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坦尼其人
坦尼上任之初,各界颇多微词。一来是前任马歇尔像一座只能仰视而无法逾越的高山一样,横亘在坦尼面前。前者的成就既为后世大法官的榜样,又是他们的阴影。显然,马歇尔的任何继任者都必须面对人们苛刻的目光,更何况是坦尼这样的民主党人。坦尼是马歇尔的老对头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总统选择的人,“对于那些忠心拥戴马歇尔的人来说,无论杰克逊选谁来出任首席大法官,都不会让他们满意,也许斯托里除外”[1]。马歇尔逝世后,一直是斯托里在主持最高法院的工作,但斯托里恰恰是除马歇尔之外,杰克逊最不喜欢的大法官。在美国二百余年的历史中,还没有哪一次任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曾像杰克逊挑选罗杰·坦尼继任已故的马歇尔那样,引起了那么多的愤怒、憎恶和不安”[2],而这一切都与美国最高法院独特的政治地位以及坦尼此前的从政经历密切相关。
作为美国联邦政治制度中分权与制衡的重要一环,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司法机构。1789年成立之初,它权微言轻、无所作为。在一些政界名流看来,大法官的职位犹如“鸡肋”。首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John Jay)辞掉职位,跑回家乡纽约去竞选州长。而在州长任期届满后,他宁可闲赋在家,得罪好友亚当斯总统,也不接受其要他重新执掌最高法院的盛情邀请。不过,若他后来看到第四任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苦心经营,使最高法院成为美国政治三足鼎立之一足,他肯定会追悔莫及。
在马歇尔执掌最高法院的34年(1801—1835)间,最高法院已经成为美国宪法的最终解释者,确立了令立法和行政部门头疼不已的司法审查权。毫无疑问,最高法院的权威来自宪法,而不是大法官本人,但是,法律如果没有大法官的详细说明和阐释其微言大义,没有大法官相对公正地维护法治的权威,它不过是一纸空文。不过,在涉及具体案例时,大法官对宪法的解释将取决于大法官本人的经历、政治信仰及其所处时代。特别是在美国这样一个属于普通法系,遵循判例的国家里,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将成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先例,甚至是规范,进而长远地影响着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或泽被千古,或危害一世。通过审理的一个个有重大意义的宪法案件,大法官们在美国历史上刻下了自己独特的烙印。作为时代的产物,大法官们无法摆脱时代的影响。但是,他们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左右着时代。更重要的是,有些大法官在进入最高法院神圣的殿堂之前,都是一些有名的政治人物,他们强烈的政治观念和党派立场必然会影响到其司法实践。“从约翰·马歇尔到厄尔·沃伦,大多数最有影响的大法官都曾担任过政治职务,而且他们常常是具有很强党派观念的政治人物,一旦进入最高法院,这种政治经历就会对他们的处事风格构成影响。”[3]
坦尼就是这样。他早年曾是一名联邦党人,后“见风使舵”,转而支持极具平民色彩的民主党领袖杰克逊,为杰克逊1824年和1828年两次竞选总统出谋划策,尽心尽力。作为回报,1831年杰克逊任命他为司法部部长。在杰克逊同合众国第二银行的交锋中,坦尼坚决站在杰克逊一边,认为该行对公共资金的控制使其拥有很大的经济实力,支持杰克逊否决国会提出的延长银行特许证法案。他还建议杰克逊政府釜底抽薪,将存入该行的联邦存款转存到各州银行去,由此割断合众国第二银行的生命线,迫使它垮台。坦尼的所作所为深得杰克逊的赏识,后者一有机会就给坦尼“封官提干”。1833年他提名坦尼为财政部长,1835年他又提名坦尼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但两次都被联邦主义者占据多数的参议院给否决了。但是,赶得早不如赶的巧。对于坦尼来说,过了这村,还有那店,1835年7月马歇尔逝世,杰克逊再一次抓住机会提名坦尼为首席大法官。由于1836年选出了许多新的民主党参议员,尽管亨利·克莱(Henry Clay)、丹尼尔·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等著名参议员极力反对,但这位身材瘦高、举手投足间颇具贵族气质,让人一见顿生威严之感的马里兰绅士,仍在1836年3月16日通过参议院确认,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时年59岁。
