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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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如此“与时俱进”,自然给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律实践造成不小挑战。
一方面,它加大了警力消耗。哪怕是一起案件,也得费极多的警力——要梳理犯罪集团的内部组织结构、主要经济活动、系列犯罪行为,建立完整的证据链,每个方面都要有极为专业的技术,还得附加以大量的基层基础工作。
然而,专门机关的力量又十分有限。笔者在基层公安机关调研时发现,大多数地方的破案率其实都在20%以内。为了保障大案、要案的侦办,就得让一些普通案件延后。一些民警直白地说,连他们自己和家属的手机被盗了,够得上立案条件,都不会去立案,因为“立了案也没有警力去侦破”。
中央提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各级机关都成立了扫黑办,抽调专门的警力从事扫黑工作。
笔者遇过的一个市级公安机关,扫黑专班从各个县级公安机关抽调了100多警力,都是基层骨干。哪怕如此,也无法应对庞大的侦办工作量。这也给基层公安工作带来了压力:毕竟,每个县级公安机关也有打击任务,还不能放掉常规性的警务工作。
另一方面,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实已经通过“转型”变灰、变白了。因此,在相关黑恶案件中,“恶势力”要比“黑势力”多得多——它们够不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要件,却又被老百姓深恶痛绝;无论其犯罪的动机、犯罪行为方式还是犯罪后果,都不亚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我们注意到,在最新发布的4个《意见》中,就有对于“恶势力”的详细界定。简单来说,“恶势力”就是那些暂时还够不上“黑社会”标准,但是“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最后这8个字,可以看作是对“恶势力”的重要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