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所不包的“国家机密”
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保密制度,但是针对新闻的保密规定范围之广,并使许多记者因“泄密”而锒铛入狱,却是中国特色。
1、新闻行业的保密规定
中国的保密法规很多,本章只分析有关新闻保密的主要规定。
中国政府专门制定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并于1992年开始执行ii。该规定共4章23条,主要规定了4条大原则:
第一,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据国家新闻出版局解释,新闻媒体泄密的主要原因是没有送审所导致,这类泄密占总数的90%以上,因此要实行这一条预防制与追惩制相结合的保密制度。
第二,只能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每家报社因此都编送发送范围极小的“内部参考资料”,名称不一,但基本带有“内部”二字。但据笔者多年阅读许多种类“内部参考资料”,这些所谓“国家秘密”,其实不过是有关下岗失业现象有多严重,某台资企业又拖欠工人工资,某农村又发生官员与农民的冲突,某外资企业又发生虐待工人事件,某处又有多少人抗议,某警察打人,某交通警察“收红包”,等等,并不涉及真正的国家机密,只属于政府眼中的“负面消息”而已。
第三,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必须经过批准。比如记者想采访监狱,公安,法院、检察院等,一是须事先联系获得对方批准(这条还可以被视为世界通例,只是可能不叫“批准”,而是“允许”或者“同意接受采访”),二是记者采写的稿件需要经过提供消息的单位审核。这种情况下,中国记者很难写出有关事实真相的报道。仅以监狱为例,中国人都知道中国的监狱是个非常可怕的地方,犯人毫无人权可言。但如果看中国媒体的报道,中国监狱应该被列为世界上最好的模范监狱,中国犯人更是用虚拟的血缘称呼如大姐、妈妈或者大哥、伯伯等称呼监狱的看守,讨好他们。这种需要经过官员与政府部门审核的报道,虚假成分很多,中国各地都发生过这类事例:一些官员被报道称为“勤政廉洁的好官员”(这些报道当然都被审核过),而就在报道见报后的几天,这位官员就因涉嫌贪污而被逮捕。如果在西方国家,撰写这类报道的记者的职业操守会因此受到质疑,从而结束职业生涯,但在中国,几乎从来没有人会因此批评记者,因为很少有记者能够避免采写这类文字垃圾。
第四,新闻发布制度。该法律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宣传口径”(即政府规定的内容格式)向新闻单位发布消息,以免“小道消息”满天飞。一般来说,这种新闻发布会主要是由新闻发布单位写好稿子(也模仿新华社做法,叫做“通稿”),到场记者人手一份,作为写报道的蓝本,记者只能照抄,不得任意发挥,更不得去挖掘所谓“国家机密”。
中国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如果泄露了国家机密,有三条适用的罪名:泄露国家机密罪;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这类案件非常多,在最高法院每年的报告里,因这条罪名而被判刑的人数并未公布,有可能这也被中共政府视之为“国家机密”。但在作为新闻教学参考书与政府主管新闻部门使用的书《新闻出版工作文件选编(1995年)》中就列举了不少事例与一些零星数字,如1994年全国共发生重大“泄密”案300余起。
一些著名的案例说明,这些所谓的“国家机密”,在民主国家内往往只是普通新闻而已。比如原《经济学消息报》副主编高瑜,曾因参加1989年“六四运动”坐牢,出狱后做自由撰稿人,写文章为生。在中央办公厅工作的高潮曾对她谈过天津大邱庄农民社区领袖禹作敏一案的详细情况,高瑜据此写成报道,发表于香港《镜报》(这家刊物中国大陆允许订阅)。这件事情根本就不是“国家机密”,因为国内媒体当时已经将此事炒得沸沸扬扬。但中国政府于1993年10月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判处高瑜入狱5年,判处高潮入狱13年。从此以后高瑜的命运非常悲惨,出狱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曾颁给高瑜以吉列尔莫·卡诺世界新闻自由奖(GuillermoCanoWorldPressFreedomPrize),目的是帮助高瑜恢复正常的生活,此举却遭到中国政府“干预中国内政”的强烈抗议iii。
