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反犹与腐败
1938年11月9日“帝国水晶之夜”后,遭到打砸抢的犹太人商店(图片来源:Bundesarchiv, Bild 146-1970-083-42/CC-BY-SA)。
汉斯·赖希曼一直到1939年初还在柏林担任德国犹太公民中央委员会法律顾问。1939年初夏,也就是在伦敦流亡期间,他撰写了一份关于他在纳粹德国经历的紧急报告。他详尽描写了犹太人不得不面对的无孔不入的腐败现象。赖希曼写到,有的党卫军高级干部向犹太人收取“酬金”,帮助后者将资金偷偷输往国外;有的警察署长向犹太人索要“捐款”,才肯向他们发放护照;纳粹党的有些经济顾问借“雅利安化”之机大发横财。最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腐败行为不仅限于纳粹官员,下层公务员也“被腐败的魔鬼抓住了”:
这个国家破坏了自己的一块基石:它腐蚀了自己的公职人员。犹太人遭到的劫掠,终有一天会以雅典悲剧的标准得到复仇。掠夺犹太人的国家让自己的公职人员也犯下了罪孽,享受劫掠来的财富,这样的国家必将灭亡,因为它的公职人员已经道德沦丧,毫无礼义廉耻。……我的一个熟人卷入了一起关于外汇的刑事案件。让人意外的是,他很快被释放了。“你花了多少钱去打通关节?”这句老百姓的口头禅标志着曾经很干净的德国现在已经脏成了什么样。“从5马克到5万马克不等。从狱警到最高机关,全都收了钱。”
汉斯·赖希曼的描述表明,在纳粹政权隐秘地剥夺犹太人权力、消灭其经济基础、强迫其移民、最终是驱逐31和谋杀的所有过程中,始终都伴随着纳粹统治下典型的五花八门的腐败行为。其实官方发布了连篇累牍的规定和命令,要求“依法”处理犹太人问题,严禁个人和机构借此机会中饱私囊。这就使得迫害犹太人过程中的腐败更值得注意。
戈林以四年计划专员的身份与副元首联合发布命令称,“将犹太人逐出德国经济生活”完全是“国家的任务”,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其收益的“唯一去向应当是帝国财政”。纳粹党总财务官施瓦茨也发布命令,禁止纳粹党的所有官员和机关借迫害犹太人之机——比如在“移交”犹太人企业时——收受金钱,并禁止党组织以任何形式参与赢利的经济行为。党卫军全国领袖海因里希·希姆莱更是慷慨激昂地威胁,党卫军人员一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接收犹太人财产”时谋取“不合法的利益”,必然对其严惩不贷,绝不姑息。除了这些命令外,各省部书记也发布了自己的命令,比如巴登省部书记罗伯特·瓦格纳就禁止“党组织和党的干部”收购犹太人财产,萨尔茨堡省部书记弗里德里希·赖纳甚至完全禁止党的所有“官员”参加“雅利安化”。
这些三令五申恰恰说明,政府只能掌控到犹太人财产的一部分。由于诸多个人的中饱私囊以及党及其领导人的利益要求,帝国的财政和外汇政治利益受到了挑战。一方面,权力和体制影响力的问题一直与对犹太人财产的支配权联系在一起,这首先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关系。另一方面,很多反犹活跃分子,尤其是纳粹党及其组织内的人,一心要从犹太人财产中分一杯羹,而不愿意让帝国政府独吞这些财产。他们认为自己在“斗争年代”做出了“牺牲”,现在革命成功了,他们理应得到战利品的一部分。甚至在纳粹党掌权后不久,很多党员就已经采取了个人的行动,去争夺他们认为属于自己的东西。
在下文中,我们将从三个不同的重点主题的角度,更细致地分析迫害犹太人过程中的腐败的规模和意义:反犹暴力行动框架内的个人的中饱私囊行为;“雅利安化”进程中的体制化的和“疯狂”的腐败;最后是腐败在纳粹“灭绝政策”中的意义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