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马杰争锋”
在“马伯里案”和“蔡斯弹劾案”中,马歇尔可以说是在前狼后虎的艰险中走钢丝,以退两步进一步的方式来维护司法的独立。到了1807年的“伯尔案”,最高法院已经度过了最艰难的时期,马歇尔可以理直气壮地展示司法独立之精神。亚伦·伯尔(Aaron Burr)是一个野心勃勃的政客,①在1800年总统选举中屈居副总统,1804年又被杰斐逊抛弃,接着又试图竞选纽约州州长未果。他把自己两次政治失败归于联邦党人汉密尔顿的作梗,在自己副总统最后任期的时候与汉密尔顿决斗,将后者置于死地。可笑的是,杀手居然还以兼任的参议院议长的身份主持了对蔡斯的弹劾审判,完成了其政客生涯的最后一幕。逃过谋杀罪指控之后,伯尔密谋发动对西班牙的战争,夺取墨西哥,策动美国西部脱离联邦。1807年3月,杰斐逊政府以叛国罪在联邦巡回法院起诉伯尔。整个审理长达近半年之久,成为当时最大的审判案。
△伯尔与汉密尔顿决斗[54]
作为主审法官,马歇尔严格解释宪法叛国条款,力主叛国罪不仅要有叛国的计划,更重要的还要有叛国(叛乱)的行动。政府方面的证人证词仅仅是起诉的证据(可能的事由),却不构成足以定罪的证据(确凿的罪行)。据此,马歇尔认定,仅仅招募人员意图谋反并非叛国。在他的影响下,加上伯尔全明星律师团的有力辩护,陪审团宣布伯尔无罪。马歇尔的判决引发了他与杰斐逊政府的直接冲突。早在起诉之前,杰斐逊就高调宣称,伯尔罪不可赦,并多次指示主事的检察官乔治·海,要不惜代价把叛徒送入监狱。该案判决后,杰斐逊非常不满:“我们将以何种正当的言论论及此事,难道法律的一切原则都可以被曲解,使其有利于存心颠覆国家的罪犯?”他甚至提出“战争期间法律无效论”,“对待叛国罪犯不必拘泥于法律形式,而是要所有善良公民一致同意把他们关押起来”[55]。
“伯尔案”的判决也让马歇尔备受煎熬,他将该案看作他35年最高法院职业生涯中最令人不愉快的案件。他对伯尔并没有好感,但他认为自己必须按照宪法行事,面对检察官弹劾他滥用权力的威胁,马歇尔坚定地回答道:“法庭不能滥用权力,这是真理;法庭不能逃避职责,这也是真理。”[56]虽然此案深受政治影响,寻找中立的陪审团都成问题,但马歇尔依然坚持宪法原则,不为民众情绪所左右,实属可贵。[57]共和党人对马歇尔个人的攻击及对其弹劾的威胁,尽管极度喧嚣,但已经成不了气候;一方面,政府对其他事情的关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态的发展;另一方面,司法独立本身已经成为一面可以抵御党派攻击的盾牌。凭借对伯尔案的判决,马歇尔为宪法中的叛国罪确立了严格的证据要求,有效避免了这一罪名沦为政治迫害的工具。
马歇尔主持最高法院时,大法官并不常驻华盛顿。他们只是在一年两个开庭期告别家人,来到首都。因此,他们同吃同住同行,结下兄弟般的友谊。马歇尔温和的个性、灵活的思考与深邃的政治远见,赢得了大家的尊重,树立了自己的权威。在马歇尔之前,最高法院沿袭英国的做法,每位大法官都发表其法律意见。马歇尔改变了这一做法,“有史以来第一次,首席大法官不顾由大法官逐一发表法律意见的传统,而是冷静地自己担负起宣告最高法院意见的职责”[58]。从1801年到1804年,马歇尔参与了42个案件的审理,所有的判决书都是由他亲自撰写。由多个法官意见转变为一致意见,意味着要让6个截然不同且高度自主的法官达成一致,难度可想而知,但这又是初生的最高法院提升其权威和尊严的最好办法。[59]为了实现判决的最终一致性,马歇尔总是耐心地倾听他人的意见,让意见书成为众人互相包容、共同合作的成果。
面对权威日益上升的最高法院,杰斐逊开始把希望寄托在新任命的法官身上,希望他们将共和党的理念带到最高法院,然而,这一希望后来却成为泡影。杰斐逊任命的第一位大法官是威廉·约翰逊,他是最独立于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人,有“第一个异议者”[60]之称。在给杰斐逊的信中,他悲哀地描述了法官的现状:“库欣无法胜任,蔡斯无法思考或写作,佩特森迟钝,主动把困难推给别人,而其他两位法官(指约翰·马歇尔和布什罗德·华盛顿),你知道,通常被认为像一位法官一样。”[61]尽管受首席大法官的影响最小,约翰逊却基本没有实现杰斐逊的期望。在最高法院任职15年后,约翰逊实际上默认了马歇尔全体一致的规则。“我认为我或者屈从于现实,或者是在我们的磋商会上成为一个无足轻重的人,毫无用处。因此,我屈从于大流。”[62]
