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的律师”
布兰代斯并不满足于律师业务带来的成功,哈佛培养出来的探索和怀疑精神,促使他抓住任何一个诉讼机会,去思考背后的社会和经济内涵。他深信:“一个不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律师,很可能成为一个坏律师。”当他把目光从手头的案例转向其背后的深层结构时,布兰代斯开始冷静地思索镀金时代经济繁荣所掩盖的社会矛盾:劳资冲突剧烈,大公司垄断地位形成,官商勾结。在这一社会矛盾加剧、阶级冲突凸显的时代,正像他所说的,“一个真正敏感的人,如果不是改革者、真诚的进步派,那将是不可想象的”[11]。这一信念让他以法律专业知识投身到争取社会正义的进步事业中,致力于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赢得应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一美国式“为民请命”的努力让他博得了“人民律师”的美誉。
在从一名收入丰厚的公司律师转变为一位享有盛名的“人民律师”过程中,1892年宾州霍姆斯泰德(Homestead)钢铁厂的暴力冲突对布兰代斯的震动很大。该厂是美国最大的一家钢铁公司,属于钢铁大王卡内基。其拒绝与工人续签合同,当工会领导工人罢工时,工厂雇用私家侦探公司300人来保护工厂以及在工会罢工期间雇用的非工会工人。双方冲突的结果造成10人死亡,60人受伤。伤亡者大都是工人。宾州州长动员国民警卫队来保护工厂,罢工失败。美国劳资冲突的最悲惨的一幕惊骇了所有的人,但在惊骇之余,布兰代斯却意识到,以往的法律已经无法适应工业化时代雇主和雇工的关系,他开始“转向探究工业化时代的劳资关系”[12],成为当时极少的几位苦苦地思索改善劳资关系的美国思想家。
但布兰代斯的可贵之处在于,他不仅思考,而且还付诸行动,致力于用自己的法律技能来解决劳资冲突,争取实现双方的共赢。一个鞋厂老板,因为业务不景气,要降低员工的工资,员工不同意,并威胁罢工。他找到布兰代斯,希望他帮忙调处。布兰代斯发现,老板所云员工工资相对不错,的确是事实。问题是,这一工作是季节性的,没有活干时,就没有收入。于是,他劝老板重新组织他的工厂,让工人全年都有活干。闲时可以搞样品展示,接受个人订单,保证及时发货,等等。老板按照他的建议去做,果然成功,结果双方都满意。布兰代斯以此为例,劝说其他有类似情况的企业也这样做,让他们了解长期的雇佣关系有助于企业的凝聚力,对劳资双方都有好处。
1905年,纽约的国际女衣工人工会(International Ladies' Garment Workers Union)罢工。劳资双方的争论焦点是,工会要求工厂只能雇用参加工会的工人,也就是所谓的“单一工会工厂” (a closed union shop),资方不同意。双方最终坐下来谈判,并且请布兰代斯主持。布兰代斯发现,劳资双方代表都是犹太人,而且还比较能够换位思考。布兰代斯遂提出一个折中方案,这就是只有在工会工人条件不符合工厂招工要求时,资方才可以招收非工会工人。劳资双方最后接受了这个安排,这个后来被称为“工会工厂”(union shop)的条款被广泛地用于劳资合同之中。
从这些法律实践中,布兰代斯进一步确定了法律人应该去推动社会进步的信念。1905年5月4日,布兰代斯接受哈佛大学伦理协会(Harvard Ethical Society)的邀请,发表题为“法律中的机遇”(The Opportunity in the Law)的演讲。面对即将步入法律实务的后辈校友,布兰代斯强调了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他指出,在追求自身成功的道路上,法律人应该选择恰当的方式。用何种方式追求自己的职业目标远比他所选择的职业更重要。
他从英美历史谈起,强调法律和律师的重要性。“英语民族最伟大的成就,是通过法律获得自由。”在北美人民争取自由的斗争中,律师成为中流砥柱。“那时,几乎每一个伟大的律师都是一个政治家,而每一个政治家,无论他是否伟大,都是一个律师。”这一现象并没有因为革命成功而结束,反而因为立宪建国而得以加强。“我们制定一部成文宪法,法律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发挥的引领作用远比英国法律更多。”
