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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 村治格局
十 民事纠纷的调解
韩德强在听乡村干部介绍农村民事纠纷的调解之后,感慨地说,村组干部恐怕是最廉价的司法系统了。韩德强说得不错。
一个社会要有秩序,必须调解各种可能扩大的矛盾。在中国传统社会,村庄文化和宗族组织对于村庄矛盾的调解是很有效的,对于村际矛盾的调解也很有效果。所谓国家政权不下县,就是在新中国成立前,村庄宗族组织都还是强大有力的,我家乡的老人清楚地记得,在20世纪初,家族将一个屡教不改的鸦片鬼活埋的事。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宗族组织解体了,宗族意识还在,那些在本族中有威望的人(不一定或大多不是新中国成立前有威望的人,而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新型精英)会调解很多族内矛盾与家庭矛盾。但族人调解矛盾已不是主要的渠道,自上而下的国家司法体系也还没有管到村庄,这时民间纠纷的调解,大多落入到新生的组织系统村干部身上:人民公社时期是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的干部。自那时起,村一级一直设有民事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民事纠纷的调解。
新中国建立的民调系统很成功,不仅有效替代了过去宗族系统的调解功能,而且大大节省了国家司法系统延伸到农村的成本。新建的民调系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司法系统,因为这个系统调解民事纠纷的原则,大多不是现代的而是传统的。有时也将那些不孝子女抓去游街,很有《被告山杠爷》中的治村味道。但是,这个民调系统的话语却已经现代化了,有时是阶级化了。对一些不太好处理的民事纠纷,作为阶级斗争新动向处理,效果很好。那时不仅民调做得好,而且治安保卫工作也做得好。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民间纠纷调解系统有些新动向。一是相当部分农村民间的以宗族为主要线索的调解系统重新恢复功能。在有些地方,比如江西和浙江温州农村,民间系统几乎完全控制了民间纠纷和家庭矛盾的调解。村组干部在这些方面的作用很小,或根本不管。二是开始时村组干部放弃了对民间纠纷的调解,现代司法系统大量介入农村民间纠纷,但这种介入成本太高,效果也相当不好。村组干部民事纠纷调解功能被重新重视,只是在全国大部分农村的作用发挥得不是很好。有些农村,一方面宗族等民间调解系统未能生长出来,另一方面村组干部这个低成本的调解系统功能又差,导致农村民事纠纷调解难度加大,打官司成为农民陌生也是无奈的选择。很多小矛盾因没有及时得到调解,而成为大矛盾,成为矛盾双方痛感不划算的事情。如此一来,农民对村组干部这一民事调解系统的重建又满怀期待。
以我一个朋友的例子来说。他是农村人,生有一女一男,男孩3岁,不懂事,在收油菜的农忙季节,与邻居家一个4岁小男孩一块玩。他们两家同一个姓,关系也一直很好。不幸的是,邻居家的男孩与他的小孩在堆油菜秆儿的地方玩火,油菜秆儿被烧着了,邻居家小男孩跑掉了,而我朋友的儿子被裹在油菜秆儿堆里烧得大哭,朋友的妻子听到哭声,不顾一切从火中将严重烧伤的儿子抢出来,抱去医院。医生说救活小孩的可能性很小,即使救活也是终生残疾。我朋友夫妻顾不得那么多,况且他儿子还不断地说他想活,便到处借钱让医院抢救。花了6万多元,未能抢救过来,夫妇悲痛欲绝。
儿子去世的不幸过去了,新的不幸又要到来。6万多元对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他们要求邻居家赔偿一些。因为这火是邻居家小孩烧起来的。赔多少?赔6万元的一半3万元比较合理。这个事故中,双方家长都未尽到看管未成年儿童的责任。但邻居只愿赔1万元,最多两万元。一两万元也是天文数字。我的朋友不满意,村组干部又未能有效调解,本姓族人也不管这样的事情。就有一个律师过来劝我的朋友打官司。打官司也好,一方面可以表示出自己的悲愤,另一方面可以强迫邻居承担责任。我朋友起诉了,请了律师,他的邻居也不示弱,请律师与他奉陪。这是一个很清楚的案子,一拖一年多,仅支付律师费和送人情拉关系,每家就花了两万多元,我朋友更是将自己住的房子也卖掉了。法院终于判下来每家支付一半的医药费,扣除其中非医药费的部分,朋友邻居应出2.5万元。但这个邻居打官司的钱也是借来的,哪里再出得起这笔2.5万元的巨款。没办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他们全家都跑掉了,一直到现在也不知所终。而我的朋友当然是一分钱也未得到,他还要出法院的强制执行费。他们也不可能再待在村里,村里有人向他要债,他答应等官司打赢即还债,现在还不了。
前不久我见到我的朋友和他的妻子,30出头的年龄,看起来已有40多岁。他妻子更是老了很多,满脸木然和忧伤。我没有话说,只是那个劝我朋友打官司的律师是发了财的,这些人还在到处发财。而我的朋友除了被律师说动去打官司,他还有别的选择吗?我是说除了他本人与邻居协商之外的别的办法。若有一个强有力的村组调解系统,或有一个宗族权威人物,他们若能有效调解这个矛盾,不是可以避免痛上加痛吗?不是可以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吗?
