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利安化”是腐败的结晶点
对犹太人财产的抢劫和“疯狂”的没收不仅说明了犹太人在纳粹德国的法律地位是多么岌岌可危,也反映了纳粹党活跃分子的殷切期望。纳粹党向他们许诺,要将犹太人财产转为他们的私人财产,因此他们坚决反对政府将这些财产收归国有。威悉—埃姆斯省部的代理领导人给副元首的一封信将纳粹党员的这种基本态度表现得淋漓尽致。他在信中表示担忧,“犹太人财产会落到政府手中”,党员同志们“会落个空手”,因此有必要“让党积极地争取自己的利益”。
就是本着这样的精神,克里斯蒂安·韦伯——他的“11月8/9日办公室”代表着纳粹党内“血章获得者”的利益——就要求让“老战士”从1938年11月没收的犹太人财产中分一杯羹。他要求从其收益中支出1000万帝国马克,用于资助“血章获得者”对犹太人企业进行“雅利安化”。
纳粹党人的主要期望在于对犹太人财产进行“雅利安化”,这种说法最早是在1933年隐晦地提出的,到1938年就有了正式立法。纳粹党在这个过程中起了关键的作用,因为从1936/1937年起,“雅利安人”买家收购犹太人财产的合同必须要呈送给纳粹党省部经济顾问,征求其批准,而且很多省部书记和纳粹党大员都对国家的核准机关有很大的影响力。但是如何把党和很多党员的极高的期望值和国家的要求调和起来呢?
下文将会表明,纳粹政权的领导人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自相矛盾和暧昧模糊的,他们尝试将不同方面的需求协调起来,同时还要为自己的组织和个人谋取利益。
例如,纳粹党总财务官在正式公告中摆出了坚决捍卫国家对没收来的犹太人财产的控制权的架势,严禁党组织在“雅利安化”框架内收取金钱,并向副元首的幕僚长马丁·鲍曼再次强调,党组织不得从“雅利安化”行动中获取任何物质收益。嘴上一套,做起来是另外一套,总财务官与鲍曼精诚合作,从犹太人那里以优惠价为纳粹党购置了数百套房产。在鲍曼的关照下,帝国经济部向审批机关做出指示,在对房产“雅利安化”的过程中,“要考虑国社党对房产的需求”。帝国财政部也殷勤地满足纳粹党总财务官对房产的需求。财政部长什未林·冯·克罗西克于1943年下令禁止出售没收来的“国家敌人”的财产,以便保留一些地产,将来在战争结束后安置返乡军人。但在纳粹党总财务官的请求下,他又规定,纳粹党可以不必遵守这道命令。
在奥地利,纳粹党往往不付一分钱就能分配到原先属于犹太人的财产。这种做法与只有帝国政府有权支配犹太人财产的规定是矛盾的。盖世太保用一种诡异的手段解决了这个法律问题:他们在没收“慕尼黑的褐色宅邸35”时是“为了德意志帝国的利益,而总财务官施瓦茨是德意志帝国利益的代表”。在荷兰,荷兰占领区帝国专员阿图尔·赛斯—英夸特也将犹太人房产免费分配给党组织。为此他支出了超过200万帝国马克的国家财政资金,这笔钱被划为“补贴”,但事实上已经相当于房产的购买价,尽管购买价被算得很低。在被吞并的波兰西部地区,纳粹党也在东欧托管总局特别热情的帮助下,大肆攫取房产。
总财务官施瓦茨在侵吞犹太人地产上已经毫无顾忌地违反自己颁布的规定,对党组织在“雅利安化”框架内收受“捐款”的事情更是大度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例如,巴伐利亚奥斯特马克省部财政主管向施瓦茨报告称,一家公司“为了感谢省部经济顾问,党员林哈特博士的中介工作”,捐献了3000帝国马克,并允诺为了其他的事情还要“完全自愿地捐献”7万帝国马克。施瓦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干预此事。对总财务官来说,最重要的是,党组织通过“雅利安化”发财是可以的,但必须向他报告和申请批准。只有那些在施瓦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中饱私囊行为才会让他恼火,因为这种行为削弱了他对党内财政的中央管辖权。在“雅利安化”过程中,在纳粹党的各种组织机构和地区机关大量建立起来的特别基金和小金库具有财政上的独立性,因此同样也削弱了施瓦茨的中央财政分配权力。总财务官向副元首的幕僚长指出了这样一种危险:“各省部书记利用这种形势,建立了自己的小金库和基金,在未经我许可的情况下自行支配。”看来,施瓦茨正式地禁止党组织从“雅利安化”得利,绝不是为了在“雅利安化”框架内保护国家的利益,而完全是为了巩固他本人在党内的权力地位。
