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國家主權的歸屬及壹黨專政的性質
若要認清壹黨專政的性質,首先需要明確國家主權的歸屬,以及主權者與政黨,特別是與執政黨之間的關系。
只要人們承認,每壹個人的人格和尊嚴都是平等的,那麽壹個國家的主權歸屬就只有壹種可能,即國家主權必須由全體國民共同享有。如果國家主權只是由國民中的壹部分人享有,不管這壹部分人是壹個人、壹個家族、壹個族群,或是壹個政黨,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都將不復存在。因為,當壹個國家中的壹部分人作為國家主權的享有者,可以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外壹部分人,人們就不能說這兩部分人是平等的。
壹個國家的主權者應該是全體國民,而不是其中任何壹個政黨,除了上述基本理由外,其理由還包括:(1)全體國民是壹個國家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沒有國民就不可能有國家,但缺少任何壹個政黨,都不會影響國家的存續。(2)政黨本身就是由國民所孕育出來的,它的成員也都來自於國民。壹個政黨只包含壹小部分國民,這些國民並不能因為組成了壹個政黨,就可以取得國家的主權,進而取得支配其他國民的權力。否則,不同的政黨都可能主張自己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而這些關於國家主權的相互沖突的主張,將不可避免地破壞國內的和平。相反,由全體國民共享國家主權,就可以避免因國家主權的爭執所引發的內戰,因為在全體國民之外並無其他的競爭者。
既然全體國民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那麽他們就應該是壹個國家之內的自治者,而不是被治者。但同時,每壹個國民又都處於政府權力的管轄之下,必須對政府行使權力的行為予以服從。這兩種說法是否相互矛盾?實際上,這其中並無矛盾。在壹定地理區域棲居的人們,如果是生活在無政府狀態下,那麽其中任何壹個人或壹群人,都有可能遭受更強大的另壹個人或另壹群人的侵犯。這些人如果能夠形成壹個國家,並組建壹個政府,他們就不但能較為可靠地保障各自的生命、財產和自由,而且還能維護和促進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這樣組建的政府,比任何壹位或壹群國民都更加強大有力,並可要求得到每壹位國民的服從,但這並不能改變全體國民作為自治者的地位。因為,政府及其權力都是國家主權者意誌的產物,每壹位國民對政府權力的服從,其實正是每壹位國民作為平等的主權享有者自我同意的結果。在民主國家,壹位公民對自己同意的政府權力的服從,與在專制國家,壹位臣民對自己無從施加影響,因而完全外在於自己的政府權力的屈從,這兩者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區別。
這種區別,亦即自由和奴役的區別。
在壹個承認個人人格獨立和平等的國家,國家主權由全體國民平等地共享。正當的政府權力,是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意誌的產物,因此具有派生性、從屬性和有限性等三個方面的特性。
第壹,政府權力是由國民主權所派生出來的權力,並須受到國民主權的控制。政府權力不能獨立於國民主權之外,或是超越於國民主權之上,從而使國民失去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否則,政府就不是民主的,而是專制的,那些掌握政府權力的人,和那些不掌握政府權力的人,就成了涇渭分明的統治者和被統治者。
第二,政府權力的產生,是為了保護國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以及促進國民的共同利益。政府權力只是實現這壹目的的手段,基於手段和目的之間的從屬關系,政府權力只是壹種從屬性的東西,其本身並無獨立存在的價值。
第三,政府權力的派生性和從屬性,決定了政府權力的有限性。
政府權力的派生性,使它成為壹種居於國民主權之下的權力,因而在位階上是有限的;政府權力的從屬性,使它只能服務於特定的目的,因而在範圍上是有限的。任何政府權力,壹旦突破它在位階上或範圍上的有限性,都將失去原有的正當性。
政府權力壹旦產生,就必須由壹些人來掌管和行使,這些掌管和行使政府權力的人,可以稱為執政者。當執政者是壹個政黨時,這個政黨也可稱為執政黨。任何政黨原本都沒有支配黨員以外的人的權力,不能要求得到黨員以外的人的服從,但執政黨實際上卻可以借助於政府權力去支配每壹位國民,並要求得到每壹位國民的服從。既然執政黨對國民的支配權(即執政權),不是源自政黨本身(因為政黨本身並不具有這種權力),就只能是源於執政黨之外的某種權力。這種權力就是全體國民所享有的國家主權。
