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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重提规范方法:政治学研究如何平衡规范与实证的方法偏好
三 规范方法与实证方法:互斥的还是互利的
政治学的规范研究方法与实证研究方法并不是绝对排斥的。即使是构成规范研究方法的六个特征,部分也体现出两者的共享性质。比如学术共同体的认可与解释范式的形成就是局部重合的。但是,政治学研究中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两种方法的敌视状态,是一直为人们所熟知的。从事实证研究的群体总是看不起规范研究,因为实证研究方法的阐述前提就是对规范研究的非科学性的绝对排斥。在科学几乎成为唯一正确认识的现代知识状况中,这对于建立在人文而不是实证基础上的规范研究,简直就是毁灭性的打击。但另一方面,规范研究者也瞧不起实证研究,因为规范研究一向指责实证研究蒙蔽了人们观察价值问题和深层问题的视野。尤其是实证研究将人们约束在具体问题上面,难以进行真正宏观的、具有思想深度的研究。基于相互之间这种轻蔑的判断,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向来在方法上也就壁垒森严,互不往来,俨然形成两种绝对无法沟通的方法体系。
两种方法互斥的论据大致有几个方面。一者,它们各自依托于两种相互对立的、具有悠久传统的文化的基础之上——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实证研究建立在科学文化的基础上面,因此有一种自以为准确的科学保证,它看不起规范方法那种似乎仅仅建立在思辨基础上的理论。而规范研究则对于实证研究的纯粹科学取向不满,认为它不仅达不到科学地研究社会的目的,甚至达不到说明社会现象的目的。而往哲学的深处延伸,实证研究建立在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规范研究则建立在思辨哲学、先验哲学的基础之上。两者之间似乎完全不存在沟通的可能性,更不存在融会的契机。长久以来,欧洲大陆的人文哲学与英美国家的分析哲学之间,具有难以沟通的理论鸿沟。二者,它们各自追求的研究目的、手段和检验方式具有鲜明的差异。实证研究方法支撑的是说明事实、建构符合事实经验状态的理论结构。它的基本研究手段是一套定性与定量的工具性手段。对于实证研究成果的检验也交由是否符合事实的各种经验性手段来进行。而规范研究往往对于事实世界的说明不感兴趣,它更着重价值问题的探讨,申述的往往是不同的价值理念与兴趣偏好。规范研究的结论是不是能够成立,无须交由经验事实来衡量,而取决于学术共同体对于它的承认。因此,两者之间在哲学层面的分界,进一步在研究的操作实践中扩大了分歧。三者,它们对于两者能否有效地相互支持采取共同的不信任态度,因此限制了他们对于对方采取一种尊重的姿态。长期以来,采取规范研究方法与实证研究方法的研究者之间,都自信自己的研究方法最足以揭示社会政治世界的真相。因此,他们对于对方研究方法引导下的研究成果都怀抱一种似乎是轻蔑的态度,而且不相信双方之间具有方法的互补关系,也不愿意到对方的方法中寻求支持和补充。其实,考究一下这些支持双方对峙的论据,可以说并不能构成规范方法与实证方法势不两立的论据。因为,在现代哲学发展的过程中,同时也在现代政治学的进展中,人们的方法实践往往在具体的研究中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地使用着的。加之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与英美之间从哲学到社会-政治科学的研究实践日益表现出融会的趋向,就更进一步显示出两种研究方法的互补并用特性。
现代政治学研究中的实证方法与规范方法,就此显示出互利的特点。两种方法的互利,从几个角度体现出来。首先,两种方法在政治学研究实践中的实际互利情形——哲学层面的欧陆思辨哲学传统与英美分析哲学传统的融通,已经成为西方哲学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在欧洲哲学界,阿佩尔的哲学努力堪称典范。在北美,罗蒂的尝试最具代表性。比较起来,罗蒂对于两种哲学的融会尝试,主要还是一种后哲学文化的尝试,因此显现出后现代的多元主义特色。但阿佩尔是以建立“语言交往共同体”的先验观念为追求的,他是一位绝对的现代主义一元论者。阿佩尔在西方现代的“语言转向”发生之后,尝试将康德试图建立而没有成功的先验哲学转变为先验解释学。他认为,这种建构思路取决于哲学的三次转向。一是古代哲学的“物的分析”(本体论),二是近代哲学的“意识分析”(知识论),三是当代的语言分析之作为“第一哲学”的范式。他把这种转向作为考察欧陆与英美哲学发展的线索,从前期维特根斯坦、维也纳学派和卡尔纳普那里他看到了这一点,也从新康德主义者卡西尔、海德格尔和加达默尔那里印证了这一转变。