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一要案
在1800年大选中,联邦党在行政和立法两个部门同时失守。为保存实力,联邦党人将目光转到了不受选举影响的司法部门。恰在此时,被抓差出使法国的首席大法官奥利弗·埃尔斯沃斯因身体不佳辞去了首席大法官。亚当斯首选的是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他刚从纽约州长的位置下来。但杰伊好马不吃回头草,一口回绝,还借机抱怨说最高法院现在的样子缺乏“生气、力量和尊严”,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杰伊拒绝后,亚当斯征求马歇尔下一个人选的意见,他推荐了佩特森大法官接任。但是,亚当斯坚决反对,因为佩特森是联邦党内激进派汉密尔顿的朋友。[36]此时,命运之手指向了亚当斯身边的马歇尔。
△亚当斯总统提名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37]
对于亚当斯提名自己当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甚是惊喜。马歇尔回忆道:“就在听到我的名字前,我甚至连想都没有想过这一点。” “我当时又惊又喜,简直说不出话来,只是向总统鞠了一躬。”[38]第二天,亚当斯就将这一任命提交参议院。③然而,尽管联邦党人依然控制着参议院,但很多人宁要佩特森,而不要马歇尔。他们将这项提名搁置了一个星期之久,希望能说服亚当斯,但亚当斯丝毫不动摇,最终参议院作出了让步,并一致通过了对马歇尔的提名。
1801年2月4日,一个细雨霏霏的早晨,新任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只经过“简单装修” “让人感觉十分不方便”[39]的最高法院宣誓就职。由于法院权威不高,马歇尔的就职仪式并没有引起很多人的关注。不过,马歇尔对司法机关颇为重视,相信可以大有作为。在给老友查尔斯·平克尼的信中,他写道:“我深深感觉到司法机关在所有时期尤其是在当前的重要性,我愿在这个岗位上倾我所能,不让朋友们失望。”[40]
然而,要做到“不让朋友们失望”,马歇尔的确需要倾其所能,因为他面临着十分不利的政治局势。1800年总统大选局势明朗后,趁新总统未上任和新国会未召开之际,联邦党人国会相继通过了《1801年司法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通过新增设法官职位的办法以达到控制司法部门的目的。前者增设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职务,同时,为减少杰斐逊上任后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机会,将最高法院的人数由6人减至5人,并取消了最高法院的巡回骑乘职责。后者正式建立了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授权亚当斯总统任命42名任期5年的特区治安法官。由于时间紧急,这些匆忙任命的法官在美国历史上被戏称为“午夜法官”。新任总统杰斐逊对此愤怒至极,斥之为“A先生(即亚当斯)拿着皮鞭和马刺威逼出来的”[41]。不仅如此,在共和党人看来,联邦党人已退居法院这个堡垒,旨在摧垮共和党的事业。因此,当新政府上任后,国务卿发现亚当斯签署的法官委任状中还有一部分遗留在国务院未发出去时,立即下令扣押之。在这些已获得任命而未获委任状的法官中,就包括富商威廉·马伯里。在联邦党人的怂恿之下,他和其他三位难兄难弟一起将国务卿麦迪逊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颁发委任状。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他们聘请亚当斯政府的首席检察官查尔斯·李为律师,为自己讨说法。1801年12月16日,李提请最高法院下达训令状,要求麦迪逊说明扣押马伯里等人的委任状的理由。共和党人本来就一肚子火,没有想到联邦党人自己找上门,打响了第一枪。“你怎样看待上周联邦法院下达的针对国务卿的这个训令状呢?”共和党参议院领袖布雷肯里奇问杰斐逊,“我认为这是迄今为止联邦党人最为胆大包天的攻击。”[42]杰斐逊深有同感,决定来个釜底抽薪,建议国会撤销《1801年司法法》来反击。为了不使最高法院将撤销法案宣布为违宪,参议院通过了《1802年司法法》,将巡回骑乘职责重新归入最高法院,取消最高法院6月和12月的两个工作期,代之以每年2月的单一工作期。这样,在“撤销法案”生效后的14个月内,最高法院都将无法开庭。