四年计划专员赫尔曼·戈林也在命令中要求“依法”进行“雅利安化”,保障德意志帝国对“去犹太化工作的收益”的支配权。但他也口是心非,按照自己的考虑偏离了这些原则。戈林在涉及纳粹党弗兰肯省部的一起地产“雅利安化”腐败案中的行为是非常能说明问题的。戈林任命的一个党内调查委员会在纽伦堡和菲尔特发现了数量众多的腐败和贪污案。例如,在1938年11月的虐犹事件之后,犹太地产业主被叫到德意志劳工阵线在当地的“雅利安化办公室”,在殴打之下被迫将自己的地产“出售”给纳粹党——其代表人是代理省部书记卡尔·霍尔茨。犹太人被迫接受的价钱仅相当于其地产课税标准价格的10%。纳粹党的很多机关和组织都用这种方法以极低价格从犹太人手中置办了房产。
戈林并没有立刻叫停这种暴力的“雅利安化”,或者按照他鼓吹的那样“依法”进行“雅利安化”、保障国家的利益。他对腐败案的处理主要是粉饰太平,维护纳粹党的形象。因此他不仅允许党组织保留抢来的房产,还从国家财政拿出100万帝国马克,以便在事后把掠夺粉饰为合法的购买。就这样,戈林用国家财政推动了腐败的滋生,把自己颁布的规定搞得一团糟。
纳粹政权的其他领导人对“雅利安化”的基本态度是类似的,他们在正式指令中都禁止党员从中渔利,但他们真正的态度是建立在权力策略基础上的,对不同个案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党卫军全国领袖做出指示,党卫军人员一旦“在接收犹太人财产”时谋取“不合法的利益”,必然对其严惩不贷,绝不姑息。他这番话可不仅仅是说说而已。比如,党卫军上校京特·塔马希克在波西米亚—摩拉维亚保护国想接管一家犹太企业,结果被开除出了党卫军。但从档案资料中可以推断出,其实希姆莱早就看塔马希克不顺眼了,“雅利安化”只是提供了一个机会,把讨厌的塔马希克赶走而已。希姆莱对他的一个助手说:“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把塔马希克甩掉。反正他本来也不是我们的人,而且肯定有犹太血统。”
希姆莱在原则上并不反对党卫军成员参加“雅利安化”,这从另外一个例子可以看出来。他甚至支持了一名党卫军中校在这方面的努力。这可不是像塔马希克那样失宠的党卫军干部,而是弗里茨·基恩,特罗辛根的艾福卡香烟制品厂的老板和斯图加特工业与贸易联合会的主席。他对希姆莱赤胆忠心,定期向党卫军全国领袖的“R特别账户”汇款。这样看来,在“雅利安化”过程中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完全是希姆莱按照主观标准来判断的。当然,党卫军所属企业的“雅利安化”行为肯定是合法的,比如“达豪公益性住房公司”就在柏林收购了二十多套原属于犹太人的房产,以便为党卫军和警察干部安排豪华宅邸。党卫军在向犹太人发放移民许可时敲诈来的外汇被用于为武装党卫军招募志愿兵,这种做法自然也得到了党卫军全国领袖的认可。
关于纳粹党在“雅利安化”问题上的双重道德标准,我们再举最后一个例子。萨尔茨堡省部书记一方面禁止所有党的干部参加“雅利安化”,另一方面,他自己作为地产中间商,大肆倒卖萨尔茨卡默古特的所谓“犹太别墅”。他很有系统性地将这些别墅控制住,然后主要是提供给党的高级干部。他本人当然也无需遵守他自己颁布的命令,他的吸烟室里面的陈设就是从罗思柴尔德家族在维也纳的收藏品中搜罗来的。
上面举的四个例子(纳粹党总财务官、四年计划专员戈林、党卫军全国领袖和萨尔茨堡省部书记)表明,在要求严格依法进行“雅利安化”、保障国家利益、禁止私人渔利的冠冕堂皇的命令的背后,其实是组织和个人的丝毫不受阻挠的腐败。因此,帝国的利益从来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因为在纳粹国家没有一个机构对抽象的政府和帝国的利益负有责任。纳粹党人往往是打着德意志帝国的旗号出场,他们对自己职权的理解与其个人的权力和统治利益是分不开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个人利益的左右。另外,“雅利安化”的审批权没有被集中控制在中央(戈林没有把审批权交给帝国机关,比如帝国经济部,而是将权力下放给各地区的决策者),也大大损害了帝国的利益。
