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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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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宋代道士,朝廷或授以官,称道官,道官为职事官,分为九等,包括都道录以下左、右街道录,左、右副街道录,左、右街都监及左、右街副都监等。政和八年(1118)改为知、同知、签书、同签书左右街道录院事等官名。宋欧阳修《归田录》卷一:“内中旧有玉石三清真像,初在真游殿,既而大内火……又迁于上清。上清又火,皆焚荡无孑遗,遂迁于景灵宫。而宫司、道官相与惶恐。”《宋大诏令集》卷二二四《改定道阶等御笔手诏(政和八年十月)》:“道流入官,自一命以上,至视品中大夫,宜正名辩体。……道官九等,总司教事。”都道旧名:都道录、副都道录、左街道录、右街道录、左副街道录、右副街道录、左街都监、右街都监、左街副都监、右街副都监。知今名:知左右街道录院事、同知左右街道录院事、知左街道录院事、知右街道录院事、同知左街道录院事、同知右街道录院事、签书左街道录院事、签书右街道录院事、同签书左街道录院事、同签书右街道录院事。 (清)道员别称。清叶梦珠《阅世编》卷三:“提督学政,各省向设司、道官。……至顺治十二年乙未,上下两江,俱改学道(提督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