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和谐时代
库欣去世后不久,蔡斯也撒手人寰,麦迪逊又提名了加布里埃尔·杜瓦尔填补空缺。这样,共和党在最高法院取得了5个席位,牢牢占据多数。尽管如此,马歇尔仍像以前那样,完全支配着最高法院。在宪法问题上,这些共和党法官比较中立,与硕果仅存的两个联邦党人大法官马歇尔和布什罗德·华盛顿并无多大差异。这一局面的出现,既是因为马歇尔领导有方,更是因为这些共和党法官都意识到:法院和他们自身的地位都有赖于联邦的巩固。
1812年英美战争结束后,美国国家主义情绪高涨,联邦党不复存在,新的两党尚未形成,国家进入了一个长达10年之久的“和睦时期”。对最高法院来说,巩固联邦权力的条件非常有利:外部国家主义思想高涨,内部成员稳定(从1811年到1823年最高法院成员没有发生变动),马歇尔抓住这难得的历史机遇,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宪法判决。
第一个重要判决是1816年的“马丁诉亨特的租户案”,第一次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该案缘起于弗吉尼亚一块30万英亩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它原属于英国贵族费尔法克斯勋爵。美国革命期间,州政府没收了这块土地。戴维·亨特从州政府手中买下了这块土地的一部分(739英亩)。美国革命后,费尔法克斯的继承人丹尼尔·马丁根据1783年《巴黎和约》与1795年《杰伊条约》,要求重新获得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尽管这两个条约都确认了英国公民原来对美国土地的所有权,1810年弗吉尼亚州上诉法院还是作出了不利于马丁的判决,因为这块土地早已收归州政府所有。①三年后,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25条,最高法院以“纠错令”的方式审查了这一判决,并推翻了弗吉尼亚上诉法院的判决。
△马歇尔坐像[69]
对于最高法院的裁决,弗吉尼亚上诉法院不但不配合,反而挑战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宣称“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不适用于本法庭”[70],《1789年司法法》第25条的规定本身就违宪。作出这一裁决的该院首席法官斯宾塞·罗恩,是杰斐逊的密友,曾经是他心目中理想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人选,也是马歇尔一生中唯有的两个政敌之一(另一个是杰斐逊)。本来,因为利益(马歇尔兄弟也购买了马丁的土地)冲突,马歇尔回避了本案。但是,在弗州法院拒绝最高法院的判决、否认其上诉管辖权的危急时刻,马歇尔无法再作壁上观。他亲自起草了请愿书,要求颁发再审令,并要密友华盛顿大法官在再审令上签字,以便能够赶上一个半月后的开庭期。作为利益的当事方,马歇尔如此行事,有违常理,一旦被对方律师发现,其本人以及最高法院的威望都会大打折扣。由此可见问题的严重性,马歇尔为了“实体正义”已经不管“程序正义”了!
