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为律师
1856年11月13日,布兰代斯出生于肯塔基州西部边界城市路易斯维尔市一个犹太商人家庭,父母是来自欧洲波西米亚地区(位于今天捷克的中部)的移民,属于参与了1848年欧洲革命的“48年人”。犹太家庭重视教育、关心社区公益事业,“48年人”对自由的珍爱和不屈不挠的韧性,塑造了布兰代斯的品格。布兰代斯的父母乐善好施,经常是宾客满堂,均为各路才俊,尤以音乐人居多。
布兰代斯很小的时候,他的母亲弗雷德里克·德姆比兹(Frederika Dembitz)就经常带着他做些公益。美国内战爆发时,布兰代斯只有四岁。当时肯塔基是一个蓄奴州,但大部分人反对分裂和退出联邦。其中路易斯维尔的居民,尤其是那里的德国移民社区对联邦军队非常友好。这显然与他们的背景有关,这些人很多是欧洲1848年革命失败后,流亡美国、寻求政治自由的移民,他们坚决反对剥夺“天赋人权”的奴隶制。在布兰代斯最早的记忆里,有着这样一幅图景:母亲经常带着他,带着食物和咖啡,来到北方军队的驻地,送给年轻的士兵。[1]
父亲阿道夫·布兰代斯(Adolph Brandeis)是位精明的谷物商人,但同样有服务公共的善心。他对教育的重视、对人生更高价值的追求,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布兰代斯。19世纪60年代中期,为了提升居民教育水平,阿道夫积极参与筹建德语学校,和其他三位志趣相投的伙伴筹资25000美元,买下一块土地建立学校。父亲的身体力行,让布兰代斯理解了教育的价值。60年后,他承继父亲的遗志,致力于筹建路易斯维尔大学。在他去世后,他将自己当大法官以外的文件全部捐献给了这所大学。
布兰代斯父子对教育的重视,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教育是传播民主理念、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手段。阿道夫对自由的执着追求深深地影响了布兰代斯的世界观。阿道夫曾经就读于布拉格科技学院,希望成为一个建筑设计师,但是,1848年的欧洲民主革命打乱了他的人生规划。旧王朝的复辟和对民主运动的镇压,封建社会残余对个人自由和发展的限制,促使阿道夫在1849年毅然作出移民美国的决定。在他心目中,“个人自由以及对人类尊严的关注,是美国精神的核心”[2],子承父志,布兰代斯民主理念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自由的执着追求。
如果说父母为布兰代斯树立了精神和道德上楷模的话,那么,布兰代斯的舅舅刘易斯·德姆比兹(Lewis Naphtali Dembitz)则为布兰代斯树立了职业榜样,让其认定律师业是投身公共服务的最好途径。刘易斯是路易斯维尔一位出色的律师,同时又通晓法理,他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撰写出一系列关于肯塔基州法的优秀论文。他兴趣广泛,熟悉多国语言,还是天文和数学方面的专家,深受当地人尊重。刘易斯广泛的兴趣及其高尚的道德,深深地吸引了少年时代的布兰代斯,他决心将自己中间的名字改成舅父的姓氏,取名路易斯·德姆比兹·布兰代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3]
作为精明的犹太商人,布兰代斯的父亲准确地预计到了1873年的经济萧条,提前一年结束了自己的谷物批发业务,带着全家回到了德国,开始了三年的欧洲游历。期间,布兰代斯在德国上了两年大学预科性质的高中,他后来回忆道:“那时我调皮捣蛋,无拘无束,德国的家长制做法让我心烦。”[4]虽然他不喜欢德国军队一样严厉的校纪校规,刻板和形式主义的教育方式,但他后来发现,正是这些乏味和严格的古典和科学训练,让他掌握了科学的思维方式,打下了扎实的基本功,这为后来在法学院拔得头筹铺平了道路。
1875年回美国后,布兰代斯顺利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读书,离19岁还差几个星期,这是他一生中最得意的时刻。那时,哈佛法学院还不是一个研究生院,虽然它更愿意录取本科毕业生,但如果能够通过有关普通法和拉丁文的考试,高中生也可以录取。布兰代斯就是这样被录取了,一个移民的后代,家境平平,讲英语还有肯塔基的乡音。法学院两年制,第一年学费150美元,第二年100美元。因为当时美国的律师培养还是律所学徒和学院培养“双轨制”,很多人学了一年后就辍学去了律所,为了留住学生,学院便降低二年级的学费。布兰代斯父亲的业务并不很好,他只好先向大哥借钱来支付学费,自己做法律家教来偿还。家教挣得的钱,不仅还清了哥哥的借款,而且还有剩余。毕业前,他两次给哥哥寄去500美元和250美元,让他帮助投资债券。就这样,在读书期间,他不仅掌握了法律技能,还学会了理财投资。他不喜欢股票,只是购买一些比较好的债券。布兰代斯一直认为,“投资是必要的恶,尽可能少地沉湎其中为妙”。
