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责任
据当地纪委通报,绥江县财政局职工钟尚敏、宛辛勤“二名同志以个人利益为重,不服从组织人事安排,借口个人家庭、身体等原因,向组织讨价还价,损害了组织威信,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经绥江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给予钟尚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宛辛勤全县通报问责;而两人被严肃处理,也在通报中被称为“咎由自取”。
如此“重创”,错处在谁?
两位女干部自身当然逃不过。至少,她们对“党管干部”原则缺乏认识,也欠缺“四个服从”的意识。一种比较妥善的处理方法是,在率先坚定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的立场的同时,再向组织表达自己的困难,请其充分考虑家庭和个人的实际情况。
在这个意义上,在考察环节以拖延提交个人事项报告、短信回应相推脱的“遮遮掩掩、轻视组织”的行为,确应予以第一时间处理,以遏制“讨价还价”之风。
而在更严重的意义上,绥江县出的这个事,也说明了相关组织部门在平衡组织意图与个人意愿的问题上,存在相当的工作不力。
首先,应该打组织部门的板子。组织工作非常严肃,个人服从组织和干部任用坚持“事业为上”的原则——以事择人而非以人择事,这都没问题。但党员干部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其现实的生活困难和职业规划,也是属于“人岗结合”“人事相宜”的重要的“人”的因素。
故而,组织部门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过程中,还是要在坚持组织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干部的个人意愿。
据绥江县会仪镇财政所一名工作人员的说法,涉事干部钟尚敏曾在财政所待过。2006年,绥江县实行“乡财县管”模式,财政所的人仍在镇上工作,但编制和工资均由绥江县财政局管理和发放;直到2012年,接到通知要求“财政下放”,镇财政所人员的编制和工资才改由镇上管理。
上述工作人员称,钟尚敏在此期间岗位还特意进行过调动,没有回到镇财政所工作。2008年左右,她调任绥江县财政局会计管理中心。2012年财政下放时,其人事材料就留在了绥江县财政局——这也印证了通报中“钟尚敏的理由是到新岗位工作可能照顾不好家庭”的表述。
另有媒体报道,相关女干部居于县城,不愿接受提拔,是因为“生完二胎刚休完产假,不想离孩子太远”。
据笔者在云南的同事所讲,绥江县位于云南省东北缘,该县境内山多坝少、沟壑起伏,离县去镇的这几十公里山高路远,令已有家室的女干部考量再三,也是情理可解。
而在程序上,组织的干部考察不是党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的“决定”,考察材料属于“决策参考”。对考察过程中干部的“态度表示”进行“超前”处罚,又是否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次,初始提名人选单位的板子也必须打下——绥江县财政局这次被追责一点都不冤枉:如此重大的事情,局党委竟然不了解自己的干部的真实意愿,并且两个被考察干部还同时出了问题。
这也说明,局党委领导平常和下属交流谈心不多,甚至于对提拔任用这个事,也只将其视为可机械执行的程序性工作。对于执行过程中的调研的缺位,其也应负首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