執政權源自於國家主權,壹個政黨只有得到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同意,才能取得正當的執政權。主權者的這種同意,實質上是壹種授權行為,獲得這壹授權的政黨,即成為主權者的利益代理人。
因此,在享有主權的全體國民,與掌管及行使政府權力的執政黨之間,存在著壹種委托-代理關系,這種關系的核心內容包括兩個方面:第壹,只有通過主權者的委托授權,執政黨才能取得正當的執政權,而授權者在授權之後,仍可基於自身的意誌撤回授權,因為權力授予行為並非權力移轉行為,主權者並不會因為授權行為而喪失其主權;第二,基於代理人對委托人所負有的忠實義務,執政黨行使被授予的執政權,只能是為了保護和增進主權者的利益,而不能是為了謀求自身的利益,執政黨及其成員可能得到的薪俸或榮譽,只是他們在嚴格履行忠實義務的前提下,所應獲得的報酬。
中國共產黨經常宣稱,它在中國取得執政權,是基於中國人民的選擇,但人們只要對辛亥革命以來的歷史稍加回顧,即可發現事實並非如此。
辛亥革命勝利後,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定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壹具有憲法性質的文件,體現了辛亥革命所秉承的共和與民主精神。但由於政局多變,這部約法並未得到真正有效的施行。
1931年6月1日,《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公布,國民政府依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將《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予以廢棄。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將中國國民黨確認為訓政者,規定“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由此確立了國民黨壹黨專政的政治制度。
這壹訓政約法的頒布,使中國國民黨徹底淪為國家主權的篡奪者。
實際上,既然“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就不應該有任何個人或組織,以國民訓導者的名義高居於全體國民之上。
在壹國之內不存在任何高於國家主權的公共權力,且國家主權的享有者,必須被視為理性和自由的人。主權者既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去接受任何個人或政黨的訓導。訓政的說法本身就極其荒謬。因為,如果作為主權者的全體國民,竟然缺乏自主行使主權的能力,那麽其成員完全來自於國民的政黨,怎麽又可能具備訓政的能力?壹群本身就是全體國民之壹部分的人,怎麽可以壹邊把全體國民視為無權參與國家政治的弱智,壹邊又把自己視為可以獨攬國家權力的超人?可見,以訓政者自居的政黨,不但是在用武力篡奪國民的主權,而且還像壹幫異族征服者壹樣,用語言貶低國民的尊嚴。
訓政的做法不但篡奪了國民的主權,而且還容易破壞國內的和平。姑且假設訓政是有益的,但由於壹方面國民被剝奪了自由選任執政者的權力,另壹方面並不存在任何公認的標準和辦法,以確認應由哪些人來實行訓政,因此,不同的政治勢力為了爭奪所謂訓政(其實就是實行專制統治)的資格,必然會陷入不擇手段、妳死我活的爭鬥。可以說,中國國民黨實行訓政的做法,對抗日戰爭結束後內戰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
國共內戰,是中國歷史上的壹出大悲劇。如果共產黨在帶領中國民眾推翻國民黨的專制統治後,能夠及時還政與民,尊重國民自由選任執政者的權力,成千上萬中國人的鮮血還可算沒有白流。但中國共產黨卻完全違背了它對中國民眾所作的承諾,它打敗舊的主權篡奪者,只是為了讓自己成為新的主權篡奪者。
中國國民黨對中國的統治,並非基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同意和授權,它占據國家統治權,就像是強盜非法占據搶奪到手的贓物。贓物的原主,並不會因為他人的搶奪,就喪失對贓物的所有權。
共產黨在打敗國民黨,並剝奪後者對國家統治權的非法占有後,原本應將其歸還給作為主權者的全體國民,因為主權者正是這壹被非法占據的國家統治權的原主。主權者在恢復對國家統治權的占有後,可以為了自身的利益,根據自身的意誌,再將執政權授予它認為合適的政黨去行使,同時保留撤回授權的權力。
