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的平等保护
简单地讲,法律的平等保护指的是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样的情形应该适用同样的法律,不能差别对待。具体到第十四条修正案,就是说,各州在立法过程中,不得差别对待不同的人群。这是对州主权的一种新限制,虽然主要是为了防止各州侵害新近获得公民身份的黑人,但首先从中获益的,却是来自中国的移民。
众所周知,19世纪40年代加利福尼亚的淘金热潮,不但吸引着美洲大陆东部的欧洲移民,也引来了数量巨大的华人,他们怀揣发财梦想,漂洋过海,胼手胝足,闯出一片天地。淘金热潮消退后,他们又投入美国铁路建设大潮,为修筑第一条横贯美洲大陆的铁路,献出了智慧、热血,乃至生命。但是,由于华人与欧洲移民外貌特征迥异,生活习惯也大相径庭,很难融入以欧洲移民为主的美国社会。外加他们勤劳肯干,工资比白人低,深受雇主欢迎,无形之中抢了白人工人的饭碗,引起了白人的强烈不满。为此,加州等几个华人较多的州相继出台法律限制华人移民、就业,乃至变相剥夺其开业权利。加州甚至修改州宪法,禁止在公共工程中雇佣华人。[35]
对于移民问题,由于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有权制定全国统一的归化法律,因此,各州并无独立的移民管理权。但州政府往往借其他理由,比如卫生、安全等,来限制某一类移民入境。地处边境海岸的加州,就曾立法限制疯子、弱智、残疾人、罪犯与妓女入境,并对载这些人入境的船主征收一定的费用,因为这些人会成为社会的负担。但这为最高法院所推翻,法院认为,加州如此征费,过于随意,而且如何判断是否为罪犯、妓女,并无一定标准。由于加州华人社区男多女少,娼妓盛行,新入境的华人女性往往会被移民官员默认为妓女,地位不利。[36]法院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平等保护条款,但意思很明显:州的任何法律,都不得让某一类人处于明显不利境地。而这正是平等保护条款的真义。
由于加州所在的联邦司法巡回区由菲尔德直接负责,因此,这类华人要求法律平等保护的案件,一般都会由他经手判决。那个时候,中国正处于清朝末年,大清帝国的男人背后都拖着长长的“尾巴”,即便是远涉重洋,到加州淘金,他们也很少剪辫易服。因为传统中国讲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而且,他们淘金发财后,还要衣锦还乡,荣归故里,更是不能剪发从洋,背弃祖宗。然而,正是这条事关大清子民身份与性命的辫子,却引出了菲尔德对美国宪法的新解释。
事情的起因要从加州的两部法律说起。1870年,加州议会以保障公共健康为由,要求每间住所为每位住客至少提供500平方英尺的生活空间,违反者将被处以50美元以下罚款或者短期监禁。这一表面看似公平的法律,对华人特别不利,因为当时旧金山等地的“唐人街”拥挤杂乱,根本达不到法律要求的最低生活空间。但这样的法律又无明显歧视,华人无处申冤,只好甘愿受罚。不过,他们也显示出了中国人的忍耐与聪明:只选择短期监禁,绝不缴纳罚款。监狱有政府管吃管喝,不用自己操心,关几天后出来,照样可以继续住,短期内不会再次受罚。为了对付华人,旧金山市政当局又想出了一个点子:每个收监的男性犯人,都要统一剪发,只留一英寸长的板寸。这下,留着长辫、视发如命的华人可真急了,不惜花重金起诉当地的执法官,誓死捍卫头顶的辫子。幸运的是,他们遇到了对中国人似乎毫无偏见的菲尔德大法官。在代表巡回法院撰写的司法意见中,菲尔德认为,旧金山当局的立法,完全是针对华人的残酷惩罚,因为他们知道辫子对于华人具有非比寻常的神圣意义;这部法律,给华人带来了巨大的身体与精神损害,违反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37]