总之,“国家机密”被中共政府定义为一个指称范围相当宽泛的概念iv,所以从90年代以来,成了中国政府专门用来压制对政府持批评态度的知识分子以及异议人士“泄露国家机密罪”的“专用武器”。由于这一武器行之有效,中国政府自2002年以来准备将本来许诺享有“一国两制”之惠的香港也纳入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如“二十三条立法”的中心内容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阴谋颠覆政府罪、泄露国家机密罪与阴谋分裂国家罪。后因香港50万人大游行反对暂时作罢。
因为没有完整的资料,笔者不能判定中国的那些“泄露国家机密”案件是否都与所谓“国家机密”无关,但有一个事实却可以肯定,那就是这一罪名的使用频率越来越多,到了90年代中后期,完全成为中国政府进行“国家诬陷”的工具。本章通过分析从2000年6月开始,冤缠牵结,内幕重重,引起国际学术界严重不安的徐泽荣案,大致可以了解中国的“国家机密”所涵盖的范围。通过2003年发生的上海律师郑恩宠案件,更可以了解中国政府解释“国家机密”的随意性。
2、徐泽荣“泄露国家机密罪”案件v
徐泽荣,生于中国大陆,其父母原为中共高级官员,本人获英国牛津大学(OxfordUniversity)博士学位,后为香港永久居民。捕前是香港亚洲社会科学出版社社长,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客座教授。2000年6月,因“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非法经营罪”两项罪名被捕,2001年12月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判有期徒刑13年,现正在服刑期间。
徐泽荣的“非法经营罪”,是指他在中国境内印刷书籍。因大陆印刷费用低,香港不少商人为节约成本,将书刊送到广东印刷后再运回香港发行。为保证地方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对此从来睁只眼闭只眼,并不认真查究。以此罪名为徐定罪,可视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类中国政治的老把戏再次上演。
但徐更严重的罪名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中共政府的解释是:徐泽荣于1992年曾将中共50年代初出版的《抗美援朝战争的经验总结》和《朝鲜战争敌军资料汇集》这两本内部资料,交给了韩国战略研究所所长洪晟泰,并从洪那里获得2,500美元报酬。
但事实是,中国国家安全局搜查徐泽荣家之前,并未发现这一“罪证”,这一线索是从徐家的私人信件中发现的。因为当年徐曾写信嘱其妻子在香港寄发这两本“内部资料”,这封信被搜查出来。然而,这两本内部文件其实原来并不属于国家机密。中国政府1988年颁布《保守国家秘密法》,1990年颁布《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在第十四条专门谈到确定密级(绝密、机密与秘密三个等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vi。《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三条中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之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vii。”这两份50年前的“内部资料”从无任何机关为其确定密级,并不属于上述三个密级的任何一种,无任何机密可言。但中国当局为了能给徐泽荣定罪,在审案时玩了一个诡计,让广州军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临时作了一个鉴定,判定这两份内部材料是“尚未解密的绝密级文件资料”,用这种事后追加文件密级的方法栽赃。但即使这样栽赃也还有一个漏洞:1992年距离50年代初已经有40多年,按中国政府上述法律,绝密级也已经自动解密。由此可见,何谓“国家机密”,全由中国当局随心所欲加以解释。