经过3天的庭辩和审议后,1816年3月20日,最高法院以6比0的票数(马歇尔再次回避)再次推翻了弗州法院的判决。最重要的是,由马歇尔幕后参谋、斯托里起草的法院意见批驳了州权派的宪法“契约观”,弘扬了宪法的联邦主义价值。从宪法制定的历史和宪法文本出发,斯托里认为宪法是“合众国人民”的宪法,而非各州的契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是因案件而非审理法院来决定的,只要在宪法规定范围内,最高法院皆有管辖权。而且,有关联邦法律与宪法的判决,只能由最高法院来保证在合众国境内的一致性,否则的话,有多少个州就会有多少种解释。这一联邦司法主权的宣示,成为美国司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接着,马歇尔乘胜前进,进一步加强了联邦司法主权。这最突出地体现在1819年的三个宪法案件中。最先出现的是“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该案涉及新罕布什尔州议会是否有权将一个私立学校转变为公办。对于州议会和州法院的看法——达特茅斯学院是一个公共机构,因而受制于立法机构,马歇尔提出反对意见,他认为无论从达特茅斯学院资金的来源,还是从学院管理人员的性质来看,该学院都是私人性质的。其特许状就是政府与它的契约,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任何州“不得通过……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新罕布什尔州议会通过的法律不仅改变了该学院的内部控制程序,而且把外部的、公众的约束施加于学院的管理之中,侵犯了州和学院之间最初的契约义务,故因违宪而无效。
在该案中,马歇尔还就法人的概念进行了经典的阐述:“法人是一种虚拟的存在,无形无状,难以捉摸,只能在法律的设想之中存在。作为法律的创造物,法人拥有它根据最初的特许状所转让的特权,或有明文规定,或是自其存在之日起附带而来的。此外,它还有能够最好地实现其目标的那些特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它的永续性和独立人格性,如果允许这样表述的话还有财产,只有通过财产,无限期更迭的大量人员才能被当作和最初一样未发生变化,如单一个体般活动。这使得一个法人得以处理自身的事务和占有财产,不必为了将财产在不同人之间转移而陷入令人困惑的复杂处境,或者面临持续转让财产的无尽而危险的需要。”[71]通过对法人概念的阐释,马歇尔将法人的活动纳入宪法契约条款的保护范围之内,以防范州立法机构对法人的干预,极大地扩大了契约条款的涵盖范围。
达特茅斯学院案判决两周后,最高法院又判决了另一起有关契约条款的重要案件:“斯特吉斯诉克劳宁谢尔德案”。该案缘起于1811年4月3日纽约州议会通过的破产法案(Bankruptcy Act),该法废除了债务人因为欠债而入狱的传统习俗,并规定只要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已指派专人管理财产即可免除其债务。本案中的债务关系形成于该法通过前一个月,债务人是否因该法的通过而逃脱债务?债权人坚持认为州无权制定破产法,而且其做法侵犯了宪法契约条款。
因为宪法规定了国会有权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成了这一权力是联邦独有的,还是与州共享的。对此大法官之间也有不同的看法。马歇尔再次展示了其领导才能,以妥协的办法,成功地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法院意见。马歇尔认为,在国会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前,州有权自由行动。同时,他又警告道:如果州法律与联邦法律发生冲突,联邦法律将优先适用。“在破产问题上,让联邦与州共享立法权,既不违宪也很可行。”[72]在承认州共享权之后,马歇尔接着又认为纽约州破产法并不能适用于先前的债务,因为这样违背了宪法中禁止通过追溯既往法律的条款。就这样,马歇尔用原则肯定、具体否定的方式,既尊重了州立法,又保护了债权人。
最后一个案件是“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涉及的是国会特许设立的第二合众国银行及州对其征税的合宪性问题。虽然该问题早在1791年第一合众国银行成立时就引发了广泛的国会权限范围的宪法争议,但直至1818年才转变为一个司法诉讼。考虑到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非比寻常,马歇尔一反当事人各自只能聘请2位律师的常规,特批双方各请3位律师出庭辩护。6位律界精英集于一堂,围绕着联邦和州的关系、从严从宽解释宪法等问题,唇枪舌剑,你来我往,辩论了整整9天。马歇尔耐心地倾听着双方的辩论,从中把握有助于意见书写作的论点论据。显然,在法律专门知识方面,他“不及行业中许多大师”,但大家公认其善于快速学习,具有纲举目张的把握能力。[73][74]