在他看来,美国“律师的训练方式促使一个人判断力发展”。而律师的法律实践帮助他理解日益纷繁和复杂的世界:“律师的意见只是从他收集的事实中产生,他必须将他理解的事实作为推理的前提。以此种方式从事法律业务的律师,他的视野终有一天将触及商业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对现实积累的各种理解将使他的判断力进一步成熟……,他观察事物,更洞悉人性。他还要接触各式各样的人,知晓他们内心深处藏匿最深的秘密,并且要在能够考验人性的情形中观察他们。这样,他才能成为一个有着良好判断力的人。”[13]
布兰代斯承认,在高度工业化的时代,“现今的律师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企业和金融系统的一部分”。但是,他却很坦然地认为这是社会发展的自然结果,不值得担忧,“或许律师界变得越来越唯利是图与商业变得越来越专业化有关,正是这个原因致使律师成为商业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看来,“虽然在政治中律师发挥的作用不如从前,但律师的影响力仍然和过去一样,那么问题就简单地变成了律师应该如何运用自己的影响力”。[14]
遗憾的是,美国有太多“公司的律师”,太少“人民的律师”:“美国的精英律师大都置身于力挺公司权益的工作中,经常为逃避、消解极度粗糙的法律而殚精竭虑,这些法律是立法机关用来规制公司权力或遏制其过度行为。……律师原本应该在富人与民众之间持一种独立的立场,遏制两者的过度行为,但实际却是,精干的律师在很大程度上让自己沦落为大公司的附庸,忽略了用自己的权力去保护民众的义务。”[15]
演讲最后,布兰代斯表达了自己对法律职业的未来和新一代律师的期望:“法律之中一直存在着伟大的机遇。新一代必将见证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持续和递增的斗争。工业世界处于一个动乱的状态,这种动乱大体上是和平的,在一定程度上悄然无声。但是,今天人们普遍感受到了民主政治与产业集权之间不协调。人们开始质疑,长远来看,民主与集权是否能够长期共存在于同一共同体;开始质疑,财富分配中巨大的不公有没有正当理由,因为财富的急剧增长比阿拉丁神灯的魔咒还要不可思议。人们已经开始思考,在各方面的证据也表明,他们也趋向行动。”他呼吁他的听众,成为律师后用和平的方式解决这些争议,寻求公正。“这是一种召唤,要求法律职业为这个国家努力担负重责。”[16]
这场演讲既是布兰代斯对法律人职业道德的明确论述,也是他对自己“人民律师”称号的自白,更是进步主义时代对律师职业道德呼唤的最强音。三年后,在“穆勒诉俄勒冈案”中,布兰代斯身体力行,践行着自己的职业理想。20世纪初,在进步主义者的努力下,1903年俄勒冈州立法机关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女工最长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70小时。当时,该州洗衣房女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17小时已是司空见惯。波特兰洗衣房业主卡特·穆勒因为违反法律而被处罚,他不服,遂以州法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为由,援引“洛克纳案”先例,向最高法院申诉。经由全国消费者协会[17]推荐,布兰代斯义务为俄勒冈州辩护。
因为1905年最高法院在“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推翻了该州面包房最高工时的立法,因此,先例原则不在俄勒冈一边。布兰代斯必须另辟蹊径。在他的诉状中,布兰代斯只有从1到24页论述了相关的法庭判决和先例,接下来话锋一转,用了大量篇幅(90多页)来详细论述众多社会和医学专家的研究数据,这些数据分析女性与男性在身体结构上的差异,妇女作为母亲的社会角色,长期过度劳动对女工及其孩子身心造成的不良后果,以此证明公共利益要求对女工进行特别的保护,来解释有关劳工的保护性立法的目的。在这些权威证据面前,最高法院一致认为,妇女抚育后代的特殊社会责任需要对其进行特别的保护,因为“健康的母亲为强壮的后代所必需,为了种族体格的强健,妇女身体健康必须成为公众利益保护和关怀的一部分”[18],因此,《俄勒冈最高工时法》有效。