据知情者透露,徐泽荣获罪的真正原因是他2000年6月26日发表于香港《亚洲周刊》上的一篇文章“马共秘密电台湖南曝光”。这一杂志按惯例早于发表日期2~3天发行,该杂志于6月23日在香港发行,徐于6月24日在广州家中被捕。
徐泽荣于2000年5月偶然听说,湖南益阳岳家桥四方山有一个原马来西亚(Malaysia)共产党的秘密电台,遂于5月26日到该处考察了两日,并在遗址拍了不少照片,还访问了一位电台退休人员,随后写了篇文章并附上照片投往《亚洲周刊》。
在毛泽东统治期间,中国政府曾支持东南亚共产党在本国发动叛乱,这其实并非秘密,海外报道也很多,只是中国政府自己从来坚决否认这一事实。由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中国政府至今仍将当年这些事情视为不可见人的机密。而徐泽荣的报道正好触动中国政府的“痛脚”,信奉“外交无小事”的中国当局极为不快,加上江泽民正好安排于2000年底访问东南亚三国(老挝[Laos]、柬埔寨[Cambodia]、文莱[Brunei]),于是当局痛下杀手,立即决定将徐泽荣逮捕。
此前,徐泽荣在国外的一些刊物上也发表过一些关于韩战内幕的文章,早已引起国安部门注意,这次新帐老帐一起算。徐事实上是因研究获罪,此事引起国际学术界严重不安,香港不少学者表示,中国所谓的“内部文件”,其实有不少可以在香港中文大学的大学服务中心找到(这是事实,笔者曾数度在该中心查阅资料,发现不少标有“内部发行”字样的杂志),香港学者经常与台湾一些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并接受研究经费。如果这些研究机构被中国当局界定为“间谍机构”,而学者们在研究中又使用了这些“内部发行”的杂志或书籍,就很容易被加上“泄露国家机密罪”viii。
徐泽荣曾经就读的牛津大学圣安东尼学院(St.AnthonyCollege)以及全球320余位欧美学者联名发出公开信,要求释放徐泽荣,但并未改变徐的命运。
3、爱滋病情也是“国家机密”
近年来,爱滋病情已经蔓延到中国的31个省市。联合国发出警告:中国、印度与印度尼西亚可能会步非洲后尘,变成爱滋国。这在国际社会根本不是什么秘密,但在中国,爱滋疫情却还被列为“国家机密”。
爱滋病疫情最严重的是河南省。1992年,河南省卫生厅厅长刘全喜在一次卫生系统内部会议上讲,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大办血液采集站。河南有9,000多万人口,80%以上是农民。在7,000多万农民当中,即使只有1~3%的人愿意卖血,平均每年卖1~2次,将这些血液收集起来,卖给生物制品公司,就能创造上亿元收入,也算是政府帮助农民“脱离贫困”的一种办法。刘全喜本人从省卫生系统引进资金,帮助他的妹妹在其家乡郾城县建立血站,并很快发展了西平、上蔡及尉氏等六个采血点,被当地人称为“刘家血站”。其他官员见有利可图,纷纷仿效,全国各地和军方的血液机构,也纷纷涌进河南,大规模建立血站采血,人称“血浆经济”。
但是,从农民卖血中得到好处的并非农民,而是贪官污吏与“血头”(组织农民卖血的人)们。因为血站负责人为了从中得到好处,只接待与其有关系的人,这些人就成了组织农民卖血的“血头”。河南拓城县双庙集村是爱滋病重疫区之一,当年主要是天津血液病研究的采血区,该研究所以每400毫升血清2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血站购血。农民每次卖血400毫升,报酬只有40至50元,其余200元都落入“血头”腰包。有一位农民曾被抽过80次血。
“血头”们只顾自己赚钱,将同样血型不同个人的血液全都混合在一起,用分离机分离,只收集卖血者的血浆,其余输回卖血者体内,造成爱滋病、乙种肝炎和丙种肝炎等疾病大规模流行。尤其是那些因卖血感染爱滋病的农民患病不治,死后遗下大量的“爱滋孤儿”。更为可怕的是,当年河南农民的“爱滋血”,已流向全国各地。许多地方的血液和血液制品被污染,上海、北京、安徽、河南、河北和湖北等地均发现同类事件。当地官员为了保住官位,欺上瞒下,将爱滋病疫情说成“国家机密”,人为造成了爱滋病的蔓延,
1999年10月,《河南科技报》记者喻尘接到线报,开始调查河南的爱滋病流行的真相,2000年1月18日《华西都市报》公开发表喻尘这篇文章,这是中国国内第一次公开披露河南艾滋病村庄的情况。但喻尘本人遭受到极大压力,曾经两度被开除,只能离开河南省,成为漂泊在外的自由撰稿人ix。直到2000年8月《纽约时报》开始报道,河南爱滋病情才开始为世界所关注。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该省爱滋病感染者已经超过100万人。
