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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方法引导下的政治理论:对政治哲学、政治生活与研究方法的关联思考
四 方法的意义
为什么政治学研究方法的意义值得我们特别强调呢?这是因为,从20世纪50年代前后,那些接受并实践实证主义、客观主义或者行为主义的政治研究方法的政治理论家们,在研究中所产生的认知区别甚至态度差异,仍然是因为他们自觉或不自觉遭遇到了选择规范的或者实证的方法,只要寻求理解当代政治生活,便都会发生可靠性的歧义这一难题。于是,这样的探问就提出来了:究竟是实证主义还是规范的政治学研究方法,更能够帮助我们清楚地认识现代政治生活?换言之,哪个更可靠?抑或是将实证方法与规范方法结合起来,达到一个对于现代政治生活的可靠理解?这样,就将政治学方法论问题的重要性凸显出来了。
但显然这是一个困扰现代政治理论家的问题。如果撇开具体的规范主张不谈,仅从政治学方法论的角度看问题,在斯特劳斯、伯林他们看来,没有政治哲学、政治理论奠基的政治科学是虚弱的。因为,政治活动的基石应该建立在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而正当性和合法性在什么情境下才能提供得出?必须要在政治哲学、政治理论提供了善的、正当的、应该的、好的这些价值论证的基础之上,政治理论才能成为我们解释日常社会政治生活的正当工具。而实证主义、行为主义政治科学理论建构所设定的政治学研究基础是什么?却是数据的库藏。这些数据能够说明什么?不能够说明什么?只要我们试图在数据背后追问价值蕴含,它就无能为力了。作用于现代政治理论研究的两种主流方法,似乎使得我们陷入了可爱与可信的死结之中。
解开这个方法死结的关键问题何在?解开这个死结,关键的问题是找出死结的节点。这个节点,简单地讲,就是在发现规范方法与实证方法之间是否有一个结合点的基础上,指出结合两种方法的前提条件下面,为当代政治理论研究寻找到一个健全的政治学方法论基础。其实,将规范方法与实证方法结合起来的结合点,就是促使支持两者之一的方法立场的研究者,意识到这两种方法的良性互动之必要。结合两种方法,那就是现代政治的实证理解方法和规范的政治理解方法携起手来,在政治问题的研究中,在政治生活的解读中,交互使用以便建构更为强大的政治理论,更富有解释力度的政治理论,来为我们理解当代政治生活提供工具。
这中间当然有一个可能性问题。我们质疑源自传统人文学的规范方法,与源自现代科学技术的实证方法,能否结合得起来,是有充分理据的。因为,只要指出一个政治生活的解读者,一个政治问题的研究中,是很难具有两种知识传统的深厚修养一点,就足以说明这种结合的难度。况且不说具体的研究者始终只能从一种方法切入问题,他才可以指望获得满意的研究成果。这似乎是现代政治理论思想史给我们的方法训示。
其实,思量一下,这一结论也未必尽然。在现代政治思想史上,像罗尔斯、哈耶克、诺齐克这类政治哲学家,像亨廷顿、达尔这些政治科学家,他们这样一系列著名的、20世纪后半期的政治理论家在方法上,既采用了精确的分析研究方法,为行为主义和实证主义政治学提供了智慧之宝;同时,也采取了规范政治学的分析方法,为现代政治学提供了价值规范的论证范例。比如罗尔斯之成为罗尔斯,一方面,是因为他借鉴了规范政治学的三位大师的思考方式,承接了他们的思想主题——在洛克、卢梭、康德的思想丛林中穿行后,他利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来论证自由主义的正当性,利用洛克的宪政权力的原则、生命财产自由与宪政制度对公平分配的享有,来论证自由主义政治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同时利用康德的先验主义方法从一个抽象的道理出发演绎出一套复杂的正义理论。另一方面,他特别引入了数学的思考方法来对公平的分配加以深入的研究。经济学家们在经济数学的基础上,对罗尔斯的数量分析方法基础上的分配公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其他各种学科的专家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规范蕴含或实证分析的深入研究,以至于产生了庞大的“罗尔斯产业”——现在西方有很多政治学家们靠着罗尔斯吃饭。这有如中国的“鲁迅产业”——中国的鲁迅研究是一个庞大的行业,如果一脚踹出去,会有很多教授和博导被踹中的。直到现在,罗尔斯还受到来自左翼以及右翼的政治学家们的挑战。但是以现代政治理论应用于解释现代政治生活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来衡量政治来临的建构,罗尔斯是空前的,起码暂时没有人能够超过他。为什么?一是因为罗尔斯的解释在整体上,较有厚度。二是因为罗尔斯的方法具有力度。这就是方法的意义。罗尔斯把行为主义的观察和分析的方法,以及数学的精确性的思想混合起来,在这种方法指引下解释当代政治生活,可靠感自然会得到加强。同时,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中,规范的方法得以很好的运用。两者的交替使用,产生一种交替化的方法论。这使得罗尔斯足以对于现代政治生活进行具有说服力的研究——该精确的时候,可以精确到科学家认同的程度。该规范的时候,对于价值问题的言述又足以让人感佩(认同还是不认同,则是另外一个问题)。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在罗尔斯那里,都有非常好的理解以及推论。所以如果要评选20世纪伟大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起码应在前三位,他的《正义论》,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他的《万民法》,对于20世纪的政治生活,尤其对于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反复争论的问题,以及对分析方法与综合方法,规范方法和实证方法,都进行了比较好的融合。罗尔斯的理论,一方面宣告了实证政治理论方法的效用,另一方面又宣告了规范政治理论的复兴。 [22] 这比之于20世纪50年代呼吁政治理论(政治哲学)复兴的政治理论家们(如前述斯特劳斯、伯林等)在方法上要高明许多,因此获得的认同程度也就要高出许多。
