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书 >
- 拜谒诸神:西方政治理论与方法寻踪 - 陈岳、黄嘉树、蒲国良、任剑涛、王续添、王英津、杨光斌、周淑真 >
- 上编 “诸神”与政治价值的论争 >
- 第三章 政治决断、政治行动与制宪权:施米特、阿伦特革命解释的效度分析
四 常识之外
对于自由主义宪制安排的不满,尤其是对于魏玛共和国制宪的不满,是施米特和阿伦特论说革命与制宪关系的现实动因。对于他(她)们两人来讲,确实是尊重常识的。因为,魏玛共和国的自由主义政体实践,注定是失败了的。他(她)们的出发点是历史的。历史事实是不可变更的。这是基于常识的分析。但是问题不在于尊不尊重历史常识、历史事实,而是从事实与常识出发,我们怎么去阐释其中所包含的政治哲学问题。这就是一个理解常识的功夫必须是在常识之外的道理。
施米特与阿伦特的革命阐释,落在革命本身上面来看,确实是有见地的。这些见地,既体现在他(她)们对于德国处境的准确把握上,也体现他(她)们对于现代革命的特质分析上,更体现在他(她)们对于革命不可能长期维持而必然走向革命后的制度安排上。这是他(她)们的革命分析之具有理论力度的表现。
问题出在他(她)们对于革命的分析所带有的意识形态意味。两人的革命分析,差异明显,但都指向了自由主义的革命后安排的基本缺陷问题。这种指向,既落在自由主义的软弱无力上面(施米特),也落在自由主义的消极乏力上面(阿伦特),更共同落在自由主义的制度安排有效性上面。如前所述,他们试图以政治神学弥补自由主义宪政安排之不足的时候,实际上将自由主义扭曲为极权主义。施米特之将人民主权之人民作单数的处理,而不是将人民作复数(如哈贝马斯吁求的那样)的处理,实际上以制宪权的话题开启了极权主义的政治通路。阿伦特以共和主义的思路解决制宪的独断与极权的问题,倡导积极公民的政治行动,实际上也无法解决人们如何意识到他们是生活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之中的问题。尤其是当她把经济与政治完全切割,把原则与技术几乎分开的思维方式,更是无法将现代性条件下紧密相关的政治与经济、原则与技术制约下的政治生活筹划解释得清楚。
可以说,在提供由革命开启的崭新政治时代的正当性辩护上面,政治神学与共和主义两种方案是不可能替代自由主义的方案的。一方面,这是因为由施米特与阿伦特共同认可的“西耶斯恶性循环”的问题真实性是值得疑虑的。在讲制宪权问题的时候,西耶斯实际上将两个问题糅合为一个来处理了。人民的制宪权是必须尊重的。但是制宪权并不是一个限于制宪正当性范围而不能脱出的问题。当人民的制宪权在革命当下得到显示之后,制宪权必须下落为制宪。换言之,政治决断必须下落为法律决断。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转换一个角度讲,在人民“代表”未曾经过选举来制定宪法的时候,未必就会颠覆他们的代表性。因为后面还有一个人民是否批准“代表”们制定的宪法的问题。在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西耶斯恶性循环”也许就有一个问题真假的判断了。尤其是放置到英国状态中来衡量,就更是值得回味了。
在审视施米特与阿伦特对于自由主义具有教益的论说之后,有两个问题是自由主义不得不认真回答的,同时,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回答还驱使自由主义不得不直接面对两个似乎困扰他们的难题。
首先,最终信念的自明问题。自由主义以多元社会和多元文化立论,这是它的社会背景条件。同时,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作为支点,强调个人价值的不可化约。这是自由主义的内在精神。但是,前者导致了人们对于自由主义软弱性的质疑,后者导致了人们对于自由主义的个体凝聚功能的批评。其实,自由主义关于人是自由的信念,不是一个逻辑推导的产物。它是一个自明的信念,是不需要在逻辑上论证的。这是自由主义的价值底线,也是自由主义的价值基础。正是从这一价值立场出发,一切关于自由宪政的说法才得以引申而出。当我们试图在逻辑上论证这一信念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在冒把价值信念知识化的危险,我们就此势必将自由的信念作为一个约定来对待。于是维系在自由信念基础上的一切自由民主宪政制度也就得看立约者是否愿意守约了。自由主义的脆弱就是这样为人们所熟知的。宣称自由主义之自由是基于绝对信念,不是要走向独断论。只要坚持自由是每个个体所共有的,将之落实到基本制度安排上的时候,就会发挥正义的功能。如此也许可以帮助自由主义克服施米特所说的契约先于政治共同体的困难。在这里需要自由主义者有勇气面对意识形态的指责,以及有勇气面对自由主义原教旨主义的批评。
其次,制度安排的精英主义问题。自由主义认同人民主权,因此自由主义在制宪权问题上绝对不会再寻求反对人民主权的其他路径,来为宪政制度寻找正当性辩护之途。但是,自由主义强调,制宪权与制宪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两个问题。但制宪权确实制导制宪。不管是割离制宪权与制宪(施米特),还是将制宪权与革命原则相容为一(阿伦特),制宪权从制宪的首尾两端扼制住了人民主权的要害,而不至于使得制宪权在制宪过程中受到损害。这里需要自由主义者面对蔑视人民的指责,并且面对自由主义精英主义取向的批评。就此而言,我们不需要纠缠在历史证明施米特式政治实践的从未成功,以及阿伦特的共和主义只能对自由主义宪政安排拾遗补缺的历史事实上,也就可以大致确证自由主义制宪的有效性了。这当然就需要另外更为细化的论证。