因为报道爱滋病而受到中国当局打压的还有好些人。万延海原任职于中国卫生部,因关怀爱滋病蔓延情况而被迫离职。万延海离职后成立了一个名为“爱知项目行动”的民间组织,从此成为国家安全部监控的重要目标。2002年8月24日,万延海被北京当局以“泄露国家机密”罪拘留。所谓“国家机密”是指以下事实:8月22日,万延海在网站上发表一份被列为“机密”的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全省爱滋病防治工作的汇报”。该“汇报”披露了河南上蔡县爱滋病调查案例,仅仅在河南一个爱滋病“重灾区”,估计就有34,198名患者,并已有3,000多名爱滋病感染者死亡。万延海被拘押了将近1个月后获释x,但2003年10月河南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副处长马士文因涉嫌“泄露国家机密”被拘留,案情据说与万延海去年发表的文件有关xi。
中国河南农民卖血感染爱滋病一事被曝光,国际社会才开始了解中国爱滋病流行状况。但实际上中国的爱滋病流行地不止河南一处,陕西省商洛地区因地下黑市卖血,引起爱滋病蔓延,情况相当严重,但一些记者却因报导此事受到查处。
2000年春天,陕西商州有5名农民因患“怪病”久治不愈,来到西安,查出患的是爱滋病,其中因难产输血感染的赵月爱在当年死亡。据国际通行的一个衡量标准,当一个地区出现爱滋病人死亡时,该地区实际感染HIV率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据商洛地区前期调查表明,参与卖血的农民超过1万人。
这事情引起了陕西省卫生部门的重视,下令商洛地区趁春节期间外出打工人员返乡过年之机,对其所辖7县区域内凡有过卖血史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进行普查血检。这项行动对外以检查“重型丙种肝炎”名义秘密进行。春节后不久,已经查出数百名爱滋病感染者,与被抽查的健康人群比率为惊人的23:1,远远超过了非洲一些爱滋病高发国家。陕西省政府感到事态严重,竟下令停止了对余下的数万人的抽样检查。爱滋病防治工作中最可怕的“掩耳盗铃”现象再次在中国出现。对这种瞒报现象,国际社会曾有过评论:鉴于爱滋病工作的弱传染性,最可怕的其实不是爱滋病目前的程度,而是这种“捂盖子”(隐瞒真实情况)的官僚态度,它将导致病毒呈几何级数迅速扩展蔓延,因为疾病的传播并不会因为地方官“捂盖子”而稍有停滞。就其后果说,中国官僚的这种态度其实是对全中国乃至全人类的犯罪。
广州《羊城晚报》记者赵世龙与《陕西日报》、《三秦都市报》的几位记者为了让社会了解爱滋病的真相,做好必要的预防工作,充满使命感地奔走于商洛群山7县之间,做着艰辛的调查,每天他们都要采访数位爱滋病人。在没有多少爱滋病知识的人群中采访,对记者来说也实在是件非常危险的事情。驱使这几位记者奔忙的,是他们的社会责任感。2001年3月,关于商洛地区爱滋病状况的调查在广州的传媒发表,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看到报道后直接批示,从而引发了当地官场的一场“地震”。
但如果以为这场“地震”的受灾者是“行政不作为”、欺上瞒下的陕西官场,那就错了。2001年许多地方的官员已经不那么害怕朱镕基的批评了。2001年4月的“中美撞机”事件使中国的民族主义情绪高涨,这次事件发生后不久朱代表中国政府与美国等国签订了有关农业问题的协议,尽管朱其实只是奉命行事,但中国最高领导却有意识地让中国人认为这是朱个人的意愿,政府最高层精心利用网络言论指责朱镕基卖国。这让大多数中国地方官看出朱的政治气数将尽,从此他的许多批示只能停留在纸上,而不再被地方官们奉行。所以他对陕西商洛地区爱滋病状况的批示只带来了一个令人愤怒的后果。
陕西省委与省政府对远在广州《羊城晚报》任记者的赵世龙自然是鞭长莫及,于是只有屠宰自己治下的“羊羔”们。在“上级部门”的指示下,与《羊城晚报》记者一起采访的当地记者杜光利、王武竟然两次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科传讯。讯问集中在“是谁提供采访线索的?你们是怎么认识赵世龙的?怎么进行地下采访的?”--这种讯问本身非常荒谬,因为即使按正在中国起“法律作用”的“宣传纪律”,记者的采访行为也不应该由公安局治安科来管辖。陕西省这种做法,无非是杀鸡吓猴,处罚“不听话”的记者,用以吓唬其他人。