从政治生活的实际情形来看,以往我们总试图从概率统计的角度判断政治生活的状态。比如,在20世纪70年纪以前,西方的人们对于自己崇尚的自由、民主、宪政、法治在政治生活中的处境,总是换算为具体的数据,并将之视为观察政治问题的可靠切入口。在分析民主政治的运行情况时,也总是着力于统计谁以及多少支持或反对哪个党派。研究者或者观察美国的工人阶级哪部分人投了民主党的票,那部分投了共和党的票。而对于部分工人在投了民主党的票之后失望了,对于民主党他们没有像他们声称的那样代表下层阶级而感到厌恶。他们转而支持声称代表上层阶级的共和党。为什么下层阶级要支持上层阶级呢?研究者就会从数据上找理由。他们要从综合统计量表上进行解释,然后进行分析和归纳。其实,这样一些在选举中表现出来的行为是有复杂的导因的。不能简单地指望从量表上得出结论。
所以要真正把握当代政治生活的脉搏,在方法上一定要脚踏规范方法和实证方法两只船。以前规范政治学家蔑视实证政治学家,说你们的理论只能来自数字,数据拿出来还要依靠我来给你分析这些数据是什么意义。而实证政治科学家则说,你规范政治理论家在书斋里冥想苦想当代的政治生活的状况是怎么样的,你不进行调查,你不进行访谈,你不进行统计,你怎么能够确切地知道呢?你不过是闭门造车而已。而在脚踏两只船的方法思路里,规范政治学家一定要通过访谈统计,你才能提供经得起实践检验的规范。实证政治学家一定要对调查材料进行规范政治学的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你才足以说明你那数字背后潜在的是什么样的政治价值判断。起码两者都不具有蔑视对方的理由。而只具有尊重对方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研究成果的动力。
必须脚踏两只船的方法,启发我们,对政治生活的理解要建立在复杂性的基础之上。政治学方法论一定要建立在一种具有兼得性的方法基点上。一方面,政治生活的理解并不单纯是一个理论规范的自我确认,而也是对于理论尝试和实践生活的定量了解。另一方面,政治问题的了解,也不仅仅是对于社会调查的量化,而也是对于理论规范的验证和修缮或改变。仅仅强调政治规范的规定性或者某种数量模型的决定性,都会掩盖住你观察分析政治生活的眼睛。所以当代政治生活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在政治理论的研究方法上做出一种富有弹性的理性选择。要反对规范政治哲学中存在的对某种政治哲学信念的自我神化。一切政治神话,我们都可以依实证主义政治学的教诲,把它放到科学的砧板上重新切割,分开了解。同时,一切来自第一线政治舞台的调查,也必须经过规范政治哲学的价值检验,检定这些数据所说明的问题。
但是,值得强调的是,在政治理论的规范方法与实证方法相比较而言的特定角度看问题,如果我们必须对于两种方法的重要性加以区别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规范政治理论的方法具有一种相对于实证方法的优先性。所以我们对施特劳斯那种单纯的所谓神性的政治哲学的呼吁,对伯林那种对政治生活表现出的一种相对主义的态度,是可以同情和理解的。虽然同时,对于政治科学家吁请我们重视实证调查与科学统计的方法立场,也要加以理解的同情。持有这样的方法立场,是因为,一方面,对某一种政治价值来说,它天然地存在,无须论证而自然成立。比如说自由,人天生就是自由的,不受约束。但是,要想证成这种自由,或不受约束,一个政治理论家就必须意识到,他对于人的天性自由的论证,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因此,任何一个人想要自由。想不受约束,就需要一个社会契约。进而在组成国家时,需要有一个国家契约。否则人人都不受约束,人人就都会丧失掉自由。我们达成一个契约之后,才能捍卫我们天生的权利或自然权利。这就是所谓“法治下的自由”的含义。人类的这种政治处境,就为规范政治哲学的论证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同时,就像伯林所特别强调的那样,一个书斋中蕴含的观念可以导致一场巨大的社会革命,而不要以为书斋里的政治哲学思考没有用处。如果有一个疯狂的政治家来推行一种疯狂的政治理念的话,那就必然陷入一场灾难。这就是当初施特劳斯和伯林努力思考纳粹问题的政治理论动机。正因为如此,我们强调站在生活本身的绝对的善基础上,也就是自由天性绝对不可侵犯的基础上,思考政治问题与解析政治生活。任何政治理论不管以什么样的政治学方法,什么样的政治学陈述,来进行政治理论建构,这都是必须要坚守的最重要原则,否则政治生活就不仅是不可理解的,而且是不可组织起来的。或许,这就是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兴起的重要原因——事实与价值是相关的。 [23] 但是,价值对于事实具有一种先在性。因此,他对于事实世界也就具有一种引导作用。