△托马斯·杰斐逊[63]
在杰斐逊及其共和党人的批评声中,最高法院悄无声息地发展壮大。1810年,马歇尔宣判了另一起里程碑式的案件——“弗莱彻诉佩克案”,第一次以违宪的名义宣判州立法无效。该案源于佐治亚州议会1795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它将日后成为亚拉巴马州和密西西比州的3 500万英亩的土地,以50万美元的低价售与4家土地投机公司。不久真相大白,投票决定出售土地的议员,除一人外,其余都接受了贿赂。民众对此非常愤慨,又因轧棉机的发明提高了棉花加工的效率,间接导致地价大涨,群情更加激愤。次年,新的州议会废除了此次土地出售的法律。但在此之前,土地投机公司已经出售了大部分土地。撤销法案一经宣布,买家大为愤怒与不安,成立各种组织,以保障他们的利益。一个名叫罗伯特·弗莱彻的买家将卖家约翰·佩克告上了法庭。双方缠讼多年,及至1810年上诉至最高法院。
在该案中,由于政治腐败与私人产权交织在一起,马歇尔小心翼翼地将政治问题从法律问题中剥离,指出政治腐败属于议会管辖,应由选民来决定之,法院不能,也无法对立法动机进行审查。作为土地的合法买主,弗莱彻事先并不知道土地交易中的腐败问题,因此他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障。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任何州都不得……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佐治亚州1795年土地出让法通过后,州和私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关系即已成立,佐治亚州必须受制于契约的义务,不能撤销其已核准的法律。在买主不同意的情况下, 佐治亚州议会于1796年私自撤销其已签订的契约,违背了宪法中的契约条款,当属无效。针对被告律师宣称的州和联邦是平等的主权关系、联邦无权撤销州法的说辞,马歇尔明确宣布:“佐治亚州不能被视为单独的、没有关联的主权实体……她是一个大一统的一部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一个成员。这个联邦有一部宪法,其至高无上性为所有人承认,她对各州的立法加以一些限制,没有哪个州有权超越这些限制。”[64]宪法约束着各州立法的自由,与宪法相违背的州立法无效,这是美国联邦主义战胜地方主义的最早、最强有力的司法判决之一,由此,“奠定了美国宪法结构的第二块基石”[65]。该案也是第一起有关宪法契约条款的权威案例,根据历史学家皮特·马格拉斯的说法,该案“提供了第一起保护既得财产权利的伟大的宪法机制”[66]。它赋予契约以神圣性,使得私有财产权获得了首要的保障,商业交易中稳定的、可靠的法律环境得以确立。
1810年秋天,库欣法官去世,杰斐逊非常兴奋,“老库欣死了,事情如此幸运,简直是上帝送给我的礼物”[67]。最高法院抵制民众意愿已达10年之久,这种情况将因“任命一位决定性的共和党人”而改变。尽管杰斐逊此时已经步华盛顿后尘,任满两届总统后悄然隐退,将总统的位置交给了亦师亦友的麦迪逊。但他却没有做到无官一身轻,而是官司缠身,并竭力影响这次大法官提名。杰斐逊力荐曾担任首席检察官的林肯,但后者婉拒。麦迪逊随后询问前总统亚当斯之子、驻俄使节约翰·昆西·亚当斯,后者表示只想在外交和政府中有所作为。于是,麦迪逊决定挑选马萨诸塞州议会年轻的共和党领袖约瑟夫·斯托里。对此,杰斐逊马上表示反对,除了斯托里“党性”不够外,还因为斯托里与马歇尔交情甚好。这一次,麦迪逊没有听从密友的建议,依然提名了斯托里。这位年仅32岁的大法官很快就成为马歇尔的左膀右臂,两人配合默契。马歇尔长于归纳,倾向于一般性的原则;而斯托里长于法律研究,“能告诉我们从十二铜表法到最新报告中所有的案例”[68]。甚至有人戏言,马歇尔写好判决,让斯托里去寻找先例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