陕西省政府很快下达了处理记者的决定,以“涉嫌透露国家机密,违反《保密法》关于重大疫情不得擅自发布”为理由,将《三秦都市报》特稿部正、副主任撤职,开除了两名记者。按中共宣传部内部规定,这些受处分的编辑记者不能够再在媒体工作,从此结束了记者生涯xii。
笔者仔细查阅了官方用作惩罚依据的《保密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机密法》),其中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与密级中共有七条: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在用作《保密法》补充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第四章则进一步规定了8条: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4、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5、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6、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7、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xiii。
上述15项中没有一条规定说明,可以将爱滋病列入“国家秘密”范围。由此可见,中国政府对法律的运用几乎处于随心所欲状态,竟然公开下达政府文件,指称某人违犯了某一条其实并不存在的法律,而在中国的目前的司法状态下,被惩治者往往百口莫辩,如果不被投入牢狱服刑,就感到非常庆幸。
这几个记者出于对社会的责任心,克服了种种困难独立调查爱滋病蔓延的情况并加以报道,却被应该对此负责任的地方政府以莫须有的“违反《保密法》”罗织罪名,这就是中国当前的现状。
4、上海郑恩宠律师遭受国家诬陷xiv
2003年10月28日,已经拖延了半年之久的上海市律师郑恩宠案开庭,法院裁定郑恩宠“非法为境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罪名成立,判入狱三年。案件开审时,中国政府除了再次习惯性地不允许任何人旁听之外(这是近年审判“良心”罪犯与政治犯的惯例),最出奇的是第二天上海市政府还利用其掌控的喉舌《解放日报》,刊登一篇题为“郑恩宠桂冠背后:荒唐自封‘反腐英雄’”的文章,指责郑恩宠自身道德败坏,自夸为“著名大律师”,以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招摇撞骗,牟取私利--此举不但让郑恩宠锒铛入狱,还动用国家宣传机器对郑的人品进行诬陷。
这一案件的判决宣布后,海外舆论哗然,也让有良知的中国人深感蒙羞:一个每天自夸在“进步”的大国政府竟然如此堕落,其治国方式竟与黑社会诬陷人毫无二致,让人不由得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中国政府的行为与黑社会是否有区别?这种合法的黑社会是否比非法的黑社会更可怕?郑恩宠的入狱完全是因为他为弱势群体仗义执言,牵出了一件涉及中国高层政治黑幕的巨大腐败案件:上海首富周正毅案。
2003年中国备受世界瞩目的事情之一是号称“上海首富”,并于2002年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中国大陆第11位的富豪周正毅被捕,而更为波谲云诡的是这一案件的背后黑幕。据说周正毅手腕通天,他的融资渠道主要通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刘金宝,江泽民之子江绵恒是周正毅妻子毛玉萍的座上宾。导致周被捕的原因主要是周在上海市静安区的一个房地产项目。2002年5月底,周正毅在上海的中心城区──静安区拿下了一块总占地面积17.64万平方米的地块,这是上海有史以来最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拆迁12,000户民居,因为补偿费极不合理,引发了周正毅与拆迁户之间的激烈冲突,而上海市政府对此案的介入完全表现为压制拆迁户,更使这一矛盾冲突复杂化。
