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仍未开放的外商投资禁区:传媒业
理解中国政府动向的最佳途径之一还是中国的有关法律与政府文件。迄今为止,在中国的法律中,传媒业仍然是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有关外资投资中国的法规(包括起法规作用的政府文件)有如下几部: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该法规明文规定,新闻、出版、电视、电影禁止设立外资企业。此后,国家新闻出版署、广播电视部不断发出各种文件与通知,反复重申在这类行业当中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也不准向外商出租有线电视频道。
1994年新闻出版署再次发布“关于禁止在我(中国)境内与外资合办报纸期刊出版社的通知”,重申原则上禁止创办中外合资的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等机构,并指出这一限制同样适用来自港澳台地区的资金。
中国的《出版管理条例》虽然没有直接的禁止条文,但是其中规定的主办、主管单位制度,实际上杜绝了任何外资在中国境内办报刊的可能,因为没有任何外资能够在中国找到一家党政事业机关做它的主管、主办单位。
中国加入WTO以后,与世界各国签订的协议条款中虽然没有涉及传媒业,但整个新闻传播业面临与国际社会接轨的运作环境,中国政府的政策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最明显的是将出版业从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改为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
2001年修订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虽然不再直接规定外商禁入行业名单,但还是在第四条中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而至今仍然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1998年开始实施的,其中将新闻业和广播电视业列为“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而出版业则被列为“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这种限制包括如下范围:印刷、出版、发行(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电子出版物(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除此之外,中国政府并没有提出任何政策去减少外商进入出版业的限制。在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仍然有效的前提下,按照现行法规,中国加入WTO以后,出版业仍然是“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
其实,真正限制中国传媒业发展的因素是政府的冷战思维模式。中国现行的出版管理体制是适应一党专制政治体制的需要形成的,这种管理体制体现了共产党和政府对意识形态的绝对控制。对中共而言,中国新闻传媒业的存在,不是为人们提供一个自由传播信息的手段,也不是给出版商提供一个谋取盈利的赚钱行业;在中国政府眼中,传媒只不过是一个向人们提供“政治教育、娱乐和传递官方信息”的意识形态工具,起“党的喉舌”之作用。审查传媒的意识形态倾向和政治属性,是中国这种专制国家管理媒体的基本立场。80年代后期,中国政府虽然已把出版社从“宣传部门”改为“事业单位、企业式管理”,但这个“事业单位”的约束就限定了新闻媒体必须按“党的喉舌”这一要求运作,“企业化管理”则仅仅意味着传媒必须要按照企业模式经营,以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并且能像企业一样向中央和地方政府交税iii。
因此中国的“入世”谈判在传媒领域没有更多的承诺,仅仅就以下两条达成妥协:一是外国人可以投资国际互联网公司,包括目前被政府禁止的网络内容供应商;二是“中国将每年进口20部外国电影,并允许外国电影和唱片公司分成”。除此之外,根本没有涉及外国电视频道准播和外国报刊入境的问题。
在中国境外的传媒及出版集团眼里,既然中国的传媒与出版机构作为宣传部门和一项产业,被政府官僚部门紧紧控制在手中,那么,要想进入中国,最好的选择是与某一个政府部门或有政府背景的组织“合作”。所以,不少跨国集团或国际知名出版公司都通过寻求中国国内的“合作夥伴”来开拓中国的出版市场iv。例如,1997年默多克(Murdoch)的“新闻集团”(NewsCorp.)为了进入中国市场,投资650万美元与《人民日报》社的附属机构Chinabyte成立了一个名叫BeijingPDNXinrenInformationTechnologyCo.Ltd.的合资公司,该公司计划中待发展的业务包括网络服务及出版业v。显然,这些外国合作者非常清楚地意识到,要避免中国政府阻止自己进入中国传媒市场的努力,最好是让中国的官方机构在与自己的合作中获得好处vi。即便如此,“新闻集团”仍然无法达到预期目的,最好只好结束与《人民日报》社的“合作”。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国定于2004年12月开始允许外资进入出版物的批发业务。因此,2002年12月中国首次允许外资进入部份出版物的分销领域,如零售报纸、杂志和书籍的分销。从2003年5月1日开始,新闻出版总署开始受理这类投资申请。然而,出版物的分销与批发基本上属于零售业,根本就不是传媒业本身,所以中国在这方面的开发并不意味着会改变严格控制传媒业的基本方针。
即使外国媒体在中国的每一步尝试都小心翼翼,但仍未能让中国政府放心。2005年8月4日,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等6部门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下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之后两天,中国文化部等5部委(除海关总署之外)又以“维护文化安全”为名推出《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设置了明确的“允许”与“禁止”范围。该意见称:“在不损害我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主导地位的方式设立除电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电影技术等企业”,在同样限制条件下,亦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光盘复制等企业。
《意见》明确禁止的有: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舆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路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vii?????????
如此严苛的管理办法,几乎堵绝了外国传媒集团在中国过去多年来在中国所有的“变相”投资管道。这些变相投资管道在本章第五节中将有部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