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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政治决断、政治行动与制宪权:施米特、阿伦特革命解释的效度分析
二 互见的缺陷
于是,施米特的政治决断论就与阿伦特的政治行动论相互写照。前者要求一个绝对的东西来奠立制宪基础,后者则以政治行动来对付绝对性的诉求。
施米特的政治决断论当然地以人民制宪权为根基。而“人民制宪权的民主制原则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宪法是通过拥有政治行动能力的人民的行为制定出来的。人民若欲成为制宪权主体,就必须作为政治统一体而存在,必须被预设为政治统一体。相反,社会契约、社会协议或国家契约(在此无须讨论这些‘协议’的区别)的订立则旨在奠定人民的政治统一体的初始基础。因此,如果我们认为社会契约的订立必不可少的话,人民制宪权学说就必然预设了社会契约”。 [12] 人民之作为制宪的政治统一体如何可以达成呢?在施米特看来,必须诉诸“休戚与共的民族归属感”和根除了异质性的同质性。 [13] 这样,施米特就做了两个重要的排除:一是排除了来源于社会契约论脆弱地支持着的自由宪政体制的困难,似乎使得具有先在性质的,同时具有同质性有力支持着的政治共同体支撑起社会契约。二是排除了政治共同体内部异质性瓦解政治认同的难题,而将维系制宪权基础上的宪法法条建立在了有力的同质性基础上。因此,在维持人民的同质性与排斥异质性两个方面,施米特就将他的敌友判断之作为政治的内涵浮现出来,彰显了政治决断的极端重要性。从表面看上去,这似乎解决了自由主义的宪政解释进路的难题:人们如何可以达成社会契约,以及人们何以维持他们达成的契约。
阿伦特对于施米特的说法是不同意的。这取决于阿伦特对于政治就是公共领域的公民活动的基本定义,她指出像施米特那样的主权(政治)决断的论说的幻想性。她认为主权的维持不可能通过政治的手段来达到,只有借助暴力的手段来形成。她将人的自由作为衡量是不是需要这种主权的标准。人们希望自由,就得弃绝主权。相应地我们可以作进一步的推导,假如人们愿被奴役,他们就追求这种所谓的主权。 [14] 就此,阿伦特指出了政治(主权)决断论的根本缺陷:既不可行,也不可欲,更是“反政治的”。就不可行讲,是因为政治(主权)决断掩盖了开端引出的正当性困境,并由此导致不断革命的恶性循环。就不可欲讲,是因为建立在同质性基础上的主权,会引向专制和暴力。这样,应当是公民在公共领域中活动的政治就势必走向反政治的另一面。阿伦特由此为美国革命辩护。她认为美国革命是一次将开端与原则结合在一起的革命。“这场革命不是爆发的,而是由人们在共同的商议中、凭借相互的誓约来完成的。而在奠基——不是一个缔造者的力量,而是以众多人结合的权力来奠定——的那些事关命运的岁月里崭露出来的原则,是相互承诺与共同商议的互相联系的原则。” [15] 在此,同质化的人民退出了,独断的色彩消失了。阿伦特就此得出一个基本结论,从法国政治实践来看,当年罗伯斯庇尔创制新国家时,就是因为“运用残酷不仁的暴力手段,以人民为材料,而为人民缔造新的华厦、新的共和”,从而“革命的洪流”吞噬其子女,席卷地表上的一切。 [16] 相反看美国革命,从革命的外部条件看,因为美国革命没有被社会贫困问题缠绕,所以美德问题不至于制约革命。从美国革命的内在精神上讲,它将独裁与独断摈弃,而将开端与原则,创制国家与既有经验联系起来,成功地建立起全新的权力系统。 [17] 正是美国革命在政治行动中寻求创新的政治模式,给予了美国革命以不同于法国革命的开端性质。
并就此以自己的“政治行动论”克服施米特的“政治决断论”。 [18]
论者认为施米特和阿伦特对于革命与制宪关系的论说,可以对于自由民主的论说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就施米特而言,论者指出,尽管他的同质化人民与政治决断忽视了以复数形式存在的人民和以多元互动为特质的现代政治特性,但是“施米特的宪法学说、政治理论及其对自由民主政体(liberal democracy)的批判论述自成一体,呈现为一个丰富而严谨的思想体系……。任何‘认真对待’施米特的学者,都难以忽视他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的批判力量”。就阿伦特来讲,论者也指出,“阿伦特对现存的自由民主制度之弊端——以‘社会化’的市民取代积极的公民,以投票表决取代公共意见,以利益的争夺妥协来压倒公共领域的政治行动的趋势——表达了严重的忧虑和批判”。因此,她以“最初的聚集”所具有的那种开端的原则来促使我们重建积极行动的政治生活方式,可以说“为现代自由主义民主国家提供了‘伦理内核’”。 [19]
诚然,施米特基于魏玛共和国的政治经验进行的政治神学与政治法学建构,对于魏玛共和国立宪的失败诊断,是入木三分的。而且,在制宪权问题上的具体而精到的论述,对于运作中的自由主义国家的某种软弱性的批判,确实切中仅仅看到自由主义宪政安排的妥协性的人士的认知误区。而阿伦特对于与共和主义隔离开来的自由主义及其宪政运作状态的担忧,也实际地击中了自由主义对于积极公民道德掉以轻心的弊端。但是,两者的论述具有互见的缺陷:就施米特来讲,他忽视了阿伦特所讲的公民共和在制宪权中的积极效用,而阿伦特则忽视了施米特所讲的制宪权中的一致性的重要性。因此,阿伦特不可能重视不可化约的个人价值对于共和公民之能够发挥制宪权的意义,而施米特不可能重视多元现代性的现实性基础上运行的现代政治的实际状态。虽然说阿伦特是在“隐匿对话”的情景下批判施米特的制宪权论说的,因此具有一种矫正施米特论说的动机,但是,阿伦特在批判施米特的时候,恰恰画出的是与施米特相同的一个圆心:仅仅在“开端”的政治状态中论述创制国家的问题,而没有将开端作为一个容纳了政治、道德与立法复杂因素的过程来对待,因此,正当性问题成为了他(她)们论述制宪权问题的唯一重要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