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制宪会议代表名单
新罕布什尔
1623年移民在此建立渔村,1629年被命名为新罕布什尔,1776年1月5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8年6月21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九个州。
新罕布什尔制宪代表四名,实到两名。
约翰·兰登(john langdon,1741—1819),7月23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六岁,时任新罕布什尔众议院议长,制宪会议后任新罕布什尔主席,然后又再任新罕布什尔众议院议长,主要致力于新罕布什尔的政治建设,曾先后谢绝联邦海军部长和共和党副总统候选人的提名,只担任了第一届联邦参议员。兰登退休七年后去世,享年七十八岁。
尼古拉斯·吉尔曼(nicholas gilman,1755—1814),7月23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二岁,从不发言,后来担任了联邦众议员和参议员,直至去世。
马萨诸塞
1620年建立殖民地,1780年6月16日通过第二部邦宪法(第一部于1776年通过),建立邦政府,1788年2月7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六个州。
马萨诸塞制宪代表五名,实到四名。
鲁弗斯·金(rufus king,1755—1827),5月21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二岁,开始时对弗吉尼亚方案感到惊诧,后坚决支持。制宪会议以后担任过驻英大使和两届联邦参议员,担任联邦党人推出的副总统候选人两次,总统候选人一次,均失败。他的落选,标志着联邦党人退出政治舞台。
纳撒尼尔·戈勒姆(nathaniel gorham,1738—1796),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九岁,此前担任过马萨诸塞众议院议长和邦联议会主席,制宪会议期间当选全体委员会主席,制宪会议后从事土地投机,因资不抵债而破产,五十八岁时死于穷愁无闻。
凯莱布·斯特朗(caleb strong,1745—1819),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二岁,制宪会议后任第一届联邦参议员。
埃尔布里奇·格里(elbridge gerry,1744—1814),5月29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三岁。他是美国革命的先驱者之一,二十八岁就当选马萨诸塞议会议员,追随塞缪尔·亚当斯争取独立,曾先后在《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上签字,但拒绝在《联邦宪法》上签名。1814年,七十岁的格里出任麦迪逊的副总统,在去参议院的路上中风身亡。
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
1636年建立殖民地,1776年5月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90年5月29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十三个州。
罗德岛自始至终拒绝派代表参加会议。
康涅狄格
1639年建立殖民地,1776年10月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8年1月9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五个州。
康涅狄格制宪代表三名,实到三名。
奥利弗·埃尔斯沃思(oliver ellsworth,1745—1807),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二岁,时任康涅狄格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宪会议后任第一届联邦参议员,主持制定《1789年司法法》,后任联邦最高法院第三任首席大法官。
罗杰·舍曼(roger sherman,1721—1793),5月30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六十六岁,是在《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这三份伟大文件上都签过字的人。舍曼在制宪会议上频频发表反对意见,会后积极促成宪法批准,并先担任联邦众议员,后担任联邦参议员,在参议员任上去世。
威廉·塞缪尔·约翰逊(william samuel johnson,1727—1819),6月2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六十岁,时任哥伦比亚学院校长,制宪会议后任第一届联邦参议员。
纽约
1664年建立殖民地,在十三个殖民地中最后一个(1777年4月20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8年7月26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十一个州。
纽约制宪代表三名,实到三名。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5—1804),5月1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二岁,美国建国时期的风云人物。他是制宪会议的发起人之一和新宪法的鼓吹者,制宪会议后担任联邦财政部长,后成为联邦党人领袖,与共和党人杰斐逊、麦迪逊分道扬镳,最后死于与伯尔的决斗。
罗伯特·耶茨(robert yates,1738—1801),5月1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九岁,时任纽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制宪会议上不发言,只投票。
约翰·兰辛(john lansing,1754—1829),6月2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三岁,时任纽约首府奥本尼市市长,7月10日和耶茨一起离会以示抵制。
新泽西
1664年建立殖民地,1776年7月2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7年12月18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三个州。
新泽西制宪代表七名,实到五名。
戴维·布瑞利(david brearly,1745—1790),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二岁,时任新泽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788年任新泽西代表大会主席,主持通过批准联邦宪法。
威廉·豪斯顿(william houston,1746—1788),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仅一周即因病退场。
威廉·佩特森(william paterson,1745—1806),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二岁,担任过新泽西议会议员、检察总长等职。制宪会议期间反对弗吉尼亚方案,达成“伟大的妥协”后积极支持联邦宪法,制宪会议后任第一届联邦参议员、第二届新泽西州长、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威廉·利文斯顿(william livingston,1723—1790),6月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六十四岁,1777年当选新泽西第一届行政官,连任十四年,直至1790年去世。