在1944年2月2日出版的《新華日報》上,中國共產黨曾公開宣稱:“要徹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實行普選制,使人民能在實際上,享有普遍、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在選舉之前,要保障各地方團體及人民有選舉之自由,有提出議案及宣傳、討論之自由,也就是確保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的完全自由權。”中國民眾在國共內戰中支持中國共產黨,正是出於對諸多類似公開承諾的信賴。
但中國共產黨向中國民眾做出動人的承諾,只不過是為了對他們進行駭人的背叛。它在奪取國民黨手中的國家統治權後,並未將其歸還原主,而是將其據為己有,從而取代國民黨,成為新的非法占有者。壹個人如果打敗強盜,並將強盜手中的贓物歸還原主,他理應得到原主的感謝,但如果他將贓物據為己有,那麽對贓物的原主而言,他不過是另壹位強盜罷了。
共產黨對國家主權的篡奪,甚至比國民黨更為專橫和徹底。國民黨至少在法理上承認,訓政時期壹黨專政的黨國體制,只是壹種有期限的臨時安排,是最終邁向憲政體制的過渡狀態。而共產黨則無論在政治上,還是在法理上,都壹直堅持要對中國實行無限期的壹黨專政。
中國共產黨以立法形式,要求全體國民無限期地服從它的領導,這既是對委托-代理關系原理的悖離,也是對人類理性的羞辱。既然全體國民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執政者只是代行政府權力的受托人,後者就沒有任何資格要求前者必須服從自己的領導。如果主權者作為委托者,不能自由選任執政者,他們就不再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而是主權被篡奪的受壓迫者。
委托-代理關系的產生和存續,完全是為了實現委托人的意誌,以及維護和促進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的行為是否合乎委托人的意誌和利益,必須要由委托人自行判斷,並由委托人基於自己的判斷決定是否更換代理人。中國共產黨完全剝奪全體國民自由選任執政者的權力,卻又聲稱自己最能代表全體國民的利益,這不但是對全體國民的主權的篡奪,而且還是對全體國民的理智的侮辱。因為,它甚至不把中國人視為可以明辨自身利益的有理性的自由人,而是不惜向異族征服者那樣,為了滿足自身的權欲和私利,不惜把中國人當作缺乏理性,因而不配享有政治自由的奴隸。
實現委托人的意誌,促進委托人的利益,是人們建立委托-代理關系的目的,代理人取得代理權,實施代理行為,只是達到這壹目的的手段。任何有理性的人都會同意,手段必須服務於目的,並由目的所決定。要求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必須接受某個政黨的領導,而不是由主權者基於自身的意誌和利益,自由地選任執政者,這顯然是用代理人的意誌去僭越委托人的意誌,並把手段看得比目的更重要,因而不但違反了委托-代理關系的基本原則,而且完全與人類的理性相背離。
中國共產黨壹直自詡是辛亥革命的繼承者,但它實際上是辛亥革命所秉承的共和與民主思想的毀棄者。辛亥革命的共和思想,意味著全體國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國家公共事務的管理,應由全體國民平等地共同參與。中國共產黨卻實行“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的人民民主專政,這種由壹部分國民對另壹部分國民實施專政的做法,與辛亥革命的共和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馳的。可以說,辛亥革命廢除了以皇帝為代表的皇族特權,共產黨則建立了以階級為名義的政黨特權。
辛亥革命的民主思想,意味著執政者應由全體國民自由選擇,中國共產黨卻要求全體國民必須無限期地屈從於它的統治。共產黨壹邊說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壹邊又說人民必須接受它的領導,這純粹是壹個矛盾:如果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就沒有義務必須接受某些人的領導;如果人民必須接受某些人的領導,就談不上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在壹切權力之上的領導權,就像是壹塊比最大的石頭還大的石頭,是壹種十足的荒謬。