利用这次判决机会,马歇尔进一步阐述了其联邦至上的国家观。像其一贯的论证风格,他在意见书中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国会是否有权设立国家银行;二是马里兰州是否可以向该分行征税。对于第一个问题,他的回答是肯定的,并用从宽解释方法来寻找立法的宪法根据。马歇尔认为,联邦政府的权力应具备相当大的弹性和包容性,才足以应付“大大小小各种变局”。除了宪法明确列举的权力外,联邦政府还拥有宪法“暗示的权力”,因为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制定为执行……一切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法律”。只有这样,联邦政府才能有效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我们必须牢记我们正在解释的乃是一部宪法。”[75]在作出这一原则性说明后,从宪法文本和制宪之父意图出发,马歇尔又具体论证了联邦政府建立第二合众国银行的合宪性。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一个州能否运用它自身保留的征税权,对合众国银行征税呢?马歇尔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州不能向联邦政府所属的机构征税,因为“征税权力的同时包含了破坏的权力”,如果允许一个州对联邦银行征税,那么它也可以对诸如邮政、造币厂、海关等征税,如此一来,联邦政府将名存实亡,成为各州的附庸,“美国人民绝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我们一致认为,马里兰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对联邦银行征税的法律违宪无效。”[76]
这一判决引发了一场联邦主权与州主权的宪法大论战。弗吉尼亚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罗恩等人化名在报纸上发表系列文章,猛烈抨击马歇尔的联邦至上观,将马歇尔对“必要和适当”条款的从宽解释视为“彻头彻尾的联邦篡权”。[77]他们的攻击受到了赋闲在家的杰斐逊的暗中支持。在给这些人的信中,他将最高法院大法官斥责为“一伙专挖我们联邦大厦墙角的地道兵”,“尽管已有5位共和党法官进入最高法院,但旧势力就像酵母一样将新的法官予以同化,20年后,……我们会发现司法部门不遗余力地把我们塑造成了一体化的国家,而宪法在最高法院手中变成了石蜡一样的东西,可任意扭曲变形”[78]。甚至连亲自批准创设第二合众国银行的麦迪逊对马歇尔的判决也颇有微词。
面对批评的声音,马歇尔毫不怯懦,先后以“联邦之友”和“宪法之友”的笔名发表了11篇反驳文章,维护联邦主权,谴责对手的州权立场,警告说如若州权主义者赢得这场论战,“宪法会彻底变样。联邦政府将匍匐在它的成员脚下,当年为建立这个政府而倾力奉献出的才智、美德和爱国热诚,就成了毫无意义的牺牲”[79]。
正是出于对国家的这一强烈信念,马歇尔抓住每一次机会,来阐述联邦至上原则。1821年“科恩兄弟诉弗吉尼亚案”就是这样一个绝好机会。该案涉及联邦法律与弗吉尼亚州法律之间的冲突。联邦法律授权哥伦比亚特区发售彩票,以增加其收入。弗吉尼亚为维护本州彩票管理权,规定不得在本州销售州外彩票。科恩兄弟因在弗州销售哥伦比亚特区的彩票而被罚。
针对弗吉尼亚法院提出的极端观点——“联邦宪法并没有规定由谁来作为宪法本身、联邦法律以及条约的裁断者,这个角色,最终只能留给联邦各州的法庭”,马歇尔毫不留情地予以反驳,指出这绝不是立宪者的意图,因为那就意味每个州都“拥有对整体意志的否决权”[80]。那么,作为一个独立的州,弗吉尼亚可否根据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81]具有豁免权呢?对于这个问题,马歇尔宣称: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审理一个案件取决于案件涉及的问题,而跟当事人是谁无关;当需要对联邦法律做出解释时,最高法院是有管辖权的。他认为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禁止一州公民起诉另一州,只是在诉讼行为由个人“肇始”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案子是由州挑起的,个人仍然可以把州告上法院,各州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随后马歇尔借题发挥,完整地阐释了他的联邦观:
