他。埃施的两名下属向瓦根菲尔检举埃施的受贿行为,却遭到处分,被当场解雇。瓦根菲尔看都不看检举信一眼,就对其中一名检举人吼道:“您记好了,埃施是我的人!”瓦根菲尔对埃施贪腐行为的遮掩有时候到了滑稽荒唐的地步。有人检举说,瓦根菲尔和埃施有受贿行为。作为被检举者和嫌疑人的瓦根菲尔却命令进行审查,而且居然厚颜无耻地任命同为被告的埃里希·埃施负责审查。埃施自然是在几天后尽本分地向市长报告说,“检举的事情纯属子虚乌有”。
埃施如果不是卷入了纳粹党两个派系之间的权力斗争,说不定可以一直逍遥法外到战争结束。其中一个派系以市长瓦根菲尔和杜塞尔多夫省部书记弗洛里安为首;另一派的领导人是杜塞尔多夫警察局长弗里茨·魏策尔、主管的行政专区主席施密特和埃森省长兼省部书记特博文,他们出于不同的原因,对“埃施案”加以利用,以便扳倒自己的竞争对手和政敌。年轻的警察局长魏策尔希望改善自己的恶名,于是将自己打扮成政治清廉的捍卫者;行政专区主席施密特作为内政的代表人,与党在省内的最高代表,省部书记弗洛里安存在着潜在的对立关系;省长兼省部书记特博文则一心要整一整自己的竞争对手和死敌弗洛里安。1937年初,杜塞尔多夫刑事警察收到了关于埃施贪腐情况的秘密报告,于是埃施在当地的伪装措施也失效了。埃施的税务局起初不肯向刑事警察提供相应的信息,但后来施密特介入了此事,于是税务局不得不交出档案。现在丑闻是怎么捂也捂不住了,尤其是因为很多机关都急于对“埃施案”加以政治上的利用。随后的刑事诉讼不仅将埃施及其同伙判刑,仅埃施就获刑十五年,还导致市长瓦根菲尔被迫辞职。省部书记弗洛里安一度想保住瓦根菲尔,但省部书记特博文坚决要求将他解职。
“埃施案”不仅表明派系统治和官官相护在庇护贪腐分子时起到了多大的作用,还揭示了这种庇护的局限,因为纳粹德国的政治权力山头林立、互相竞争。当然,这种竞争关系的临时性和随意性比较大,并不能构成一个纳粹体制特有的、有效的反腐监管元素。更何况,纳粹体制中滋生腐败的力量要远远超过政治上的监管效力。
对于腐败分子来说,除非他们卷入了体制内部的权力斗争,或是在自己的靠山和保护人眼中失去了所有的利用价值,或是侵吞了党及其组织的财产,否则就不必害怕自己的腐败行为受到检举控诉。在贪污党产方面,仅从1934至1941年,纳粹党总财务官施瓦茨就在普通法庭提起了10887项诉讼。当然,如此之高的数字也仍然只是冰山一角,因为只有那些由纳粹党总财务官提出的刑事诉讼才会被提交到普通法庭,而国家检察官被明确禁止独立开展调查,也无权没收纳粹党的账簿和财务凭证。因此,法庭在判决时只能完全依赖纳粹党总财务官及其审计员提供的信息。另外,纳粹党总财务官还有权要求将案件进行秘密审理,可以指定证人和专业鉴定人员,或者将审理进程限制到个别犯罪事实上。纳粹党总财务官的审计员作为证人、专业鉴定人员和观察员参加庭审,对法庭进行监视,确保法庭遵守上述原则。于是,司法部门的调查和审理的空间被限制得很死,只有纳粹党总财务官认为有利的那些党内腐败案件才会受到审理。总财务官会从政治、私人关系或其他因素上考虑,对某些贪腐分子不予处罚,于是这些案情就会被遮掩起来。施瓦茨还特别命令,“没有他的批准,不得对任何财务过失提起诉讼,也不准在机关当局做相应的陈述和证词”。
