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政治伦理的社会依托
在现代社会中,政治生活的实际状态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结构上讲,小型简单的社会结构演变为大型复杂的社会结构。 [20] 这就使得小型简单社会中政治家直接以个人美德推己及人地发挥政治统治功能的状态无法继续维持。而必须寻求基于复杂社会结构的政治统治方式,公共的制度安排就此替代了个人的美德感召。从社会要素的功用上讲,现代社会使得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习俗、传统诸社会因素的功用有了一个显见的分化,以道德统合其他社会要素并由道德发挥统治社会的主要功能的作用空间收仄了。 [21] 于是,“政治的”空间主要成为权力与权利博弈的场合,公共制度的建构成为政治秩序的依托。规范化政治生活依赖的,就必然不是个人美德,而只能是公共的道德。只有在一个政治实体中生活的人们都基本认同的政治伦理的规范下,政治生活的秩序才有可能获得保证。那些处于高位的、高尚个体的政治伦理修为,既无法自然而然地具有高尚的感召力,也无法推己及人地传递给政治共同体的成员。“私人的”与“公共的”领域,以及两者各具特点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分流,也就成为一种独特的现代现象。政治伦理在现代的独特背景下,也就从传统的个人美德演变为现代的公共道德。政治伦理的公共道德的类型归属,也就此基本定型。
正是在前述两个审视政治伦理的前提条件都显现出“从传统到现代”演变轨迹的情形中,政治伦理的现代特质才足以使人们清晰地观察到。从政治伦理的现代结构和功能上分别分析,可以将问题解析得更为明确一些。就前者,即就政治伦理的现代结构上讲,政治伦理主要是一种制度化的伦理建构。它以政治责任和政治秩序两个规范性要求支撑起政治生活的伦理大厦。在这里,政治责任不再是传统社会中从事和参与政治生活的个人,如何克制自己并将自身的美德显现为公众身处其中的政治生活领域的规范。 [22] 身处政治领域的政治家或政治活动者,他们自己身上所表现出的节制、友爱、勇敢、冒险诸如此类的个人美德,已经不足以发挥直接的社会政治功用。政治不是一种操作者与参与者表现个人品德的实践活动,而是在制度安排中寻求正义结果的利益博弈过程。这个时候,政治责任便从个人美德的显现,转化为一种服从制度安排的公共德性表现。以政治为业的职业化政治活动家,其身上表现的德性不是因为他们的高尚信念,而是因为他们握有经过公众认可并经法律程序赋予的公共权力,所必须体现出来的基本公共德性。 [23] 他们必须将公共权力加以公共运用。否则,他们就会丧失使用公共权力的机会。于是,政治伦理落到政治活动家不得公权私用的底线上。而不像传统社会那样,悬浮在政治活动家以自己的高尚伦理之自我期待去推动他所在的政治共同体实现最高政治理想的半空中。再拿政治秩序来讲,政治秩序的保证,不是由于个人美德支持的内心自我约束,并由此显现于外,而使得政治生活秩序井然。在现代社会背景中,政治秩序的出现和保障,是由于公民们自觉自愿地践行他们所认同的政治共同体所必需的政治制度规范。用罗尔斯的话说,就是他们愿意以“合理的自律”来保证他们的行为不逾越社会政治生活的秩序要求,进而在“充分的自律”中谨守政治的正义原则和享受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24] 传统社会政治伦理结构中的“充分的自律”以及“合理的自律”被现代宪政民主社会的相应机制所替代。现代政治伦理之公共道德以底线的设计保证政治秩序之被遵守。
就后者,即就现代政治伦理的基本功能来分析,政治伦理主要地是一种发挥着约束政治生活状态并使之规范化的行为规则。政治伦理不是全能的行为规范。它不是既约束政治生活的规范,又约束个人私密生活的规范。它所发挥的功用的领域是明确的,那就是以公共制度安排来保证政治生活秩序,并使得政治从业者和参与者谨行公共道德的、特定的政治活动范围。政治权力的操作者以公权公用体现他的政治责任,公民们以他们克尽公民义务并安享公民权利来兑现公民责任。进入政治领域中活动的人们,可以有一个高尚的个人道德水准,也允许维持一个低水准的伦理状态——但高尚的道德水准不是经由政治强求达到的,而是控制公权的人们在一己的德性与公共要求之间不断努力实现的,因此它不具有普遍的适应性,更不能作为普遍要求施加给所有公职人员;相应地,低端的道德状态也不是借助法律强制保证的,而是公权的掌控者不能落到做人的底线之下约束的,因此它不能作为促成公权握有者于心不安的理据。在高尚道德与低端德性之间,有着非常广阔的道德实践空间。在这样的道德实践中,私人德性品行的高尚,不等于公德水准的榜样;而公德水准的合律要求,不等于私德约束的自我放纵。这样的规则,不是将私人德性与公共道德断然切割开来。一般而言,在古代伦理传统的视野中,私人德性极其糟糕的人,很难有合于规则的公德表现;而公德水准较高的人,则必定是私人德性修为较高的人士。 [25] 而在现代社会,这种必然的关联被打破了:一个私人德性水准不高的人,在私人生活的范围内属于那种自我放纵的人士,他可能兜不住私人生活的伦理底线。一旦进入公共权力领域,严格的限权规则,则使他不能不严格遵守公权行使规范,因此不可能滑到公德底线之下。假如他的公德水准滑到底线之下,他就必然丧失公共权力的掌控机会。 [26] 相应地,一个人生活在现代社会,公德水准不错,并不能反过来证明他的私人德性水准就高,情况也许恰恰相反。一个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人物,可能是一个谨守公权使用原则,并努力为公共利益奔走的公共人物,但他在私人生活领域里也许是一个无恶不作的人物。 [27] 在现代社会,一个最重要的、区别于古代社会的道德准则是,不管你个人的伦理道德水准是高是低,在经过政治体确认的公共制度、公共道德、公共利益、公共界限面前,不得“越雷池半步”!现代政治伦理在这里表现出一种公共道德的刚性特点。当然,政治伦理绝对不排斥作用于其他领域的伦理规则,诸如经济领域中的“经济人”求利的伦理,日常伦理生活中人们追求高尚的“伦理人”行动等。就此而言,政治伦理乃是一种领域性伦理,而不是一种在现代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周遍地发挥作用的完备伦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