布兰代斯从小成长于“两B”(布尔乔亚和波西米亚)社区,耳濡目染,培养出了崇尚自由、探究知识的人文气质,因此,他立即迷恋上了哈佛所在地坎布里奇的氛围,视为自己理想的精神家园。作为一个南方人、犹太人,他与那些来自新英格兰的见多识广的富家子弟,存在一些差距,但他天资聪颖,又刻苦努力,很快就适应了新的环境,接受了新英格兰知识青年的生活方式。
两年后,布兰代斯以年级第一名的成绩从法学院毕业。其平均成绩是惊人的97分,包括3门100分, 2门99分。这一成绩之高,创下了学院的最高纪录,至今无人可以匹敌。虽然有这个惊人的成绩,布兰代斯却差点儿没能拿到学位。当时法学院规定毕业生必须年满21岁才能拿到法律学位,布兰代斯还差5个月!即便找到了校长,也无济于事。正当布兰代斯无望的时候,学校的董事会在毕业典礼那天的早上临时开会,决定搁置这项规定,为他开绿灯。
布兰代斯进入哈佛法学院求学时,正值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斯·兰代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执掌法学院(1870—1895)。在19世纪后期,基于自己的6年开业律师经验,兰代尔倡导一种教授法律的全新方法:案例教学法,从而促成了美国法律教育方法的真正革命,学院制逐渐代替学徒制,成为律师的最主要来源。兰代尔认为法律是一门科学,而“研究科学的方法就是寻根溯源”,就法律而言,其“源头就是已经判决的判例汇编。应该通过对经过选择的判决意见的批判性分析去学习法律”[5]。除此之外,兰代尔还强调法律不是僵死不变的,关键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法律应当适当地修正,以适应社会环境的转变。在多年以后,布兰代斯回忆说,兰代尔教授告诉学生,“法律也和其他科学一样,能够通过原始资料来学习……。老师的主要目的应该是教学生如何按照法律的方式来思维,他应该在法律推理方面教导和培养学生在智力上独立思考的习惯”[6]。
法学院毕业后,布兰代斯先留校做了一年类似研究生的工作,主要是辅导学生,帮助教授监考,随后去中西部中心城市圣路易斯一个亲戚的律所做律师。但他非常留恋波士顿的人文环境,那是他心目中的“世界中心”。而此时,他在哈佛的好友萨缪尔·沃伦打算自己创业。沃伦非等闲之辈,其父亲是当地的社会名流,他本人从哈佛法学院毕业时成绩仅次于布兰代斯。毕业后,他先去了大名鼎鼎的霍姆斯律所工作。但他不愿意在名人的庇护下成功,更愿意自己创业,于是,他向布兰代斯发出邀请。就这样,1875年,离开八个月后,布兰代斯重返哈佛所在地坎布里奇。但布兰代斯并没有创业的基金,他拒绝了沃伦垫付开办费的好意,通过为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格雷做法律助理,挣来了第一年开办费。[7]两位青年才俊的小所,只有一间办公室。但霍姆斯前来捧场,参加律所的开门盛典。基于他们的法律才能,加上沃伦家族在当地的人脉,这个不起眼的小所很快客户盈门,业务蒸蒸日上,名扬全城。
19世纪80年代末,沃伦离开律所,去继承父亲的产业。布兰代斯成为唯一的创始合伙人。在他的领导下,律所改变19世纪律所合伙人和律师单打独斗的工作模式,开始分工合作,取长补短,开了20世纪综合性法律公司的先河。
除了律师业务外,布兰代斯还从事法律的教学和研究。他在麻省理工学院讲授商法,与沃伦合作,在1890年的《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他们敏锐地注意到,现代社会无所不在的媒体将会侵犯个人隐私,并将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与保护私有产权相提并论。后来的哈佛法学院院长罗斯科·庞德认为该文“不亚于为我们法律增添了一章节”[8]。
就个人生活而言,布兰代斯可谓是先立业后成家。1890年3月,在老家参加姐姐的葬礼时,他遇见了远方表妹,来自纽约的爱丽丝(Alice Goldmark),遂坠入爱河。一年以后,他们结婚,此时布兰代斯已经34岁。婚后五年内,他们生了两个女儿。与那个时代传统女性不同,爱丽丝尽管身体一直不好,但有自己的理想,在相夫教子之余,畅言政治改革,支持妇女选举权运动,追求社会正义。此时,布兰代斯的年收入已经达到5万美元,而当时律师的平均收入只有5000美元。布兰代斯曾经说过:“重要的是,人应该在经济上自由。有两种途径可以做到这一点。其一是赚大钱;其二是不要花太多。”[9]他和爱丽丝富而不奢,过着简朴的生活,规定每年的家庭开支不得超过1万美元。当汽车开始进入美国家庭并成为一种成功的象征和时尚时,布兰代斯和太太一辈子都没有购买和拥有汽车。这自然有犹太人勤俭持家的传统,同样像布兰代斯自己所总结的,我小小的成功来自“内在的压力”,而这一压力与其说是“源于成为人上人的诱惑”,不如说是来自“一种深深的义务感”[10]。对他来说,这样的义务感就是一套严格的个人行为规范,包括自我牺牲、节制中庸和道德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