纳粹政权对贪腐的遮掩究竟到了什么样的程度,无法做出精确的量化的评判。国家警察机关几乎定期地在其形势报告中指出,对纳粹党造成损害的腐败现象也会“被领导层捂起来”。有的时候,贪腐分子只要“承诺将赃款退还”,就可以免受刑事起诉。如果贪腐分子的亲属或家人做出退回赃款的承诺,哪怕是已经启动的诉讼程序也可以被撤销。有时仅仅将腐败的公职人员调动到其他地方,就算是处罚过了。例如,国家社会主义企业单位组织驻多特蒙德分支的一名干部贪污了3700帝国马克,几周后就在邻近的韦尔改任“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的募款人;德意志劳工阵线的一名县级领导人在盗窃案发后被从皮尔马森斯调到圣因格贝尔特;一名德意志劳工阵线干部贪污了万兹贝克一家鱼罐头厂的钱,随后被“安置”到布洛姆—福斯造船厂。
在有些案件中,腐败的纳粹党人损害的不是纳粹党及其组织机构的利益,警察和司法部门的调查和活动空间就大很多,因为他们不需要屈从于纳粹党总财务官的严格规定。但在这些案件中,他们却常常遇到纳粹高官的顽强抵抗。这些高官认为庇护自己的下属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他们在“斗争年代”就养成了对警察和司法部门的强烈憎恶。
国家警察机关报告称,纳粹党的政工干部常常阻挠调查机关的工作,“甚至庇护”嫌疑犯。帝国司法部长居特纳的工作日志中记录了很多纳粹党官员绕过警察和司法部门,对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威胁恐吓的案件。例如,上巴伐利亚省部书记瓦格纳就不容置辩地告诉一名正在调查腐败案的慕尼黑检察官,“他禁止逮捕党的干部”,也“绝不会容忍”相应的司法程序。他还坚持要求,在所有案件中,“应征得他的同意,因为他是党的高级领导人”。
汉堡的一名“老战士”和警察中尉由于腐败被捕,汉堡省部书记考夫曼做出指示,如果国家检察官要对此人采取法律措施,“就必须修改法律。他会把这事知会副元首”。后来涉案的这名警官在狱中自杀,省部书记命令2500名政工干部大举出动,参加了他的葬礼,并命令治安警察为其设置荣誉警卫,另外还在讣告中称死者为“忠心耿耿、尽职尽责的楷模”。
其他的省部书记则在法官和检察官不肯屈从于他们的意志时,直截了当地向他们发出暴力威胁。1935年,卡塞尔的一些冲锋队打手将一名犹太牲畜商人打成重伤,一名地方法官“大胆”地将凶手以集体人身伤害的罪名判刑。黑森选侯省的省部书记卡尔·魏因里希把卡塞尔高级地方法院的院长找来,向他宣布,“义愤填膺的群众虽然不会对法院不利,但却很可能给法庭领导(地方法官丰克)本人一点颜色看看。警察是保护不了他的。法官是不会被撤职的,但他们也不是刀枪不入”。魏因里希以书面形式向帝国司法部的国务秘书罗兰·弗赖斯勒通知,他要“用打狗的鞭子狠揍丰克博士一顿,这是他活该”。弄不好就要发生“法官被拖出自己的家,痛打一顿,拖着游街”这样不光彩的事情。如果不是丰克的上级坚决支持他,而且卡塞尔的警察局长派遣警察保护他的话,他无疑就会遭到这样的毒手。
在有些案例中,地方法院和高级地方法院的院长们对党的干部的告诫百依百顺。1937年,什未林地方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腐败案,梅克伦堡省部书记弗里德里希·希尔德布兰特向院长抱怨,“这是在丢党的脸面”。什未林地方法院院长对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大加训斥,责怪他没有将此案进行秘密审理,“而是公开行事,坏了党的一名高级领导人的面子,也就是让党在公众眼中丢了份”。萨尔布吕肯地方法院院长对萨尔普法尔茨省部书记约瑟夫·比克尔也是奴颜婢膝。比克尔要求将一名地方法官从圣文德尔调走,因为此人胆大包天,居然在一份判决书中将圣文德尔蔓延的腐败现象称为“结党营私”,因此他就是“党和国家的敌人”。地方法院院长认为将此人调动是“有好处的”,并请求高级地方法院院长为此“打开方便之门”。