这种分散的审批权不仅有利于数量众多的党组织和党的干部系统性地利用犹太人财产大发横财,还使得各城市和社区(它们中的一部分在反犹的掠夺政策中是帝国的财产托管人)能够分一杯羹。例如,根据1938年12月3日颁布的处理犹太人财产的命令,所有犹太人必须上交黄金、白金或白银制成的首饰、珠宝和艺术品;同时,各城市的典当行被升格为帝国所属的销售和收藏机构。犹太人将自己的首饰、珠宝和艺术品交给典当行时,仅能得到最多为实际价值六分之一的价钱。典当行还有权自己去收购价值不超过1000帝国马克(后来降为150至300帝国马克)的物品——这简直是在邀请典当行降低给犹太人的补偿金标准——然后将低价收购来的物品高价卖出,将收益转入社区财政。
1945年后,美军占领区的赔偿法庭查明,纽伦堡的典当行“贪污了很大一部分购得的犹太人财产,或者未上交给帝国政府。在各家典当行,估价偏低、向党的亲信出售价格低于法律规定最高价格(先后是1000,300和150帝国马克)的物品而不入账的现象都是非常普遍的”。中饱私囊的机会如此之多,宣传标榜的帝国对犹太人财产的专有垄断权从没有真正实现过,而是从一开始就有人从中谋取私利。赔偿法庭的调查表明,纳粹的没收犹太人财产的计划“目的很明确……不仅要让帝国政府本身,还要让各社区也能从中获利”。
于是,“雅利安化”变成了一场发横财的竞赛,到处是结党营私和贪污腐化。数量众多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德国社会的越来越多的成员,都从中渔利,包括:城市和社区、纳粹党、党员及党外的各色人等和职业群体。
纳粹党在“雅利安化”过程中占据着关键位置,因此有很多牟利的机会,他们对这些机会利用得淋漓尽致。正如纳粹党总财务官施瓦茨所担心的那样,各省部领导层利用“雅利安化”的机会,建立起了不受党的控制,更不受国家财政控制的小金库,自行任意支配,不需要对任何人负责。这些小金库的资金主要来自强迫的“捐款”,主要是从犹太人业主那里,也有的是从“雅利安人”买家那里,在批准“雅利安化”的合同时敲诈来的。在萨尔普法尔茨省部,省部书记比克尔为了这个目的,建立了“萨尔普法尔茨资产公司”。这家公司强迫犹太人业主(其中有的人已经被押往集中营)在委托书上签字,委托公司对其产业进行“雅利安化”,并将销售收入的40%转到省部领导层的一个特别账户上。
与比克尔相比,纳粹党弗兰肯省部的要求——买家需将购买价的1.5%至3%捐赠给省部——就显得很客气了。这笔钱会先转到冲锋队员出版社在德意志劳工银行的一个特别账户,然后再转给省部的财务办公室。弗兰肯省部以这种方式敛财达35万帝国马克。显然,党部书记施特莱彻最初的想法是,用这些捐款资助他的煽动性报纸《冲锋队员》。
在慕尼黑,当地的“雅利安化办公室”对犹太人业主进行了掠夺,方式与萨尔普法尔茨省部类似,即强迫犹太人业主将资产转让给他们。在汉堡,“汉堡1938地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雅利安化捐款”的征收者,为省部书记考夫曼效劳,一共向他提供了至少85.4万帝国马克的强迫捐款。
在符腾堡—霍亨索伦省,省部书记穆尔将强征来的捐款(约100万帝国马克)转入了一家基金会,它的名字很有讽刺意味,叫作“符腾堡经济界感恩基金会”。这些“捐款”的一个用途是收购原先属于犹太人的企业。另外,基金会还资助着位于多特尔恩豪森的一家水泥厂,厂长是省部的部门领导人鲁道夫·罗尔巴赫。
在图林根,纳粹党省部经济顾问抽取“雅利安化”合同购买价的10%,作为必需的开支补偿,以偿付所谓的“杂费”。随后他将这些钱(超过100万帝国马克)转到省部的一个特别账户上。这笔钱原本应用于建立一个“图林根老近卫军成员供给基金会”,但资金的大部分却被作为“贷款”发放给了党员同志,帮助他们在“雅利安化”框架内收购犹太企业。这种做法在其他省也有出现,比如,党卫军保安处驻东普鲁士的机构就报告称,“国社党从其基金中拨款,贷款给一些党员同志,帮助他们过上安定的生活”。