附带说明一下,中国房地产开发的黑幕,本人已经在拙著《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一书的第二章“九十年代的‘圈地运动’”中有详细介绍,这里谈的则属于剥夺平民财产性质的城市拆迁事件(农村土地征用是打破农民的饭碗,属于另一类性侵占与剥夺)。自从90年代末以来,中国城市未开发用地已被圈占完毕,各城市相继推出旧城改造计划,即将原来的住户迁出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再在拆迁地上重新规划开发房地产。但因为补偿不合理,不少住房被拆毁以后,原住户用拆迁补偿款无法再购买住房,因而流离失所,无处安身。2000年以来,由于拆迁而与房地产公司发生纠纷的恶性案件在中国各地频频发生,而由于这些房地产商背后多有当地政府撑腰,不少住户无法申冤,只好以生命相搏,比如南京市2003年发生的翁彪等8位南京居民自焚案件就是肇因于拆迁。不少人甚至被迫至北京天安门自焚以申冤屈。2005年11月29日,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的国际人权组织“住房权与驱离中心”宣布,中国被列入2005年违反住房权最严重的三个国家之一。据住房权与驱离中心的执行主任莱奇介绍,中国自动签署了上百项跟人民住房权有关的国际法规和条约,但中国当局在过去10年里却拆除了至少125万所住房,搬迁了370万人,其中很多人是被强行搬迁的。由于政府与房地产商给予的补偿极低,许多人在被强制搬迁后失去了住所xv。
拆迁成了中国老百姓不能承受之痛。上海市的这次冲突只是中国数千起这类案件中较大的一个例证而已。
周正毅与动迁户在搬迁费用问题上产生严重纠纷,动迁户代表多次前往上海市静安区政府、上海市政府以及中央政府上访。此事渐为中国境外媒体注意,于是中国政府的处理方法也越来越“政治化”。比如2003年5月末,上海市政府以“六四”期间需要加强严控为名,出动警方严厉监控500多家拆迁户。上海知情人士称,5月30日中午,上海有一百多被拆迁户购火车票去北京上访,但被早已在火车站等候的十多辆警车和大批警察带走。代理这500多家拆迁户打官司的上海著名律师郑恩宠,这时处境非常凶险,其住处周围和电梯口,经常有多达十几名便衣警察守候,其电话、传真、电脑等与外界联系的工具也被监控并经常失灵。拆迁户中的上访组织者也未能幸免,香港居民沈婷回家帮助父母申诉房屋被强迫拆迁问题,也被置于警察监控之下,家门口停着一辆警车,警察每隔一小时便闯进她家警告一次,沈上街购物也有警察骑摩托车紧跟监控;拆迁户陆健峰出门办事,甚至被警察拉上车强行“监护”,并且要求他在警察指定的餐馆吃饭。
此前,中纪委已经根据举报在调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问题,发现了周正毅这一“案中案”,而郑恩宠帮助拆迁户打官司,此事造成的社会影响成了周正毅的“滑铁卢”。2003年5月26日周正毅被扣留审查后,随即供出一批涉嫌的地产巨商及上海的各级官员;调查组为免节外生枝,已于5月30日将周正毅拘留并送到北京,接受进一步审查。此事在上海引起的政治“地震”不言而喻。就在周正毅被逮捕10天后,郑恩宠也被逮捕。此事只在中国境外媒体被传得沸沸扬扬,而中国境内媒体开始虽有报道,旋即接到宣传部门通知,不得报道此案。此后尽管国际人权组织设法营救,但中国政府还是对郑恩宠做了报复性审判。
中国境内纸面媒体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对此事虽然报道过,但随即被迫沉默,仿佛此事不曾发生。但网路上却一片沸腾,拆迁户们通过各种管道将消息发布出去。而且上海市民总体素质在中国属于最高档次,很多人开始学习国际社会有关维护人权的各种知识,并争取国际人权组织与国际舆论的帮助。郑恩宠被审判后,上海的纸面媒体奉令报道各种颠倒黑白,丑化郑恩宠的消息评论,但网上却完全是另外一种声音。最开始是郑恩宠的律师张思之、郭国汀在网上发布了该案一审时的辩护词,并表示“由于种种原因一直保持沉默”,根据中国大陆的用语习惯,这“种种原因”指的其实就是政治压力。
两位律师指出,政府公诉人的起诉书指控的两份文书根本不属于所谓“国家机密”,其内容与所谓国家机密无涉,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之密级鉴定书是出于案情需要而事后追加的密级鉴定,可信度值得怀疑;律师更指出,郑恩宠被诬入狱,完全是因为帮助无辜的弱势群体打官司,检举揭发各种腐败现象,揭露上海十年大动迁中存在的许多非法侵犯公民人权的事实,揭露利用改革开放之机大搞官商合谋骗取国家和人民的巨额财产,中饱私囊。对郑恩宠的判刑完全是中国司法的耻辱,是对法律正义和真理的公然嘲讽!