在某些案件中,司法部门已经完全是卑躬屈膝,根本不需要领导的政治干预,他们也会主动为其分忧。比如针对法兰克福的莱纳公司的调查就是这样。1938/1939年,该公司涉嫌逃汇300万帝国马克、逃税1200万帝国马克,受到调查。莱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来自柏林的奥斯瓦尔德·弗赖斯勒博士是国务秘书和后来的人民法庭庭长罗兰·弗赖斯勒的兄弟。奥斯瓦尔德·弗赖斯勒为了将此案撤销,大肆贿赂,被他拉下水的人包括省部书记尤利乌斯·施特莱彻的副官,党卫军中尉里赛尔以及黑森—拿骚省部经济顾问卡尔·艾卡特和上巴伐利亚县议会主席克里斯蒂安·韦伯。韦伯每年从莱纳公司收受的礼物价值就高达2万帝国马克。后来,柏林总检察院以行贿罪名对弗赖斯勒展开调查,将他传讯。1939年3月4日,弗赖斯勒从审讯室跳窗自杀身亡。柏林总检察院就此将此案了结,尽管他们推测,“弗赖斯勒博士行贿也不是第一次了”。总检察院还放弃对弗赖斯勒的档案进行收缴,因为他们担心,“可能会把他的兄弟,国务秘书弗赖斯勒博士也卷进来”。在此案中,司法部门虽然成功地揭露了一个私人关系的腐败网络(这种网络在纳粹统治下是司空见惯的),但却没有足够的勇气来一查到底,毕竟放弃对弗赖斯勒这样的上级的调查要安全得多,对自己的职业前景也更有利。
甚至在涉嫌腐败的人“仅仅”是达官贵人的亲属的时候,负责调查的国家检察官也要首先获得政工干部的许可,才敢提起诉讼。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德意志劳工阵线全国领袖兼纳粹党全国组织部长罗伯特·莱伊的一个兄弟弗里德里希·莱伊从联合维勒煤球厂的员工退休金账户贪污了几千帝国马克。在提起诉讼之前,负责调查的国家检察官先到科隆地方法院求得了帝国司法部的支持。这位检察官在文件中写道:“由于被告是全国组织部长莱伊博士的近亲,我认为有必要先呈送报告。”“上面”没有提出什么原则上的异议,于是诉讼就展开了,但是始终没有根据惯例,将莱伊拘留,最后也只是非常宽大地判了一年徒刑。
莱伊得到从轻发落,一个原因是法庭对其精神状态作了司法鉴定。这个鉴定结果是一个非常罕见的对政府的隐秘批评。帝国司法部长的私人助理汉斯·冯·多纳尼非常明确,然而肯定是私下里偷着乐地,将这个鉴定结果记录进了帝国司法部的工作日志:“根据被鉴定者自己的供述,莱伊的家庭中精神疾病和酗酒狂的现象非常多。……据说他的多个兄弟姐妹都是低能儿。……莱伊是个典型的酒鬼,显示出酗酒的很多身体和精神上的症状……在检查中,莱伊给人的印象是一个好脾气、意志薄弱的白痴。”
这些句子的真正描写对象倒不是被告,而是他的兄弟罗伯特·莱伊,后者的酗酒是全国有名的,因此被戏称为“帝国酒鬼”。“莱伊案”是个非常罕见的例外,因为一般来讲,纳粹党人通过私交和裙带关系,往往能把调查掐灭在萌芽状态,根本不怕刑罚追究。
例如,已退休的前任帝国经济部长库尔特·施密特的兄弟威廉·施密特是领导库克斯港航运局的行政专员。他花天酒地、穷奢极欲,并从与他有公务往来的公司“借”钱来维持这种奢侈的生活。只消他的兄弟库尔特·施密特给汉堡市长写封信,就把丑闻遮掩了下去。威廉·施密特被从千夫所指的境地中解救了出来,调到另外一个单位担任行政专员,尽管帝国交通部的一位部级官员提出,根本不需要这么给库尔特·施密特面子,因为他“已经离职”。纳粹政权的领导人们哪怕是已经退休,仍然能得到这样的照顾和优待。
