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悲凉晚年
第一次坐汽船的兴奋,只是昙花一现。这一时期,美国国内因为奴隶制的扩张问题,南北矛盾加剧,国会最终以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案》[91]加以缓解,但原来的和谐却一去不复返。1823年3月,大法官布罗克霍斯特·利文斯顿因肺炎去世。他的去世对马歇尔震动很大,12年来最高法院第一次发生了人员变更。在过去12年里,7位大法官同吃同住,情同手足。在这期间,最高法院判决了457起案件,其中,437起都是一致意见。[92]如此的一致,至今仍令人难以置信,不仅确立了最高法院在法律判决中的权威,也使得最高法院成为一个可靠的、具有可预测性的权威机构。
现在这一和谐也结束了。共和党人史密斯·汤姆普森填补了利文斯顿的空缺,但他在出任大法官后仍然积极从事政治活动,并于1828年竞选纽约州州长。这一做法打破了马歇尔及其同事们长久以来致力于最高法院远离政治的惯例,也预示着最高法院内部日益扩大的分歧。此后到1830年,最高法院又迎来三位新人[93]。1830年,马歇尔最后一位联邦党人战友布什罗德·华盛顿去世,代替他的是民主党(由原来的共和党改名而来)安德鲁·杰克逊任命的亨利·鲍德温。他的州权主义思想、偏执狂躁的性格让最高法院往日的团结不复存在。仅1831年,他就提出了7次反对意见。原来的约翰逊大法官的独立倾向也愈加明显。从1823年至1834年去世,约翰逊共写了当时法院所有11个附议中的9个,42个异议中的18个。[94]作为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一如既往,努力保持最高法院的一致,但是,他的苦心已经不像以往那样成功。同时,随着年迈,马歇尔自己有时也变得固执起来,远不如过去那样灵活。这最明显地表现在1827年“奥格登诉桑德斯案”中。
在8年前的“斯特吉斯诉克劳宁谢尔德案”中,马歇尔实际上承认了州与联邦共享破产立法权,但拒绝将破产法适用于在其制定前的契约。现在的案件是,这一法律可否适用于在其制定之后的契约,也即适用于未来契约。1824年该案第一次庭审时,由于大法官托德因病缺席,剩下的六个法官形成了3 ∶3的局面。马歇尔等三人认为国会在制定破产法方面具有排他性的管辖权,而且,州法也侵犯了宪法的契约条款。华盛顿等三人认为国会和州在制定破产法方面具有并存管辖权,纽约州破产法有效。至于其是否违反了契约条款,他们认为“州的破产法已构成了契约的一部分”[95],契约双方在订立契约时已经了解州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并同意之,因此不能认为违反了宪法的契约条款。托德缺席了两个开庭期并最终由罗伯特·特林布尔代替。这样,案件拖到1827年才判决,特林布尔加入华盛顿的一方,法院以4 ∶3的判决支持了州的破产法。大法官华盛顿代表多数意见宣布了法院的判决。马歇尔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在重大宪法案件中处于少数派,他原来起草的法院意见,不想却成为异议。从法院一致意见到内部纷争,从多数派变为少数异议者,马歇尔内心的苦涩可以想见。
对于19世纪20年代因经济危机导致的大量企业破产情况,州破产法可说是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让那些失败者可以重振旗鼓,促使更多的人投入经济发展中。一向以善于妥协灵活处理著称的马歇尔,缘何在此案中一意孤行,发表他的异议呢?马歇尔的传记作家R.肯特·钮迈耶认为,19世纪20年代,州权势力的上升、各州反法院的强势以及有关奴隶制等问题让马歇尔感觉到州权的巨大威胁,加强了他为联邦而战的决心。而且,在马歇尔看来,法院支持州破产法相当于允许州立法机构侵入神圣的个人契约领域。它是“自由人之间的行为”,有理性、有道德的个人应为他们的契约负法律责任。“契约权利和契约义务的本源早于社会的创建并独立于社会,像其他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一样,它们是原初的早已存在的原则,尽管它们能被控制,但不能被人类的立法所控制。”[96]尽管马歇尔对于经历经济危机的人们持同情的态度,也承认破产在当时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他并不认为就此可以牺牲神圣的契约权利和义务。
