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奴隶制死结
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以渐进变革为主,极少发生剧烈的武装冲突和社会动荡。但19世纪60年代内战却是例外,南北双方死伤惨重,战争给人们留下了长久不能愈合的创伤,也成为美国最大的历史研究课题。人们不断地在思索,在同一面旗帜下共处了近一个世纪的南北双方究竟有什么心结如此难解,而竟致兵戎相向,他们之间的矛盾又是如何演化成不可通融的两极?
△《汤姆叔叔的小屋》[47]
最常见的说法有三种:1860年反对奴隶制的共和党人林肯当选总统,激起南方的不满;《汤姆叔叔的小屋》描述的南方黑奴苦难生活,“引起了一场南北战争”;“1857年斯科特诉桑弗特(Dred Scott v.Sandford, 857)这个司法大案,认为是引发南北战争的一个重要的原因。”[48]这三种解释,都有一个共同点:与奴隶制相关。
不可否认,奴隶制曾是人类历史的一部分,在几乎整个有记载的人类历史中,都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奴隶制。而美国的奴隶制在其建国前就已经出现,到17世纪50年代,黑人可作为奴隶的法律地位已经确定,由于当时英国人在土地肥沃、气候温暖的南部开发获利甚丰的烟草、糖料作物、棉花等,奴隶贸易遂在北美兴盛起来。不过当时北方由于气候寒冷,土地贫瘠,地理和经济条件不适宜实行奴隶制,所以奴隶制在北方未能盛行。可以说南北分歧的炸弹在此时就已经埋下。
随着18世纪启蒙运动在欧洲的兴起,道德上对奴隶制的谴责开始传播,1788—1864年,欧洲和美洲的其他国家已先后废除了奴隶制。而美国虽然在《独立宣言》中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却在1789年成为世界上拥有黑奴最多的国家。奴隶制在19世纪40年代成为一个敏感的社会议题,受到美国全社会的关注,靠一场战争才得以结束。这要从美国唯一的一部宪法中去寻找根源,就好像一棵19世纪的树,种在18世纪的土壤里,离地面最远的一片叶子也含着土壤的养分。
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由于南北方蓄奴州与自由州势均力敌,“北方州反对奴隶制的立宪代表深知,当前面临的严峻任务,是建立一个既有足够的权威维护各州共同利益,同时又不损害各州主权和公民权利的联邦政府,而不是废除奴隶制”[49]。但又由于已有7个州废除了奴隶制,堂堂联邦宪法,当然也不能明目张胆以确切无疑的态度明文承认奴隶制度,结果双方达成了妥协。由于美国宪法文本从不修改,只是以修正案的形式来适应时间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因此,它所有的历史痕迹都没有被抹去,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这些妥协的内容。尽管这些条文现在已不具有任何意义,但却足以让我们一窥今天想来违反人性而在历史上却曾经真实存在过的奴隶制。
在宪法中直接涉及奴隶制或奴隶的条款有五个,间接涉及的有十多项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有三条,即所谓“五分之三条款” “逃奴条款”和“奴隶贸易条款”。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即是“五分之三条款”:各州的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按照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50]南方蓄奴州如果只计自由人的话,众议员人数将大大减少,因而南方州担心北方自由州若在众议院占据了优势会通过有损南方州利益的法案,为了换取南方州对立宪的支持,双方达成妥协,同意了南方在计产生众议员的人口数量时,一个非自由人等于五分之三个自由人,收税时也按此法计算。
又如,在宪法第一条第九款中,有一个移民条款,就是规定“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实际上这也是对南方的一个妥协。南方蓄奴州就是在这个条款下,争取到最后的进口奴隶的机会。其实这也是南方奴隶主的估算,到那时南方所需奴隶可以从国内黑奴的后代来补充,不需要再进口。
