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正文】
之虚¹ ,皇帝之闾² 。乃□先王九观³ ,以诏后世⁴ 。
【注释】
¹之虚:前往遗址。之,前往。虚,同“墟”,遗址,场所。此上有脱文。陈逢衡云:“‘之虚’上有缺文,当是:某某日次于某地之虚。”小川琢治云:“卷五、六皆于篇首有十余简之脱落。”“惟卷六盛姬之死及其殡葬占其大部分之记事,脱简极少者甚明。”此起首“似是访某处古迹记事之一断简”。王天海云:“脱文疑是‘天子览往古’数字。”
²皇帝之闾(lǘ):前代帝王的故居。皇帝,对前代帝王的尊称,亦泛指三皇五帝。《释文》:“皇帝,本又作‘黄帝’。”《尚书·吕刑》:“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此指颛顼。又:“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此指唐尧。闾,户口编制单位。二十五家为闾。引申为乡里、家乡、故居。屈原《九章·哀郢》:“发郢都而去闾兮,荒忽其焉极。”陈逢衡云:“闾,犹宫,盖古皇人之所守。”
³乃□:乃铭,谓刻石勒铭。□,檀本作“示”字,郭注作“铭”字。郭璞注:“此复是登名山有所铭勒封建也。残阙字多,不可推考耳。”先王:此指周文王。檀萃云:“先王,文王也。”九观:指九种观卦爻辞,即大观、下观、观天、童观、窥观、观我生进退、观国之光、观我生、观其生等九种爻辞。观,《周易》第二十卦,曰“盥而不荐,有孚颙若”,《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
⁴以诏后世:以此告诫后人。诏,告诉,告诫。后世,后人,后世子孙。陈逢衡云:“后世谓子孙。”
【译文】
穆天子游览古代遗迹和前代帝王的故居。于是刻石勒铭周文王之“九观”,用以告诫后世子孙。
【正文】
己巳¹ ,天子□征² ,舍于菹台³ 。
【注释】
¹己巳:穆王十六年九月十六日。丁谦云:“《竹书》筑重璧台在十六年春,则此卷皆是年事。”案,穆王作重璧台为十五年事,盛姬死为十六年事。
²□征:南征。□,檀本作“南”字。陈逢衡云:“上无明文,此不定为南征。”王天海云:“观穆王行程,似当南行。”具体待考,暂从檀说。
³菹(zū)台:地名。地望未明。檀萃云:“台在菹中,因名菹台也。”王贻樑云:“菹台,由下文知其在五鹿近傍,具体未明。”菹,多水草的沼泽地带。《孟子·滕文公下》:“禹掘地而注之海,驱蛇龙而放之菹。”郭璞注:“《管子》曰:‘菹菜之壤。’今吴人呼田猎茸艸地为菹,音罝(jū)。”
【译文】
穆王十六年九月十六日己巳,穆天子往南巡行,住宿在菹台。
【正文】
辛未¹ ,猎菹之兽² ,于是白鹿一遻椉逸出走³ 。天子乘渠黄之乘驰焉⁴ 。□⁵ 。天子丘之⁶ ,是曰五鹿⁷ 。
【注释】
¹辛未:九月十八日。距前“己巳”二日。
²猎:狩猎。洪颐煊校注:“‘猎’本作‘纽’,从《事类赋》注二十三引改。《太平御览》九百六引作‘狎’。”
³遻(è)椉:撞车。遻,古“遌”字,相遇。椉,古“乘”字。郭璞注:“言突围出。遻,触也。或曰所驾鹿遻,犹惊也。”洪颐煊校注:“‘遻’本作‘牾’,从《文选·长笛赋》注引改。《事类赋》注二十三引作:‘有白鹿一迕乘而逸。’‘遻’‘迕’皆古今字。”檀萃云:“郭意两解,或疑乘鹿,而实非也。《传》谓诸兽已就纽,独白鹿脱纽而走。”陈逢衡云:“前卷穆王驾鹿以游,故尝以鹿自随而有逸出之事。驾六不止一鹿,今所逸出者,特一白鹿耳。郭注‘或曰所驾鹿’,甚是。”王天海云:“据上下文意,檀说近是,此白鹿当为围猎中突围而逃之鹿。”案,游玩或可乘鹿车,狩猎必当乘马。
⁴驰:追逐。《左传》庄公十年:“齐师败绩,公将驰之。”洪颐煊校注:“‘驰’字本脱,又‘□’字讹在‘焉’字上,从《事类赋》注二十三引改正。”
⁵□:此缺文当是捕获白鹿的情形。郭璞注:“自此已上疑说遂得鹿之状。”
⁶丘之:为所在之丘命名。郭璞注:“丘,谓为之名号。方言耳。”檀萃云:“言于获鹿处筑丘以表识之,重其地也。注说非也。”王贻樑云:“檀说非。此‘丘’乃名丘之意,而非筑丘。郭注以为方言,亦非。”
