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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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可解也。
【译解】
“连环可解也”亦是援例以喻示“合同异”之说的论题。解“连环”或可比拟于《吕氏春秋·审分览·君守》所记之“解闭”(解一种死结),“解闭”的典故留下了“不解解之”的警语,解“连环”正可以从这里得到一种提示。惠施已有“物方生方死”的论题,“连环”为一物,依“物方生方死”的理路,则未始不可谓“环方连方解”。“物方生方死”所说的“死”并非死于非命的那种横死,“连环”的“解”自然也不是“引椎椎破之”(《战国策·齐六》)那样的骤然毁坏。物有生必有死,生死相从于物在时空中存在的每一个刹那;同样的道理,“连环”一经制成,一旦以环环相连的方式出现于时空,它也就开始了它的刻刻都在发生的解体的过程。“环”的每一刹那相“连”的情形都不同,其每一刹那相“连”情形的变化都既意味着“环”在时间的刹那相续中“连”着,也意味着“连”着的“环”在时间的刹那相续中“解”着——后一刹那的“连”与前一刹那的“连”的不同即是后一刹那的“连”对前一刹那的“连”的“解”。“连环”刻刻的“连”也是“连环”刻刻的“解”,“连”与“解”相“异”却又同在于“连环”存在的每一刹那,这由“连环”的“连”、“解”不二说出的理致仍在于所谓“合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