而在后行为主义兴起之后,复兴的规范政治哲学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在政治学的研究实践中,一个研究者必须首先具有某种政治价值理念,他才可以从事政治学的研究工作。这既因为他在研究活动之先就已经受制于他具有的某种先在的价值观念。也是因为他在研究活动的过程之中对于研究对象表现出的方方面面特征或现象的观察、探询与描述,也会对于他分析观察的对象的价值注入产生制约。更是因为他的分析研究的结果或结论,也是在他的既有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归结出来的。没有这些价值规范以及对于价值规范基础的政治学方法的自觉,一个政治学研究者就不可能进行政治学研究工作。基于规范方法的政治学研究者是对于这一研究的方法处境的自觉,而基于实证方法基础上的政治学研究者也一定得意识到这一方法处境,否则他就无法对于自己研究的意义加以归纳和提升。
[1] 本章曾以同题论文收入郭正林等主编《规范与实证的政治学方法》,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
[2] 在本章中,政治理论与政治哲学不是两个严格区别的术语。在一定意义上,它们是作为近义词甚至同义词使用的。这种使用方法,可以参见〔美〕詹姆斯·A.古尔德等编《现代政治思想》,杨淮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该书所收多篇名家作品(如斯特劳斯、柏林等人)都这样处理两个概念的内涵。
[3] 参见〔美〕威廉·夏伊勒《第三帝国的兴亡》,董乐山等译,第一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79。
[4] 参见前引古尔德等编辑的书中所收斯特劳斯的文章。并参见刘小枫文《温顺的刺猬》,载萌萌编《启示与理性——从苏格拉底、尼采到斯特劳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5] 参见前引古尔德等所编书收入的伯林文章《政治理论还存在吗?》。
[6] 参见〔加〕伊格拉季耶夫《伯林传》,罗妍莉译,译林出版社,2001这本书描述了一个活脱脱的伯林形象。
[7] 参见赵敦华《劳斯〈正义论〉解说》第1、5章,香港三联书店,1988。以及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论罗尔斯文,上海三联书店,2000。
[8] 参见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中有关篇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9] 参见〔美〕乔治·萨拜因等《政治学说史》,邓正来译,上卷,第七章,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10] 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导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1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255页。
[12] 参见〔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第七章,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13] 参见蔡尚思《王国维的学问、思想及死因》,载氏著《中国近现代学术思想史论》,广东人民出版社,1986。
[14] 参见〔美〕哈罗德·D.拉斯韦尔《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何时和如何得到?》,杨昌裕译,商务印书馆,1992。这是一本堪称行为主义政治学代表作的小册子。
[15] 参见〔奥〕奥托·纽拉特《社会科学基础》中《社会科学与统一科学》一文的论述,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2000。
[16] 参见〔美〕威廉·F.卢卡斯主编《政治及有关模型》,王国秋译,第二卷,序言,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
[17] 参见〔德〕阿·迈纳《方法论导论》,王路译,迈纳强调指出“归纳论证得不出可靠性,只得出概率。这里,大概98%的概率可看作是非常理想的结果”。见该书第181页,三联书店,1991。
[18] 参见〔加〕弗兰克·库宁汉《社会科学的困惑:客观性》,肖俊明等译,尤其是第一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
[19] 参见〔美〕迈克尔·罗斯金等人《政治科学》,林震等译,第八章,华夏出版社,2001,第159~160页。
[20] 参见弗兰克·库宁汉《社会科学的困惑:客观性》,第162页。
[21] 参见舸昕《从哈佛到斯坦福》,东方出版社,1999,第135~138页。
[22] 参见万俊人《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的勃兴与承诺》,载氏著《比照与透析——中西伦理学的现代视野》,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
[23] 参见前引迈克尔·罗斯金《政治科学》,尤其第一章中“改变政治科学”这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