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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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征上来说,“微腐败”一般发生在群众身边,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涉案金额少,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也正是因为如此,其常常表现为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介于非法与违法之间。
总的来看,大致有三个特点:
(1)灰色利益大量存在。一般来说,基层社会存在大量灰色利益。之所以说是灰色,是因为尽管某些行为受到法律的明令禁止,但因为它们更加符合民众普遍认可的情理,所以它们常常在事实上获得法律的豁免。比如,街头的摊贩、“黑车”、小广告等,虽然违反相关法规,但是因为涉及一些人的生计和生活方便,还是广泛存在。
(2)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一线执法力量不足是基层治理的普遍状况,无论是公安部门,还是城管、环保、文化等行政执法部门,莫不如此。这就形成了一种现象:灰色利益广泛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甚为普遍,但街头执法力量却几乎不可能完全控制灰色领域。这也反过来为灰色领域制造了生存空间。
(3)大量启用自由裁量权和半正式行政手段。灰色领域的违法行为在情节认定、处罚力度等方面,都要依靠一线执法人员的主观经验判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并且,因为执法人员不够,这些领域需要聘用大量辅助人员。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街头执法过程很难受到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