11月5日,上海记者家园网站发表了6位亲自采访此案但不在上海媒体工作的记者的声明。该声明指称上海《解放日报》等媒体的报道是“被(政治)暴力强奸的新闻产品”,这6位记者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指出:自从2003年5月28日周正毅案曝光以来,郑恩宠律师作为一位知情人士,先后接受《21世纪经济报导》以及“南方某著名周报”(应该是指《南方周末》)以及香港某普通话电视台两个多小时的专访。但采访由于国内政治干预,未获发表。此后郑不断接到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媒体采访的电话,采访内容都围绕著上海市静安区“东八块”拆迁诉讼案。从事件本身的发展逻辑可以推导出,上海当局逮捕郑恩宠最直接的原因只有一个:制止他接受海内外媒体的采访,制止他说出更多与周正毅案相关的事实。
至于郑恩宠获取和试图传给海外并由上海市保密局“权威鉴定”的所谓“秘密级国家秘密”只不过是两条在任何民主国家都会被当作普通新闻对待的消息,一条是新华社驻上海某记者在采访杨浦区一动迁基地时,受到粗暴对待。此文原载于新华社《内参》。另一条导致郑恩宠获罪的所谓“机密级国家秘密”是:上海某工厂工人在工厂门口静坐示威,后被警察驱散。
上述6位记者指出,如果那个受到粗暴对待的新华社记者或者参加静坐示威的某个工人通过电话或传真向海外说出了他们的亲身遭遇,是否也构成泄密?是否也触犯了法律?难道那个新华社记者冒险采访是一次出于好奇的个人体验?难道那些上有老下有小的工人为争权益静坐示威是一群孩子对大人保密的游戏?
这些记者还指出,6月6日以来,他们当中已经有人被有关部门(在中国的语境中,指国家安全部门)找去谈过话,也有人被调查和监控。他们也曾一度被迫沉默。直到10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郑案的一审判决以后,尤其是上海各官方媒体有组织地发表对郑恩宠进行人格侮辱的“大批判”文章以来,他们才感到应该服从新闻记者的良知,尽管这样做会给他们带来严重的后果。
“郑恩宠案件”表明中国出现了一个危险的倾向:中国政府已经不顾任何公义及政府本身应该恪守的政治原则,不仅放弃了弱势群体,而且用“国家诬陷”的方式来对待一切敢于向社会不公与罪恶现象抗争的人,哪怕这种抗争是采用和平理性的方式。这种国家诬陷是“公权私人化”的必然产物,说明法律已经堕落成为少数利益集团服务的工具。
目前,郑恩宠仍在中国监狱里服刑,国际社会援救郑恩宠的呼声仍然未断。如果没有互联网路,郑恩宠遭受国家诬陷的事情肯定就沉冤莫白。
5、国安人员说:“我们说什么是国家机密,什么就是国家机密”
曾被中共指为“窃取国家机密”予以逮捕的还有在美国DickinsonCollege工作的宋永毅xvi。宋永毅于1999年到中国,因搜集了一些“文革”时期的资料(主要是红卫兵小报)被捕,这些资料无论如何都与“国家机密”不沾边。宋永毅后因美国强烈干预而获释,但中国政府却不肯承认这是一场冤狱。在关押期间,宋对30多年前随处可见的“红卫兵小报”被列为“国家机密”表示怀疑,但安全局特务告诉他:“我们说什么是国家机密,什么就是国家机密。”
总之,自1998年取消“反革命罪”以后,中国每年都要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将很多人投入牢房。这两条罪名往往联在一起,因为在中国政府的解释里,“泄露国家机密”势必“危害国家安全”。
读至这里,读者一定要发出疑问:中国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内部文件”?这“内部文件”的用途是什么?上述徐泽荣泄露的半个世纪前的韩战资料、宋永毅搜集的30多年前的“文革”资料,在民主国家早就是公开信息,为什么在中国却被列为“国家机密”,一而再,再而三地有人为获得这些只有历史资料价值,毫无现实情报价值的研究资料而付出自由的代价?而中国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更是于2006年7月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凡是涉及文革等重大选题的音像制品的出版引进,必
须首先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没有备案的将一律停止发行,并封存收回。xvii
这就涉及到中国范围极广的保密制度,以及公众被剥夺知情权这一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