乔纳森·戴顿(jonathan dayton,1760—1824),6月21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仅二十七岁,是制宪会议中最年轻的代表,但已是新泽西议会议员,因他的父亲和导师拒绝参加制宪会议而成为增补代表,制宪会议后任联邦众议员,后任联邦众议院议长和联邦参议员。
宾夕法尼亚
1681年建立殖民地,1776年9月28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7年12月12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二个州。
宾夕法尼亚制宪代表八名,实到八名。
罗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1734—1806),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五十三岁,北美银行的创始人和北美第一富豪,也是在《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这三份堪称伟大的文件上都签过字的人,但下场悲惨晚景凄凉。
托马斯·菲茨西蒙斯(thomas fitzsimons,1741—1811),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六岁,一生成就主要是经商,制宪会议后担任过三届联邦众议员。
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1742—1798),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五岁,1781年任北美银行董事,熟悉世界各国政治与法律,在制宪会议上起很大作用,制宪会议后从政、经商两不顺,最后死于精神崩溃。
古弗尼尔·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1752—1816),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五岁,曾作为纽约代表在《邦联条例》上签字,是会上发言次数最多的人和宪法最后的定稿人。
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1706—1790),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八十一岁,时任宾夕法尼亚最高行政会议主席,是制宪代表中最年长的人,也是最德高望重的人,被称为“最美国的美国人”。
乔治·克莱默(george clymer,1739—1813),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八岁,在经济上对联邦贡献很大,制宪会议后担任第一届联邦众议员。
托马斯·米夫林(thomas mifflin,1744—1800),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三岁,时任宾夕法尼亚议会议长,也是宾夕法尼亚代表团团长,在制宪会议上只投票不发言,会后接替富兰克林担任宾夕法尼亚最高行政会议主席。
贾里德·英格索尔(jared ingersoll,1749—1822),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七岁,1812年第七次大选时担任了联邦党副总统候选人。
特拉华
1701年建立殖民地,1776年9月21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7年12月7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一个州。
特拉华制宪代表五名,实到五名。
乔治·里德(george read,1733—1798),5月19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五十四岁,时任特拉华行政官。制宪会议后积极促成特拉华批准联邦宪法,担任第一届联邦参议员,后担任特拉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直至去世。
理查德·巴塞特(richard bassett,1745—1815),5月21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二岁,时任特拉华参议员,制宪会议后当选第一届联邦参议员,后任特拉华州长。
雅各布·布朗(jacob broom,1752—1810),5月21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五岁,担任过特拉华议会议员,在制宪会议上扮演次要角色。
冈宁·贝德福德(gunning bedford,1747—1812),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三岁,时任特拉华检察总长,制宪会议后任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约翰·迪金森(john dickinson,1732—1808),5月29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五十五岁,是美国独立运动初期的精神领袖,曾担任特拉华最高行政会议主席,制宪会议后不再任职,晚年自编选集两卷。
马里兰
1632年建立殖民地,1776年11月8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8年4月28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七个州。
马里兰制宪代表五名,实到五名。
詹姆斯·麦克亨利(james mchenry,1753—1816),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四岁,制宪会议后担任过第三任陆军部长。
托马斯·杰尼弗·丹尼尔(daniel of st. thomas jenifer ,1723—1790),6月2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六十四岁,担任过马里兰参议院议长等职。
路德·马丁(luther martin,1748—1826),6月9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三岁,担任过马里兰检察总长和驻邦联议会代表。他在会上积极发言,9月4日退场抵制,并极力阻止马里兰批准联邦宪法,以后作为律师经办了许多大案。
丹尼尔·卡罗尔(daniel carol,1730—1795),7月9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五十七岁,几乎终身担任马里兰参议院议员,制宪会议后当选第一届联邦众议员。
约翰·弗朗西斯·默瑟(john francis mercer,1759—1821),8月6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二十八岁,非常富有,反对建立全国政府和制定宪法,制宪会议后倾向于杰斐逊的民主共和党,后又与杰斐逊、麦迪逊决裂。
弗吉尼亚
1607年建立殖民地(北美第一个殖民地),1776年6月29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8年6月26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十个州。
弗吉尼亚制宪代表七名,实到七名。
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1732—1799),5月14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五十五岁,独立战争时曾任总司令,制宪会议期间任会议主席,制宪会议后任第一届联邦总统,两次当选,共任职八年,然后坚决退休,从而避免了总统终身制。华盛顿纪念塔上刻有“大清国浙江宁波府”的碑文:“美利坚合众国以为国,幅员万里,不设王侯之号,不循世及之规,公器付之公论,创古今未有之局,一何奇也!泰西古今人物,能不以华盛顿称首哉!”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5月14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六岁,时任弗吉尼亚议会议员,制宪会议后连续担任第一届至第四届联邦众议员八年,后来又担任杰斐逊的国务卿八年,然后再担任联邦总统八年。他被尊为“联邦宪法之父”。对此,麦迪逊的回答是:宪法不是从传说中智慧女神那样的单个头脑里创造出来的,它是许许多多头脑和许许多多双手的产物。
