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确认政治伦理性质的两个前提
回答这一问题基于两个前提。一个是理论的前提,一个是历史的前提。前者指的是伦理学史上人们关于政治伦理的理论智慧,是否提供了我们处理政治伦理归属于个人美德还是公共道德的资源?后者指的是人类社会生活结构的状态,是否提供了我们判断政治伦理属于个人美德还是属于公共道德的现实基础?
从理论上分析,伦理学史上关于政治伦理属于个人美德还是属于公共道德的主张,已经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属于古典伦理学的基本主张。古典伦理学基本倾向于认定,政治伦理属于个人美德、私人道德。在中国伦理学史上,儒家传统提供了这一思路的典范。儒家将政治与伦理两种社会要素、两种生活规范高度统一在社会政治生活之中,实现了“伦理政治化、政治伦理化”的双向同化。 [8] 这样的同化结构,显示为几个相关的层次:在伦理与政治的直接关联性上,“有不忍人心,斯有不忍人政” [9] 将个人的内心伦理理念,直接外化为社会政治生活状态。而“克己复礼为仁” [10] 的先定条件,又将个人的道德修为作为实践仁义道德的前提。“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 [11] 的“三纲”,则将德性的觉醒与认知,以及将之用于改造国民性达于最高的善境,由此成为儒家纲常伦理的总纲。“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12] 的“八目”,将三纲所展示的儒家纲领化德性伦理,展开为从万物认知、德性修为到平定天下的递进过程。于是,作为政治生活规范的政治伦理之“政治的”与“伦理的”两种内涵,便在个人的道德修养过程中实现了统一,政治伦理成为一种显见的个人美德。在西方伦理学史上,从苏格拉底、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虽然在政治伦理的具体阐释上,师生三代具有很大差异,但是他们的政治伦理主张在整体上都属于美德伦理的范畴。哲人对于美好生活(good life)的寻求、哲学王(philosopher king)的统治与中道的政治学致思,其实都是对于美德伦理在政治生活中的规范性作用的辨析。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一句话就很好地表现了这种基本精神的一致性,“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13] 到中古时期,这种以伦理统合政治的思路,在中国宋明理学式的追问“天道性命”的理论图式中,得到强化;在西方神学的政教合一式的申述“神圣意志”的理论建构中,实现高度统一。
到了现代早期(early modern),人们关于政治伦理的“政治的”与“伦理的”两个要素的关系的处理思路,有了一个根本的转型。首先,在马基雅维里那里,开启了一种将政治生活中的“政治的”因素与“伦理的”因素彻底分流的大思路。政治生活的规则按照“政治的”逻辑来建构,不受制于伦理生活的道德力量。政治的权力支配逻辑与伦理的高尚诉求逻辑就此各行其道。 [14] 其次,在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兴起之后,自由主义的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逐渐将政治领域与道德领域的问题分流处理,“政治的”渐渐成为“制度的”领域,而伦理领域依然维持着个人内心德性支撑与制度安排刚性支持的双重结构。政治的领域中主要依靠公共的制度安排、公共的道德规范、公共的判断准则、公共的惩戒机制来建立和维持人心-社会秩序。政治伦理关注的虽然是政治领域中的伦理问题,但在现代公共伦理的范畴中,它不仅属于伦理的领域,更属于政治的领域。因此,政治伦理就主要是以政治的制度安排和公共道德的制约为特点的。这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得到特别的强调,并以此来“纠正”他在《正义论》中以道德哲学整合政治哲学的意图。 [15] 这是在当代人类社会已经深度现代化的条件下,对于独特的、“政治的”伦理或社会正义加以强调的典型个案。再次,在现代社会科学分门别类发展的理论视野中,人们愈来愈习惯于将关乎人文意义的价值关怀问题归纳在私人领域中处理,而将关乎公共生活状态的诸制度安排的问题纳入公共领域中处理,马克斯·韦伯关于“理性祛除巫魅”的论断,就典型地反映出这一思路。 [16] 于是,个人美德愈来愈从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理论论述中淡出,政治的领域愈来愈成为公共的政治言述的场合。人们在谈论政治伦理的时候,多数情况下都将政治生活中的伦理规则视为“公共的”道德,而不是私人的美德。即使在以政治生活为职业的人们那里,他们的德行也都被纳入公共论述的框架中,而他们的私人品德问题与他们的公共道德问题比较起来,已经退居次席,并且绝对不再成为论述政治家德行的主要视角了。
从伦理实践的角度看,政治伦理在传统的政治生活中产生和发挥作用的状态,与它在现代社会背景中产生并发挥功用的情形,具有极为重要的差异。在传统政治社会中,就中国而言,政治生活的秩序架构大都来自政治家的个人德行示范; [17] 就西方而言,尽管强调宪政法治,也就是他律对政治家的周密限制,但政治家的个人德性对社会秩序的供给也非常重要。 [18] 因此,对于中国传统的政治生活而言,政治家的伦理示范作用对于政治生活的秩序及其保证,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三纲八目”那种推己及人的政治统治进路,就是沿循着一条从私人道德到古典意义的“公共”政治生活的进路向上递升的。在这个意义上讲,进入政治实践,其实就是进入伦理反省。在古典西方的政治生活中,古代希腊的人们在城邦制度的政治运作模式中,“先天地”成为公民的人们,行为的依托就是内在地关注和参与他们所在的城邦政治生活。仅在这个视角讲,他们参与政治生活,不是基于外部政治压力和对政治正义的追寻,而是基于“祖传的”和“习性的”政治生活方式。就此而言,政治生活的美德传统对于他们参与政治生活的意义,显然要高于政治意义的“公共的”号召。而中西传统社会就其整体上讲的简单小型结构,注定了人们可以在个人美德的基础上找到有效政治统治的不二法门。
但是,古代社会将政治伦理视为政治家甚或进入政治生活领域活动的个人的美德,并不是一个可以惯性地作用于现代社会的伦理机制。原因不仅在于古今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而且也在于,即使在古典社会结构内部,政治家或政治人物的美德也不见得总是能够打通个人德性与公共效用的通道——政治家不能一以贯之地践行道德律令,总是行走在克己自律与自我放纵的两端之间(如唐太宗的早年与晚年),就是明证。或者政治家本身就是以道德箴言矫饰自己的政治虚伪,也可以说明政治家的美德仅仅是操权的工具(如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同时又是古罗马重要政治家的塞涅卡)。因此,一旦社会结构的“外部”构造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小型简单社会支持的私德政治,更加上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现代分化要求分别供给伦理规范,美德的政治伦理传统就难以为继了。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