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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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成为城市治理痼疾的另一原因在于,它是一个典型的综合性治理命题。
简单来说,治超涉及两方面的治理事务:
一是治理“超重”,主要由交通局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我们都知道,每一条城市道路都有承重限度,其上也有显著标志,如果车辆的载重量超过了道路的承重量,那就不被允许上路。
二是治理“超载”,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每辆货车都有载重量,实际载重量超过了限制载重量,就是超载。
也就是说,治超在实践中存在相当的职能交叉问题:交警和运管都可以管,但未必都管,也未必都管得过来。
交警因为可以管车,在末端执法上有优势,理论上可以随时拦车检查、查扣车辆。但对于交警而言,源头管理是极难实现的。
与此同时,运管部门的优势在于,它有源头管理的手段,比如货车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运输和物流企业要办理营业执照。但其在末端执法上则不免陷于窘境,面对超载货车的不配合、冲卡,往往要无奈摊手。
就过往经验来看,每个城市的治超工作都需由政府统筹安排,一般会成立一个治超领导小组,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任组长,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运管和交警等部门是成员单位。
该小组每年部署工作计划,各部门间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由此实现执法力量的综合。
只不过,和其他领域的治理难点一样,这种运动式的治理方式对处理个别临时性或重大事务颇有成效,但对常规事务的处理却不见得有用。
无锡事故发生后,苏州、常州等地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超载查处工作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加大“百吨王”车辆查处力度,加强对普通公路收费站超限超载车辆查处工作等。这些都属于可以预见的措施。
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对治超事务的统筹治理,怕是还有更多长线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