“奥格登案”中的少数派地位,1828年大选中狂热的党派倾向,让马歇尔愈加担心未来的局势。在给斯托里的信中,他表达了自己的悲观情绪:“我开始怀疑和平地选出一位最高行政长官的长久性和可行性,该行政长官拥有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或者说国家发展其基本利益所必要的权力。我开始担心我们的宪法不似它真正的朋友所期望的那样注定长久。接下来可能是对宪法的挑战,我活不到见证和悲叹由人类狂热激情所导致的后果。”[97]
执掌最高法院以后,马歇尔再也没有参加国会和总统大选的投票。但他依然非常关注1828年大选,担忧以平民代表自居的候选人安德鲁·杰克逊的节节得势,更失望于杰克逊那些狂热的支持者对在任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的攻击。甚至有报纸传言说,他讲过“要是杰克逊当选了,政府可能最终解体”[98]。马歇尔的希望破灭了,杰克逊当选总统。作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平民出身的总统,杰克逊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杰斐逊的传统农业共和主义。他主张严格解释宪法,赞成有限的联邦政府,并特别强调尊重和维护州权以遏制联邦政府的集权;他主张给予普通民众更多的平等权利,以改变特权人士把握朝政的做法。他的施政被称为“杰克逊民主”。当这种民主精神横扫全国,老联邦党人的梦想——“聪明人、有钱人和善人”之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虚无缥缈。[99]作为一个老联邦党人,马歇尔的失望和悲观情绪可想而知。
受杰克逊民主精神的影响,弗吉尼亚宪法改革运动如火如荼地展开。耐不住多方劝说,马歇尔、门罗和麦迪逊这些政治元老也都参加了修宪大会。大会最具有争议的问题是选举权的普及和东西部议席的分配。马歇尔的保守性再次体现出来,出于对“暴民政治”的担心,他不认同降低选举权资格的提议,依然执着于“聪明人、有钱人和善人”之治;对于更为平等地分配东西部议席的建议,马歇尔十分矛盾,一方面他不喜欢西部人士提出的民主改革方案,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西部力量的壮大有助于对联邦事业的支持。在各方的争议中,马歇尔常常站在中间,力主双方都可接受的理性方案。
作为修宪大会司法委员会主席,马歇尔在捍卫美国司法独立方面扮演了关键角色。受美国民主思潮的影响,法官应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这样的提议在大会上不绝于耳。马歇尔据理力争,强调美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对于弗吉尼亚和她的政治家来说,没有什么能够或者应该比司法独立更加珍贵的了,我们州的核心利益靠它来保障。……它影响到一个人的方方面面,他的财产、他的声誉、他的生命、他的一切。”[100]马歇尔捍卫司法独立的努力最终赢得了胜利。
为了这次会议,马歇尔错过了最高法院1830年开庭期的最初三个星期。当他于1月20日到达最高法院时,他痛苦地发现,多年亲如一家的生活氛围不见了。29年来法官们第一次不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各自寻找落脚点了。马歇尔告诉妻子波莉,“结果是,我们不能像往常那样快速地处理事务了”[101]。
在这一年开庭审理的“克雷格诉密苏里案”中,马歇尔虽然维系其联邦至上的原则,否决了一项密苏里州法,但只争取到一票的多数。法院意见认定,该法授权州政府发行的贷款凭单属于宪法第一条第十款所禁止的“纸币”。对于这样的判决,州权派非常不满,再次谴责该案诉至最高法院所依据的《1789年司法法》第25条违宪,并在国会中重又发起废止该条款的辩论。内部的异议、外部的敌意,让马歇尔甚感忧虑:“不用预言就可断定《司法法》第25条将被取消,或用更流行的词汇说将被最高法院自身判为无效。我希望这个案件不在我的任期内出现,但这个案件会在不久的将来出现。”[102]
马歇尔的预言没有成真,但州权运动甚嚣尘上、渐成气候却是事实。更糟的是,1831年,马歇尔已经76岁高龄,流年不利,身心备受折磨。他患了膀胱结石,在医生无充分把握且无麻醉的情况下,他毅然接受了手术,所幸手术成功。然而,当他回到家后,却发现妻子波莉病入膏肓,后在1831年圣诞节去世。波莉的去世极大地打击了马歇尔的情绪,他常常独处呆坐,眼噙泪水。
身心的疲倦让马歇尔一向的乐观不再。当时,南卡罗来纳分离运动的势头越来越猛,杰克逊反对合众国银行的劲头越来越大。1832年,又一个总统大选年,马歇尔下定赌注,希望辉格党总统候选人胜出。无论是丹尼尔·韦伯斯特还是亨利·克莱[103],他都将辞职,并推荐斯托里来接任他这一职位。不管有意还是无意,他希望正在审理的“切诺基系列案”也有助于这一选举结果。
