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3:独立运用议事规则的普及推广版本
袁天鹏议事规则精华版
第一章 根本原则
第1条 每个参会者表达意见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每个人也应尊重他人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2条 每个参会者有权利把自己的意见努力变成会议的意愿,但是会议中的意见表达要遵循约定的规则和程序。
第3条 每个会议议题应该在参会者充分的表达、讨论和修改之后,才可以进行表决。
第4条 在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我们承认多数方的意见为会议的意愿。
第5条 会议授权主持人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并执行程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参与内容的讨论。
第6条 为了进行建设性的讨论,会议遵循“先动议后讨论、没动议不讨论、讨论则只讨论当前动议”,会议应把“动议”作为议事的基本单元,避免没有动议的发散讨论。
第7条 动议应该是具体的行动建议、是明确的书面语言,而不应是模糊的想法。
第8条 参会者应该在会前仔细阅读会议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 发言规则
第9条 发言要首先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在没有其他人发言的时候,或者在上一位发言人交回发言权之后,最先举手并称呼“主持人”者获得发言权,主持人应宣布“请某某先生/女士发言”。
第10条 参会者在其他人发言时举手或发言,主持人应不予理会或立即裁定无效。
第11条 如果几个人同时举手申请发言权,那么:
1.如果没有待决实质动议,那么最先举手者获得发言权;
2.如果有待决实质动议,那么:
(a)动议人在主席刚刚陈述议题之后,有一次发言优先权;
(b)针对同一动议尚未发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c)在连续两个人发表同一种意见(赞成或反对)之后,主持人应当询问有没有不同意见,此时持不同意见者优先于持同样意见者。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权,以保持平衡的气氛。
(d)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主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请最先举手者发言。
第12条 发言人在取得发言权后应起立发言,并首先介绍自己,“发言人就座”标志着“交回发言权”。
第13条 发言权由主持人分配,但如果参会者认为主持人分配有误,可以提出“秩序问题”,请主持人纠正;如果主持人不纠正,参会者还可以进一步提出“申述”,请会议表决裁定。
第14条 除执行和解释议事规则之外,主持人不应发表任何意见,不应总结或者评论任何人的发言。
第15条 如果主持人确实希望对当前动议发表评论或者因利害关系而需要回避,则主持人需要让出主持之位并指定一位临时主持人来主持,直到本动议得到处理。
第16条 参会者取得发言权后,可以采取下列三种行动之一:
1.提问;
2.如果没有待决实质动议,应该动议;如果有人取得发言权后既不动议,也不提问,却开始发表评论或感想,那么主持人应予制止。
3.如果有待决实质动议,应该就待决动议发表评论意见、提出修改或其他程序动议;
第17条 所有的发言(包括提问、动议、辩论等),必须面向主持人进行,以防止会员之间的言语冲突,但宣读文件或报告时除外。
第18条 主持人有权在发言出现混乱的时候要求会议恢复秩序,可以喊“秩序”,如有木槌可以适当击打。
第三章 提问规则
第19条 提问需要首先取得发言权,不可以打断别人的发言,提问不需要附议。
第20条 问题必须面向主持人提出,但可以用第三人称指定由其他人来回答。
第21条 如果提问人未指定回答者,主持人应询问谁来回答并请知情者回答。主持人不应该回答除议事规则类问题之外的具体问题。
第22条 取得一次发言权只能提出一个问题,最多由一个人回答。但如果提问人认为回答者对问题本身理解有误,可以澄清问题并要求重新回答,主持人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允许最多一次澄清和重新回答,重新回答时可以请不同的人回答。
第23条 主动补充回答问题,或未经安排主动介绍情况,需以动议形式得到过半数的批准。
第24条 对回答不满意者可以提出动议来处理,但必须在没有其他待决动议的前提下。例如,动议要求进一步整理信息并指定汇报的时间,或者动议纠正报告中的错误,或者动议通过“批评性质的决议”,把报告中的问题记录在案等。
第25条 提问、回答、主动介绍情况的发言时间都不得超过一分钟。
第四章 动议规则
第26条动议程序有六个步骤:
1.动议,即“提出动议”;
2.附议;
3.陈述议题;
4.辩论;
5.表决;
6.宣布结果。
第27条 动议阶段:
1.提议人取得发言权后,提出动议,语言是“我动议……”(请参阅第三章。)提出动议的时候不要解释理由(或者主持人根据自己的判断最多允许解释两句),动议人在辩论阶段有权选择第一个发言以解释自己动议的理由。
2.动议应该是具体的行动建议、是明确的书面语言。如果动议措辞不明确,主持人可以要求动议人明确措辞,或者帮其措辞,但必须询问是否符合动议人的意愿。
3.主持人不可以提动议,但可以提示参会者当前情况下可以提哪些程序动议。
第28条 附议阶段:
1.除主持人和提议人之外,任何其他会员如果认为现在应该讨论这个动议,则不用取得发言权,直接举手并喊“附议!”
