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公安局与法院发“文件”禁止记者采访
有些地方官员更别出心裁,出台所谓“法规性文件”,将拒绝舆论监督“合法化”。如甘肃敦煌市政府2001年底公布了所谓《关于加强驻敦煌记者站和来敦记者新闻采访活动管理的意见》,该《意见》特别规定:“对涉及该市局以及副科以上领导的批评报道,要征求当地宣传部门的意见,并与当事人及有关领导通气(通气即征求同意)。”x
下列两件事情可列为世界新闻史上的奇闻:
2002年8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函告兰州所有新闻媒体,指称16位记者在报导有关警察执法违法方面“失实”,因此禁止这些记者今后对公安部门进行采访。这16位记者涉及兰州6家都市报。如此大规模的封杀记者采访,且封杀令并不是通过中国政府常用渠道,即由宣传部或新闻出版局下达,而是由公安部门通告,此举立即在兰州新闻圈引起震动。
据《南方周末》2002年8月8日报道,8月1日,兰州晨报社记者郝冬白和廖明从报社领导手中接过一纸公函,标题是:“关于个别记者涉警曝光失实情况的函”(以下简称为“失实函”),其内容如下:
兰州晨报、西部商报、甘肃青年报、科技鑫报、兰州晚报、都市天地报:
今年以来,……出现了一些严重失实的报道,……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如《兰州晨报》记者柴用君5月4日报道的“我是警察我怕谁”;记者唐远知、张铁梁5月13日报道的“婚纱污迹引发争执、新郎官率众伤人”;记者王聪、杨亮6月21日报道的“国道塞车置若罔闻记者采访遭遇拳脚酒醉交警耍赖”;记者郝冬白、廖明6月25日报道的“西固公园路什字发生令人寒心一幕警车挂倒男孩竟扬长而去”;记者魏孔明、唐远知7月1日报道的“穿警服、开警车、参与买卖纠纷,这种人是警察吗?”
《西部商报》实习记者宋菲菲5月4日(应为13日--记者注)报道的“都是污点惹的祸”;记者黄延平6月28日报道的“电子警察管不住违章警车兰州交警部门透露竟有79.6%的违章警车不接受处理”;《甘肃青年报》记者孙建荣、朱浩源5月13日报道的“婚纱被污押金不退协商未果影楼被砸新郎官发威”;《科技鑫报》记者陈晓燕7月1日报道的“警察开警车为亲戚"出警"”;
《兰州晚报》记者陈爱荣、窦泽中5月4日(应为13日--记者注)报道的“自称警察砸店抢物市公安局督察展开调查”;《都市天地报》记者李春喜5月4日(应为13日--记者注)报道的“交警带人砸影楼、公安形象遭玷污”等。对媒体的报道,兰州市公安局党委非常重视,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以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
但是,以上报道经市公安局督察部认真调查完全失实,……鉴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今后以上记者再不宜到公安机关采访,各分、县局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将不予接待。也请相关新闻媒体从维护自身的整体形象出发,对当事记者作出相应的处理。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安机关欢迎新闻媒体继续对公安工作给予大力配合、支持。
抄送:省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2002年7月26日
章:兰州市公安局宣传处
这封“失实函”被当事记者形容为“黑名单”。16名记者陆续从各报社负责人手上获取该函,均表震惊和愤怒。
兰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发出《失实函》指称记者们的报道“严重失实”,遭到了16名当事记者严辞驳斥。真实是新闻的良心,这些新闻报道是否真的“严重失实”自然成了争议的焦点。《南方周末》记者对其中被认为“严重失实”的几篇报道进行了再核实。
按“失实函”,被兰州市公安局督察部指认“完全失实”的《兰州晨报》记者郝冬白、廖明6月25日的报道,“西固公园路什字发生令人寒心一幕警车挂倒男孩竟扬长而去”,全文是:
一辆警车将一个男孩撞倒以后却扬长而去,引起现场目击者的公愤,这是6月24日发生在西固公园路什字令人揪心的一幕。
据现场目击者告诉记者:当日下午4时左右,在西固区公园路什字,一辆由南向北疾驰而过的北京吉普车将一位由东向西骑自行车过马路的男孩撞倒在地,驾车人员和乘车人员下车观望了一下后,便驾车离去。那男孩艰难地支撑著推车走过马路,就倒在马路边,在目击者打电话报警后,兰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西固大队一中队的巡警迅速赶到将其送至兰化医院。当日下午5时左右,记者赶到事发现场,一位现场目击者气愤地说:撞倒了男孩,至少应该把他送到医院检查一下,或者应该告知男孩的监护人,应该有起码的做人良知呀!另一位现场目击者说:我们当时肺都气炸了,就报了“110”,“110”将男孩送至医院,我们才放心了。