△ 1836年前后的坦尼[4]
坦尼这样的政治背景,特别是其重视州权的政治主张,让联邦党人担惊受怕,害怕他会推倒重来,把马歇尔为加强联邦(中央)权力而作出的各种宪法努力和成就化为乌有。当时纽约的一家报纸攻讦道:“纯洁的联邦最高法院将因这位‘政治小爬虫’(political hack)之接掌而受到玷污。”[5]此时,最高法院的7名大法官中除了斯托里和史密斯·汤普森(Smith Thompson)外,其余的5名大法官都是总统杰克逊任命的“自己人”。那个时代最伟大的律师、政治家丹尼尔·韦伯斯特也担心地写道:“斯托里大法官认为最高法院已经完蛋,我也觉得最高法院快要完蛋了。”[6]就算是那些认可坦尼法律才华的联邦党人也感到,坦尼与杰克逊政府的联系太密切了,势必影响他的断案立场。待到1837年杰克逊离职、范布伦继任总统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已由最初的6人增加为9人,其中民主党人达到了7名。直至共和党人林肯就任总统、内战爆发,来自南部的民主党大法官一直占据着法院的多数席位。最高法院的这种政治结构,也使坦尼法院屡遭批评。
在一片攻诘声中,坦尼正式入主最高法院,开启了美国宪制史上的新时代,也开始了他后半生的荣辱沉浮。上任之初,坦尼体现在司法判决中的政治哲学、价值理念引来非议一片,尤其是1837年判决的三个案件,它们就好似分水岭般有别于马歇尔法院。这三个案件在马歇尔法院时期都曾经庭审过,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作出裁决。根据马歇尔密友斯托里大法官的看法,坦尼法院对每个案件的裁定都与马歇尔本该采取的立场相左。于是,“坦尼及其同事是激进的民主派,他们敌视财产权利、国家主义以及马歇尔的成就”[7]的说法,一度甚嚣尘上并在历史上广泛流传。加之1857年的“斯科特案”中坦尼对于黑人“不论是自由人还是奴隶都不是公民”的判决,使坦尼的名字一度被打入冷宫,“假如我们能够抹去从大法官马歇尔的死到内战期间的这段历史,那最高法院就可以说没有留下任何污点了”[8]。尤其是在美国内战后的一段时间里,对于坦尼作为首席大法官的成就,人们仿佛患了集体失忆症。差不多直到20世纪30年代后,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但最近一些年,“出现了一些截然相反的观点,把坦尼时代最高法院的各项司法原则看作好像是对马歇尔确立的所有重要趋势的继承扩展,好像在所有的场合政治的风向全无变化”[9]。
这样非此即彼、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对坦尼来说实际上都不尽公平。的确,是马歇尔为最高法院赢得了司法审查权,初步确立了司法独立的精神,并通过司法判决加强了中央权力,从而推动了美国由松散的州际联盟变成统一的国家这一历史性转变;但坦尼同样也认为联邦至上,只不过觉得各州也应有一定“主权”,在“分权”这一主张下,应赋予各州以更广泛的自治权。显然,这同样也是为了最高法院的终极目标,即为了使宪法能够更有效地运作。面对马歇尔和斯托里这样的“国家主义者”以及强烈主张“州权至上”的分离主义分子,坦尼以赋予各州“警察权”的名义,走了一条调和妥协的中庸道路。实际上,这也正如约翰·马歇尔本人所讲:“(宪法)试图为未来的时代服务,并且,归根结蒂是要适应人类面临的纷繁事件。”[10]
就像每一滴海水所聚成的浪花都对“载舟覆舟”的选择起着关键的作用,坦尼政治生涯的每个足迹,都影响到他的所作所为。回过头重读当年的重大案例,就会感到孤零零的案例就像大海上漂浮的孤舟,需要给定其坐标才能判断它的方位。对每一个判例来说,这个坐标就是时代背景,就是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和潜在的发展方向。坦尼法院时期的代表性案例——“查尔斯河桥梁公司案”(Charles River Bridge v.Warren Bridge)、“斯科特案”(Dred Scott v.Sandford),以及“梅里曼案”(Ex Parte Merryman),显示了坦尼的立场,可以从经济、政治以及维护公民自由几个方面,了解坦尼荣辱参半、跌宕起落的首席大法官生涯,以及坦尼法院在美国历史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