考虑到这样的现实,读者应该丝毫不会感到奇怪,在第三帝国,反腐不仅仅是主管的司法机关的责任。尤其是,政工干部对司法部门施加的影响会将刑事调查和审理转移到政治领域中。甚至是否提起诉讼,就已经是个政治问题,因此要在政治领域内解决。
于是,很多腐败的纳粹党人虽然犯罪事实铁证如山,但还是能够逍遥法外,因为他们能够找到政治靠山。这些靠山会把调查程序撤销,或者为他们争取宽大处理,比如根据1934年8月7日颁布的《赦免法》。这道所谓的《赦免法》是在兴登堡逝世、希特勒就任帝国总理兼帝国总统之后颁布的,根据其规定,被判处六个月以下监禁或被处以1000帝国马克以下罚金的犯人有可能得到赦免。因此,政治干预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将哪怕是腐败极其严重、犯罪事实清楚的纳粹党人的刑罚减为六个月监禁,这样随后就可以对其完全赦免。
最凶残的纳粹党人之一,纳粹党帝国议会议员和海尔布隆县书记理夏德·德劳茨尽管罪行累累,仍然有恃无恐、逍遥法外。他不仅犯下了多起贪污案,比如贪污了“德意志人民冬季救济行动”的捐款,还被证实有严重人身伤害、僭越职权、非法监禁等罪行。副元首亲自向帝国司法部长发出干预,于是针对德劳茨的审讯于1936年5月被叫停,根据就是《赦免法》。
还有一位纳粹党市长和商人,来自巴德霍内夫的贝尔,也享受到了《赦免法》的阳光雨露,尽管他已经被证明犯有贪污罪,而且仅在1934年,波恩检察院还在对他进行多起调查,不仅包括五项贪污罪名,还有四项性犯罪、四项非法监禁、三项逃避处罚、三项侮辱他人、两项人身伤害、两项职务犯罪、一项偷窃汽车的罪名。科隆省部书记约瑟夫·格罗厄在写给帝国司法部的说情信中称,贝尔“本性善良”,做出这些事情,完全是因为对“国家社会主义的过度热情”。另外,格罗厄还在党报《西德意志观察家》发表了两篇文章,将贝尔得到的赦免(它造成了恶劣影响)描述为“粉碎了对我党同志的迫害企图”。
1934年11月,一些年轻的纳粹主义者在阿豪斯发动爆炸袭击,将当地的犹太会堂大部分摧毁。他们得到了纳粹领导人的照顾和庇护。当时担任副元首幕僚长的马丁·鲍曼发表讲话,要求撤销诉讼,因为“这会给敌对势力的煽动造成口实”;犯罪分子的上级将他们称为“我们的革命理想和革命青年的真正精英”;于是负责此案的哈姆总检察院也同意撤销此案,因为不追究下去,“也不会造成什么影响”。
除了对司法部门施加影响之外,有些纳粹党人还有一种办法可以阻挠纳粹党官员受到处罚:他们将案件,尤其是腐败案,移交给纳粹党自己的法庭,在党内部处理案件,把普通法庭排除出去。纳粹党内法庭的前身是1933年以前的调查与调解委员会(Uschla),从党支部领导人以上,由具体负责的高级领导人管辖。这些高级领导人有权将主管法官撤职。根据1934年2月纳粹党中央发布的指令,党内法庭的最高职责是维护党及其成员的声誉,并对意见分歧进行调解。正因为此,党内法庭算不得真正的独立司法机关,而是党内机关,它存在的理由就是为了从政治上利用它。因此,党内法庭的判决是由纳粹党的朋党之交、门阀和小集团结构来决定的,于是被告能够受到什么样的处理,首先取决于他在党的等级结构中的地位,他是否从属于某个特定的统治小集团,以及政治上和私人关系上的机会主义。