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那辆肇事车上一共有3人,其中一人戴著眼镜,穿著咖啡色的短袖。这个男孩是西固某中学的学生,现年16岁。8月4日,事发现场路边杂货店老板徐英梅提起此事仍气愤难平:“孩子被撞倒,翻了几次身,没翻起来。吉普车上下来两人,其中一人拽着男孩放在路边,停一停就走了。孩子一直趴在地上。”钟表档老板张女士说,当天她还把板凳让给孩子坐,直到110到来。她们承认,当时并未意识到撞人的是警车,只是对撞人的车主不负责任的行为感到愤怒。至于公安局是否来人核查,两位目击者表示,从出事以后,除了《南方周末》记者,再无任何人来找她们进行过调查。
《兰州晨报》记者廖明说,当天下午他们拿著徐英梅抄下的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去了西固区公安分局,办公室一位负责人承认车辆是他们的,因“市局正在调查”,其余无可奉告。当时出警的巡警西固大队一中队的中队长窦积荣向本报记者证实了警车撞人事件,并将车牌号给了被撞伤男孩的父亲。
记者王聪、杨亮的报道“国道塞车置若罔闻记者采访遭遇拳脚酒醉交警耍赖”也上了黑名单,让《兰州晨报》新闻中心主任叶舟啼笑皆非。叶说当时他与王、杨二人都同在去西宁的车上,目睹了酒醉交警耍赖的丑态。
《兰州晚报》2002年5月13日关于“婚纱事件”的报道:“昨日下午6时40分,一名自称是警察的男子在南关十字‘时尚经典’婚纱影楼为退还婚纱,和店方发生争执,聚众打伤店员、砸坏设施,并抢走店内的电视机与VCD。……”
5家报纸同时刊发了类似的报道,全部上了公安局的“失实名单”。8月5日、6日,《南方周末》记者两次来到“时尚经典”影楼进行调查。影楼给记者提供的5月12日的“报案材料”称,其员工孙艳和刘洋遭到交警张某及其一伙的殴打,商店被砸,面目全非。“东岗交警大队的值班领导李占林副大队长也赶到了事发现场,证实了张某是他们的干警”。“孙艳当晚送往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影楼的员工换了一批新人,当班的负责人说,“从前的同事感觉自身安全没有保障,都走了。”
这5篇被兰州市公安局督察部“认真调查”过的文章被认定“完全失实”,是“对公安战士形象的诋毁。”xi
其他被兰州市公安局指称为“失实”的报道,经《南方周末》记者一一核查,全部属实,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无独有偶,2003年11月在广州又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情。2003年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下发了《关于禁止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粤高法[2003]252号)。依据这份“通知“,从2003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19日,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六家报社的6名记者将被禁止到广东省所有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这6名记者是:《南方日报》记者戎明昌、《羊城晚报》记者林洁、《南方都市报》记者吴秀云、《信息时报》记者李朝涛、《新快报》记者温建敏、《广州日报》记者柯学东。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只字未提6位记者的报道是否失实,只说他们干扰了法院工作,“损害司法的尊严,削弱人们的法律信仰”。
这6名记者得罪法院的原因是:11月7日和11日,上述6位记者报道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报道大意为:在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案中,妻子分得百万家财,却同时要分担丈夫的百万债务;此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后,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由广州市中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受到“制裁”的记者提出制裁的背景如下:6月间,广东省有关方面(指宣传部)和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粤高法发[2003]11号)。而这一“规定”就是是这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六名记者实施“制裁”的依据。
不过这次广州这6位记者没有他们的兰州同行幸运,他们供职的报社及其他媒体都不敢得罪可以制其于死地的广东省高等法院与省委宣传部,他们遭到权力部门封杀的事情只能在网上流传xii。
记者的采访权利要由被报道的部门赋予,唯一的理由就是因为这些部门是中国的特殊权力部门。这真算得上世界新闻史上的奇闻。从兰州市公安局与广东省高等法院所颁发的“文件”那“理直气壮”的措辞中,可以看出警察与法院凭借特权横行霸道在中国是件多么普遍且被特权者视为理所当然的正常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