埃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1753—1813),5月1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四岁,时任弗吉尼亚行政官,作为弗吉尼亚代表团团长揭开制宪会议主题,但拒绝在宪法上签名,联邦政府成立后任联邦检察总长,后在任国务卿时因与华盛顿政见不同而辞职。
乔治·威思(george wythe,1726—1806),5月1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六十一岁,最大兴趣是教学,联邦总统杰斐逊、门罗,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都是他的学生。
约翰·布莱尔(john blair,1732—1800),5月1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五十五岁,时任法官,后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詹姆斯·麦克朗(james mcclung,1746—1823),5月15日到会,系顶替他人出席会议,时年四十一岁,是一位医生。
乔治·梅森(george mason,1725—1792),5月17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六十二岁,农场主,主张废除奴隶制,强调公民权利,拒绝在宪法上签名,坚决主张宪法必须有保护公民权利的条款,被尊为“权利法案之父”。
北卡罗来纳
1662年建立殖民地,1776年12月18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9年11月21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十二个州。
北卡罗来纳制宪代表五名,实到五名。
理查德·多布斯·斯佩特(richard dobbs speight,1758—1802),5月19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不到30岁,时任北卡罗来纳众议院议长,会后促成北卡罗来纳批准联邦宪法。
威廉·理查森·戴维(william richard davie,1756—1820),5月22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一岁,是积极促成北卡罗来纳参加制宪会议和批准联邦宪法的人。
亚历山大·马丁(alexander martin,1740—1807),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七岁,曾任北卡罗来纳行政官。
威廉森(hugh williamson,1735—1819),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五十二岁,医生和科学家,制宪会议后当选第一届联邦众议员,连任两届,晚年从事学术活动。
威廉·布朗特(william blount,1749—1800),6月20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七岁,担任过北卡罗来纳议员和议长,但竞争第一届联邦参议员失败。
南卡罗来纳
1662年建立殖民地,1776年3月26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8年5月23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八个州。
南卡罗来纳制宪代表四名,实到四名。
约翰·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1739—1800),5月17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八岁,时任南卡罗来纳众议员,制宪会议后华盛顿提名他担任联邦最高法院第二任首席大法官,但被联邦参议院拒绝。
查尔斯·平克尼(charles pinkney,1757—1824),5月17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岁,时任南卡罗来纳邦议会议员,制宪会议后三次当选南卡罗来纳行政官。
查尔斯·科茨沃思·平克尼(charles cotesworth pinkney,1746—1825),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一岁,有名誉少将军衔,制宪会议后多次谢绝华盛顿的提名,1800年作为副总统候选人、1804年和1808年作为总统候选人参加竞选,均失败。
皮尔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1744—1822),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三岁,时任邦联议会代表,制宪会议后当选第一届联邦参议员,任满后回家成为乡绅。
佐治亚
1733年建立殖民地(北美最后一个殖民地),1777年2月5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8年1月2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四个州。
佐治亚制宪代表六名,实到六名。
威廉·菲尤(william few,1748—1828),5月19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九岁,时任邦联议会代表,制宪会议后当选第一届联邦参议员。
威廉·皮尔斯(william pierce,1740—1789),5月31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七岁,因负债累累无法坚持,但在邦联议会支持宪法。
威廉·胡斯顿(william houstoun,1755—1833),6月1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二岁,是制宪会议后不在联邦政府做官的十名代表之一。
亚伯拉罕·鲍德温(abraham baldwin,1754—1807),6月11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三岁,制宪会议后担任联邦众议员十年,联邦参议员八年。
注释
1、此处描述,系根据麦迪逊著、尹宣译《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50页,原文是:“等到最后几名代表签名时,富兰克林博士望过会议主席的椅子,椅子后面正好是一幅油画的日出图。”本书初版后,有读者在网上发帖,指责我“篡改美国制宪历史”。因为第一,那幅日出图不是油画,而是浮雕;第二,它也不在主席椅子的后面,而是在椅子的靠背上。于是,2007年访美时,我特地请邀请方安排专程去了费城,参观了制宪会议会址,亲眼看见了那把椅子,看见了椅子靠背上的日出图。我又向讲解员询问,当年墙上是否有油画,回答是没有。这就证明那位读者的说法是对的,我的描述是错的,特此更正,并致歉意。至于《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一书的说法,是麦迪逊先生误记,还是尹宣先生误译,或者另有原因,我就不知道了。
2、2007年我参观制宪会议会址时,看见了这些方桌和椅子。方桌一共十三张,即每邦(州)一张。罗德岛的一张,恐怕一直是空着的。参观时,有新泽西来的中学生问他们州的代表坐在哪里,讲解员指给他们看了。我问宾夕法尼亚的代表坐在哪里,讲解员也指给我看了。我又问:宾夕法尼亚有八位代表,四张椅子怎么坐?讲解员没有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