“切诺基系列案”是1831年“切诺基部落诉佐治亚案”和1832年“伍斯特诉佐治亚案”的合称。切诺基印第安人在1791年与联邦政府签订了一项条约,后者保证他们永久拥有佐治亚西北部的山地。1828年在佐治亚切诺基人居住的土地上发现了黄金,招引了大批白人前来。白人的贪婪促使州制定一系列法律,否认印第安部落享有的自治权。切诺基部落首先向总统呼吁,进而求助于国会,在没有积极回应之后,不得已通过宪法诉讼的形式,寄希望于最高法院以寻求公正。
当第一个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时,马歇尔代表法院的多数意见明确裁定,切诺基部落与联邦政府的协议是联邦法,高于州法。但他又认为,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切诺基部落是一个“国内依附族群”,虽然他们拥有特定的地域和独立的主权,可以自我管理,但他们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外国。“他们与美国的关系就像被监护人与他的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一样。”[104]在第二个案件中,一个公理会传教士伍斯特因违反佐治亚州法律(禁止非原住民在无州颁布的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入切诺基领地)而被捕。马歇尔抓住这个机会,宣告佐治亚州法律违反了联邦条约,违反了宪法的契约条款和商业条款,也侵犯了切诺基部落的主权。因此,整个“佐治亚议会采取的有关切诺基部落的法律都与美国的宪法、法律和条约相违背”[105],应予以废除。
尽管有如此坚实的宪法基础,但最后的执行还有赖于执法部门。“法院作出了他们的判决,现在是国家采取行动的时候了。”[106]该判决后,斯托里如是说。然而国家不愿意采取行动。佐治亚州再次无视法院的判决,传教士伍斯特依然蹲在监狱里。来自田纳西边疆的杰克逊总统一向对印第安人不友好,据传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既然马歇尔作出了那样的判决,就让他自个儿去执行吧。”[107]最高法院第一次遇到了如此尴尬的“有法不依”的境地,虽在马歇尔预料之外,却在其他人的判断之中。因为最高法院第一次同时与国会、总统和州这三股政治力量对立,根本不可能获得成功。
“切诺基系列案”并没有影响1832年大选结果,杰克逊再次当选总统。与佐治亚州挑战联邦宪法权威同时发生的,是南卡罗来纳州的分离运动。有人辩解说,杰克逊总统之所以漠视最高法院在切诺基系列案中的判决,是担心佐治亚会加入南卡罗来纳的分离运动之中。[108]早在1828年,南卡罗来纳议会就通过了《南卡罗来纳申论》,提出“国会法令废止权”原则,声称各州有权宣布国会法律无效,并终止其在本州的实施。在他们看来,宪法不过是各州之间的一项契约,作为主权者,州有权在他们的代理者即联邦政府越权时作出判断。南卡罗来纳的分离运动愈演愈烈,1832年该州议会宣布国会通过的新关税法“未经合众国宪法授权,……因而无效,对本州及本州官员或公民均不成为法律,亦不具有约束力”[109]。马歇尔对这一事态的发展悲观至极,在给斯托里的信中,他说道:“我极不情愿地、慢慢地让自己相信,我们的宪法不能够恒久。联邦政府能存活至今已是一个奇迹,我担心它不能继续存在下去。”[110]
在这关键时刻,杰克逊展现了其前所未有的强硬态度,表示不惜一切维护联邦,反对分裂,并适时地修改关税,恩威并用,迫使南卡罗来纳服从联邦政府的权威,放弃分离运动。对此马歇尔大喜,认为此举可与1794年华盛顿镇压威士忌酒暴动相提并论。而对于前总统麦迪逊反对分裂的文章,马歇尔的赞赏也是溢于言表:“他终于澄清了他在任时的主张,虽然他拐弯抹角地暗示自己不同意我们法院的意见,但我们还是原谅他吧。”[111]
虽然这场危机最终得以和平解决,但州权的猖獗依然让马歇尔忧心忡忡。法院内部州权倾向也使得马歇尔不得不顺应潮流。1833年,在审理其任期内最后一个宪法案件“巴伦诉巴尔的摩市案”中,马歇尔驳回了原告巴伦的诉讼请求。巴伦是该市港口的一名码头所有人,因市政建设导致码头水位下降造成其经济损失。他声称该市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112]在该案中,马歇尔一反早期扩展联邦权力的立场,宣称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只制约联邦政府,不适用于州政府。由此,美妙无比的《权利法案》在以后的一个世纪里,在面对各州侵害个人权利时,成了一个用来摆设的花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