马丁·鲍曼在一份给各省部书记的秘密指令中称,在“雅利安化”框架内资助和提携党员同志,是一项“事关荣誉的义务”。通过有组织地提携同党,国家强制执行的对犹太人的掠夺也被纳粹党利用,去满足“党员同志”的物质需求。纳粹党对此的解释仍然是那套陈词滥调:很多“党员同志”在“斗争年代”在“经济上蒙受了损失”,因此应当对其予以补偿。
体制化的对“党员同志”的优待到1938/1939年达到了顶峰。此时,由于强制执行的“雅利安化”,犹太业主的活动空间已经降到了零点,而党的影响力非常强大,尤其是对零售业的“雅利安化”变成了专门用来赞助纳粹党成员的活动。一份关于“柏林零售业去犹太化”的总结报告称,“老党员和有贡献的党员同志应当受到最高的优待”。另外,城市银行和储蓄所还为这些官方所谓的“有价值的申请人”提供条件优惠的贷款,以帮助他们去收购犹太人财产。可以得到优待的第二类人是“有意愿自主创业且有从商经验的党员同志”。但只要是“老党员和有贡献的党员同志”,那么没有从商经验肯定也没问题。现实中,“雅利安化”演变成了一个谋取私利的市场,形形色色的党员,从街道小组长到省部书记,都忙得热火朝天。
纳粹党高官由于自己的政治身份,不能直接经商,因此更喜欢匿名的股票市场。比如,省部书记施特莱彻就从犹太人手中购买了纽伦堡火星摩托车厂的大量股票,仅花了股票票面价值的5%。汉堡省部书记考夫曼则利用某个特别基金的资金,将齐格菲·克罗赫化工股份公司的股票全部买下,将股票收益注入自己的“1937年汉堡基金会”。
党的省级和县级官员就没有那么多顾虑,敢于光明正大地开工厂、做生意。纳粹党符腾堡—霍亨索伦省部教育主管在梅钦根买了一家板岩工厂,作为副业,年收入猛增到了之前的十倍。“老战士”和下级党员主要是在国企或国家许可的经济领域享受照顾,接管了电影院与彩票、烟草销售点。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是提携党员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慕尼黑市长的兄弟格哈德·菲勒尔就担任一家犹太皮革及制鞋用品厂的破产清算人,后来又买下了这家企业。汉堡市内政部长的兄弟本诺·里希特开着一家专营妇女时髦用品的高级商店。党卫军全国领袖的副官和帝国保安处36处长汉斯·拉滕胡贝尔特别关心他的表弟,慕尼黑私营银行家格奥尔格·艾登申克的利益。艾登申克想把恩格尔哈特啤酒厂的犹太总经理伊格纳茨·纳赫名下的啤酒厂搞到手。拉滕胡贝尔亲自去盖世太保的监狱牢房里拜访了纳赫,强迫他签署了将啤酒厂赠送给他的表弟艾登申克的声明,还让纳赫付给艾登申克15万帝国马克的“开支补偿金”。有些纳粹党人还用救人于危难的幌子来掩饰自己的勒索行为。例如,县议会主席兼慕尼黑—里姆赛马协会主席克里斯蒂安·韦伯帮助一名犹太女公民搞到了在德国的终身居住权。作为回报,这个犹太女人签署了一份馈赠合同,将施坦贝格湖畔费尔达芬格的一处地产转让给了赛马协会。
在“雅利安化”框架内系统性地得到提携扶助,并从这种公开的、体制化的腐败中渔利的并非仅有纳粹党人。中产阶层、职业阶层的新生力量、犹太企业的前雇员如果去收购犹太产业的话,也能得到赞助。
另外,如果没有各种专业人士的协助,“雅利安化”也是办不成的。这些人起到了一个重要的中介作用。他们当中有律师、中间商、专业鉴定人、评估人、托管人和清算人,也能得到各式各样的渔利的机会。这种“中介行业”一方面专业细分程度非常高,比如有的中间商专门帮助出售原属犹太人的药店,另一方面也鱼龙混杂,充满了各种骗子和野鸡律师,他们用虚假的诺言花言巧语地欺骗犹太企业家,肆无忌惮地利用犹太人的危急处境中饱私囊。一位犹太企业家将某些中间商比作“在濒死者头顶上盘旋的秃鹫”。1938年11月虐犹事件过后,很多犹太企业家被逮捕并押往集中营,他们的企业就被成千上万的托管人和清算人接管了。这些人都是商业界、手工业和工业界的“久经考验”的代表,几乎全都是纳粹党员。他们管理犹太企业的工作得到极其丰厚的报酬,有时还利用这机会,去收购自己管理的企业。
除了体制化的中饱私囊(这种行为在大部分情况下受到政府的鼓励或者容忍)外,在“雅利安化”框架内还有一种隐蔽的、受到官方打击的腐败行为,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方面,有些人努力在收购犹太人产业时多占便宜,于是就贿赂官员,以便生意能够拍板,或者在党的工作人员帮助下向犹太人业主施压。这种贿赂常常被官方宣布为“捐款”,但这种“捐款”和前文说过的那种草草征收的、纳粹党得利的强迫“捐款”不同,因为它是付给个别官员的,完全由这官员自己吞下。