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原本是用来限制各州的立法行为,严格地讲,旧金山市政当局的法令,不在禁止之列。但在这起“剪辫案”中,菲尔德特意提出,第十四条修正案既限制各州的立法,也涵盖该州各部门、下属各县市的法令,因此旧金山市也不例外。菲尔德还强调,平等保护条款保护的是所有居住在美国的人,不限于美国公民,华人与犹太人一样,虽然生活习惯多有特殊之处,但立法机构不能以此为由,制定针对某一人种、群体的歧视性法律。[38]
“剪辫案”虽然只是一起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但由于涉及的宪法条款十分重要,判决之后,立即引来了当地报纸的激烈评论。为了表明自己的法律与政治主张,菲尔德还同意将该判决以小册子的形式发表,并附上报纸对旧金山市居住空间与剪辫法令的评论。[39]由此可见菲尔德对此案的重视。
在加州的排华浪潮中,菲尔德的“剪辫案”判决堪称惊人之举,需要极大的勇气和毅力,菲尔德也由此赢得了华人保护者的名声。因此,遇到法律困境时,华人也十分乐意找这位“洋青天”。在菲尔德所审理的华人案件中,比较多的还是洗衣店案件。开洗衣店是华人继淘金和修路之后找到的另一个安身立命职业,19世纪80年代旧金山的300余家洗衣店中,有一多半是华人开的。[40]他们依山搭建简陋的木屋,取水洗衣,昼夜经营,给周边的居民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此,旧金山市政当局颁布法令,开办洗衣店必须获得邻居同意,得到本社区12位以上公民签名之后,方可营业。由于华人大多没有获得公民身份,在不友好的排华氛围中,要找白人公民签字同意,可谓比登天还难。为此,只得再次对簿公堂,主持巡回法院的菲尔德又一次否决了旧金山的法令。在他看来,洗衣店并不像污染性工厂一样会扰民,若如此严格限制,势必给店主经营带来巨大负担。这不禁使人想起菲尔德在“屠宰场案”中的异议,也许他潜意识里也认为,经营洗衣店是个人选择职业的自由,不应受到干涉。当然,这种经营自由也并非绝对,当旧金山市政当局规定晚十点到早六点,洗衣店不得涣洗熨烫衣服时,菲尔德表示支持。[41]
在旧金山市规范洗衣业的一系列法令中,最严酷的还是勒令所有在木制建筑中开办、经营的洗衣店,都要到市政府重新申请备案,绝不服从者将被处以罚款或者监禁。由于市政当局没有同时颁布申请标准,结果,所有华人洗衣店老板的申请均被拒之门外,而所有白人申请者皆一路绿灯,获得批准。一个名为益和(Yick Wo)的洗衣店店主,在旧金山开洗衣店已经20余年,通过了消防局的检查,认定其洗烫设备运行良好,不会对周边的财物造成威胁。结果,却同样没有得到市政当局的批准备案。像益和这样无法重新备案的华人店主多达150余人。他们决定状告市政当局的歧视行为。案子进入最高法院后,虽然主笔撰写司法意见书的不是菲尔德大法官,但法院一致肯定了他在“剪辫案”中确立的原则: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适用于所有人,既包括美国公民,也包括居留美国的华人;市政当局要求洗衣店重新备案的法令,看似公允,但过于武断,从执行的结果来看,也十分不公正地剥夺了特定人群的经营自由,违反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由此法院得出结论:表面公正的法律,如果渗入了权力部门的邪恶动机,以不公正的方式加以实施,也同样违背了宪法的平等保护精神。[42]
至今为止,这起由华人洗衣店主引发的益和案,是最高法院讨论平等保护条款时最常引用的案例,堪称美国宪法史上的里程碑,而其发轫,正是菲尔德主持巡回法院时所判决的“剪辫案”。这两起案件,也可以称得上是普通中国人对美国法治的最大贡献。
虽然菲尔德强调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分种族、肤色,但对于华人,他还是主张尽量拒绝入境。所以,当国会一步一步限制乃至终止华人移民时,菲尔德表示完全支持,他主笔的判决书,不仅仅是尊重国会管理移民事务的权力,[43]也体现了那个时候华人的真实处境。当然,移民问题涉及的是国会的权力,已与限制各州的平等保护条款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