再有,就是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凡根据一州之法应在该州服劳役者,如逃往另一州,另一州不得根据自己的法律,解除他的劳役,而必须将人交出。事实上,这就是指的南方逃往北方的逃奴。因为奴隶制度既已获得宪法的默认,并且又有自由州与蓄奴州之分,那么奴隶为了争取自由而逃往自由州乃是势所必然的事。
在这三个宪法条文里,无论制宪者们如何小心措辞,避免直接使用“奴隶”或“奴隶制”的字眼,事实仍是承认了南方蓄奴现状的继续存在。当年,这样的妥协无法避免,也正是由于这些妥协的达成形成了美国版的“一国两制”局面。
不过宪法中这些关于奴隶制的直接规定,并未发生过严重问题,但宪法其他关于奴隶制的间接规定,却成为嗣后争辩之源。如联邦宪法赋予国会“对合众国领土及其他财产以立法的权力”,国会初时认为此项规定赋权国会全权处理各领地的奴隶问题;但最后事态竟演变为国会是否有权在新获得的土地上禁止奴隶制度?联邦宪法授权国会管理州际商务,国会是不是就有权禁止跨州奴隶贸易?国会能否对新申请加入联邦的州设置先决条件?比如禁止奴隶制度。不知当年的制宪者们可曾料到,正是这些妥协引发了此后南北双方因奴隶制而起的一场场无法避免的争端,并进而演变成对美国联邦制和宪法性质的争论,对于1787年宪法究竟对奴隶制持何种立场,是支持还是反对,争端的双方皆以宪法为依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执一词,给后人留下了一个个回味无穷的历史案例。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随着历史的发展,出现了一个美国建国时没有想到的情况。随着美国西部边疆的拓展,建国时只有13个州的美国,到1819年时已有22个州。在此期间南方和北方“两大地区之间一直有着一种不言而喻的政治均衡,沿着旧的梅森—狄克逊线和俄亥俄河,划分出了蓄奴的各州和领地,以及奴隶制已被废除或处于消灭过程中的各州和领地”[51]。由于参议院交替接纳自由州和蓄奴州加入联邦,使得自由州和蓄奴州同为11个州,数目相等,在参议院的力量势均力敌。由于这种不言而喻(心照不宣)的政治均衡,所以还没有引发大的争端。
在1819年2月,当位于路易斯安那购买领土上的密苏里州要求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联邦时,南北双方发生了严重的争执。“因为在当时的国会力量对比中,北方因人口增长较快,已经牢固地占据了众议院多数席位。这样,南北双方在参议院保持同等席位,便成为维持南北力量均衡的惟一有效机制,无论密苏里州以何种身份加入联邦,都会打破这个均衡。”[52]密苏里州究竟实行奴隶制还是成为自由州的问题不仅在国会两院,还在州议会上,报纸上和群众集会上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这是南北双方自1787年宪法通过以来第一次就奴隶制问题展开大辩论,“它是南、北部两种社会制度冲突尖锐化和明朗化的第一件大事,也是双方围绕奴隶制开展的第一场宪法争论”[53]。不过,“不是将它看作一个道义上的问题,而是看作一个地区权力和特权的问题”[54]。也就是说,这场争论的矛盾集中在对联邦的性质和联邦政府的权力上,联邦政府是否有权干涉新州蓄奴。此次危机因原属马萨诸塞州的缅因地区要求单独加入联邦而使南北双方达成妥协:国会同意缅因以自由州身份加入联邦,接受密苏里州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联邦,以保持自由州和蓄奴州在参议院投票权的平衡。同时为了防止再次发生危机,国会决定以北纬36度30分为界,对剩余的尚待建立新州的路易斯安那领地进行划分,此线以南地区允许奴隶制,此线以北地区(密苏里州除外)禁止奴隶制,但允许捕捉逃奴。此项法案史称“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
