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约翰·马歇尔:筚路蓝缕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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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是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1801年就任,一干就是35年。在他的领导下,美国最高法院由“最少危险的部门”逐步发展成为与立法和行政鼎足而立的政府分支,成为美国人生活中的一股重要力量。通过一系列重要案件的判决,马歇尔创造性地运用宪法,将一纸宪法“空文”,变成了生活中实实在在的宪法。
1901年2月4日,在纪念马歇尔就任首席大法官100周年的纪念日上,时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奥利弗·霍姆斯就如此评价马歇尔:“如果要用一个人物来代表美国的法律,那么,无论是怀疑论者还是崇拜者,他们都会毫无争议地赞同只能是一个人,这就是约翰·马歇尔。”[1]2009年7月1日,《大西洋月刊》对美国建国以来的历史人物作了一个百人排行榜,约翰·马歇尔高居第七位。[2]“马歇尔在美国宪法上深深烙下了他的思想印记,我们的宪法之所以具有今天的形式,就是因为马歇尔在它尚具有弹性和可塑性之时,以自己强烈的信念之烈焰锻铸了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