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为什么要改任期
简单而言,基层组织任期从3年改为5年,主要是从“治理有效”的角度来考虑的。就中国的国家治理实践而言,“5年”是一个治理周期。比如,我们坚持5年规划,以此统摄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也是5年一个周期。在这个意义上,哪怕是为了统一国家治理体系,把基层组织任期从3年改为5年,也是有必然性的。
但是,仅仅是从基层治理实践出发,基层组织任期的改变也是有必要的。概括而言,这一变更有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有利于基层干部队伍的稳定。以农村地区为例,尽管绝大多数村庄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建立了村委会,且1987年即在全国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政策上的任期规定都是3年,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地方的村民选举并不严格,任期也不很稳定。村干部的产生受到基层党委政府的有效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村干部的稳定性客观上是比较好的。有作为的村干部,往往可以连续干几十年。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明星村,几乎所有带头人都是几十年的“老干部”,有些甚至是从人民公社时代延续下来的“毛式干部”。但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后,尤其是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各地的村委会选举越来越强调“扩大民主”,普遍采用“海选”的制度设计,并着力排除基层政权的干预。导致的结果是,选举越来越激烈。
较短的任期虽可以让群众多享受民主权利,但由此产生的村干部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却愈发普遍。由于任期比较短,村“两委”在有限的任期内难以有所作为,部分地区甚至形成了“一年熟悉、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现象。
其次,有利于形成稳定的治理周期。当前,县乡两级的党政机构及人大代表任期都是5年,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期改为5年,有利于实现同步换届。这看似是一件小事,却很能影响基层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一方面,基层换届选举太过繁杂,太过频繁,不但增加治理成本,而且制造审美疲劳,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基层换届如不同步,会加大“乡政”“村治”之间的缝隙。
在基层治理实践中,一条重要的工作主线是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和村“两委”带头人密切配合。而如果不同步,或换届太频繁,两者之间就很难形成工作默契。而一旦将任期固定下来,且各个治理主体同步换届,就会形成较为稳定的治理周期,让工作可以有计划地进行,增强工作的延续性。
再次,有利于实现治理有效。过去20年的时间,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工作是不断完善和扩大基层民主。无疑,这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人民群众真正实现了民主权利。但在实践中,片面强调基层民主,已经威胁到了基层治理有效性的实现。
一是危及了党的领导。相当一段时间,“两委”矛盾演变成为基层治理的主要矛盾。其根源在于,在实施村民自治后,由于片面强调民主选举的合法性,党的领导这一原则被忽视,导致村支书和村主任在基层组织中的地位长期得不到清晰认定。基层普遍存在“书记大还是主任大”的疑问。这个问题,直到党的十八大以后,才逐渐得到确认,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了加强。
二是激化了村庄矛盾。在农村,不受控制的“海选”在客观上激活了村庄内的派系斗争,也出现了“贿选”等现象。基层民主有异化的危险。就笔者的调研看,无节制的竞争性选举实际上在撕裂村庄,这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方向反其道而行之。事实上,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建设的领导者、农村利益的整合者、农村自治的引导者、农村社会稳定的推动者。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村委会也应该发挥村庄整合的功能,而非相反。如今,基层组织任期延长,事实上在约束村庄选举的无序竞争,亦为加强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创造条件,有利于凝聚“两委”工作合力,激发农村社会的内生活力,最终实现治理有效。
可以说,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中,基层组织任期延长都有广泛共识。多年以前,各地人大代表就呼吁要延长基层组织的任期。这次全国人大通过决定,是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