因为宪法规定法官任期终身制,而撤销法案和《1802年司法法》意味着砸了此前已经委任的巡回法院法官的铁饭碗,因此,一些联邦党人鼓动宪法诉讼,将这一政治争议变为法律是否合宪的司法问题。最高法院最激进的联邦党人塞缪尔·蔡斯甚至建议同僚,拒绝履行《1802年司法法》规定的最高法院法官继续兼任巡回法院法官的职责,以此表明自己的立场,对抗国会和总统。但马歇尔却不同意,他非常担心,如果法官带头对抗国会立法,民众会如何反应?为此,他劝说各位同僚,重新担任巡回法院职责,毕竟这一职责最早是由《1789年司法法》规定的,应该尊重这一先例。在他看来,最重要的是,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会有权设立(自然也意味着取消)低级法院。在1801年12月“斯图亚特诉莱尔德案”[43]中,针对查尔斯·李的论调——撤销法案无效,马歇尔不能兼任巡回法院法官,马歇尔正式确认了撤销法案和《1802年司法法》的合宪性。这一引导法院逐步远离党争的举动,让激进派联邦党人大失所望,但却得到更多人士对法院的尊重,避免了授人以柄,成功地改变了那种把最高法院当作联邦党代理人的成见。
1803年2月,关闭14个月之久的最高法院终于开庭,第一案就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时,共和党人踌躇满志。他们不仅让马歇尔认可了撤销《1801年司法法》,还启动了弹劾联邦地区法官约翰·皮克林的程序来敲山震虎。马歇尔稍有不慎,就会使整个最高法院处于危险的境地。以马歇尔为首的最高法院面临着两难困境:驳回马伯里的请求不但意味着联邦党在政治斗争中的再度失利,而且也显示出法院的软弱无力,屈服于来自白宫和国会的政治压力;如果支持马伯里,几乎可以肯定,后果会更糟,将使得最高法院成为国会共和党多数派和杰斐逊的攻击目标,而后者的民众支持率当时正在节节上升。无论要求麦迪逊送达委任状的命令多么有说服力,总统和国务卿乖乖听话的可能性都是非常渺茫的。而更坏的结局可能是,共和党将从法院入手,大举反击,运用弹劾手段猛攻司法机构,直至整个司法系统完全重组。
马歇尔能够另辟蹊径,从困境中解脱,充分展现了他的司法政治才能。而作为直接当事人(他作为国务卿未能最终将这些委任状送发给个人),他完全有理由回避这一案件,马歇尔坚持要参与此案件,是因为他意识到该案涉及的宪法问题举足轻重,尤其是对于司法独立至关重要。这样一个深受政治影响的案件,马歇尔却将此案从政治漩涡中拉扯出来,作为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予以解决。在代表最高法院宣读判词时,马歇尔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是否有权要求颁发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而且此项权利受到了侵犯,那么美国的法律是否为其提供了救济手段?第三,如果法律确实为他提供了救济手段,是否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强制令?[44]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45]
对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都是肯定的。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伯里的既得权利,法院有责任帮助马伯里获得公正补偿。马歇尔说到这个地方,已经回答了三个问题中的两个半。看起来,他正走上一条与杰斐逊政府的对抗之路,关键时刻,就像悬疑小说的作者把他的英雄从悬崖边上拉回来一样,马歇尔把他的法庭从眼看要降临的灾难中拯救了出来。笔锋一转,马歇尔指出,虽然联邦法院有权对行政官员发出强制令,但在马伯里这一特定的案件中,这并不是最高法院的责任。因为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涉及大使、公使、领事等外国使节或州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子时,最高法院才有初审权。而《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授权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法律惯例许可的案件中,对以合众国名义任命的法官或公职人员发布令状”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宪法。那么,最高法院是应该遵从《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还是联邦宪法来作出裁决呢?“显然,制宪之父们将宪法视为国家最基本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不是所有合众国法律,而是只有符合宪法的法律才能被列入法律的行列。”作为司法部门,法院有权就法律合宪性问题作出裁决,因为“判定什么是法律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46]。