一般来讲,党内法庭对普通法庭的判决只有事后确认和追加功能:由于腐败或其他罪行而被普通法庭判刑的纳粹党人,随后会被送上党内法庭,党内法庭的最终判决一般都是开除党籍。但在某些案例中,普通法庭和党内法庭的判决迥然不同。有的贪官能够完全逃避普通法庭的判决处罚,在党内法庭被无罪开释,或者只是被训斥一顿,就算“处罚”过了。例如,纳粹党县级机关书记兼布洛姆贝格市长维尔纳·坎佩组织了系统性地廉价抛售波兰人财产的活动,还贪污了东欧托管总局的50万帝国马克。但是党中央办公室、帝国总理府、帝国司法部和但泽—西普鲁士省部一致决定,把此案捂住,于是针对坎佩的诉讼程序就被撤销了。坎佩受到的“处罚”仅仅是被一个党内法庭“警告”一番,并“三年不得担任公职”。但就连这个处罚也没有被真正执行,因为布洛姆贝格市长马上被任命为但泽城的新县级机关书记。
这种做法在政权内部绝非受到所有人的鼓掌欢迎,比如盖世太保就在多起案件的基础上指出,“此类过失仅仅在党内法庭上处理,就算了事,是不合适的”。但党内法庭常常被用来替代普通法庭,以便让纳粹党人逃避公开的刑事诉讼。但是,这因不同案例而异,绝不是系统性的固定方案,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党内法庭及最高“党内法官”瓦尔特·布赫在纳粹党内的权力就未免太大了。布赫作了很多努力,希望能以成文法典的形式正式规定,在审理涉及党员的案件时,党内法庭相对于普通法庭应当有优先权,他的努力全都白费了。如果布赫的美梦成真的话,党的高官就没办法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将腐败案件交给普通法庭还是党内法庭处理了。
党内法庭要随时为纳粹党干部服务,但绝不能成为一支能够对党的干部指手画脚,甚至对其有约束力的独立力量。1942年,最高党内法官布赫胆大包天地反对希特勒的一项决定,将省部书记约瑟夫·瓦格纳开除党籍,遭到了希特勒狗血喷头的痛斥,党内法庭的政治势力一下子锐减为零。1942年11月21日,希特勒在命令中指示,党内法庭不应当“根据正式法律的观点,而是应当遵照党的运动的政治需求”进行裁决。
“元首”对持久的反腐斗争并无兴趣。他自己就利用提携和赠礼的体制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以及赏赐忠实的追随者。谁要是做出对他本人不忠不孝的事情,或者触犯了纳粹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希特勒是极其严厉、绝不宽贷的;但对于部下的中饱私囊和腐败行为,他一般是会罩着的。第三帝国期间被撤职的所有省部书记和政权高级领导人中没有一个是因为腐败倒台的。“如果我们这里有人因为腐败被判刑,我们不可以说:看哪,这都是什么世道!这都只是个案而已!”希特勒有一次在餐桌上谈话时把腐败问题就这么不屑一顾地打发掉了。
只有在一个方面,希特勒会比较敏感,那就是“党或国家公职人员与私营经济的联系”这个话题。1942年他有一次滔滔不绝地就此话题谈了一整夜。他批评了有些帝国议会议员在私企董事会任职的事情,并要求党的领导干部“不要牵扯到私营经济利益中去”,甚至尽可能不要收受私企的好处。有139名帝国议会(议会本来也没有什么影响力)议员遵照指示,放弃了在私企董事会的职务,但大多数干部都把希特勒的这番命令当作耳旁风。希特勒这么做倒并不是因为反对腐败,而是因为他首先要确保自己个人的地位。他要党的领导干部直接地、彻底地忠诚于他一个人,而不是同时还要兼顾私企的利益。
例如,希特勒得知,帝国经济部长瓦尔特·丰克在60岁大寿时收到了52万帝国马克的礼金,其中25万是德国经济界捐赠的。于是他也向丰克赠送了52万帝国马克,但有一个条件,就是要他将那25万退还。希特勒就是用这种手段来巩固帝国经济部长对他本人的彻底忠诚的。