2.如果动议之后无人马上附议,主持人应该、且只应该询问一遍“有人附议吗?”如果仍然没有人附议,则动议无效,自动忽略、不予处理。
3.在动议提出过程之中和刚刚提出之后,动议的反对者应该保持沉默,因为如果无人附议,动议自然无效;如果有人附议,则可以发表反对意见,或者动议“搁置”(请参阅第47条)。
第29条 陈述议题:
1.动议得到附议之后,主持人必须请会议讨论,可以这样宣布:“有人提议有人附议……请大家发表意见。”该动议成为“当前动议”或叫“待决动议”。
2.主持人陈述议题之后,动议成为“整个会议的财产”,供会议讨论和修改,其利弊优劣与动议人或附议人无关,所有评价只能针对动议,而不能针对动议人或附议人。
第30条 辩论阶段:针对当前动议的利弊展开讨论和修改,遵循“发言规则”(请参阅第二章)和“辩论规则”(请参阅第六章)。
第31条 表决阶段:主持人提请会议就“是否通过当前议题”进行表决,遵循“表决规则”(请参阅第七章)。
第32条 宣布结果:主持人宣布动议“得到通过”或是“被否决”。
第五章 程序动议
第33条“程序动议”包括:
第34条“修改”:
1.“修改”的内容即“修正案”也必须是明确的文字,必须直接、准确地描述如何修改,例如把指定的词句换成指定的文字,增加或删除指定的词句等。
2.对实质动议而言,“辩论”本身就涵盖着“修改”,因为创新地提出多赢方案、通过修改实质动议而让它能够被更多的人接受,正是“辩论”最重要的意义之一。
3.“填空”是一种特殊的“修改”动议,用于“三者或三者以上选一”的情况(请参阅第十一章14)。
第35条“调整辩论限制”:
1.只能在“待决的动议可以辩论”或“没有待决的动议”两种情况下提出。
第36条“申述”:只能在主持人做出某项裁定之后提出。
第37条“休息”:
1.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
2.在休息的时候可以进行“自由讨论”以帮助大家整理思路,这段期间可以随意发言,不受发言权、发言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主持人应该保护会场不陷入混乱,并在指定的休息时间到了以后恢复正常秩序。
第38条“休会”:
1.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且“休会”优先于“休息”。
2.“休会”是会员的一项权利。当过半数的参会者希望休会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强制会议继续。
第39条“秩序问题”:
1.任何时候,只要认为有违反章程、议事规则或其他规则的现象发生,任何会员都有权直接指出,无须取得发言权也无须附议,要求主持人裁定。
2.主持人必须立刻裁定所指现象是否违规,是则立即纠正,不需要表决。
第40条“重新考虑”:
1.在没有待决动议的时候,任何人可以提出重新考虑某个当天刚表决过的实质动议。
2.如果会议决定重新考虑,那么立即回到该实质动议的辩论阶段,但同一天内每个人对同一动议的辩论不超过两次的约束仍然有效。
第41条 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要求“三分之二表决”,请参阅第79条。
第42条 被否决的动议,可以在下一次会议上重提,并按照新动议处理。
第六章 辩论规则
第43条 同一天内,对同一个动议,每个人的辩论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辩论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分钟。
第44条 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自己的立场(赞成或反对),然后阐述理由。
第45条 如果发言人的立场难以分辨,主持人可以询问。
第46条 辩论必须切题,发言必须是关于“是否应该通过当前的动议”;主持人应该制止显然与当前待决议题无关的言论。
第47条 禁止人身攻击,禁止质疑或评论他人的动机、习惯或偏好。
第48条 如果对已经发生的事实存在争议,应展开调查,而不是辩论。
第49条 如果对未来某项行动的可行性存在争议,应展开调查,为争论提供客观依据。
第七章 表决规则
第50条 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以发起表决,只有主持人可以发起表决:
1.没有人再要求发言;
2.所有人都用尽了发言权(发言次数已到);或者
3.刚刚通过了“立刻表决”的动议。
第51条 表决时先请赞成方表决,再请反对方表决,不要请弃权方表决。
第52条 默认的表决方式是举手表决,且不需要计数。主持人说:“现在表决的动议是……所有参成通过这个动议的请举手,[稍候,主持人观察举手者的数量,但不一定要计数,下同],请放下。所有反对的请举手,[稍候],请放下。”由主持人判断是否达到所需的表决额度。
第53条“起立重新表决”:参会者有权质疑主持人对表决结果的判断,只要有一位会员要求“重新表决”,会议就必须进行计数的起立表决,也就是主持人请赞成方起立,等待工作人员计数,然后主持人请赞成方就座,再请反对方起立,等待工作人员计数,最后请反对方就座。
第54条 表决时不可以问“不同意的请举手”,必须问“反对的请举手”,因为“不同意”包括“反对”和“弃权”。