⁷是曰五鹿:叫作“五鹿”。五鹿,地名。在今河南濮阳。檀萃云:“‘五’同‘牾’,上言‘鹿牾’,此言‘五鹿’,倒文耳。”卢文弨云:“‘五’即‘牾’也。”陈逢衡云:“天子驾六,则穆王所驾之鹿,亦必有此数,所以仿神皇氏驾六蜚鹿也。今逸去其一,止有五鹿,故以名其丘。盖即后世春秋时晋文公乞食之地。”王贻樑云:“‘五鹿’之‘五’,檀萃、卢文弨说同‘牾’,是也。陈说非。五鹿,古有二:一为晋地,亦名‘五鹿墟’‘沙鹿(麓)’,在今河北大名县东。一为卫地,在今河南濮阳北略偏东,即晋文公乞食之处。本《传》由下文即在漯水视,此五鹿乃在今河南濮阳。此所叙五鹿名之由来,与前虎牢一样,皆其他文献不载之珍贵史料。”
【译文】
九月十八日辛未,穆天子在沼泽狩猎,当时有一只白鹿撞车突围逃走。穆天子乘坐渠黄拉的车乘追逐这只白鹿。穆天子就给这座山丘命名,叫做“五鹿”。
【正文】
官人之□是丘¹ 。□其皮² ,是曰□皮³ 。□其脯⁴ ,是曰□脯⁵ 。天子饮于漯水之上⁶ ,官人膳鹿⁷ ,献之⁸ 。天子美之,是曰甘⁹ 。
【注释】
¹之:往,到……去。《庄子·马蹄》:“行不知所之。”《孟子·梁惠王上》:“填然鼓之。”《世说新语·言语》:“帝嗟慨久之。”□:似作“膳”字。檀本作“地”字,陈逢衡作“膳”字。
²□:似作“取”字。檀本作“献”字,陈逢衡作“用”字。
³□:似作“白鹿”。檀本作“丘”字,陈逢衡作“白鹿之”三字。
⁴□:似作“膳”字。檀本作“献”字,陈逢衡作“食”字。
⁵□:似作“白鹿”。檀本作“丘”字,陈逢衡作“白鹿之”三字。檀萃云:“丘皮、丘脯,盖随所献之处而名为皮丘、脯丘也,但语倒耳。”陈逢衡云:“‘是曰□皮’‘是曰□脯’,犹下文‘是曰盛门’‘是曰壶 ’‘是曰哀次’之例。其空方不知是何字,檀必以字实之,凿矣。无已则当云:‘用其皮,是曰白鹿之皮;食其脯,是曰白鹿之脯’,尚可望文生义,若作‘丘皮’‘丘脯’,真不可解。”“‘官人’以下至‘是曰□脯’二十字,俱当在‘官人膳鹿’后。”案,此应指官人至五鹿丘以猎物做膳食,白鹿剥皮制脯以备用。脯(fǔ):肉干。
⁶漯(tà)水:又名“漯河”,古黄河支流。郭璞注:“漯水,今济阴漯阴县。音沓。”王贻樑云:“漯水,又名‘漯川’‘濕水’。源出今河南浚县西南,东北流经濮阳而入今山东范县地,又过莘县、聊城、禹城、滨县、沾化而入海。其在今山东境内故河道与今徙骇河大致相合。”穆王宴饮处当在漯河濮阳段。案,《水经注》卷十三“漯水”在燕代之地,非此。
⁷膳(shàn)鹿:烹调鹿肉。膳,烹调食物。《周礼·天官·庖人》:“凡用禽献,春行羔豚膳膏香(指牛脂),夏行腒 膳膏臊(指犬膏)。”刘师培云:“此官人盖旅次掌食之人。”
⁸献之:将做好的鹿肉献给穆天子。“献之”后本有“天子”二字,洪本删。
⁹是曰甘:穆天子认为鹿肉味道很美,就把此地命名为“甘”。郭璞注:“自此以上,皆因鹿以名所在地,用纪之也。今元城县东郭有五鹿墟,晋文公所乞食于野人处者也。”檀萃云:“‘是曰甘’者,谓甘丘也。注引‘五鹿’‘乞食’者,应在上文‘是曰五鹿’之下。”陈逢衡云:“‘是曰甘’者,是赞美此鹿膳,檀云谓‘甘丘’,误。”依上下文,“甘”当为地名,却未必是“甘丘”。
【译文】
馆舍官吏来到这个山丘做饭。剥下鹿皮,叫做白鹿皮。把鹿肉做成肉干,叫做白鹿脯。穆天子在漯水之上宴饮,馆舍官吏做好鹿肉,献给穆天子。穆天子认为鹿肉味道很美,就把此地命名为“甘”。
【正文】
癸酉¹ ,天子南祭白鹿于漯□² ,乃西饮于草中³ 。大奏广乐⁴ ,是曰乐人⁵ 。
【注释】
¹癸酉:九月二十日。距前“辛未”二日。
²漯□:漯水。陈逢衡云:“空方当是‘水’字。”“此条当在‘是曰五鹿’之下,‘天子饮于漯水’之上。”
³草中:草野之中。郭璞注:“草野之中。”檀萃云:“草,大泽之中。”陈逢衡云:“草中,亦犹之圃草也。”
⁴大奏广乐:大举演奏盛大的乐曲。大,郭璞注:“谓盛作之也。”
⁵是曰乐人:就把此地命名为“乐人”。郭璞注:“亦以纪之。”
【译文】
九月二十日癸酉,穆天子用白鹿做牺牲,面向南方祭祀漯水,又在漯水西边草野之中饮酒。穆天子命乐队大举演奏盛大的乐曲,并将此地命名为“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