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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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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凡带“提举某事”之官,通称提举官,如提举常平司、提举市舶司、提举某路保甲、提举帐司、提举常平茶盐司等等。宋司马光《乞罢保甲状》(见《司马光奏议》卷三一):“臣愚以为宜悉罢保甲,使归农;召提举官还朝。”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五一,神宗熙宁八年闰四月四日癸巳:“诏五路义勇保甲,每三、五州差在京有职事官一员提举。”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神宗熙宁八年闰四月癸巳》:“括受命提举河北西路保甲。”《宋史·职官志》七《提举常平司》:“熙宁初,先遣官提举河北、陕西路常平。未几,诸路悉置提举官。”参见“提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