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环节
简言之,在一个常态社会,尤其是处于剧烈变迁中的基层社会,灰色领域是很难清除的;而灰色领域的存在,也为“微腐败”提供了社会基础。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灰色领域并不必然带来“微腐败”;其发生,还需建立在公权力与私人利益的交换条件——灰色利益链条上。
具体说来,灰色利益链条建构有几个环节:
(1)灰色利益的组织。从事实上来说,灰色利益领域是一个高度竞争、极易形成垄断的领域。比如土石方工程和渣土运输,由于管理难度大,且牵扯到的利益群体较多,很容易为团伙介入。从管理有效的角度说,开发商、承建商乃至于正规的运输公司和司机,并不一定完全排斥灰色利益群体的介入,因为一旦灰色利益被组织起来,甚至形成垄断,就会形成相对稳定的分配秩序。
(2)灰色利益的经营。虽然灰色领域的从业者组织起来后,可以形成相对稳定的内部秩序,但是如需获得稳定的利益来源,还需建立稳定的外部经营环境。
如上文所述,灰色领域的存在有客观条件,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并非以完全清除灰色利益为目标。因此,一个“聪明”的经营者,并不一定要以建立“保护伞”的形式来垄断利益;只要充分了解政策,合理分析执法逻辑,尽可能掌握执法信息,即可经营好灰色利益。事实上,大量的灰色利益并不需要侵蚀公权力,而是以“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形式存在的。
(3)灰色利益的交换。事实上,这并不容易,尤其是有组织的交换,其技术要求极高。首先,灰色利益的组织者必须保证内部秩序稳定,否则就不可能集体行动;其次,执法部门内部亦需形成一个暂时的利益联盟,这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哪怕是有一个关键人物不愿意,联盟就可能解体;再次,利益输送需要有合适的中介,既为经营者信任,亦可部分代理公权。
(4)灰色利益的潜规则化。通常而言,为那些“合情合理不合法”的灰色利益提供空间,可谓基层社会中广受认可的潜规则;但是,建立灰色利益输送的潜规则,则需要一系列的举措。惯用的办法是,将社会中广受认可的情理和“政治正确”话语相结合。
在哈尔滨交警系统性腐败案件中,显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灰色利益链,以至于形成了一种“微腐败”的亚文化。其表现是,灰色利益链条中的所有人员都将“微腐败”行为视作一种合理现象。公职人员将微小的受贿行为视为一种“合情合理”的潜规则。
比如,涉案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以保护“重点工程”的名义,合理化要求下属对有关大货车放行;而执勤民警,一方面是在执行上级指令,另一方面也将灰色利益正常化,很容易将小型受贿当作对“疯狂大货车”的“照顾”。货车司机则根据“行业规则”,通过成本收益计算,将行贿视作一种“合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