不过,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强调了其适用对象的特殊性,指出它在“任何方面”都没有削弱洛克纳案的判决。显然,在保护劳工的利益方面,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布兰代斯这一诉讼战术,即引用案件所涉及的社会事实和统计数据,而不是法律先例,来说明立法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做法,开创了新的法律辩护形式。这种法律辩护形式和文件统称为“布兰代斯诉讼法”(Brandeis brief)。半个多世纪后,美国反对种族隔离的律师们就是用同样的办法,撕开了美国种族隔离的篱笆。
“穆勒诉俄勒冈案”中布兰代斯的表现可圈可点,影响深远。首先,此举开了后来美国公益法律援助的先河,也确立了相应的标准。布兰代斯接受俄勒冈州邀请的原因在于,他认为通过这个案例不仅能够寻求社会正义,而且能够通过法律来推动社会变革。布兰代斯为了洗衣房女工利益和俄勒冈州法律走上法庭,不收取任何报酬。一方面他代理的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女工,另一方面代表的是公众利益——俄勒冈州法律,社会弱势群体和公众利益成为公益律师选择代理的对象,而他们追求的也是社会正义。
其次,布兰代斯将社会调查、医学研究数据引入法律中,奠定了社会法理学的基础。它改变了以往纯粹就法论法的抽象论辩方式,使得法律论据切实建立在事实论据而不是纯粹理论的基础上。在此之前美国律师界在研究案例时很少有人会去认真收集事实依据,而在布兰代斯的法律思维中,事实是法律的基础,任何法律都不能够脱离事实。他认为一个出色的律师在接到一件案例后,首先要研究跟案例有关的事实,该法则被美国律师界广泛接受。
再次,布兰代斯也遵循传统的诉讼方法,寻找有利的先例,从侧面巧妙地挑战“洛克纳原则”。在布兰代斯所整理的复审被告辩护的摘要中,布兰代斯指出规制女工劳动时间的立法是有先例可循的,它们不仅来自有关各州,同样来自其他工业化国家,由此证明:保护女工权益在国内外已经达成共识,规制女工劳动时间已经得到美国州政府以及国外立法部门的广泛关注。
最后,布兰代斯还挑战了“洛克纳原则”赖以成立的基础理论:契约自由和法律达尔文主义。在“洛克纳案”中,法院将契约自由和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自由放任原则推向顶峰,而在“穆勒案”的法庭意见中,虽然没有完全否决,但对此进行限制,“对于个人签订合同的普遍权利,是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自由的一部分,然而同样正确的是,该项自由不是绝对的,也不能延伸到所有的合同,各州有权在不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相抵触的情况下,对个人的合同权进行多方面的限制”[19]。
尽管他一向同情弱者,但是,布兰代斯并不是一个“民粹主义者”,他信奉的是一种中庸的哲学,反对任何极端倾向,他认为,律师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个中立者,“既独立于富豪,也独立于民众,时刻准备遏制两者任何的过度行为”[20]。他继承了犹太民族崇尚节俭、反对浪费和奢侈的美德,深信大企业的垄断导致资源的浪费。他相信科学,注重工作效率,对当时新出现的泰勒的科学管理法情有独钟,尽管工会对此不以为然。布兰代斯以法律业务起家,主要是依靠企业大客户,因此,他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利弊了如指掌。当他开始从事公益诉讼时,他利用自己的这一长处,收集充分的数据,对影响民众日常生活极大的公用事业的垄断问题发起了法律攻势,其中包括民用煤气、城市电车、人寿保险、银行和铁路,均大获成功。从最终的结果看,诉讼的受益者与其说是终端消费者,不如说是相关的竞争企业。但对布兰代斯来说,他要让企业意识到中庸、效率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