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大法官到首席大法官
伦奎斯特进入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来自明尼苏达的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1969—1986年在任),与伦奎斯特一样,伯格也是共和党的积极分子,因为协助大选有功,被任命为司法部助理部长,后长期担任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1969年由尼克松总统提名,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伦奎斯特是伯格的坚定支持者,他希望与首席大法官一起,扭转20世纪50年代以来最高法院的自由主义倾向,缩小法律平等保护的范围,尊重州权,限制刑事被告的权利。但在20世纪70年代初,自由派大法官仍控制着最高法院,伦奎斯特的意见往往得不到多数大法官支持。伯格虽然赞同伦奎斯特的主张,但作为首席大法官,他不得不维持最高法院判决的连续性,无法像伦奎斯特那样随心所欲地表达自己的异议。而且,首席大法官职位并非伯格的首选,他更希望出任政治性职务。因此,在审理案件时,伯格非常顾忌判决的政治后果,为此不惜改变自己的立场。相比之下,伦奎斯特则是更为彻底的保守派,根本不在意别人的批评,在担任大法官的14年里,伦奎斯特一共表达了54次不同意见,创下了最高法院历史上的异议之最,被自己的法律助手称为“孤独的异议者”。《新闻周刊》杂志更是直呼其为“最高法院里的右派先生”[9]。
从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天起,伦奎斯特的锋芒与右派色彩就充分展现出来。1971年12月,当参议院投票同意伦奎斯特担任大法官时,最高法院正在审理一件波及全美、影响深远的大案——堕胎案(罗伊诉韦德案)。当时,摆在最高法院面前的难题是,堕胎是不是妇女的一项宪法自由?州是否有权干涉?全美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妇女面临堕胎问题,由于大多数州严格限制堕胎,致使急切需要堕胎的妇女或是远走他乡,或是冒着进监狱的危险,偷偷将孩子打掉。大部分美国人认为胎儿也是生命,是上帝的恩赐,堕胎伤害生命,若非万不得已,绝对不可为之。反对堕胎的力量非常强大。1971年年底,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时,布莱克与哈伦两位大法官已经退休离任,伦奎斯特与另一位大法官刚刚获得参议院同意,尚未赴任,只有七名大法官参与审理。由于案情重大,为了慎重起见,经过反复讨论,最高法院决定等两位新的大法官到任后,重审此案。
1972年10月,最高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罗伊诉韦德案,并于次年1月作出判决:是否选择堕胎是妇女的个人隐私,受宪法保护;州不得绝对禁止堕胎,也不能给妇女堕胎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孕妇的健康与胎儿的生命同样重要,只有在怀孕的最后阶段,州才能限制妇女堕胎。
进入最高法院刚刚一年的伦奎斯特,资历最浅,但仍然非常鲜明地反对法院的多数意见,写下了自己的异议:首先,宪法文本中并未规定个人隐私权,即使从若干条款中推导出这项权利,隐私的范围也是有限的,不能涵盖堕胎问题,因此,选择堕胎并非一项宪法自由权。其次,各州的堕胎法由来已久,是否限制堕胎,是各州的事,与联邦无关,联邦法院不应干涉。再者,州负有保护本州公民生命、健康的职责,其中既包括妇女的健康,也包括胎儿的生命,只有州政府才最有资格与能力平衡本州的最佳利益,联邦法官不应在判决中掺杂个人偏好。[10]
限制堕胎是伦奎斯特的一贯立场,在随后的几起判决中,伦奎斯特不改初衷,赢得了共和党人的交口称赞。相比之下,作为首席大法官的伯格则有些畏首畏尾,没有站在伦奎斯特一边,让提名任命他的尼克松总统大失所望。
就在宣判“罗伊诉韦德案”的同一年,伦奎斯特又在另一起涉及种族隔离的案件上显出右派先生本色。当时,科罗拉多州丹佛市的一个学区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融合黑白学生,被人告上联邦法院。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后,九名法官中就有八名认为,该学区应该采取用校车接送学生等积极措施,尽快实现学区内学校之间的种族融合。法院多数意见还认为,1954年判决的布朗案提出以审慎的速度结束学校种族隔离,就包括使用校车等积极措施。但是伦奎斯特不这么看,他相信,该学区并非有意制造黑白学生分校,联邦不应干涉;而且,利用校车实现黑白学生混合,无异于强制融合,不符合布朗案判决中自愿、逐渐融合的原则。[11]与往常一样,这次,伦奎斯特又是“孤独的异议者”。
在堕胎与种族融合问题上,伦奎斯特的异议有一个共同点:尊重州权,限制联邦过分干预。这种强调联邦主义的态度正是保守派大法官的基本立场,也是伦奎斯特不遗余力倡导的美国传统。1974年,国会通过一项修正案,将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州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所有雇员。对此,全国城市联盟(National League of Cities)等组织提出抗议,认为国会的这一做法违背了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保障州与人民的权利),侵害了州权,因此提出诉讼。1976年,最高法院以5 ∶4的多数认为,扩大《公平劳动标准法》适用范围是违宪之举,因为联邦不应该像管理自己的分支机构一样直接规制各州。撰写法院多数意见的正是伦奎斯特,他指出,决定自己雇员的工资毫无疑问应该是主权各州的分内事。[12]全国城市联盟案是自1937年“宪法革命”以来最高法院以州权为由否决的第一个联邦法规,成为最高法院在联邦制问题上一系列保守判决的前奏。伦奎斯特也因为撰写该案的司法意见,引起了更多的关注,逐渐成为最高法院的右派领袖。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共和党人罗纳德·里根入主白宫,更多的保守派大法官进入最高法院,其中就包括伦奎斯特的同学、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奥康纳,伦奎斯特的异议也得到了他们的认可。1984年,伦奎斯特获得多数意见的次数开始超过异议次数,从20世纪70年代助手眼中的“孤独的异议者”,变成20世纪80年代中期助手眼中的最高法院的“老板”,[13]深受里根总统赏识。
1986年,为筹备美国宪法两百周年庆典(1987年),伯格辞去首席大法官一职,里根总统毫不犹豫地提出让伦奎斯特继任。1986年9月,参议院以65 ∶33通过了对伦奎斯特的提名,尽管在所有通过的首席大法官提名中,这是支持率最低的一次,但伦奎斯特从此成了最高法院货真价实的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