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分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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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定分,即确定名分。本篇论述了如何保障法令快速普及并得到彻底执行的问题。法令订立后,要由对该法令有透彻理解的人负责在地方推广和解释。法令有专门的人保管,不允许擅自删改,歪曲其内容。从天子到诸侯每级都设立法官,郡县还要额外设立法吏。法令条文要简明易懂,能够被民众理解。这样,使人人都知法、懂法,形成上下制约的机制。制定法令的实质是确定事物的归属,人们对事物归属的判定有法可依,就不会恶意争夺。所以,法令明,名分定。人民自治,亦天下大治。

【原文】

公问于公孙鞅曰:“法令以当时立之者¹,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

【注释】

¹当时:指今日,与下文“明旦”相对。

【译文】

秦孝公问公孙鞅说:“今天制定的法令,明天清晨就想让全国的官吏和百姓都明确了解并奉行,一致而没有奸私,应该怎么办?”

【原文】

公孙鞅曰: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¹,则奏天子。天子若²,则各主法令之。皆降,受命发官³,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⁴,辄使学读法令所谓⁵。为之程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⁶,罪死不赦。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⁷,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⁸,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

【注释】

¹正:长,官吏。

²若:古同“诺”,许可。

³发官:赴任。

⁴物故:亡故,去世。

⁵辄(zhé):立刻。

⁶剟(duō):刻写、删削,此指修改。

⁷符:符信,记载命令、公文等,盖有官府印信。

⁸而:乃。

【译文】

公孙鞅说:制定法令,设置官吏。朴实足以使百姓知道法令的内容的人,可以任用为当地的官吏,上报给天子。天子应允,就命令他们主管法令。他们都躬身受命,前去上任,各自主管各地的法令。民众胆敢忘记遵守法令的某项规定,就用他所忘记的法令规定惩罚他。主管法令的官吏,若有升迁调动或死去,立刻就命人学习法令的内容。为他做出规划,让他几日内要通晓法令的内容,不能按照规划完成,就用法令惩罚他。若有胆敢删改法令而增减一个字以上的,就是死罪而绝不赦免。众官吏和民众,有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令的具体内容,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须针对他们的问题,明确答复他们。而且要制一个一尺六寸长的符信,符信上写明年、月、日、时辰、所问法令的内容,宣告给官吏和民众。主管法令的官吏如果不宣告,等到有一天询问的民众犯的罪,正是他们所询问的那一条,那就按民众所询问的那条罪状,来惩罚主管法令的官吏。写好符信,就要把符信的左片给询问法令的人,主管法令的官吏则小心地将右片装入木匣,保存在一个屋子中,用法令长官的印封上。即使以后主管法令的官吏死了,也依照符信办事。

【原文】

法令皆副¹,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键钥²,为禁而以封之³,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⁴,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⁵,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剟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岁受法令以禁令⁶。

【注释】

¹副:副本。

²键钥:锁钥。

³禁:封禁,相当于今天的封条。

⁴内:古同“纳”,收藏。

⁵发:开启。

⁶受:授。

【译文】

法令都有副本,将一份副本放在天子的殿中,给法令辟一禁室,有锁钥,制作专门的封条封起来,把法令的副本藏于禁室,用禁印封上。有擅自开启禁室印封的,以及进入禁室偷看禁室的法令,以及删改禁室中法令一个字以上的,都是死罪绝不赦免。每年一次,将禁室所藏法令颁布给官吏。

【原文】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赍来之法令¹,学并问所谓。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²,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³,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⁴,不能以用一铢⁵。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奉公。民愚则易治也,此所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注释】

