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国家理性”的政治史分析
从政治史的角度来清理国家理性问题,则涉及如何理解现代国家复杂的建构史的问题。从政治史角度看,马基雅维里提出其国家建构理论的时候,仅仅是想为意大利的国家统一提供根据而已,一方面他着意处理个人与国家或者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另一方面着力处理自由与权威的关系,从而为现代国家的兴起提供理由。至于他对现代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处置,则揭示了现代国家在运作中的两类基本事务。现代国家对内的保护功能,与对外的防御功能,构成国家顺畅运转的相互支撑事宜。
在英国式的国家建构中,国内政治一般采取自由主义的进路加以处置,但对国际事务来说,一本秉持的是现实主义原则。尽管从政治史上看,伯克这样的保守主义者对英国的对外事务,也怀着一种谴责的立场,但英国对外政治的主流还是现实主义的。19世纪英国能够成为“日不落帝国”,就此可以获得理解。20世纪的美国沿循19世纪英国的国家建构进路,对内采取更为成熟的自由民主宪政制度安排,但对外同样采取一种现实主义政治策略。由此获得了国家对世界的霸主性支配地位。英美国家对外掠夺性的特点无须否认。由此似乎可以断定,国家理性主要还是限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理性。因为在国家主权范围内,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具有限制国家权力的能力,使其得以理性运用权力。但由于超出国家范围之外的国际事务,并没有主权者人民的有力约束,因此国家权力的理性存在与运用还是一个有待规范的问题,国家事务中普遍流行的实力主义原则似乎可以获得理解。 [13]
但还是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讨论。一个问题是,英国美国式的霸权主义与西班牙、葡萄牙的赤裸裸掠夺似乎还是不尽一样的。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看,英美两国的政治思想家要求国家在内政外交上要贯彻相对一致的政策原则。比如,(自由)保守主义的创始人伯克对国内政治主张的还是贵族共和逻辑,而不是平民共和逻辑,但他对自由宪政的基本安排是持支持态度的。也正是这一基本政治立场,决定了他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特权、对英国殖民者在美洲殖民地的掠夺加以批评的政治态度。而从政治史的运作上看,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独立后的发展颇为不顺,因为殖民地当局仅仅关注自身的利益,掠夺完结之后万事不理、抽身即退;但英美两国的殖民地或准殖民地,在获得政治独立之后,国家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发展相对平稳一些。因为他们在掠夺之余,还关心殖民地自身的发展事务。这不是要为殖民主义辩护,仅仅是想人们对不同进路的殖民政治造成的不同后果加以关注。至于再跟德国、意大利和日本这样的法西斯主义式的国家相比较,向外侵略的国家的非理性行动所具有的差异性似乎就更为明显。
这里遭遇到一个国家理性命题的重大麻烦:所谓国家理性,究竟是国家范围内的理性,还是现实的国家间理性。我们要区分国际政治史的这两个问题,这有助于我们区分自己国家面对国际霸权和确立国家自己的理性行动问题。换言之,国际政治意义上的霸权要以道义来反对,但对国内政治还必须以国家理性的名义来控制。同时,即使面对一个国家野蛮的征服逻辑,具有国家理性支持的国度,在国际政治中对之加以断然拒绝后,在国内政治中却不能将国家理性也加以拒斥。而且需要指出的是,一个具有国家理性指引的国度,它在国内范围显示出政治理性,那么它在国际政治或国家间关系上,也需要表现一种克制自己随意支配别国的、兜底性的国家理性,即保证按照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处理国际关系,而不是简单地以武力对别国耀武扬威。
根据亨廷顿主持的一项文化与国际政治研究项目表明,凡是西班牙、葡萄牙的早期殖民主义者征服和统治的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确实是一些没有很好建构起国家可控理性和节制理性的国度,这与两个国家的野蛮掠夺态度具有紧密关系。相对而言,英美国家的殖民地综合发展状况就较好一些。 [14] 对此,我们中国人所熟悉的港澳情况,似乎也可以看出这种差别,澳门的今天发展的迟滞,与葡萄牙殖民者穷凶极恶的掠夺直接相关。香港的发展情况好于澳门,则与英国殖民者的统治态度联系在一起。前一类国家统治过的地区,连起码的经济秩序都不愿供给。后一类国家及其统治过的地区,整个说来,政治秩序是比较有保障的。凸显这种差异性,不在为殖民主义辩护,而在显示不同国家理性逻辑下国际政治作为的差异性。
另一个问题是,就政治而论的限定性国家理性,与就道德而论的绝对化国家理性,它们所具有的知识满足感与政治有效性,必须加以严格区分。前者的政治有效性有目共睹,后者的政治风险性一再印证。但后者的进路或者是思辨哲学的或者是浪漫主义的抑或是古典主义的,它们大致倾向于从抽象角度来讨论国家问题,喜欢将道德性、民族性和神秘性赋予给国家,将作为政治理性的国家限定性理性,转变为从抽象角度出发伸张的神性、德性或诗性,这对理解国家理性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进路。这就是一种德国式的进路。从黑格尔、施密特,再到斯特劳斯,德国人一向将国家问题诗学化或神学化,因此德国人提供了特别具有思想刺激力和知识满足感的政治理论,但它们的政治理论一旦与政治实践相贯通的时候,常常带来的是巨大的社会政治灾难。 [15] 我们中国人对德国心怀一种神秘莫测的敬仰,作为一种文化态度,这无可厚非;但作为一种政治抉择,则非常危险。拒斥德国的国家理性主张,似乎就此与中国的国家理性建构,具有的正面的相关性。19世纪晚期到整个20世纪,中国人几乎沉迷在德国思想之中,对德国人国家建构思想导致的政治灾难视而不见,这种情况必须改变。从两次世界大战的历史可以断然得出结论,德国这一国家的侵略性和对国际秩序的威胁性,比英美国家要强烈得多。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国际政治事务中,就应该对英美的国际举动所具有的危险性掉以轻心。
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是我们建构国家理性所必须处理的一对关系。秉持普遍主义立场,容易对英国式的国家理性怀抱好感;怀着特殊主义的价值偏好,容易对德国、俄国迅速的崛起羡慕有加。当我们仅仅考虑国家的迅速崛起时,常常将国家理性作为其先天禀赋的品质加以对待;当我们转而思索国家规范运行的问题时,则有必要引进并升华国家的限定性理性,以期为国家的规范运行和长治久安提供深厚的精神动力。在两种选择处在紧要的十字路口时,何去何从,取舍之间,就考验我们中国人的现代政治智慧了?!
