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至大无外(1),谓之大一(2);至小无内(3),谓之小一(4)。
【注释】
(1)至大无外:极大而至于无所不包。至,极。《论语·雍也》:“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朱熹注:“至,极也。”无外,包举净尽,无任何物在其外,或谓其无外部可言。“无外”是对“至大”的喻示,“至大无外”略可比拟于《礼记·中庸》所谓“语大,天下莫能载焉”,亦略可比拟于《庄子·秋水》所谓“至大不可围”,而“不可围者,数之所不能穷也”。
(2)大一:惠施用以称谓“无外”(“不可围”)之“至大”的专用术语。一,独,不二;可引申为绝对。“大一”,意即绝对的大。
(3)至小无内:极小而无形迹以至于无入于其内可言。《淮南子·精神训》:“无外之外至大也,无内之内至贵也。”高诱注:“无内言其小。”“无内”是对“至小”的喻示,“至小无内”略可比拟于《礼记·中庸》所谓“语小,天下莫能破焉”,亦略可比拟于《庄子·秋水》所谓“至精无形”,而“无形者,数之所不能分也”。不过,子思的“天下莫能载”之“大”、“天下莫能破”之“小”皆就“君子之道”而言,庄子的“不可围”之“至大”、“无形”之“至精”则皆就道家之“道”而言,惠施的“无外”之“至大”、“无内”之“至小”却别有所指。
(4)小一:惠施用以称谓“无内”(“无形”)之“至小”的专用术语。相对于绝对的大的“大一”,“小一”则为绝对的小。
【译解】
惠施这一论题所指示的是“合同异”之说的适用范围,或“合同异”这一观念所能笼罩的领域,此即为“大一”与“小一”之间的“实”的世界。“至大无外”——大到没有边际因而没有它之外可言的境地——的“大一”,“至小无内”——小到没有迹象因而没有它之内可言的境地——的“小一”,是“大”、“小”两极或所谓两个极端,这两极只能由下定义或作界说得到,不能从经验的世界中获取,因此,它们只能存在于我们的观念中,永远不可能为我们的经验所证实。“大一”与“小一”只有“异”而没有“同”,两者无从讲“合同异”。也就是说,“合同异”的说法不适用于对“实”(实际事物)无所指的纯“名”(纯概念)或绝对的“名”(绝对概念)的领域。除此之外,“实”的世界或经验世界——“至大”与“至小”或“大一”与“小一”之间的世界——中的一切,所有事物相互间的“同”、“异”都是相对的,都可以“合”其“同”、“异”而将“同”、“异”作一体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