¹赍:送。

²遇:对待。

³修:遵循。

⁴金:古代货币单位,黄铜二十两。

⁵铢:古代重量单位,二十四铢为一两。

【译文】

天子设置三个法官:宫殿中设置一个,御史设置一个,丞相设置一个。诸侯和郡县也为他们各设置一个法官和法吏,全都比照秦都的法官。诸侯、郡、县一旦接到送来的法令,就学习并询问法令的内容。官吏和百姓想知晓法令的,都询问法官。所以天下官吏民众,没有不知晓法令的人。官吏明知百姓知道法令,所以官吏不敢以非法手段对待民众,民众也不敢犯法来触犯法官。官吏对待民众不遵循法令规定,人民就可以向法官询问,法官就将法令所规定的罪名告诉他们,百姓就将法官的话警告官吏。官吏知道事情这样,就不敢用非法手段对待民众,民众也不敢犯法。像这样,国内的官吏和民众,即使有贤良、善辩和狡猾的人,也不敢说一句违法的话;即使有千金之富,也不能使一铢钱的使用违法。于是聪明、巧诈、贤能的人都发生改变去做好事,都努力自治服从国家的法令。人民愚昧就容易统治,这是由于法令明白易懂就一定会遵从。

【原文】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¹。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²。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³。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焉而逐之⁴;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⁵,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今先圣人为书而传之后世,必师受之⁶,乃知所谓之名;不师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议之,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⁷,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故势治者不可乱,势乱者不可治。夫势乱而治之,愈乱;势治而治之,则治。故圣王治治,不治乱。

【注释】

¹备:防备。

²几:近。

³为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此句据《群书治要》补。

⁴(wù):同“骛”,疾驰。

⁵折:改道。

⁶受:授。

⁷愿:老实。悫:诚实。

【译文】

法令,是人民的生命,是治国的根本,是用来防备民众的。治国而抛开法令,好比希望不挨饿却抛弃粮食,希望不受冻却丢弃衣服,希望到东方却向西走一样,其相去甚远是很明显的。一只兔子跑了,一百个人追赶,并不是因为捉到兔子后每个人都能分到兔子的百分之一,而是因为兔子的所有权没有确定。而市场上到处有卖兔子的,盗贼却不敢去偷,这是因为市场上兔子的所有权是明确的。所以当事物的名分没有确定以前,尧、舜、禹、汤也急切地追逐;而名分确定后,贪婪的盗贼也不敢夺取。现在法令不明确,其条目不固定,天下百姓都会评议。其评议,众说纷纭没有定说。人君在上制定法令,百姓在下议论纷纷,这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这就是所说的名分不定。名分不定,尧、舜尚且都会走邪路去违法,何况普通百姓?这样就使奸恶大兴,人君失掉权威,这是国家社稷灭亡的道路。如今古代圣人著书流传于后世,必须由教师教授,才能知道其具体内容;如果不由教师传授,人人都以自己的想法来解读,到死时也不能知道书中文字和它的具体意义。所以圣人一定给法令设置法官、法吏,做天下人的老师,就是为了定名分。名分确定了,大奸之人可以变得正直诚实,大盗都谨慎老实,而都能各自为治。所以确定名分,是社会得到治理的办法;名分不确定,是社会形势治理混乱的办法。社会得到治理就不会乱,社会治理混乱就不会得到治理。社会形势治理混乱再加治理,就会更乱;社会得到治理再加治理,才会安定大治。所以圣王在社会得到治理的情况下来治国,不是在社会形势治理混乱的情况下来治国。

【原文】

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难也。夫不待法令绳墨¹,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²。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注释】

¹绳墨:本为木工打直线所用的墨线,此指规矩。

²道:通“导”。

【译文】

微妙地表达思想的言论,上等才智的人也不易理解。不需要法令规范,而行为都正确的,在千万人中只有一个。所以圣人是针对千万人来治理天下,所以只有智者理解后别人才能够明白的东西,不能用来作为法令,因为百姓不是人人都是智者。只有贤能的人理解后别人才能够理解的东西,不能用作法令,因为百姓不是人人都贤能。所以圣人制定法令一定使它明白易懂,确定名分,愚人智者都能理解。为百姓设置法官,设置负责法令的官吏,作为民众的老师,使万民不致陷入触犯法令的危险境地。所以圣人掌握政权,天下没有受刑被杀的人,并不是他不用刑法杀人,而是圣人推行的法令明白易懂,又给人民设置法官、法吏作他们的老师,引导他们理解法令。万民都知道应躲避什么、靠近什么,避祸近福,就都能各自为治。所以明君凭借人民自治的基础来完成国家的治理,所以天下就大治了。


慎法第二十五这是最后一篇

定分第二十六|商君书 - 石磊译注|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