“密苏里危机使南北之间关于奴隶制问题的争论大大政治化了,并变成了一个宪政问题。”[55]“密苏里妥协案”只是暂时缓解了南北双方关于路易斯安那领地产生的冲突,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南北双方之间的矛盾。当时年已老迈的托马斯·杰斐逊曾写道:“这个重大的问题犹如深夜传报火警的钟声,惊醒了我并使我充满了恐怖之感。”[56]约翰·昆西·亚当斯则在日记里记道:“我立刻认识到这是联邦的丧钟。我觉得当然如此的是,目前的这个问题只不过是一篇序言——只不过是一大卷悲剧集的标题扉页而已。”[57]这些有识之士通过“密苏里妥协案”看到了南北冲突的严重性质及其所预示的不祥前景,同时,通过这一场冲突,南北双方的政治领袖都意识到西部领地对于争夺政治优势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此后,随着美国边界迅速向西移动,联邦领土日益扩大,每次有新州加盟,都会成为南北双方的一场角力。南北双方的争吵围绕着在新州内是否允许奴隶制存在,这一宪法争端表明奴隶制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隐入历史,没有趋向消亡,反而力量越来越强,蓄奴州数目比制宪时不减反增。奴隶制不再是一个北方最初期望的可以由各州自己逐步解决的殖民地遗留问题,而成为这个新生国家面临的最大的现实问题。
随着北部反对奴隶制运动的高涨,南北双方在奴隶制问题的“战场”上开始了“寸土必争”的公开较量。内战前,美国的任何一次地区危机,如1846年的墨西哥战争、“1850年妥协”、1854年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Kansas-Nebraska Act, 1854)、堪萨斯内战和1857年的斯科特判决都涉及领地上可否实行奴隶制的问题。各州各自通过针锋相对的州法,双方代表在国会也吵得不可开交,立法巨头如丹尼尔·韦伯斯特、约翰·卡尔霍恩和亨利·克莱就在那里短兵相接。
随着地区间关于奴隶制的争端愈演愈烈,黑白之间的纠纷、有关逃奴的讼案有增无减,坦尼法院也不可避免地牵涉其中。在1841年判决的“美国诉阿米斯达特案” (United States v.The Amistad)可说是关于“奴隶问题的法律里程碑之一”[58]。1839年,从非洲被捕获的黑奴在奴隶贸易船“阿米斯达特号”集体暴动,杀死船主,夺船逃逸,后来在长岛被捕。经过康涅狄格州联邦地方法院初审后,坦尼法院审理了此案,以6:1的绝对多数裁决他们是自由人,应予释放,斯托里大法官撰写了法院意见。实际上此案并未动摇美国南方的奴隶制、与奴隶相关的法律以及由此引发的问题,因为他们是“自由的非洲原住民”,但它引起的兴奋和狂热的激情使得反对奴隶制的人们在以后不能接受对奴隶更苛刻的法律。这一案件成为“区分美国国民对黑人权利民意的一项最高法院判例”[59],唤起了人们的反奴隶制情绪,所以16年后还是这个法院判决黑人不是公民时,引起的愤怒便可想而知了。
在北部反奴隶制情绪及运动高涨的同时,多数北部人也都认为奴隶制的最终解决要靠蓄奴州自身,而且他们也不想对南部的生活进行急剧的破坏。重要的是反对南部把奴隶制扩展到西部,把它限制在南部地区,时间一长,奴隶制就会因无发展前途而消亡。1840年、1844年的“自由党”,1848年的“自由土壤党”和1854年组织起来的共和党,都专注于这个目标。而南方人相信,为了奴隶制和种植园制度存活下去,他们只有而且必须向西部领地的新鲜土地发展。北方人认为限制奴隶制的扩张,是最终要求废除奴隶制的第一步,他们对未来的想象就是:取缔准州的奴隶制,从而产生许多新的自由州,使南部在众议院和参议院都处于劣势后再通过立法废除奴隶制。南部蓄奴派当然不能坐以待毙,他们在联邦参议院所享有的平衡是如此的不确定,便又祭起了“州权”的大旗。以来自南卡罗来纳的卡尔霍恩为代表的南方民主党人声称“联邦新取得的领土是联邦内各州的‘联合和共同的财产’,国会作为各州的代理机构,必须保障各州人民在联邦内享有平等的权益,而不能剥夺任何州人民的权利;联邦政府或国会禁止在新取得的联邦领土上实施奴隶制是违宪的,也是侵犯州的固有权利,南部奴隶主有权把自己的奴隶财产带进新的联邦领土”[60],主张参议院通过决议,重申州权原则,认为有关奴隶制的立法权在州一级。州权的理论加上“人民主权论”的概念使得关于奴隶制的辩论和政治危机从国会蔓延到民众中,从而使奴隶制问题全国化,使得每一个相关事件都有可能成为导火索,危机和内乱像达摩克利斯宝剑那样悬在这个国家的头顶。南方对于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所作的解释采取愈来愈狭隘的态度,许多南方人考虑一切争端,不是根据争端本身的功过,而是时刻考虑这些争端是不是会对他们的“特殊制度”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