第55条 主持人需要保持中立,所以不参与表决,除非主持人(本身也是会员)在正反两方都已表决之后发现自己的一票可以改变表决结果,只有此时主持人可以选择表决。
第56条“过半数表决”是指:赞成方/出席且投票者>1/2,即“赞成方”超过“反对方”。平局意味着否决。
第57条“三分之二表决”是指:赞成方/出席且投票者≥2/3,即“赞成方”达到或者超过“反对方”的两倍。
第58条 对于重大问题,任何会员可以动议“点名表决”(每个人的意见会被记录在案)或“不记名书面表决”(投票可以更为自由),该动议要求附议,不可辩论,过半数。
第59条 主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在会场气氛比较一致的情况下,采用“一致同意”的简化表决方式提高会议效率,特别是针对一些不可辩论的程序动议。
第60条 表决的时候参会者无权对自己的投票做任何解释,因为辩论已经结束。
第61条 动议人有权在表决时投反对票。
第62条 在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之前,任何会员都可以改变自己的投票,之后则不可以。
第八章 选举规则
第63条“提名权”是每个会员的基本权利,会员可以指派“提名委员会”准备提名,但这并不影响会员单独提名的权利,在正式选举前,主持人必须征求“现场提名”。
第64条 会员进行现场提名,不需要取得发言权,也不需要附议,会员有权自我提名,也有权一次提名多人。
第65条 如果有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该选举产生,且会长不可以进入提名委员会。
第66条 不得限制候选人的数量,直到不再有新的提名时,现场提名方可终止。
第67条 在填写选票的时候,会员始终有权利选举未经提名者,添加在选票上。
第68条 在提名阶段对所有职位(执行理事会、监事会和章程委员会的所有席位)一并提名;在竞选阶段所有职位的候选人依次竞选发言(章程委员会在先,章程委员会的候选人按姓名拼音首字母顺序依次竞选发言,然后是监事会和执行理事会),竞选发言每人不超过三分钟;在选举阶段所有职位放在一张选票上进行。
第69条 候选人必须符合资格条件,并且表示一旦当选愿意出任,当选者如果事先没有承诺出任,那么当选后有权拒绝。
第70条 一个会员不可以同时接受执行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提名。
第71条 开票员、唱票员、计票员以及相应的监督员由执行理事会指派。每个投票箱前有两个计票监督,确保没有人重复投票。会员在填写选票后应将其折叠,折叠选票的方法应该统一印刷在选票上。主持人如果是会员,则应该参加不记名书面投票。
第72条 计票时,未按指定方式折叠的选票记为无效,有明显标记特征的选票应记为无效。计票时,如果一张选票上的一类职位(执行理事、监事或者章程委员会委员),被选中者的数量大于名额,则该选票的这一类职位无效,作废不计,但不影响该选票的其他类职位;如果被选中者的数量少于名额,则该选票有效,照常计算,因为会员有权对同一类职位的部分席位弃权。计票时,选票上个别名字无法识别不影响整张选票的有效性;只要不影响判断,笔误、污损等问题不影响选票的有效性。
第73条 计票结束之后,由计票员准备计票报告,同时请按照计票结果应该当选的执行理事单独开会选举会长、副会长,请应该当选的监事单独开会选举监事长,请应该当选的章程委员会成员单独开会选举章程委员会主任,并将结果送交大会主持人。
第74条 由计票员宣布计票报告,计票报告应该针对每一类职务,列出收到的总票数、每一位候选人的得票数、无效票数以及无效原因。由主持人宣布当选者名单,按照章程委员会委员、主任、监事、监事长、执行理事、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的顺序依次宣读,每宣布一个名字,请当选者起立致意,大家鼓掌。
第九章 工作报告
第75条 工作报告应在最后归纳行动建议。
第76条 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需执行理事会讨论通过,不应是会长个人的工作总结。
第77条 委员会报告需委员会内部过半数表决通过,委员会的少数方可以要求递交少数方报告,会议对少数方报告只听取信息,不做直接处理。
第十章 会议议程
第78条 会议的议程顺序如下:
1.宣布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
2.主持人宣布成员的总数、实际出席数(其中有多少委托出席),宣布满足法定人数。
3.主持人宣布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4.主持人要征询大家对会议议题及程序的意见,如果有修改建议,提交会议讨论表决,修改动议要求过半数通过。
5.由记录人宣读上一次会议的会议纪要的决定。
6.如果有人对会议纪要有疑问,可以提问,由主持人指定解释人或主持人自己解释。
7.工作总结报告的陈述、咨询以及与报告有关的动议的表决。
8.新动议的提出、讨论和表决。
9.会议的表决决定必须打印出来当场签字。
10.主持人对会议的过程及最终决定进行回溯和总结。