[1] 本章原为清华大学《历史法学》国家理性专题座谈会发言的论文改写稿,原刊于《学术研究》2011年第1期。
[2] 关于national reason是翻译成“国家理性”,还是翻译成“国家理由”更为适宜,翻译界有不同的看法,本书暂时采用较为流行的“国家理性”译法。但必须强调笔者并不认同国家理性的译法所包含的国家依从理性原则行动的潜在意思。在这一意义上,国家理由可能更能凸显这一概念的中性意思。
[3] 马基雅维里以“国家理由”的命题,提出了国家自身正当化的问题。国家理由与国家理性是两个相关,但具有不同含义的命题,其主要的差别是前者注重给予国家正当化以理由,后者既有沿循这一思路的阐释,也有以限制国家“使其”具有理性的含义。可以说,“国家理性”这一命题的含义,较之“国家理由”这一命题的含义要广。参见〔德〕弗里德里希·迈内克《马基雅维里主义》,时殷弘译,导言“‘国家理由’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8。开篇作者即指出“‘国家理由’是民族行为的基本原理,国家的首要运动法则。它告诉政治家必须做什么来维持国家的健康和力量”。是书第51页。可见,“国家理由”主要是国家自我维持的理由。这与旨在规范国家的“国家理性”是不同的。
[4]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第三章“国家”,黑格尔强调“国家绝对是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见该书第257、258节,商务印书馆,1961,第253~255页。
[5] 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第三章“国家”阐述王权的部分。同时参见〔美〕乔治·霍兰·萨拜因等《政治学说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86,第702~706页。这部分对黑格尔关于德意志国家的设计意图进行了透彻的分析。
[6] 在某种意义上,国家理性大致与国家理由申述的立场接近。犹如弗里德里希·迈内克指出的,国家理由这一术语“被用来描述17世纪权势政治的特殊精神”。弗里德里希·迈内克:《马基雅维里主义》,第567页。而本章所谓“国家的”理性,则接近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的精神,它以限定国家权力为基本导向,进而使国家行动不得不遵循理性、克制、民主的原则。
[7] 哲学史家曾经对柏拉图思想的演进历程进行了分梳,从而刻画出了柏拉图从理想国到法律篇的政治思想演变进路。参见〔英〕A.E.泰勒《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谢随知等译,第二章“柏拉图的著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第31~38页。
[8] 柏拉图是辩证法的创始人之一。黑格尔的辩证法采取了现代形态,但精神实质与柏拉图的辩证方法相去不远。参见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刘山等译,黑格尔“他采纳了柏拉图使用的辩证法一词”,作为他命名事物发展辩证过程的名称,见该书下卷,第700页。
[9] 参见弗里德里希·迈内克《马基雅维里主义》,第87~111页。在这里,迈内克重述了马基雅维里设计现代国家的基本思路,指出了他在个人政治理想与实际政治处境之间寻找到的“国家理由”。“国家理由的全部本质——由纯洁的与污浊的、崇高的与可鄙的两类成分混合而成的本质,获得了一种无情的表达。”见该书第88页。
[10] 参见州长治主编《西方四大政治学名著》所收洛克《政府论》,胡自信等译,下卷,第240页“论自然状态”、第279~281页“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第308页以下“论政府解体”,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
[11] 在西方国家,这种致力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促使国家皈依服法地运作的理念,可以说源远流长,成为西方政治思想主流观念。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宪政”观念,就此被人们诠解为“限政”观念。立宪主义即“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了约束”。〔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代雅典到今天的宪政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第5页。
[12] 关于政治思想的这一历史进程,乔治·萨拜因著、索尔森修订的《政治思想史》下卷相关部分有很详细的描述与分析。从中可以获知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所谓英美与德法两条路线的分水岭,自然不是一条按照英美与德法两类国家的线索区分出来的不同政治路径,而是贯穿在这四个国家政治思想史中的复杂交错理念。但比较起来,英美的主流观念是限制权力、促使国家理性行动,而德法的主流观念则是赋予国家权能、国家自身即是理性实体。就此而言,英美与德法对峙性的比较,未尝没有助人理解现代政制发展不同路径的价值。
[13] 参见齐世荣主编《15世纪以来世界九强的历史演变》,第三章“英国的称霸世界和回归欧洲”、第八章“美国的崛起、兴盛和未来走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14] 参见〔美〕劳伦斯·E.哈里森《自由主义的核心真理——政治如何能改变文化并使之获得拯救》,严春松译,论述宗主国与殖民地关系的相关章节,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
[15] 参见〔德〕沃尔夫·勒佩尼斯《德国历史中的文化诱惑》,刘春芳等译,相关章节,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