[1] 本章曾以同题论文刊登于《思想战线》2006年第5期。
[2] 参见刘擎《大革命与现代政治的正当性:施密特与阿伦特的竞争性阐释》,2006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政治文化传统与政治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印行。另见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2006年4月刊刘擎文。本章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刘文的呼应之作。而本章第一、二部分对施密特、阿伦特思想的概括,直接得益于刘文。
[3] 也许因为如此,施米特对于想模仿英国模式的国家及其立法抱以嘲笑的态度。他不仅将英国作为典型的伪君子来对待,还讽刺说魏玛共和国宪法是蒙骗全体德国人的“一件标准的英国式制服”。转引自〔美〕霍尔姆斯《反自由主义剖析》,曦中等译,第5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而阿伦特的《论革命》,则主要分析法国和美国革命,对俄国革命也仅仅是捎带而已。英国革命几乎没有引起她的重视。参见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82页。
[4]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87页。
[5] Hannah Arendt(汉娜·阿伦特),On Revolution (《论革命》),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1990,p.21。转引自刘擎文,下同。
[6] 〔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第53页。
[7] 参见〔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第87~88页。见前引汉娜·阿伦特《论革命》(英文版,下同),第183~184页。
[8] 汉娜·阿伦特:《论革命》,第183~184页。
[9] 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第87页。
[10] 汉娜·阿伦特:《论革命》,第156页。
[11] 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第87~90页。
[12] 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第68页。
[13] 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第248页;以及卡尔·施密特:《政治浪漫派》,冯克利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第165页。
[14] 参见刘擎文对于阿伦特《过去与未来之间》相关论述的引述与分析。
[15] 汉娜·阿伦特:《论革命》,第213页。
[16] 汉娜·阿伦特:《论革命》,第208~209页。转引自蔡英文《政治实践与公共空间》第七章“革命、人民主权与制宪权”,新星出版社,2006。
[17] 参见蔡英文书第七章。并见汉娜·阿伦特《论革命》第二章第四节的分析,载〔美〕汉娜·阿伦特《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伦理的现代困境》,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第218页。
[18] 这是刘擎对于卡尔·施米特与汉娜·阿伦特关于革命论述的不同分析得出的结论。
[19] 参见前引刘擎《大革命与现代政治的正当性:施密特与阿伦特的竞争性阐释》一文,“结论:两种范式对于自由民主的意义”。
[20] 这里所说的魏玛共和国的“革命”,不是指像法国和美国那样的具有开端性意义的政治变化,而是指魏玛共和国遭遇的制宪权意义上的崭新政治(法律)开端象征着的“革命”性质。
[21] 参见刘小枫《现代思想纷争中的施米特》,载刘小枫《现代人及其敌人》,华夏出版社,2005。
[22] 〔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109页。
[23] 参见〔美〕霍尔姆斯《反自由主义剖析》,曦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第71~75页。
[24] 参见刘擎中国政法大学会议论文第二部分“‘政治行动论’对‘主权决断论’的挑战”。
[25] 看看《联邦党人文集》的写作目的,就可以看到实际上当初美国革命的制宪权显现为制宪的实际过程的时候,人民在制宪的正当性来源与审批宪法时的合法性认可两个阶段上的决定性作用。参见《联邦党人文集》第39、40篇对于相关问题的阐述,商务印书馆,1980。
[26] 参见汉娜·阿伦特《人类境况》有关部分。参考竺乾威题为《人的条件》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