当然,这样的官司一多,就会使农民觉得自上而下的司法没有什么指望。但没有自上而下的司法系统,没有村组干部的调解系统,也没有传统宗族一类的调解系统,农民有了矛盾只能自己协商。他们能够事事协商得好吗?协商不好他们还有别的办法吗?别的办法也是有的,我的朋友就说,只要见到他的邻居就砍死他们。或者还有一种办法,那些有气出不了、有怨不能伸的弱者一死了之。这是办法吗?
在当前,自上而下的司法系统对农民来说仍然太贵,而纯民间的传统调解系统,大多不能指望,农民可以指望的,也就只村组干部这个最廉价的司法系统了。我们的政策中准备好了村组干部这个廉价的司法系统吗?
2002年9月2日
修订关键词 维权律师的悖论法律人的“正义”调解的异化涉法涉诉上访
(一)
最近网络上的法律人十分活跃,尤其是律师,往往站在正义和真理一边为弱势群体维权,为社会正义而战。这些法律人特别地自信,都是斩钉截铁的口气,都是真理在握,要救民众于水火。
不过,律师首先是一个职业,他们为委托人维护权利并从中获取利益。也就是说,律师要为自己委托人说话办事找依据,让委托人获益,使自己能够从中抽取利益。但奇怪的是,在舆论上,在行动中,为什么总能见到自信满满、正义在手的维权律师呢?这些律师为什么所作所为都代表正义呢?
现代社会当然不能只靠民间法来解决问题,但是,指望由律师来解决所有问题也同样不靠谱,他们是有职业利益的人,而不是利益独立的生活在真空中且已经掌握真理的人。
除了宣传维权的道德话语,某些法律人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习惯于对这个社会制度的好坏作出判断,但他们极少对具体制度实践的机制进行研究。他们判断一个具体制度和政策好坏的依据是应该不应该。应该不应该呢?美国实行的制度就是应该的制度,符合他们心目中“正义”的制度就是好的应该的制度,而全然不顾这些应该制度实践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这些“好”制度实践下去可能的坏结果。
当前部分法律人以维护正义自居,以为掌握真理,却疏于对法律、政策和制度实践机制的研究,这是极糟糕的。
(二)
近年来,纠纷调解出现了两种匪夷所思的现象。
第一种现象是混混介入纠纷调解,俨然成为一种矛盾化解的“权威力量”。社会内生秩序的瓦解、基层组织的瘫痪以及司法系统的封闭,造成了民间纠纷无处化解的困境,最终人们只能通过最原始的个体化暴力进行“私力救济”,这就为形成混混的“暴力市场”提供了温床。陈柏峰的博士论文《乡村江湖》对此有生动的描述。
第二种现象是民间纠纷涌入派出所并且呈现“治安调解不可逆”的趋势。一方面,由于传统宗族力量的消解和基层组织的虚化,农民对于国家法律的介入产生了强烈的期待,形成了董磊明在《宋村的调解》中所讲的“迎法下乡”的心态;另一方面,在当前形势之下,派出所成为基层社会维稳的前头兵,因此,警察日益成为纠纷调解的主体。由于社会治理体系逐渐丧失政治原则,“不出事的逻辑”成为各级单位的生存哲学,使得派出所在面对越来越多的无理取闹时倾向于采取“无原则妥协”。投机者利用这一点,要求警察进行没完没了的调解,直到满足其各种无理诉求。对于老实的、软弱的却真正需要权利救济的人,警察却往往粗暴以待。结果,该行使暴力的时候不行使,不该动用暴力的时候却肆意动用。林辉煌的博士论文《法治的权力网络》和魏程琳的硕士论文《调解异化研究》均对此进行了生动和深入的讨论。
(三)
当前信访中,最难解决的恰是涉法涉诉上访。现在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力量无疑是法院这个依法审判的权威机关。但在实践中,法院判决,胜诉一方固然是认为正义得到了伸张,损失得到了补偿,败诉一方则几乎毫无例外会认为这样的判决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而会上诉。法院判决,两审终审制,一旦上一级法院维持原判,或改判,则诉讼双方中,一般至少有一方不满意终审判决,而可能通过信访来寻求问题的解决,寻找司法公正,来“找个说理的地方”,有时甚至是诉讼双方都不满意终审结果而上访。
涉法涉诉上访一旦启动,往往很难终止,通过持续上访,不断扩大事态,有关方面逐步介入到对法院审判的调查中来,其中的司法瑕疵就可能成为严重问题,司法腐败当然就更会成为问题。这样有助于司法公正,但也会导致法官怕惹事不敢判的情况。完善的判决是没有的,任何判决都可能引起诉访一方甚至双方的不满。所谓“不判没有问题,一判就有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判决后一方或双方上访。因此,为了稳妥,无论大小事情,有些法院采取拖的办法,拖的时间一长,标的很小的民事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超过诉讼标的,这又进一步引发了不满情绪。拖的好处是可以让民事诉讼双方自愿调解,调解的好处是因其自愿而较少上访及上诉。也是因此,当前法院系统特别倾向民事诉讼在法院判决前调解,有些地方法院甚至强制要求基层法院民事诉讼要有80%的调解结案率。
调解与判决的大不同是,调解是以纠纷解决为目的,判决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一个是纠纷解决,一个是规则之治。一旦法院只是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的,这个社会中的公共规则就更趋向于(强者)以势压人,(弱者)倾向于“大闹大解决”的问题化策略,而将上访、游行、闹事,当做博弈的策略与手段,因此带来其他系列问题。
2013年1月13日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