这种贿赂在“雅利安化”过程中究竟有多么猖獗,我们只能做一番猜测,因为这种事情很少是有案可查的。但我们不能因为没有档案证据就做出仓促结论,认为这种腐败现象很少见,因为“雅利安化”始终是在腐败和任人唯亲的环境下进行的,受容忍的腐败和受打击的腐败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晰,中饱私囊的事情非常理所当然,因此行贿受贿根本算不得有伤体统的事情。纳粹党一名县级书记被人指责收受“捐款”,他非常吃惊地说:“这种做法在威斯特法伦—北方省是非常普遍的。”因此很少有官员或公职人员因为受贿而被起诉。
比直接贿赂更常见的是赠送小礼物和资助。“雅利安化”的买家用这些方式来赢得“官方”和“官员”的好感。亚琛的一名房地产中间商在对地产进行“雅利安化”时发了大财,自己也买了几处地产。他在战后对一名美国占领军的军官直言不讳地解释了自己的生意经:
生意人要想干成什么事,必须要在国家机关里有人。但是直接贿赂太危险了。所以必须要迂回行事。可以邀请具体的部门负责人,或者还有他全家去吃饭,摆上山珍海味和美酒。
这么一来二去地几次,这个当官的就软化了,你就赢得他的好感了。在我们这个行业,我们就专门去党的干部和他们的老婆或女朋友经常去的酒馆。在那里能认识人。我一连几周天天去亚琛县党部书记常去的那家酒馆。这让我花了不少钱,但我最后终于结交了这位书记。
除了受贿之外,滥用职权,即参加“雅利安化”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系统性地谋取私利,也是“应当予以打击”的腐败。滥用职权的形式非常繁多,有的纳粹党县级经济顾问用自己没有财产的亲属的名义去收购犹太人的地产;有的“雅利安化办公室”负责人在审批企业收购时要求参与其中、分一杯羹,否则就拒绝批准;有的盖世太保官员收取金钱,帮助“加快办理业务”;甚至下级财政官员也索取现金贿赂,否则就不发放财务状况良好的证明。“这样的下级官员很多,他们直言不讳地说:为什么只有大官能捞钱?”柏林一家时装商店业主对这种贪官污吏的基本态度作了如此描述。
另外,在“雅利安化”的环境中,还有很多犯罪分子利用犹太人的绝境大发横财。犯罪分子向犹太商店索取“保护费”;野鸡律师装作搭救遇险的犹太人,拿了律师费预付金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还有人伪称自己和纳粹党高级领导人有关系,向犹太人许下天花乱坠的诺言,骗得钱财,这些诺言完全是空中楼阁。在“雅利安化”末期,德国境内急于出境的犹太人数量剧增,很多外国领事馆,尤其是南美洲和中美洲国家的领事馆,在发放签证时收取高价。要搞到一本前往阿根廷的入境签证,每人要缴纳5000帝国马克的贿金;去海地的签证就只需要1000帝国马克。这种贿赂救了很多犹太人的性命,被犹太移民称为“行善的腐败”,被认为不完全是坏事,尽管这些贿金首先被官员们私吞,并且对移民来说也是一种经济上的掠夺。
腐败在“雅利安化”框架内发挥的作用有两个方面。首先,腐败,尤其是“官方”的、以赞助和提携为表现形式的腐败,将获益者直接地与纳粹统治系统捆绑在了一起,即便这些赞助往往并不是为了保证获益者未来的忠诚,而是被理解为对党员在过去做出的物质上的“牺牲”的“补偿”。所谓的在“斗争年代”做出的“牺牲”与1933年后的“补偿”之间的联系构成了“救赎式反犹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心理元素。绍尔·弗里德伦德尔认为,“救赎式反犹主义”是一种具有特别的德国特色和纳粹特色的反犹主义。
其次,利用犹太人财产中饱私囊的行为使得反犹政策更加极端化,因为对犹太人的掠夺造就了一群数量不断增长的既得利益者,他们绝不愿意将吃下的东西再吐出来,因此绝不愿意看到犹太人业主回来索回自己的财产。这些既得利益者跨越了道德上的卢比孔河,只能在反犹道路上继续走下去,并且更加极端化,因为他们假如要往回走,就必须承认自己的罪孽,并将侵吞来的财产返还原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