他认为,当分析哲学家将对语言的逻辑批判转变为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的时候,就开启了语言哲学的语用维度,而维特根斯坦后期对于私人语言的批判,实际上就是对于人类语言“主体间维度”的揭示,这就正式体现出两种哲学的汇聚趋势,解释学哲学、语言分析哲学与实用主义就此走向合流。维特根斯坦使先验哲学在语言游戏与生活形式的交织关系中寻求“先验”问题的答案;皮尔士则以“指号解释的交往共同体”这一先验观念取代了康德的先验自我。于是,先验解释学(语用学)就此获得了理论上的空间。在阿佩尔看来,人类知识的可能性研究和人类伦理道德规范的主体间有效性这一先验问题,必须在人类语言交往共同体的观念中寻求答案。 [19] 所以,阿佩尔坚信,只有在这种综合两种哲学传统的基础上,才足以否定近代形成的“方法论唯我论”,真正形成超越隐瞒本体论意蕴的科学主义、传统意义的唯心主义以及官方辩证唯物主义的唯物主义,促成一种综合说明与理解的先验哲学。 [20] 哲学的这一转向,对那些怀抱单纯实证主义信念的人实在是一个富有意义的提点。阿佩尔对于主体—客体严格区分的哲学、对于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立场,进行了批评,他强调批判性的社会科学的价值。无疑,他的这种努力,将人们从实证主义的方法迷梦中解救了出来。
其次,从社会科学哲学的角度看,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共享着一些基本理念,这种共享是“现代社会”——这个为两种研究奠定了社会前提的条件——所规定了的。不论是对规范研究者,还是对实证研究者来讲,现代基本价值与基本制度是他们所共享的社会性研究前提。一方面,实证主义之所以能够将人文,尤其是将社会现象作为精确的经验事实来分析、来说明,就是因为这些基本价值与基本制度将现代社会成熟地发展为一个可以作为自然科学那样的硬科学对待的“对象化”存在。假如我们面对的是一个非规范社会,或者是急剧转变的社会,一切试图精确地描述经验事实之“事实”的存在就是含混不清的存在,那么作为人文社会科学一个部门的政治学实证研究,不过就是发一场白日梦而已。另一方面,规范研究之所以能够展开,也是因为现代基本价值与现代基本制度构成这一研究的理想坐标,使得规范研究者足以在理想范式与实在情形之间选择一个可以从后者抵达前者的发展路径。一个规范研究者并不是一个价值呓语者,他不能仅仅宣泄自己的价值立场和宣称自己的理想就是终极的理想,他必须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获得理性的力量,并用这种力量去进行竞争性的思想较量,以便获得最经得起逻辑推敲和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而不是在专家的自我安慰中沾沾自喜。 [21]
再次,从人文社会科学一般方法论的角度看,两种方法也是互利的。实证研究从来都是在先行的规范研究所提供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开始寻找、说明并解释问题的。温和的实证主义者自己也承认,他们绝对没有免除掉先设价值的影响。而规范研究方法的运用者也必须承认,他们得使用更为准确的方法、手段,以便使自己的思想更为清晰明白而不至于陷入搅糨糊似的状态。于是,两种研究方法在具体的研究实践中,日益综合为交替使用着的而不是绝对对峙的两种方法。政治科学方法论的表述者指出,“或许可以将方法论理解为应用认识论,就象应用哲学研究一样。认识到存在多种社会和政治研究的哲学,就会认识到,这些哲学一般是与政治现象学和政治理论相关联的”。 [22] 而撰写政治学方法的学者更是强调,“相当多的学者采取的是多元实用的研究途径,也就是说研究方法应该由我们的研究问题所决定”。 [23] 两种方法有效地交替使用,应该是最有利于研究者透入研究问题的方法选择。
最后,从政治学的研究实践来看,两者也是互利的。这种互利,既体现政治学的实证研究者始终承认有些研究领域和重大问题,不是他们所能包办的,因此留下了规范研究进入的空间。同时也体现为规范研究者对于实证研究精确性和可靠性的承诺。这种承诺与他们各自在哲学层面上的沟通、在社会科学哲学层面的连接、在一般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对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人们的具体研究实践中,从来就不存在纯而又纯的实证方法或绝对单打一的规范方法。这就是人们在罗尔斯的正义论这种标准的规范研究方法指引的研究著作中也发现实证方法的准确追求的原因,在数量化的分配正义研究中也发现研究者受规范研究方法表述制约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