迄今无人否认,合众国乃是为了多种目的,而且是为了许多最重要的目的而组成一个单一的国家的。在战争中,我们是一个整体的民族。在和平时代,我们是一个整体的民族。在各种商业规则中,我们也还是一个整体的民族。在其他很多方面,美国人民也都是一个整体的民族;而在这种种场合,正是联邦政府在独力维护与增进美国人民的利益。联邦政府是美国人民的政府,无可取代。因缘际会,美利坚成为一个国家。由于有了立国时的各种目标,我们的政府是完整的;而为了实现所有这些目标,我们的政府也是称职的。人民已经宣布,在为了达到所有这些目标而行使权力的时候,这个政府具有至高的地位。因此,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它可以合法地控制美利坚领土上的任何个人或政府机构。一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时,必然无效。各州都只是联邦的组成部分,是一个伟大国家的成员——在某些目的上,它们是至高无上的,而在某些目的上,它们处于从属地位。[82]
这段论述比1819年“麦卡洛克案”中联邦至上的观点更为鲜明,更为坚定,是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20年来使用的最大胆和最极端的词句。确认了最高法院对科恩案的管辖权后,跟马伯里案的处理手法一样,马歇尔给了弗州法院一个下台的机会。马歇尔认为:哥伦比亚特区的彩票,虽由国会批准,但只是服务于地方需要,并未增进整个国家的利益。因此,弗州禁止在州内销售外来彩票的规定,属于其主权的正常行使。
对于科恩案判决的重要性,一位历史学家如此写道:“马歇尔确立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对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进行了重要阐释,扩大了先前州上诉到最高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并使国会可以自由地制定适用于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83]自“科恩案”后,州法院在涉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法律和条约的案件中自己充当最终裁判者的企图注定要被最高法院挫败。用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的话来讲,联邦法院已成为这个国家“维护每一项由宪法、法律及美国缔结的条约所授之权力的首要和强有力的保障”[84]。
三年后,一个宪法诉讼让马歇尔获得了促进各州合作、加强国会权力的机会。这就是1824年的“吉本斯诉奥格登案”,一起涉及州垄断法是否合宪的案件,事关宪法著名的“商事条款”的解释。该案缘起于1808年纽约州议会授予富尔顿和利文斯顿这两位汽船航运的先行者为期30年、垄断纽约汽船航运的权力。由于纽约州不允许外州汽船驶入,邻州也以牙还牙,竞相效仿,由此造成大西洋沿岸各州的贸易战,首席检察官威廉·沃特不无夸张地向最高法院表示,大西洋中部的三个州“陷入内战的边缘”。[85]
在最高法院全体一致的意见书中,马歇尔再次从宽解释宪法。他首先驳斥垄断者将航运排除在“商业”之外的意见,明确指出“商业”一词是一个足以包容所有业务往来的综合性概念:“它描绘了国家之间、国家的组成部分之间、国家的组成部分内部的商业往来。”[86]宽泛解释宪法中“商业”一词后,马歇尔接着同样宽泛地阐释了国会管制州际商业的权力。州际商业不可能停止于各州的边界, “国会的权力不会受到这些州管辖范围的限制。如果不能超越各州的司法管辖界限,国会的权力也就一无是处。……如果航行开始或止于某一州内的港口,国会有权在该州行使其权力”。一旦确定管制对象属于州际商务,这一权力便是“完整无缺的,可以行使到最大程度,除了宪法的规定以外,它不承认任何限制”[87]。至于此种权力是否具有排他性,由于法官们意见不一,马歇尔巧妙地回避掉了。在确定了基本原则之后,马歇尔才具体回到纽约州的垄断法,认定它与联邦的《沿海航运法》相冲突,根据联邦最高条款,联邦法律优于州法,纽约垄断法无效。
马歇尔的判决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好评,报纸欢呼不合理的垄断被打破了,水域自由了。水域自由使汽船航运业大增,《奈尔斯日报》就报道说,自判决生效至1824年11月,纽约汽船数从6艘飙升至43艘。[88]水域自由促使纽约成为国家的商业中心,蓬勃、自由的商业航运在哈德逊河和长岛水域红红火火。该案对美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被誉为“美国贸易解放的宣言”。[89]100年后,时任首席大法官的哈兰·斯通评价说:“商事条款和对该条款英明的阐释,在将各州结合为一个联邦方面所起的作用超过了其他任何一个因素,这是历史的判断。”[90]
1824年3月27日,法院休会,马歇尔决定乘汽船回里士满。这是他第一次乘坐汽船,69岁的马歇尔,却像个孩子一样,难以掩饰兴奋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