第79条 在会议过程中,如有对会议的议题及程序提出修改的动议,要求“三分之二表决”。
第80条 每一个报告在陈述之后应立即处理,然后再陈述下一个报告。
第81条 对于报告的处理,包括:
1.会员可以就报告中的信息提问,通过主持人,要求报告人或者知情者回答,并遵循“提问”的规则。
2.报告应该提供工作总结、已知问题和解决办法;其中如果有解决办法,那么应该以“动议”(即行动建议)的形式集中在报告的最后。
3.对单纯信息型的报告(即只有工作总结和已知问题,没有提供解决办法),会议不需要对它表决或采取其他行动。
4.对于报告中的若干动议,会议应该逐个处理,遵循“动议”的规则,但不需要附议。
5.章程委员会的报告由若干条“章程修正案”组成,应逐条处理,每一条是一个独立动议,遵循“动议”的规则,但不需要附议。
6.任何会员可以提出其他与本报告有关的动议。
第82条 会长主持会议,会长缺席时第一副会长主持,第一副会长缺席时第二副会长主持。
第83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指定其他会员或非会员担任临时主持,可以随时指定随时收回。
第84条 会长和副会长都缺席时,会议需要选举临时主持人主持本次会议。选举过程由秘书长主持,现场提名,当有多个提名时,按“填空”处理(请参阅第十一章的定义)。非会员可以担任临时主持人。
第十一章 术语定义
1.[动议]明确而具体的行动建议,也就是“想要做什么”,可以是主张某种实质性的行动,也可以是表达某种看法,或者要求进行某种调查并将结果向会议报告以便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等等。会议必须给与相应。
2.[实质动议]包含实质议题的动议,是会议要解决的问题、要采取的行动、要表达的观点、要做出的决定,等等。
3.[程序动议]不包含实质问题、只提出程序性动作的动议,用于帮助对动议进行处理或解决会场上的程序性问题。
4.[待决动议]正在讨论、尚未表决的动议叫做“待决动议”。
5.[议题]动议的内容叫做议题。
6.[决议]文字形式的会议决定,是动议经修改后被最后通过的文字。
7.[法定人数]出席会议的成员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即可有效召开。
8.[一致同意]是一种快速的表决方式。步骤如下:
(a)在需要表决的时候,主持人询问:“是否有人反对……[描述即将做出的决定]?”
(b)主持人然后稍适停顿。
(c)如果没有人说“我反对。”主持人就宣布:“既然没人反对,……[描述决定]”
(d)如果任何人说“我反对。”那么主持人就必须进行正式的表决。
9.[提问]就客观信息(包括已经发生的事实、客观的规律、既有的规章制度、已经采取的某种行为的理由)提出问题请求回答,但不可以要求别人回答“观点、评价、感想、认为存在的问题、某种假定情况下的选择”等等。
10.[自由评论]泛指在没有动议也不提新动议的情况下,对关乎协会利益的任何事情发表评论,包括对协会事务的看法、对协会声誉的关注、对协会人事的意见等等。
11.[讨论=辩论]就当前待决的动议发表赞同或反对的意见并阐述理由,另外,提出修改意见、推迟处理等程序动议也被视为辩论过程的一部分。
12.[附议]附议的含义是“认为刚刚提出的动议值得现在就在会议上讨论”。在有人“动议”、有人“附议”之后,主持人必须把这个动议提交会议讨论。
13.[修正案]指“如何修改”,例如把某个词换成另外一个词,加上一句话等等。
14.[填空]是一种特殊的修改程序。当会员对同一个问题提出超过两种建议时,例如对临时会议主持的人选有若干提名,或者对某一项目的拨款数额提出了若干建议,那么就把这个问题当做一个“空格”,所有的提名或建议作为“填空选项”,按照这些选项出现的顺序逐一进行举手表决,最先得到过半数者被填入空格,其余选项不再表决。如果没有过半数者,则重新表决(或动议搁置),直到会员做出折中选择,形成过半数的结论。
15.[委员会]就是指一个研究小组,用以仔细深入地研究某个特定的问题,为大会提供明确的建议(起草动议、修正案等)。委员会没有决策权,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必须提交大会讨论,供大会参考。委员会由至少一名成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委员和主任由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大会授权主持人指派。大会应指示委员会何时向大会汇报研究结果。
注:本版本是经袁天鹏提炼简化的普遍适用版本。袁天鹏根据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创造性地精选并整合出最重要的程序动议系统,含选举和会议流程的系统说明。善加应用,能够解决会议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适宜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的知识人群自学、自行运用,更系统的具体内容对照袁译《罗伯特议事规则》。
附2:议事规则实际应用版本案例这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