在行政部门的敌意面前,马歇尔审慎地将政治纷争转化为法律议题,将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对立转化为国会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巧妙地确立了最高法院宣布国会法律违宪的权力。后来的历史证明,正是这一权力,确保了最高法院与国会和行政部门地位的平等。在这一堪称神奇的司法创举中,马歇尔以清晰透彻的逻辑、洗练有力的文字及真理在握的坚定信心,构筑了他的结论,而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制度,激活了宪法,使其从政治的神坛上走下来,真正成为人民权利的保护者。
不过,这一判决也并非像一些人信奉的那样没有瑕疵。首先,本案最后的具体结论是,最高法院没有初审权。既然如此,马歇尔一开始就应该开门见山,就事论事,没有必要讨论其他更为重要的原则问题,这种路径就是后来很多学者倡导的一案一议的“最低限度原则”。其次,宪法第三条的确具体规定了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的范围,但还有一个例外:“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则。”共和党人完全可以说,宪法初审管辖权是最低要求,并非僵死的原则;国会有权增列其他类型的案件,正如《1789年司法法》那样。不过,共和党人看到的毕竟是马伯里没有拿到委任状这个结果,否决的也是联邦党人自己制订的国会立法内容,因此,也就没有注意到其中的玄机。
马歇尔的判决在当时或许让一些共和党人觉得联邦党人软弱可欺,已无还手之力。因此,他们决定乘胜追击,扭转司法系统中联邦党人得势的局面,“让这个糟糕的系统走上正轨”[47]。虽然杰斐逊反对推倒重来的激进改造计划,但却很乐意推动“定点清除”的计划。1803年2月4日,杰斐逊向众议院递交了有关皮克林的免职书,其中放言:“敦请众议院明察,宪法已经授权给你们在必要时通过制度化的程序解决相关问题。”[48]这番表态点燃了众议院中激进派共和党人攻击联邦司法系统的导火索。
皮克林是新罕布什尔州联邦地区法官。此公原本是该州的首席法官,因为神经衰弱,酗酒成性,很难履行法官职责。州议会在对其弹劾未果之后,有人出了个馊主意,让华盛顿任命他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后来,就连联邦党人也对他彻底失望,利用《1801年司法法》设立巡回法院之际,命一位巡回法官代行其职。新国会的撤销法案,又重新让皮克林回到法官席,并成为共和党的弹劾目标。1804年,皮克林成为第一个被国会弹劾免职的联邦法官。这一成功鼓舞着共和党激进派。就在参议院投票罢免皮克林的当天,众议院便通过了弹劾最高法院蔡斯大法官的决议。作为一个激进的联邦党人,蔡斯多次攻击和诋毁杰斐逊和共和党人,并预言杰斐逊一旦当选,“我们的共和政府将沦为暴民政治,变成可能有的政体中最坏的一种”[49]。在杰斐逊当选后,他依然我行我素。杰斐逊对蔡斯恨之入骨,欲除之而后快。“难道这个对于我们宪法原则以及一个州的行动(指马里兰的民主改革)进行的煽动性的攻击,不应该受到惩罚吗?”[50]
蔡斯的做法虽然欠妥,但远没有达到宪法规定的弹劾标准。然而,对于共和党人来说,“弹劾不过是国会两院的质询,质询任何一个担任公职的人是否有更合适的人来替代……审讯和免职一个法官并不一定暗示他有任何的罪行和腐败”[51]。对于这样的理论和来势汹汹的弹劾,马歇尔非常警觉,他担心他所珍视的宪法原则就此被摧毁,他甚至私下建议,作为替代弹劾的一种选择,国会可以拥有对最高法院判决的上诉管辖权。“我认为,目前的弹劾规则最好是让位于立法机构处理上诉事由的权力。让立法机构撤销不恰当的法律决议,比起直接免除一个他们并不清楚犯了什么错误的法官的职务,当然要更符合我们人性中对于温和与适度的追求。”[52]在参议院就蔡斯弹劾案表决时,马歇尔的证词也非常谨小慎微,一位现场的目击者都感叹马歇尔此时“过于小心,非常胆怯,太掩饰自己了;他本该更勇敢、更坦率,态度更明确”[53]。不过,马歇尔的过虑不无道理,如果国会能够因那些所谓的证据断定蔡斯有罪,那就有理由相信,整个最高法院都会遭到清洗,分权原则将不复存在。此时,马歇尔一向坚持的温和中立的立场发挥了作用,参议院中珍视司法独立原则的几个共和党温和派站在了联邦党人一边,让蔡斯逃过一劫。蔡斯弹劾案的失败对美国宪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树立了从严解释弹劾的先例,避免了弹劾政治化,支持了司法独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