与希特勒不同的是,党卫军全国领袖海因里希·希姆莱对腐败问题高度关注。作为德国警察的最高长官,他在很大程度上是反腐的主管领导。1939年,党卫军和警察的司法部门取得了独立地位,在此框架下,希姆莱事实上已经拥有了一名最高司法长官的职权。他为自己确立了很多保留权力,比如,对党卫军干部和警官的判决需要得到他本人的确认方可生效。他还非常学究气地、不厌其烦地亲自处理了很多个案。希姆莱与冷漠超然的希特勒相比,有一个迥然不同的性格特征,即喜欢道德说教,还雄心勃勃地要用一种党卫军自己的道德来教育党卫军和警察成员。因此,他不仅对于那些被他认为是“对德意志、对党卫军的犯罪”的腐败案不容置辩地拒绝予以庇护,还在多个场合连篇累牍地阐述“党卫军关于财产神圣性的基本法则”,他在其中宣告了自己的观点:“一名北欧人的荣誉不允许他去侵犯他人的财产。”
对党卫军法庭总部,他坚持要求“对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务必从重严惩”,并批评党卫军和警察法庭的判决“过于宽大”。事实上,现存的附有判决结果的案件概览资料表明,与集中营囚犯、波兰人和犹太人建立私人关系而受到的处罚要比侵吞这些人的财产而受到的处罚严重得多。
希姆莱的道德呼吁及党卫军和警察法庭的反腐活动与事实真相——党卫军是最腐败的机构之一——形成了鲜明对照。在所有针对党卫军成员的诉讼中,财产犯罪的案件占到很大比例(1942年是47.55%,1943年是43.13%),仅这一点就对“党卫军关于财产神圣性的基本法则”构成了莫大的讽刺。在党卫军人员犯罪的全部案件中,抢劫案的比例是在国防军中比例的两倍;行贿受贿案件的比例甚至是国防军的八倍。在党卫军所属或者与党卫军联系紧密的企业中,贪污腐败是家常便饭。仅在褐煤汽油股份公司,在很短时间内,就有七名党卫军干部因为腐败而被革职。帝国保安总局为了搜集情报而组建的很多企业中都有类似现象。正如前文所述,党卫军控制的集中营以及党卫军和警察干部在占领区的指挥部,都是腐败的罪恶泥沼。
只有在少数案件中,帝国保安总局才动用了党卫军和警察的司法部门来调查审理,因为党卫军和警察内部官官相护,保护自己人不受查处,而且上级也很少会揭发部下的过失。在这个由暴力、中饱私囊和非常规的行事方式焊接而成的密谋小集体内,谁要是告发同事或上级的腐败行为,不仅没有人相信他,他还会被认为是爱发怨言的牢骚鬼,被疏远、被处分调离。一名刑警专员检举同事的腐败和黑市交易行为,却被以“滥用职权、胁迫他人”的罪名关押了六周之久,在此期间他的同事们把全部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消灭得一干二净。最后这名刑警专员被贬到了一座“劳改营”任职。
党卫军和警察机器的例子证明,尽管希姆莱发出了道德呼吁,尽管党卫军和警察法庭致力于打击腐败,但面对纳粹体制上的有利于腐败滋生的决定因素,反腐斗争仍然是毫无效力:“黑色骑士团”脱离了任何形式的权力监管,完全逃避了正常的法规原则,其行事手段极其凶残(这激发了党卫军人员的低级本能),这一切都挫败了党卫军全国领袖怪异的道德教育努力。他的理想是,党卫军成员应当是意识形态的斗士,“正直体面”地,也就是说,毫不利己、不带感情地执行大屠杀任务。然而,现实中的党卫军却是嗜血、腐败的“主宰种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